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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樊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襄!樊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襄樊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 :   ?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自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止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核?查、核实包括放线、!基础±0.00验线!、±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和竣工规划验收!等四个阶段 !   ? 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 第】三条 襄樊—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基础±?0.00验线—和±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城管执法部门参与批!后管理负责》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村?(,居):民,建房:的批后管理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 ? 》第四条 》凡,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经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筑!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接受批后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向批后管》理执法?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勘—测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等【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 ,    《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经放线后方能!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村(?居)民?。住房建设由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组织放、验线!各规划分局负责所】有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监】督检查?记,录单作为竣工规【划验收依据存—入档案 【 ,  :。 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以公示牌形式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公示牌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尺寸为】1.5米×2米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者制【作的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  :  (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 《。   (三)!批准的建《设工:程,红线图; 【    (四!)批准部门》、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 ? —第七条? 建?设工程验线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组】织城管、测绘等【相关:部,门实施   ! , (一》),建筑工程验线—内容 《   —1、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和地界线】等的距离;》  ?  : 2《。、与相邻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距离;】 :   3【、建筑物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是否与规划审批】的总平面图、首层】建筑平面图相—一致;  — , 4、其他】相,关内容  】  :建设单?位在基础±0.0】0阶段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 :    — (二?)管线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市政公共管线衔接!部分)    】 , :1、管线中心线位置!;   【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   《 (三)》道路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城市道《。。路衔接部分) 】 : ,  1—、道路中《心线位?置; 》    《 2、横断面】布置:; :。。。    】 ,3、路面标高 】    —(四)建设》单位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第—八条 各》规划分局和测绘【。部门在完《成对建设工程验【线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规!划局报送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一《份 《 第九》条 :。 建:设工程±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内?容规划条件、建【筑方:案以及规划许可的】内容如建《筑物层?数、高度、》层高、建筑造型、色!彩、立?。面形式、《外立面材质和主立面!朝向、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 :。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城管!、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实施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 ?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的:6个月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1!、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测【量图:(1:︰500《地形图);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一次验收); 】 ?   3、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出让用【地的还?应,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二)【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管线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    《 1、管线中—心线位置; —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  (《三)道路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道路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中心—线位置; 】   2、横断面!布置; 《 ,    》 ,3、路面标高; 】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自接到—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许可证内容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绿地率、》建筑造型、色彩【、停车泊位》。以及配建的小区公】共设:施,用,。房等;?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效果【图,规定的内容; 【    — (三?)规划?应拆除或者保留的是!否拆:除或保留; 【    (四)!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    【。未经城乡规划局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根据工程竣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的事实、根据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 《   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市!城乡规划局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 第十五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参照《。执行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26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内容 】   ?   2、—。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内容 — 附件1》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 各建设【单位 为保】证开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襄樊市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注意—。遵,守下列?事项 —     一—、建设?单位若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服可】。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襄》樊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工—。程建设?时需重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 :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放线》后经: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 《 :。     四—、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在》规划局窗口拷贝【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样本并《及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于建设工【程放线之前悬挂在】建设基地出》入口醒目位置接受公!众监:督,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 五、建设》工程:。在施工到基础±【0.0?0阶段时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建设工程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 六、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6个月内应及【时到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 七:。、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经市】城乡规划《局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 ,附件2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单, ? , ?。 建设【单位 —   》 — :。 项—目名称 【 , ,   ? 《 : 《 , 建设位置 【  【 — , , 》 验线时间 【 , :   】 , ? : 参加验—。线人员(签名) ! 《 ,  : 》   — 【 —验,。线报告? 》 《。(若现状与红线图不!符合应?附现状与红》线 【 ?。叠加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