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襄!樊,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襄?樊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襄樊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
】。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自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止!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核《查、核实包括放线、!。基础±?0.0?0,验线、±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和竣工《规,划验收等四个阶【。段
【
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
,
: 第三条 襄樊】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基础±0.00验】线和±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城:管,执法:部门参与批后—管理负责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村(居)民建房的】批后管理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
】
》第四条? 凡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经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筑!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接《受批后?。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向批后管》理执法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勘测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等
—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经放《线后方能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村(居?)民住房建设由【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组织放、验【线各规划分》。局负责所有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监!督检查记录单作【为竣工规划验收依】据存入档案
—
》
,。
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以公—示牌形式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公示牌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尺寸为1.5米×2!米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者《制作:的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
(!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
:
(!三)批准的》建设工程红》线图;
【
(四)!批准部门、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
!
第七条 建!设工程验线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组织城管《、测绘?等,相关部门实施
!
(一!)建筑工程验—线内:容
—
1、》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和地界《线等的?。距离;?
《
2、与相邻!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距离;《
3!、建筑物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是否与》规划审批的总平面图!、首层建筑平面图相!一致;
《。。
?。
,
4、》其他相关《内容
— 建《设单位在基础—±0.00阶—段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
:
》 (?二)管线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市政公共管线【衔接部分《)
】 1、管线中心【线,位置;
【 ,。
《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三)道路【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城市—道,路衔接部分)— :
?。
《 1、道路中—心线位置;
】
— 2、横断》面布置;《
】 3?。、路面标高》
(!四)建?设单位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第—八,条 ?各规:划分局和《测绘部门在完成【对建设工程验—线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规划—局报送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一份—
第九】条 建设》工,程±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内容《规划条件、建—筑方案以及规划许】可的内容如建筑物】层数:、高度、层高—、建筑?造型、色《彩、立面形式、外】立面材质和主立面】朝,向、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 】
第十条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城管】、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实【施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 !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的6《个月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
1、《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测量图(1】︰500地形图【);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一次?验收:);
—
3、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出让用地的!还应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二)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管线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
1、管线中】心线位置;
】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
《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三)【道,路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道路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
1、道路中】心线位?置;
【
2、横断面】布置; 》。
—3、路面《标高:;
《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自接到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许可证内容》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绿地率、建》。筑造型、色彩、【停车泊位以及—配建的小区公—共设施用《房等:; :。
》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效?果图规定的内容【; ?
?
(《三)规?划应拆除或者—保留的是否拆除或保!留;:
【
(四)《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
?。
未经城【乡规划?局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
第十三条 —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根据工程竣!。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的事实、根据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
:
,
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
【
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市城乡规》划,局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
第十五】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第十六条 —。 各县(《。市)参照执行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26《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内容 【
《
2、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内容 《
附?件1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各建设单《位
为—保证开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襄樊市《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注意遵《守下:列,事项
! 一、建设单【位若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服可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襄樊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工程建设】时,需重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
《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放线》后经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
? 四、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在规划局窗口拷贝!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样本并及》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于建设工程放线之】前悬:挂在建设基》地出入口醒目—位置接受《公众监督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
》 ?五、建设工程在【施工到基础±0.0!0,阶段时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建》设工程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 六、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6个月内》应及时到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七、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经市—城乡:规划局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附】件2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单
》。
?。 ,
《 , :建设单位
】 ?
!
》 项目名《称
—
【
】 建设位置
】
》 ,
【
验】线,时间:
《 : ,
:
! 参加验线人!员(:签名)
》
—
,
】 ,
:
:
:
— , 验线报告
! —(若现状与红线图】不符合应附》现状与红《线
】 叠加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