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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文件 ? 《 襄樊》政发[20》10]13号 】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市【政府决定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7]5】7号)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内】(含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不予处罚;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的罚款;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     —(三)按上》述规定处罚》后建设工程》面积仍超出容积率】指标的超出面—积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罚款应当在】十,五日内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未缴清之前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验收手《续” 【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四、新?增第:。十,条“对于《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违建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违建行为进行处罚后!应当将违建情况【。、听证情况、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等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7!]57号)根据本通!知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 , 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襄樊政发[2007!]57号文》件发布根据2—0,10年4月2—7日市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的《管理工?作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2】。。2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取得?的从:事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等!经营性活动》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规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开发强度《指标 【 第四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时的建《筑面积应当》与核定?的容积率《指标等规《划,设计条件保持一致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  ?   ?分期开?发,建设的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的规定!。。各期开发的建筑面】积按规?划方案划分按建筑方!。案,核定 《。 第五条! 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用地面《积之比 》   《  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修,。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要修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修改造成设】计条件?变化的?;    】。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的地块【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修改容【。。积,率指:标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     (—二):论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经初审需要修改的,!应当组?织专家、利害关【系人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听?证,或论证会并向社【会公示经听证或【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容积率的【应提出修改建议并】附听:证、论证、》公示结论《等相关资料报市人】民政府;  !。   (三)—报批市人民政府【。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或备!案修:改容积率指标—涉及控制性》详规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组织市《规划、发改、—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再次:进行论证修改—容积率指《标,。涉及修建性详规【的由市规《划局批准并》于批准后1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     (四)】修改经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增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 ,    容》积率修改《。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因》本办法?第五条?原因需要修改容【积率指标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内(》含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不予:处罚;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的罚【款;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三)按上述》规定处?罚后建设工》程面积?仍,超出容积率指标的超!出面积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 , 第九条 罚款应】当,在十五?日内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未缴清之前!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验》收手续? ? , 第十—条 对于《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违建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违建—。。行为进行《处罚后应当将具【体违建情况、听证】情,况、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等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 第十一条 !因增加容积率而【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各项规—费和缴纳的罚款不得!。减、:。免、缓 ! ,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并《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应?当依法查《处并抄告国土资【源、城管、建设【、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对—于未按规定整改到位!、未补交出让金【或者罚款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产权登记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 :第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行政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把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监察 ? —。 第十四条 —对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市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