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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襄樊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襄樊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自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止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核查、!核实包括放线—、基础±0.0【0验:线,、±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和竣工规划验【收等四个阶段—    ! 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 第【三条 襄樊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基础?±0:.00验线和±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城管执【法部门参与批后【管理负责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村(居)民建房【的批后管理》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 — 【第,四条 ? 凡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经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筑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接受批后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向批?后管理执《法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勘测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等 》 第五条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经放!线后:方能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村(【居)民住《房建设由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组织放、验线各!规划分局负责所【有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监】。督检查记录》单作为竣工规划验】收依:据存入?档案    ! 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以】公示牌形《。式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公示】牌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尺寸—为,1.5米×2米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者制作的【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    【 (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 【 ,   —。(,三)批准的》建设工?程红线图;》 ,    】。 (四)批准部【门,、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 ! 第七条《 建设工程验【线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组织【城管、?测绘等相《关部门实施 】。    (一!)建筑工程验—线,内容   — 1、—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和地【界线等的距离;【 ,。    2、!。与相邻?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距离; 】    《 3、建筑物】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是否与规划审【批的总平面》图、首层建筑平【。面图相一致; 】 ,  》4、其他《相关:。内容 》    建设单位在!基础±0.0—0阶段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 (二)管线】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市政公共管线—衔接部分)   ! 1、管线中!心线:位置;   !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 , (三?)道:路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城:市道路衔接部—分) 《    】1、道路中心线位】置;  【  : 2、横断面】布置:。; 》   3【、路面?标,高 ?。 :   (四)建设!单位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第八【条 各规》。划分局和测绘—部门在完成》对建设工程》验线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规划《。。局报送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一】份 》 第?九条 建设工【程±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内,容,规划:条件、建筑方案以】及,规划:许可的内容》如建筑物层数、高】。度、层高、建筑造】。型、色彩、立面【。形式、外立面材【。质,和主立面朝向、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 —。。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城管、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实施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 【。    —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的6个月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   ? 1、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测量图(1︰!50:0地形?图);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一次验收); !    3、【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出,。让用地的还应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二)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管线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 , 1?、管线中心线位置;!  》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   ?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三)道—路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道!路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    【1、:道路中心线位置; ! ,    2、横!断面布置《;  —  3《、,路面标高; 【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自接到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许可证内容》。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绿地率、建筑造】型、色彩《、停车泊位以及【配建的小区》公共设施用房等; !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效果图规定【的内容;《    【 (三)规划应拆】除或者保留的—是否拆除或保留;】 ,    — ,(四)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 :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 未经城乡规【划局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根据【工程竣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的!事实、根据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 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 —    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市城乡规划局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五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26?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内容?。 ,       ! 2、?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内容【 : 附?。件1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 各建《设单位 为保!证,开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襄》。樊市: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注意!遵守:下列事项 —   》。  一、建》设单:位若: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服可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襄】。樊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工—程建设时需重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    《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放《线后经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 ?     —四、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在规划》局窗口拷贝》。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样本并?及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于》建,设工程放线之前悬挂!。在建:设基:地,出入口醒目位置接】受,公众监督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     —五、建设工程—在施工?到基础±0.—00阶段《。时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建设工【程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六、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6个月内【应及时到《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七、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经市城乡规划局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附件—2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单 》 ! 建设单位 【   】 ? — 项目名【称 【   — 《 《 , 建设位置 —  【 , 《 !验线时间 【   — 》 】参加验线《人员(签名》) 《 ,   ! ? :  《 ? 验!线报告 — : (若—现状与红《。线图不符《合,应附现状《与,红线 ?。 ? 叠—加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