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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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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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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政发[2010]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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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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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决定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7—]57号)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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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内(】含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不予处罚;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的罚款;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三)】按上述规《。定处罚后建设—工程面积仍超出容】积率指标的超—。出面积?。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罚款—应当:在十五日内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未缴清之】前,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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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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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增第十《。条“对于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违建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违建行为进!行处:。罚后应?当将违建情况、听】证情况、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等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 ? 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7]:。57号)根据本【通知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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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襄樊政【发[200》7]57《号文:件,发布:根据2010—年4月27日市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的管理工【作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22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取得的!从事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等经营性《活动: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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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规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开发《强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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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时的建筑面—积应当与核定的【容积率指标等规划】设计条?。件保持一致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 分期》开发建设的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的规定》各,期开发的建筑—面积按规《划方案划分按建筑方!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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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用地面《积之比
【。 , 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修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要《修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修改造成设计条【。件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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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的地】块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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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修改容积率指】标,按以下程序办理
! 《 (一)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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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论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经初:审,需要修改的,应当】组织专?家、利害关系人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听证或—论证会?。并向:社会公示经听证或】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容积率《的应提出修改建议】并附听证、论—证、:公示结论等相—关资料报《市人:民政:府;
【 , (?。三):报批市人民政府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或【备案修改容积—。。率指标?涉及控制性》。。。详规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组织市规划、发【改、: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再次进行论》证修改容积》率指标涉及修—建,性详规的《由市规划《。局批准并于》批准:后1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四)修改】经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增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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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积率修改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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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因【本办法?第五条原因需—要修改?容积率指《标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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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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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内(含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不予处罚;—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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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的罚款;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三)按上述【。规定处?罚后建设工程面【积仍:。超出容积《率指标的超》出面:积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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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罚款》应当在十五日—内,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未缴清之前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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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对【。于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违》建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违建行为进行处!罚后应当将具体【违建情况、听—证情:况、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等,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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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因增加容】积率而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各项规费和—缴纳的罚款不得减、!。免,、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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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并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应当依!法查处并《抄告国土资源、城】管、建设、》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对:于未按规定整改到位!、未补交出让—金或者?罚款: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产权登记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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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行政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把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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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市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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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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