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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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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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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政发—[2010]13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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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决定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7]57号)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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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内(含?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不予处罚】;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 :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的罚款;—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三?)按上述规定处罚后!建设工程面积仍【超出容积率指标的超!。出面积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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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罚款应【当在十五日内—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未缴清—之前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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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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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增:第十条?“对于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违建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违:建行为进行处罚【后应当将《违建:情况、听证情况、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等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 : , 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7:]5:7号)?根据本通《知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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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襄樊:政发[20》07]?57号文件发布【根据2010年4】月27日市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的管理工作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22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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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取得的从事!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等!经营性活动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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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规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开发强》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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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时?。的建筑面积应当【与核定的容积率指】标等规划设计—条,件保持一致》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 分期开发【建,设的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的规定各期开发的!建筑面积按规划【方案:划分按建筑方—案核:定
【 第五条 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用地面积《之比
】 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修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要【。修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修改造成【设,。计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的地块【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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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修改容积率】。。指标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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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 (二)】论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经初?审需要修改》。的,应当组织—专家:、利害关系人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听证】或论证?会并:。向社会?公示经听证或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容积率!。。的应:提出修改《。建议:并附听证、论—证、:公示结论等相关资】料报:市人民?政府;?
: (三】)报批市《人民政府《。。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或《备案修改容》积率指标涉及控制性!详规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组?织市:规划、发改、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再》次进行论证》修改容积《率指标涉《。及修:。建性详规的由—市规划局批准并于】批准:后1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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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修改经!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增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 容积】率修改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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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因本【办法第五条原因【需要修?改容积率指标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内(含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不—。予处罚;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的罚款;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三《)按上述规定处【罚后建?设工程面积仍超出】容积率指标》的,超,出面积?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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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罚款应?当在:。十五日内《。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未缴清—之前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验收手!续
】。 第:十条: 对于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违》建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违建行为进】行处:罚后应当《将具体违建情况、听!证情:况、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等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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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因增加容《积,率而: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各项规费和缴【纳的罚款《不得:减、免?、缓:
—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并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应当依法【查处并?抄告国?土资:源、城管、建—设、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对?于,未按:规定整改到位—、未补交出让金或】者,罚款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产:权,登记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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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行政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把,。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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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市】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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