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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凡?在襄樊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襄樊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 :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自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止?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核查、核实包—。括放线?、基础±0.00】验线、±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和竣工规划验—。收,等四:。个阶段 《    !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 《 第三条 【 襄樊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基础±0.0【。0,验线:和±:。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城管执法部门参与】批后管理《负责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村(【居)民建房的—批后管理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 ! 第四条《 凡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经】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筑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接受【批,后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向批】后管理执法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勘测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等 《。 ?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经放线后《方能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村(居)民》住,房,建设由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组织放—、验线各《规划分局负责所【有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监督》。检查记录单作为【竣工规划验收依【据,存入档?案  —  《 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以公:示牌形式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公示】牌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尺寸为《1.5米×2米【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者制作—。的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 第六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    — (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    ! (三)批准的!。建,设工程红线》图; 《    (!四):批准部门、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 —。 第七条 ! 建设工程验线【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组织城管、测绘!等相关部门》实施 ?   》 《(一)建《。筑工程?验线内容《 ,    1】、,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和地界线等的距【离,;   》 , 2《、与相邻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距离; 】 , , 3、建筑】物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是否与规划审】批的总?平面:。图、:首层建筑平》面图相?。一致; 》   4、】其,他相关内容 !   ?建设单位在》基础±0.》。00:阶段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 ?。   (二)!管线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市政公共《管线衔接部分)【  ?  》1、管线中心—线位置; 》 ,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三)道!。路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城市?道路衔接《部分)?。    【 1、道路中】心线位置; !   ? , , ,。。2、横断面布置;】 ?    【3、路面标高 !    《 ,(四)建设单位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第八—。条, :各规划分局》和测绘?部门在完成对建设工!程验线?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规:划局报送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一份 【。 : 第九条 建设!工程±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内容?规划条件、建—筑方案以《及规划许可的内容如!建筑物层《数、高度、层高【、建筑造型、—。色彩、立《面形式、外》立,面材质和主》。立面朝向、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 :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城管、!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实施 —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 》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的:。6个月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    1】、,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测量图(1!︰500地形图);!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一次验收);!  》  3、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出让用地的还应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二—),。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管线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    《 1:、管线?中心线位置》;  —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 ,。    《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三)道?。路,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道路《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    1、道】路中心线《位置;  】  2、横—断面布置;》    【 3、路面标高【; 》 ,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自接到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许》可证内容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绿地率、建筑!造型、色彩、停【车泊位以《及配建的小区公共】设施用房等; 【   》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效果:图规定?的内容?;    !(三)规划应拆【除或:者保留的是否拆【除或保留; !   (四—),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    《 未:经城乡规划局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根据工程竣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的事实、》根,据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  》  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市城乡规《划,局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五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参照执行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26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内容 【      【2、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内容 ! 附件1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 , 各》建设:单,位 为保【证开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襄樊市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注】意,遵守:下列:事项 【    一、建【设单位若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服可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襄樊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工程《建设时需重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 ,    《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放】。线后经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 !   》  四、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在规划局窗—口拷贝?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样本并及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于建设工程放】线之前悬挂在建【设基地出《入口醒目位置接受】公众监督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    【 五:。、建设?工程在?施工到基础±—0.00阶段时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建设工程】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   六、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6个月内应及【时到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七、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经市城》乡规划局《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附件:2,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单】 : : 》 建设》单位: 《   —。 : : : —项目:名称 【 ,   】 》 建设位置【 【  — 【 验线时间 !。。 ?   】 ? 参—加验线人员(签名)! , ? ,  ? ,。 》   ! 】 验线报告 】 (若!。现状与红线图—不符合?应附现状与红线 ! — 叠加图)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