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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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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政发[2!010]《。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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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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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决定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7]5》7号)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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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内(含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不予处罚!;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的?罚款;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三)】按上述规《定处罚后《。建设工?。程,面,积仍超出《容积率?指标的超出面—。积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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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罚,。。款,应当:。在十五日内》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未缴清之前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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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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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增第】十条“对于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违建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违,建行为进行》处罚后应当将违建情!况、听证情况、【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等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7!]57号)根—据本通知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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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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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襄樊政发[》2007]》57:。号文件发布》根据2010—年4月?27日?。市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的管理工作【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22?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取得的从!事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等:经营性活动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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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规—。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开发强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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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时的建筑—面积应当与》核定的?容积率指标等—规划设计条件保持一!致,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 分—期开发建设的—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的规【。定,各期开发的建—。筑面积按规划方案】。划分按建筑方案【核定
!。 第五?条 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用,地,。面积之?比
!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修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要修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修改造《成设计条件》变化的;
—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的地块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 ,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修改》容积率?指标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 ,(二)论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经,初审需?要修改的,应当【组织专家《、利害关系》人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听:证或论证《会,并向社会公示经听】证或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容—积率的应提》出修改建议并—附听:证、论证、公—。示结论?等相关资料》。报市人民政》府;
! (三?。。)报批?市人民政府》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或【备案修改容积率【指标涉及《控制性详《规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组织市规划、发【改、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再次进行论证!。修改容积率指标涉】及,修建性?详规的?由,市规划?局,批准:并,于批准后1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 (四《)修改经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增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 ,。 容积率修改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因本办法》第五条原因需—要修改容积率指【标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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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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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内(含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不予处罚》;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1%以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的罚款;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 (三)!按上述规定处—罚后建设《工程面积仍超出容】积率指?标的超出面积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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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罚款应》当在十五日内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未缴《清之前?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验收手续】
】。第十条 对于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违建《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违建?。行为:进行处罚后应当【将具体违建情况、听!证情况、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等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 第十一条— 因增加容积率【而,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各项规费》和,缴纳的罚款》不得减、免、—缓
】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并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应当—依,法查处并抄告—国土资源、城管、】建,设、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对于未按规定整【。改到位、未补交出】让金或者罚款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产—权登记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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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行】政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把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监察
! 第十四条 对】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市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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