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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襄樊市—人民政府文件— 襄!樊政:发,[2010]—13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     市】政府决定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7]57号)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内(!含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不予处罚;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的《罚款:。;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三—)按:。上述规定处》罚后建设工程—面积仍超出容积率】指标的超出》面积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罚款应当在十!五日内?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未缴清之前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验收【手续” 】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四!。。、新增第十条“对】于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违:建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违建行为】进,行处罚后应当—将违建情况、—听证情况、》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等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  《   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7:]57号)根据【。本,通知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 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襄樊政发[2!0,07]5《7号文件发布根【据2010》年4月27日—市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的管理工作—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22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取—得的从?事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等经营性活—动的建设用地 】 第三】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规?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开发强!度指标 《。 《 第四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时,。的建筑面积应—当与核定的容积率指!标等规划设计条件保!持一致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 :    分》期开:发建设的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的规—。定各期开发的建筑】面积按规划》方案划?分,按建筑方案》核定 】 :第,五,条 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用《地面积之比 】     》。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修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要修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  (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修】改造成设计条件【。变化的?;    】。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的地块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修改容积率—指,标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 :     (二【)论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经初审需要修—改的,应当组织【专家、利害关系人】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听证或论证会—并向社会公》示经听证《或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容积:。率,的应提出修改建议并!附听证、论》。证、公示结论等相关!。资料报市人民政府】;  —   (三》)报批?。市人:民政府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或【备案修?改,。容积:率指:标,涉及控?制性:。详规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组织市!规划、发改、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再,次进行论证修改【容积率指标涉—。及修建性详》规的由市规划—局批准并于批准后】1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四)修改经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增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     容—积率修改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因本办法—第五条原因需要修】改,容积率指《标,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内(?含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不予处罚;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的罚款;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三)按上述规定处!罚后建设工程—面积仍超《出容积率指标的超出!面积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 : ? 第九条《 罚款应当在—十五日内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未缴清之前】。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验收手!续 》。 第十条【 ,。对于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违建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违建行《为进行处罚后应【当将具体违建情况、!。听,。证情况、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等?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 : , , 第?十一条 因增加容】积率:而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各项规费和!缴纳的罚款不得减、!免、缓 — ?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并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应当依法查处并【。抄告国土资源、城】管、建设《、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对于未按规—定整:改到位?、未:补交出让金或—者罚款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产:权登记?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 第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行政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把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监:察 》 第》。十四条 对》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市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