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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文件 】 襄樊】政,。发[2010]13!号 》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  :  :市政府决《定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7]57号!。)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内(含!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不予处罚;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的》罚款;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三)按上述规—定处罚?后建设工程面积【仍超:出容积率指标的超】出面积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罚款《应当在?十五日?内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未缴清【之前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验】收手续” !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 【四、新?增第十条“对于【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违—建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违建行!为进行处《罚后应当将》违建情况、》听证情况、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等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    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7]!57号)根据本通】知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 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襄樊政发》[,2,007]57—号文件发布根据【。2010年4月【2,。。。7日市?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的管理工【作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22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取得的从《事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等】经营性?活动的?建设:用地 — 第》。三,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规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开发强《度指标 《 , ? ?。第,四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时的建筑面积应!当与核?。定的容积率》指标等规划设计【。条,件保持一致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 :     分期【。开发建设的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的—规定各期开发的建筑!面,积按规划方案划【分按建筑《方,案核定 》 ? 第五》条 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用地面!积之比 【    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修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要修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修改:造成:设计条件《变化的; —    》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的地块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修改容积率》指标: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    — (二)论》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经初审需要修改的】,应当组织专家、利!害关系人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听证或论证会【并,向,社会公示《经,。听证或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容积率的应【提出修改建议并附】。。听,证、:论证:、公:示结论等相关资料报!市人:民政:府;    ! ,(,三)报批市人民政府!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或备案修!改容积率指标涉及控!制性详规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组:织市规划、发改、】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再次进行论证修!改,容积:率指标涉及》修建性详规》的由市?规划局?批准并于批》准后:1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四)修【改经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增《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    》 容积率《修改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因本办法第五条原】因,需要修改容积率指】标,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内(含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不予处罚;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的罚】款;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  :(三)按上述规【定处罚后建设—工程面?。积仍超出容积率指】标的超出面积—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 第九条 !罚款应当《在十五日内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未缴清之前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验?收手续 》 第十】条 对于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违建: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违建行为进》行处罚后应》当将具?体违建情况》、听证情况、—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等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 第十【一条 因《增加:容积率而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各项规—费和缴纳的罚款不】得减、免、缓 !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并,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应当依法【查处并?抄告国土资源、城管!、建设、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对】于未按规《定整改到位、未补交!。出让金?或者罚?款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产权登记《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 第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行政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把【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监察 》 : , 第十四条 【对,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市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