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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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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襄:樊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襄樊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 :
?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自!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止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核查【、,核实包括放线、【基,础±0.00验【线、±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和竣工规划验【收等四个阶段—
【
: 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 第三条 【襄樊: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基!础±:。0.00验线和±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城管执法部】门参与批后管理负责!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村(居)民建!房,的批后管理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
!第四:条 凡《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经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筑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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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接受批后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向批】后管理?执,法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勘测【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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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经放线后方!能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村(【居)民住房建设由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组织放、验线各规划!分局负责《所有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监督检查记录单作!为竣工?规,划验收依据存—入档案
【。
》 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以【公示牌形式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公示牌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尺寸为1.5【米×2米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者?制作的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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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
】 :。(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
! :
(三)批!准,的建设工《程红线图;
!
—(,四,)批准?部,门,、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
【。。。
第七条】 , 建设?。工程验线《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组:织城管、测》绘等相关部》门实施
》
》
?(一)建筑工程【验线内容
【
《 1、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和地界线等】的距离;
》
?。
《2、与?相邻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距离】;
】 3、建《筑物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是否与规划审批的总!平面图?、首:层建筑平面图相一】致;
》 ,
,
4、》其,他相关内容
! 建设单位在基!础±0?.00阶段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
?
—(,二)管线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市《政公共管线衔—接部:分,)
》
《1、管线中心线位】置;
—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
? :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三】)道路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城市道《。路衔接部分) 【
:
1】、道路中《心线位?置;:
《
2【、横断面布置; !
— 3、《路面标?高
!(四)建《设单位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第八【条 各规划—。分局和测绘部门【在,完成对建设工程验】线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规?划局报送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一份【
第【九,。条 建设工程±】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内容规划【条,件、建筑方案以及】规,划许可的内容如建】筑物层数、高度、】。层,高、建筑造型、【色彩、立面形—式、外立面材—质和主立面》朝向、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 》
第十条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城管、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实】施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 ,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的6个月【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
《
1、?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测量图(—1︰500》地形图);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一次?验收:);:
》
3、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出?让用地的还应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二)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管线【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
1】、管线中《心线位置《;, :
: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三)道】路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道路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
—
1、道路中心线位!。置; 《。
》
2:、横断面布置—;
》
3、路面】标高; 《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自接:。到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许可证?内容:。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绿地率、建】筑造型、色彩、【停车:泊,位以及配建》的小区公共》设施用房等》; ?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效果图规定的!内容:;
》 ,
?(三)规划应拆【除或者保留的—。是否拆除或保—留;:
(!四)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
—
未经城乡规划【局,。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根据工《程竣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的事《实、根据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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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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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市城乡规划—局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
第十—五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26?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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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内容 —
【。。
2、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内—容
附—件1:。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各建设单位
—
为保证开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襄樊市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注意遵守》下列事项 》
,
— 一、建设单位【若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服可】。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襄【樊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工【程建:设时:需重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放线后经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
》 》 四:、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在规划局窗!口,。拷贝:。。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样本并及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于建设】工程放线之前悬挂在!建设基地出》入,口醒目位置》接受公众监督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 : 五、建设工程【在施工到基础±0】。.00阶段时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建】设工程?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六、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6个月内应】及时到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七】、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经,市城乡规划》局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
附件?2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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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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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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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 建《设,。位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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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验线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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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验线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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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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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线!报告
《
: 《 (若现状与红【线图不符合》。应,附现状与红线 【
《 ?。 叠加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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