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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樊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襄樊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襄樊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   ?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自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止,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核查、《核实包括放线、基础!±0.00》验线、±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和竣?工规划验《收等四个阶段 】    【 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 第《三,条 襄樊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基础±》0.:00验线和±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城管执法【部门参与批后—。管理负责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村(居)民建房的】批后管理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 】 :第,四条 凡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经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筑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 :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接受批后【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向,批后管理执》法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勘测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等 《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  《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经放?线后方能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村(居)民住【房建设由《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组织放、验—线各规划《分局负责所有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监督】检,查记:录单作为竣工规划】验收依据存入—档案: : ,    《 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以公示牌形》式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公!示牌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尺寸为【1.5?。米,×2米?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者制作的》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 : :(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   — 《(三)批准的建设工!程红线?。图;    ! (四)批【准部门、《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 《 》 ,第,七,条 : 建:设,工程验线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组织!城管、测绘》等相关部门实—施 ?    》 (一)建筑】工程验线《内容 ?    — 1、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和地界线—等的:距离;?    》。 2、与相【邻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距?离;    】 3、建筑—物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是否与规划审—批的总平面图、【首层建筑平面—图相一致《; ?   4【、其他?相关内容  !  建设单位—。在基础±0.0【0阶段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 ,   《 (二)》管线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市政公】共管线衔接部分【)   》 : 1?、管:线中心线位置—;    】 :。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   》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 (三)道路【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城市》道路衔接部》分) 》    1、!道路中?心线位置《; 《。  :  2、横断!面,布置;?。    】 3、路》面标高 》    》 (四)建设单位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第—八条:。 各规划分局【和测绘部《门在完成对建设工程!验线: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规划局报送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一份 — 第九条 建】设工程±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内容》规划条件《、建:筑方:案以:及规划?许,可的:。内容如建筑物层数】、高度、《层高:、建:。筑造型?、色:彩、立面《形式、外立面—材质和主立》面朝向、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城管?、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实施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 ! ?。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的6?个月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    1【、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测量图(1—︰500地形—图);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一【。次验收?); ?   》 3、《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出让用地的还应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二)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管《线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  :  1、管线【中心:线位置?; 》 ,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  : (三)道路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道路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    1】。、道路中心线位【置;: 《   《2、:横断面布置》; 》   《3,、路面标高》; : ,。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自接到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许可证?内容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绿地】率、建筑造型、【色彩、停车泊位以及!配建的?小区公共设施用房等!; : ?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效果图规定的】内容; 【   (》三)规?划应拆除或者保留的!是,否拆:除或保留; 】    (四【)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 :    未经城】乡规划局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根据工?。程竣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的事实、根据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 ,    — 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市城乡规划局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 ? 第十五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参照执行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26?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内容 【       【 2、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内》。容 》附件1?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 各建设单位 】 为保证—开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襄樊市【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注意遵守下列事项! 》    一》、建设单位若—。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服可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襄樊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工程建设时】需重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放线后经!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   !。 , 四、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在规划》。局窗口拷贝》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样本《并及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于—建设工?程放线之前悬挂【在建设基地出入口】醒目位置接》受公众监督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   — , 五、建设》工程在施《工到:基,础±0.0》0阶段时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建设!工程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六】。、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6!个月内应及时到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七、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经市城乡规划局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 , 附件2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单 — , 建设!单位 ? ,   【 ! 项目名称】。 》  ? 【 建设!位置 !  ? ! ?验线时间 【 ?   》 》 —参,加验线人员(签【。名) 【   【 —  : 》 ? 验线报】告 : 《。 (若现状】与红线图不符合应】附现状与《红,线 【 ?叠加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