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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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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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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政发[20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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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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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决定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7【]57号)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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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内(含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不予《处罚;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的罚款!;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三)按上《述规定处罚》后建设工程面—积仍超出容积—率指标的超》出面积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罚款应》当在十五日内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未缴清之前》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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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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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增】第,。十条“对《于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违建?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违建行为进》。行处罚后应当将违建!。情况、听证情况、】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等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 》 ,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7]5】7,号,)根:据,。本通知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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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襄樊政《。发[200》。7]57号文件发布!根据2010—年4月2《7日市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的管理工【作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22?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取得的从《事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等经营性》活动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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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规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开发】强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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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时!的,。建筑面积《应当与核定的容积】率指标等规划设计条!件保持一致》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 , , 分?期开发?建设的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的规定各》期开发的建筑—。面积按?规划方案划》分按建?筑方案?。核定
【
第五条 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用地面?。积之比
》 —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修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要?修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 (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修改造《成,设计条件变化的【;
【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的地块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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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修改《容积率指标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 ? (二)》论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经初审需要修改的,!应当:组织专?家、利害关系人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听证或论证》会并向社会公示经】。。听证或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容积率的应提—出修改建《议,。。并,附听证、论证、公示!结论等相关资料报】市人民政府》;
《 (三【)报批市人》民政府?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或备案修改容—积率指标涉及—控,制性详规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组《织,市规划、发改、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再次进行论证—修改容积率指标【涉及修建性详—规,的由市?规,划局批准并》于,批准后1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 (四)《修改经?。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增!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 容积率—修改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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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因本办》法第:五条原因需要—修改容积率指—标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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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内(含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不予《处罚;?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的罚款【。;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三?)按上述规》定处罚后建》。设工程面积仍超出】容积率指《标的超?出面积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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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罚—款应当?在十五日内》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未缴!清之前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验收手》续
】 第十条 对—。于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违:建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违《建行:为进:行,处罚后?应当将具体违建情况!、听:证情况、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等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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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因增加容积率而【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各项规费和缴!。纳的罚款不得—减、免、缓》
【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并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应当依?法查处并《抄告国土资源、【城管、建设、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对—。于未按规定整改【到位、未补交出【让金或者罚》款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产权登记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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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行政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把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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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对: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市: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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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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