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襄樊《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凡在襄樊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襄樊【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自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止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核查、】核实包括放线、【基础±0《.00?验线、±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和竣:工规:划验收等四个阶段】
?
《
?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
: 第三条 【襄樊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基础±0.0!0验线和《±,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城管执法《部门参与批后—管理负责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村(居)民建】房的批后管理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
《
? ,第四条? 凡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经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筑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接受批后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向—批后管理执法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勘测【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等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经放!。线后方能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村(!居)民住房建设由】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组织放、验线各规!划分局?负责所有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监!督检查记录》单作为竣《工规划验《收依据存入档案
】
】 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以公】示牌形式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公!示牌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尺寸为1.5米【×2米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者制作《的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
《 (?。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
,
,
— (三)批准【的建设?工程:红线图;《
《 :
(四)批】准部门?、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
》
《第七条? :建设:工程验线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组织城管、测!绘等相关部门实施】。
:。
(!一)建筑工程—。。验线内容
》
》。 1、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和地界线等的距【离;
【
?2,、与相邻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距离;
!
3、建筑物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是否与规划审】批的总平面图、首层!建筑平面《图相一致;》
【 4:、其他相关内容
! 建设【单,位在基础±0.【00阶段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
?
《 :(二)管线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市政公!。共,管线衔?接部分?)
—
, :1、管?。线中心线位置—;
—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
》 ,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三)道【路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城市道路》衔接部分《) ?
【 1、道路中心【线位置;
!
2、【横,断面布置; 【
?
3、【。路面标高 》
(四!)建设单位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 各规?划分局和测》绘部门在完成—对,建设工?程验线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规划局报送—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一份
】
第九条 》 ,建,设工程?±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内容规划《条件、建筑方—案以:及规:划许可的内容如【建,筑物层数《、高度、层高—、,建筑造?型、:色彩、立面形式、外!。立,面材质和主立面朝向!、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 ,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城管、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实施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
》 :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的6个!月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
》
1:、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测量图(》1︰5?00地形图)—;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一【次验收);
!
3、—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出让用地的还【应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管线】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1!、管线中心线位置;! ,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三】)道路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道路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
》
1、?道路中?心线位?置; ?
》
2、横断—面布置?;
《
,。
3、—路面:标高;
【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自接》到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许—可证内容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绿地率、建筑—造,型、色彩《、停车?泊位以及配建的小】区公共?设施用房等; 【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效果》。图规定的《内容:;
—
?(三:)规:划应拆除或者—保留的是否拆除或保!留;
—
《(四)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
《
未经城《乡规划局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根》据工程?竣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的事实、!根据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
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 —。
《
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市城乡规划》局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
:
第?十五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26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内容
】。 ,
2、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内容!
《附,件1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
: 各建设单位
】 为保证开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襄樊市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注意遵守下列事项 !
一!。、建设单《位若: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服可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襄樊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工程建设时需!重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放线后【经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
》
四、!。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在规划局窗【口拷贝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样本并及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于建设工程放【线之前悬挂在—。建设基地出入口醒目!位置接?受公众监督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
】五、:建设工程在施工到基!础±0.00阶【段时:。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建?设工程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六、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6】个月内?应及时到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 七、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经市城】乡,规划局?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附》件2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单
!
》 , 建设单位 】
—。。
【
?
项目【名称
【
!
《 ?。 建设?位置
!
《
?
?
: , 验线时间 【
】
《
— ?参,加验:线,人员(?签,。名)
— ,
】 :
】
《
验【线报告 《
】(若现状与》红线图不符合应【附现状与红》线
】 叠加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