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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凡在襄樊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襄樊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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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自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止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核,查、核实包括放线、!。。基,础,。±0.?00验线、±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和竣工规划验收【等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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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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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襄樊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基础±0.0】0验线和±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城管执法部门参】与批:后管理负责》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村(居)民—建房的批后》管理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
】
, 第四条 凡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经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筑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接:受批后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向批后—管理执法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勘测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等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经】放线后?方能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村(》居)民住房建设由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组织放、!验线各规划分局【负责所有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监督检?查记录?单作为竣工》规划验收依》据存入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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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以公示牌形式!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公示牌《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尺寸为1—.5米×2米—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者制作的【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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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
(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
【
,
(!三)批准的建—设工程红线图;
】
!(四)批准部—门、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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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工程】验线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组织【城,管、测绘等相关部门!实施
?
】 (一)建筑工程验!线内容
》
1【、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和地界线【等的距离;
】 ,
2、—与相邻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距离;—
】3、建筑物》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是否与规—。划审批的总》平面图、首层—建筑平面图》相一致;
【
? 4、其他相关】内容:
《 ?建设单位在基础±】0.00阶段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
【 :(二)?管线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市政公共管线衔!。接部分)
—
1、】管线中心线位置【;
—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
: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三)道?路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城市【道路衔接部分—。)
《
》 1、道路—中心线位置;—
》 ,
2、横断面!布置; 》
?
:
: 3、路面标高【 ,
《
(四)建设】单位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第《八条 各规—划,分局和测绘》部门在完《成对建设工》程验线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规》划局报送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一】份
》
第九条》 建设工程±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内》容规划条件、建筑方!案以及规划许可的内!容如建筑物层数、高!度、层高、建筑【造型:、色彩、立》面形式?。、外立面材质和主立!。面朝向、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 —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城管、—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实施 ?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
【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的6个月》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
1、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测量图(1】。︰500地形图);!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一次验收—); ?
?
3、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出让】用地的还应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二【)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管《线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
1:、管线中《心线位置;
】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
《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三,)道:路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道!路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
1、道路中心】线位置; 》
2、!横断面布置; 】
《
3?、,路面标高; 【
《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自接》到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许可证内容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绿地!。率、建筑造》型、色彩、停车泊位!以及配建的小—区公共设施用房【等;
!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效果图规定】的内容;《
】(三)?规划:应拆除或《者保留的是否拆除】或保留; —
《
(四)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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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城乡【规划局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根据—工程竣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的事》实、根据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
— ,
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市城乡规!。划局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
第十【五条 ?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参照执行 【
:
第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10年》5月:26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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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内容 【
: 》。
2、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内容
】
附件1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
各—。建设单位
— 为保证开—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襄樊市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注意遵守下列事项】
— 一、建设单位!若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服可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襄樊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工【程建设时需》重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
?。 ?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放线后经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
《 : , :四,、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在规划局窗口拷贝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样本并及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于建设!工程放?线之前悬挂在建【设,基地:。出入口醒目位—置,接受:公众监督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
【五、建设工程在【施工到基础》±0.00阶段时】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建设工—程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六、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6个:月内应及时到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 七、?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经市城—乡规划?局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附件—2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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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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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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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位】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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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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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验线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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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线报告?
— : ,(若:。现状与红线图不符合!应附现状与红线 】
】叠,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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