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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襄樊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襄樊【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
》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自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止: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核查、《核实包括《放线、基础±—0,.00验线》、±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和竣工】规划:验收等?四个阶段
!
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
》 , 第三条 襄【樊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基础±】0,.00验线和±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城管执法部—门参与批后管理负】责,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村(居)民建房【。的批后?管理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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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凡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经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筑,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接受】批后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向批后?管理执法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勘《测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等
》
第【。五条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经放《线后方能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村【(居)民住房建【。设由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组织放、验线各!规划分?局负责所有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监督检—查记录单作为竣工】规划验收依》据存入档案》
: ?
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以公】示牌形式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公示《牌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尺寸《为1.5米×2【米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者制!作的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
(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
【 :
《(三)?。批准的建设》工程红线《。图;
—
《。 (四)批准部】门、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
—
第》七条 建设—工,。程,验,线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组【织城管、《测,绘等相关部门—实施
?
【 (一《)建筑工程验线内容!
—。 , 1、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和地界线等的距】离;
【
2、与相邻】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距离;】
》
,。 3、《建筑物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是:否,。与规划?。审批的总平面—。图、首层建筑平【面图相一致;—
— 4、其他—相关内容
】 建设单位在】基础±0.00阶】。段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
(二)【管线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市,政公共管线衔—。接部分)《
?
1、管】线中心线《位置; 《
:
—。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
《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三)道路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城市道】路,衔接部分)
!
》。 1、道路中心线】。位置;
—
【2、:横断面布置》; :。
】 ,3、路面标高— :
?
(四)建设单!位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第八条 各规】划分局和测绘部门在!完成对?建设工程《。验线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规划局报送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一份
》
第九》条 建设工程±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内容规划条件、建】筑方案以及规划许可!的内容如建》筑物:。层数、高度》、层高、建筑造型】、色彩、立面形式】、外立面材》质,和主立面朝向、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 《。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城管?、,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实《施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
】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的【6个月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
1、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测量!图(1︰50—0地形图);—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一次验收—); ?
?
3、—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出让用地的还!应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
(二)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管线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
》1、管线中心线位】置; ?
—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三)道》路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道路》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
1、道路】中心线?位,置;
—
2、横断面!布置;
【
3、路【面标高; 》 ,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自接到—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许可证内》容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绿地率、!建筑造型、色—。彩,、停车泊位》以及配建的》小区公共《设施用房等; 】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效果图!规定的内容》;
!(三)?规划应拆除或者【。保留的是《否,拆,除或保留;》
】(四)?。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
《未经城乡规划局【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根据》工程竣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的,事实、根《据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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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
】
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市城乡规划局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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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参照执行 】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26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内容 【
【。
2、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内:容
附—件1: ,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
— 各建设《单位
—为保证开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襄樊市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注意遵】。守下列事项》 ,
: 一、】建,设单位?。若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服可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襄樊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工程建设时!需重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 ,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放线后经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
!。 四、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在】规,划局窗口《拷贝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样本并及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于建设工程—放线之前悬挂在【建设基地《出入口醒目位—置接:受公众监督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 ? 五、《建设工程在施—工到基础±0.0】。0阶段时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建设?工,程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六、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6个月内!。应及时到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七、!。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经市城》乡规划局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附件2—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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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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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项目名称 》。。
!
?
【 建设《位置 ?
【
,
【
? 验线时间 】
,
】
《
》 参加验线人】员,(签名)
—
《
?
《 , 《
—
:
:
验线报告!
】 (若现状与红线图!不符合应《附现状与红线
】。
: ? , 叠加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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