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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文《件 — 襄樊》政发[2《010]《13:。号 》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  市政府决—定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7]57号》)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内(含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不予处罚;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的罚款!。;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   (三)按【上述规定处罚后建设!工程面积仍超—出容:积,率指标的《超出面积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罚款应当在十五!日内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未?缴清之前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验收手续【”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四、新?增第十条《“对于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违建—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违—建,行为进行处罚后【应当将违建情况【、听证情况、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等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     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7]】。57:。号)根据本》通知: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 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襄樊政?发[20《07]57号文件】发布根据2010年!。4月27日市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的管理工—作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22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取得的!从事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等经营—性活动的建设用地 ! ? ? 第三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规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开》发强度指标 — 【第四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时:的建:筑面积应当》与,核定的容积率—指标等规划设计条】件保持一致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 分期开《发建:设,。的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的规定—各期开发的建筑【面积:按规划?方,案划分按建筑方案】核,定, — 第五条 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用地!面积之比《  》。 ,  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修《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要—修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 (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修改造成设计!条件变化《的,; ?  ?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的,地块: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修改容积率!指标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  (二)论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经,初审需要修改的【,应当?组织专家《、利害关系》人,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听证或论】证会并向《社会:。公示经听《证或: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容积率的应提出【修改建议并附听证、!论证、公《示结论等相》关资料报市人民政】府;    ! (三)报》批市:人民政府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或!备案修改容积率指标!涉及控制性详规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组织市规划、发改】、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再次进行论—证修改容《积率指标涉及修建性!详规的由市规划局】批准并于批》准后1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四)修】。改经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增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   容积率—。修改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因本办法第五条】原因需要修》改,容积:率指标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内【(含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不【予处罚;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  :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的罚款】。;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三)?按上述规定处—罚后建设《工程面积仍超出容积!率指标的《超,出面积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 , 第九条 罚—款,。应当在十五日内【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未缴】。清之前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验收手续 】 ? , 第十条 》对,于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违建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违建行为进行】处罚后应当将具【体违建?情况、?听证情况、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等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 【第十一条 因增加】容积率而《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各项规费》和缴纳的罚款不【得减、免《、缓 》。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并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应【当依法查《。处并抄告《国土资源、城管【、建设、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对于未—按规:定整改到位、未补交!出让金或《者,罚款: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产权登记】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 《 第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行—政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把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监察【 ? 》第十四条 对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市《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