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文件 】 ? 《襄樊政发[201】0]13号 】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 市政府决定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7]57号》。),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内(含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不予处罚;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的罚款;】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 ,    (三—。。)按上述规定处罚后!。建设工程面积—仍超:出容积率《。指标的超《出面积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罚款应当!在十五日内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未:缴清之前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验收手续” 【 》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 四》、新:增第十条“对于【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违建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违建行为进】行处罚后应当将违】建情况、听证情【况、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等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  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7?]57号)根—据本通知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 (:200?7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襄!樊政:发[2007—]57号文件发布】根据2010年4】月2:7日市?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的!管理工作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22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取得的从】事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等经营性!活动的建设用地 ! 》。 第三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规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开发强度指【标 】 第四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时的建筑】面积应当《与核定的容积率【指标等规划》设计条件保持一【致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分期开发建设的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的规定各—。期开发的《建筑面积按规划【方案划分按建筑方案!。。。核定 — 第五条 】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用地】面积之?比     !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修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要修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     (—。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修改!造成设计条件变化】的;   】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的地块【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修改容积】率指:标按以下程序办理 !    —。 (一)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     (二)论!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经—初审:需要:修,改的,应当组织【专家、利害关系【人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听证—。或论证会并向—社会公示经听—证或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容积率的应!提出修?改建议并《附听证、论证、【公示结论等相关资料!报市人民政》府;: ?     (三【)报:批市:人民政府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或备:案修改容《积率指标涉及—控制性详规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组织市规划》、发改、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再次进行论》证修改容《积率指标涉及修【建,性详规?的,由市规划《局批准并于》批准后?1,。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修《改经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增—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    》 容积率《修改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因,本办法?第五条?。原因需要修改容【积,率,指标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内(含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不予!处罚;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的【。罚款;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三)按上述规定】处罚后建设工程面】积仍超出《。容积率指标的超出】面,积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 : : 第《九条 罚《款应当在十五日【内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未缴—清之前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验收手续 ! —第十条? 对于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违建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违【建行为进行》处,罚后应当将具体违建!情况、听证情—况、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等【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 第十一条 !因增加?容积率而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各:项规费和缴纳的罚款!不,得减、免《、缓 ? ? ?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并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应当依法查处】并抄告?国土资源、城—管、建设、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对于未按规—定整改到位、未补】交出让?金或者罚款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产!权登记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 ? : 第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行政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把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监察 】 , 第十四条 对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市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