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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樊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凡在襄樊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襄樊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自,。。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止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核查:、核实包括放线、基!础±0.00—验线、±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和?竣工规划验收—等四个阶段 — ,  ?  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 《。第三条 襄樊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基础?±0.00验—线和±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城管执法部—。。门参与批后管理【负责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村?(居)民建房的批后!管理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 》 , : 第四条《 凡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经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筑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接,。。受批后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向:批后管理执》法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勘测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等 《 第五条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经放线后方能!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村(居)!。民,住房建设由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组织放、验—线各规划分局负责所!有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监督检查记录—单作为竣工规划验收!依据存入档》案    !。 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以公示》牌,形式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公示牌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尺寸为1.》5米×2米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者制作的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  (—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 —    — (三)批》准的建?设工程红线图;【    【 (四)批【准部门、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验线—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组织城管】、测绘等相关部【。门实施 《 :   ? (一)建】筑工程验线内容 】    【1,、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和】地界线等的》距离; 《    — 2、与相邻—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距离;    ! 3、建筑物【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是否与规划—审,批的总平面》图、首层建筑平【面图相一致;  !  : 4、》其他相关内容 】   《 建设单《。位在基础±0.0】0阶:段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  (二)管!线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市》政公共管线衔接【部分:) : ,   》 1、管线》中,心线位置《; :    【。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 (三)道路【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城市道路衔接—部分) 【   1、道!路中心线位置;【 ,。    !2、横断面布—。置; 《 :   3、路!面标:高  —  (四》)建设单位》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第八条》 各规划》分局和测《绘部门?在完成对建设工程】验线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规划局》报,送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一份 第!九条 ? 建设工程±—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内容规划】。条件、建筑方案以】及规:划许可的内》容如建筑物层数【、,高度、?层高、建筑》造型、色彩、立面形!式、:外立面?材质和主立面—朝向、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 《 第十条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城管、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实施: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的6《个月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    1】、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测量图(1】︰500地形图);!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一次验收);【   —。 3、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出,让用地?的还应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二)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管线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    1、管线!中心线位置; 【 :    《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 :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三)道路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道路!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   《1、道路中》。。心,线位置; — :   《2、:横断面布置; 】    3、】路面标高《; 《   ?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自接到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许可证?。内容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绿地率、》建筑造型、色彩、】。停,车泊位以及》配,建的小?区公共设施用房等】; 《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效果图规《定的内容; —    【(,三)规?划应拆除或者保留】的是否拆除或保留】; 《  : , (四)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    未【经,城乡规划《局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根据工程竣】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的事《。实、根据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    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市城乡规划!局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 第十五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第十六条 【 各县(市)—参照执行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26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内容》    【   ? ,2、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内容 》 附件?1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各建设单《位 》为保证开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襄樊:市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注】意遵守下列事项 !     一】、建设单《位若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服【可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襄樊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工程】建设时需重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放线?后经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   !  四、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在规划局窗!口拷贝?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样本并及—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于?建,设工程?放线之?前悬挂?在建设基《地出入口醒目位置】接受公众监督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     五!、建设工程在施工】到,基础±?0.00阶段时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建设工程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 六、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6,个月内应《及时到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   ?七、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经!市城乡规《划局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附件2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单 】 : ? ?。。 : 建:设单位 —   【 】 : 项目名称 !   ! : 《 建设位置】 《。 ,   — 【 《验线时间 】 ? , 【 参加!验线人员(签名【) 《   ! , ,   【 —。 验线】。报告 ! (?若现状与《红线图不符》合,应附现状与红线 】 《 ? 叠加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