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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襄樊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凡在襄樊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襄—。樊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自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止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核查、!核实包括放线、【基础:±0.0《0验线、±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和竣工规划验!收等四个阶段—    ! 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 , , 第《三条 襄樊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基础±0.0【0验线?和±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城?管执法部门参与批】后管理负责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村(居?)民建房的批—后管理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 】 第四条 】 凡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经—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筑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接!受批:。后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向,批后管理执法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勘测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等 —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经放线?后方能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村(居)民住【房,建设由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组织放、验线各【规,。划分局负责所有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监督:检查记录单作—为竣工规《划验收依据存入【。档案  【  《 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以!公示牌?形式: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公示牌》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尺寸为1.!5米×2《米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者制作的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 ?   —(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  】  (—三)批?准的建设工程红线】。图; 》  :。  : (四》)批准部《门、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验线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组》。织城管?、,测,。绘等:相关部门《实施 《   《 (一)建筑!工程验线内容 【    1】、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和:地界线等《。的距离;    ! 2《、与相邻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距离】;    !3、建筑物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是否与规划—审批:的总平面图、首层建!筑平:面,图相一致; 【   4【。、其他?相关内容 【    建设单【位在基础±0.【00阶段《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 (二)【。。管线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市政公》共管:线衔接部《分)    【。 1、管—线中心?线位置;《    】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  《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三)道路》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城市】道路衔接部分)【   — : 1、道路中心线!位置; 《    】 ,2、:横断:面布:置;  【  3、路】。面标高 【 ,。  (四)建【。设单位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各》规划分局和》测绘部门在完成【对建设工程验线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规划局报送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一《份 》 ,。 第九?条 建设工程±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内容》规划条件、建筑方】案以及规划许可【的内容?如建筑物层数、高度!、,层高、建筑造型、色!彩、立面形式、外立!面材质和主立面【朝,向、: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 : 》第十条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城—。管、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实施 —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 !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的6个月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  1、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测量图(1︰5】00地形图》); —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一次验收】); 》。。    《 3、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出让》用地的?还应: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二?)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管线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 , :1、管?线中心线位置—。;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 (三)《道路: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道—路,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    《。 1、道路中—心线位置;》  》  2、》横断面?布置; — ,   3、路【面标:高; 》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自接到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许可证内容—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绿地率、》建筑造型、色彩、停!。车,泊,。位以及配建》的小区公共设施用】房等; 《   》 ,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效果【图规定的内》容; 《 :   (三)规】。划应拆除或者保留的!是否拆除或保留; ! ? ,  (四)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 未经城乡规【划局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根据?工,。。程竣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的《事实、根《据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 : 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 》    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市城乡—规划:局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 第十五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参照执行》 》 第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1】0年:5,月26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   ?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内容 】    —   《2、: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内,容 : 附件1 【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 各建】设,。。单位 为【。保证开?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襄樊市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注意遵?守下列?事项 《。 :     一—、建设单《位若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服可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襄》樊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工程建设时需【重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  《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放线后【经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 】     四【、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在—规划局窗口拷贝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样本:并及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于建【设,工程放线之前悬挂】在建设基地出入口】醒目位置接》受公众监督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  》   五、》建设工程在》施工到基础±—0.0?0阶段时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建设工程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 六、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6个月内应】及时:到,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七、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经市城—乡规划局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附【。件2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单 】 , 建设】单位 !。 , 】。 项目】名称 !  《 : 《 建设【位置 【 ,  : : 【。 《 验线?。时,间 ?   ! 《 《 ?参加验线人员(【签名) 】  ? : : —  ! 验线】报,告, , 【 (若现状与红【。线图不符合》。应附现状《与红线 — : ? 叠加图《),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