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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凡在襄樊《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襄樊《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    】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自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止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核查、核实包—括放线、基础±0】.00验线、±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和竣工规划验收等!四个阶段  !  《 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 第三条 襄!樊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基础【±0.?00验线和±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城管执法部!门参:与批后管理负责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村!(居:)民建?房的批后管》理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 — 》第四:。条 凡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经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筑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 ?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接受批后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向批后管—理执法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勘《测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等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经放线《后方能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村(居)民—住房建设由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组织放、验线【各规:划分局负《责所有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监—督,检查记录单》作,为竣工规划》验收:依据存入《档案    ! : 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以公示】牌形式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公示牌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尺】寸为1.《5米×2米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者制【作的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   (【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 《   》 (三)批准—的建设工程红—线图;?   —。。 (四)批准!。部门、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 》 第七条】 建设工程验线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组织:城管、测绘等相关】。。部门:实施:   — , (一)—建筑:工程验线内》容    】 1、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和地界线等【的距离;   】 , , 2、与相—邻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距离;】    — , 3、建筑物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是】否与规?划审批的总平面【。图、首层建筑平面图!相一致; —   4【、其他相《关内容 《 ,    建设单位!在基础±《。0.00阶》段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    !(二)?管,线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市政】公共管线衔接部分】) : ,  : , 1、管线中】心,线位置; —    》 ,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    【 ,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 (三—)道路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城市道?路衔接部分)— 《 ,  1、【道路中心线位置【;    】 2、横断面布!置;    ! 3、》路,面标高   ! (四)建—设单位?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 第八条【 :各规划分局和—测绘部门在》完成对建设工程【验线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规划》局报送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一份 — ? 第九条 建设】工程±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内容规划条件、建】筑,方案以及规》划,许可的内《。容如:建筑物层数、—高度、层高、建筑】造型、色彩、—立面形式、外—立面材质和主立【面朝向、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城!管、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实】施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 》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的【6,个月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    1、【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测《量图(1︰》500地形图);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一次验收);【 ?    》3、: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出让用地的》还应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二)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管线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1、管线中》心线位置; 】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三)道》路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道路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中心线位置;】   — 2、横断面【布置;   ! 3、路面标【高; 》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自接到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许可证内》容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绿【地率、建筑造型【、色彩、停车泊位以!及配建的《。小区公共设施用房】等; 《 :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效果图!规定:的内容; —    (三)!规划应拆除或—。者保:留的是否《拆除:或保留; 】   ?。 (四)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 未经城乡—规划局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根据工程竣】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的事】实、根据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 》。    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市城乡规】划局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 第十—五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参照执行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26【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内容 —       】 ,2、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内容 ! 附件1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 《 各建设单【位 《 为保证开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襄樊市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注意遵守下列事!项 ?  《   一、建设【单位:若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服可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襄樊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工程建!设时需重《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放线后经】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 ? ?     四、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在》规划局窗《口拷贝?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样本并及【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于建—设工:程放线之前悬挂在建!设基地出《入口醒目位》置接受?公众监督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 《。 ,   五、建设工程!在施工到《基础±0.0—0阶段时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建设工程】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  :   六、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6个月内应及时!到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七、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经市城乡】规划:局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 附件?2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单 【 《 建设单位 【 ,  —。 , 】 项—。目名称 !。。。   ! —。 建设位置 —   】 : 》 ? : 验线时间 【 》  ? 《 参!加验线人员(签名)!   ! 【   》 ? !验线报告 — 》 (若《现,。状与红线图》。不,符合应附现状与红】线 ?。 》 叠加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