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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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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政发[2010]!13号 《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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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决定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7]57号—。)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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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内(含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不予处《罚;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的—罚款:;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 , (:三)按上《。述,规定处罚《后建设工程面积仍】超,出容积率指标的【超出面积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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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罚】。款应当在十》。五日内?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未缴清之【前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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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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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新,增第十条“对于【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违建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违建行为进【行处:罚后应当《将违建?情况、听证情况【、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等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 : 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7]57号)—根据:本通知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襄樊政《发[2007—]57号《文,件发布根据201】0年4月27日【市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的《管理工作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22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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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取得—的从事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等经营性!。活动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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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规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开发强!。度指标
【
第》四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时的?建筑面?积应:当与核定的容积率】指标等规划设—计条:件保持一致》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 , 分期》开发建设《的,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的规定各期【开发的建筑面积【按规划方案》划分按建筑方—案核定
! 第五条 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用《地面积之比
!。。 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修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要修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 《(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修改造成设!计条件变化的;
! ?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的:地块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修改容积!率指标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 (二)论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经初审】需要修改《的,应当组织专家】、利害?关系人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听【证或论证会并向社】会公示?经听证或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容积率的】应提出?修改建?。议并附?听证:、论:。证、公示《结论等相关资料报】市人民政府;
】 》 ,(三:)报批市人》民政府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或备案修改容积率】指标涉及控制性详】规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组?织市规划、发改、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再:次进行论证》修改容积《率指标涉及》修建性详规的由市规!划局:批准:。并于批准《后,。1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 , (四?)修改?经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增,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容!积,率修:改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因本办法【第五:条,原因需要修改容积率!指标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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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内—(含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不予处【。罚;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的罚款;—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三)按上述规—定处:罚后建设《工程面积《仍超出容《积率指标的超—出面积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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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罚款—应当在十五日内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未缴《清之前?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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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对于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违建!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违?建行为进行处—罚后:应,当将具?体违建情况、—听证情况、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等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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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因增加容积率【而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各项规费和缴纳!的罚款不得减、免】、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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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并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应当依法《查处并抄告国土【资源、城管、建设】。、,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对《于,未按规定整改到位】、未补交出让金或】者罚款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产权登》记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 第: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行政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把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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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市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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