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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樊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襄樊—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襄,樊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自?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止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核查、!核实包括放线—、基础±0》.00验线》、±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和竣】工规划验收等四【个阶段 《    — : 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 ? 第三条 襄】樊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基础±0》.,00验线和±—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城—管执法部《门参与批后管—。理负责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村(居《),民,建房的批后管理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 【。 第四条 — 凡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经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筑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   》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接受批后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向批后管理】执法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勘测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等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经【放线后方能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村(居《)民住房建设由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组织放、验线各!规划分局负责所有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监督检查记录—。单作为竣工规划【验收依据存入档【案,   — 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以公示?牌形式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公示牌 》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尺寸为》1.5?米,×2米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者【制作的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  (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 》 ,    (】三)批准的建设工】程,红线图; 【    (】四)批准部门、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 《 :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验线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组织城—管、测绘等相关【部门实施 —    】。(一)建筑工程【验线内容    ! 1、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和—地界线?。等的距离;  】  2—、与相邻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距,离;    【 3、》建筑物?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是否与规划审批!的总平面图、首【层建筑平面图相一】致;    【 :。 4:、,其他:相关:。内容  【  建设单位—在基础±0.0【0阶段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 :  : (二)管】线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市政公共管—。线衔接?部分)    】 , 1?、管线中心线位置;!    【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  (三)】道路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城市道路衔接部【分)    ! 1《、道路中心线位【置; —   《。 2、横》断面布置; 】    《 3、》路,面标高  】  (《四)建设单位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第八条【 :各规划分局和测【绘,部门在?完成对建设》工程验线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规划局报送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一份 【 第九条 — 建设工程±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内容规》划条件、建》筑方:案以及规划许—可的内?容,。如建筑物层数、高度!。、层高、建筑—造,型、色彩、》立面形?式、外立面材质和主!立面:朝向:、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 】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城管:、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实施【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 》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的6《个月: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 ,    1、】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测量图(1︰50!0地形图);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一次验收)【;    !3、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出让用地的还应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二)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管线!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1!、管线中《心线位置; !   ?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 ,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三)道【路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道,路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 1、道路中心线位!置;:  》  2、横断【面布置?;    !3、路面《标高; —    《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自【接,到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许可证内】容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绿地率、建—筑造型、色彩、【。停,车泊位以及配建【的小区公共》设施用房等; !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效果图规定的—内容;?。 ?   ? (三)》规划:应拆除或者》保留的是否拆—除或保留《; 《  :  (四)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  ?未经城乡规划局【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根》据工程竣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的:事,实、根据《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 【 ?  : 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市】城乡:规划局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 ?第,十五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26?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内?容     !  2、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内容 !附件1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 各建设单位【 为保—。证开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襄樊市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注意】遵守下列事》项 : 《    一、建【设单位若《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服》可,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襄—樊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工程建设时》需重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  》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放线后经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 【    《。四、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在规划局窗—口,拷贝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样本并《及,。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于—建设工程放线之【前悬:挂,在建设基地出入口醒!目位置接受公众监督!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   五、建设工程!在施:工到基础±0.0】0阶段时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建》设工程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 六、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6个》月内应及时到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七、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经市城乡》规划局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 附件2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单】 《 《 建设—单位 《 》  : 》 : —项目名称 》 ? , :  :。。 】 《 ,建设位置 】   》 ? ? 》 验线时间— ? , ?  —。。 【 参加《验线人?员(签名《。), 》  ? : 】  ? 【 验—线报告 【 (若现状!与红线图不》符合应?附现状与《红,线,。 , 叠!加图)?。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