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 黄建〔2011!〕3: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总(分)包集团、监!理公司各有关单【位
: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简化办事流程—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行为现将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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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工作:的发:证机关并《指定设在《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业务【。窗口负责受理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申【请人提?交的符合变》更条件及相关资料】工作可根据需要由】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对建筑工程现】。。场进行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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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发,。证机关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补发新证的原】证废止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发放新证!书,的原:因及原证书的编号证!书内容(除建设【单位、?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须重新按—工程报建《程序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外)变!更,的发证机关可—在原证书基》础上更改或在备【注,栏中:注明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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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符合申请!变更条件资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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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再次申《请开工的《需要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 (一)由申】请人在黄石市—城乡:建设网下《载或到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业务窗口—领取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表按照变】更申请材料》清单要求如》实填写或《打,印并:备齐相关《资,。。料;
》。 ? (二)《申请人到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业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授权?办,理的:需提:供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 《 (三)提供原【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第六条 在建】。工程建?设、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二)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第七《条 ?在建工程工程名称、!地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八?条 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产权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按!报建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一)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二)原!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原件);
!。 , (三)》加盖原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 (四)变更!后建设单位依法另】。选新的?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 (五)变】更后:建设单位与新—的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委托工程监》理)合同和备—案表;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
第《。九,。条 : ,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按工程【报建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原件)】;
(!。二)加盖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 (三)—变更:后已依法《另选的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 (四《)确定变更后的【施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施,工,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 ? : (:五)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的】备案:表,;工程施工》单位任命的》项,。目部主要成员的文】件(原?件):;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第十条 》在建工程监理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工程监理》概况表备案手续【
【(一)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原》件);?
(】二)加盖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双方公》章的监理费结算证】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 ? (三)变更【后已依法另选的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 (四)确】定变更后的监—理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监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 —。(五)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监理概况备案表;工!程监理单位》任命的项《目部主要成员的【文件(原《件);
—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设计单位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单位与原设计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
》 (二)!确定变更后》。已,依,法另选的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备案表—;,
—。 (三)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十!二,条 在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原!件);
【 ?(二)凡原》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1)因重病或重】伤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主!动辞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称职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5)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的;(6)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7)死亡;
— (【三)变更前》、后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安全生产!合格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所在施—工(:监理)单位的任【命文件(原》件);
! (四?)变更后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对原施工组织设计书!面确认证明;或重】新提:供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原件)—。
《 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变更的—必须是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或主体加层的!增减:面积: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变更《部分或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备案手续;【
, —(三)新增》规模(面积》)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已依法另选的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 (四)符合变更后!。建设规模(》建筑面积)要求的】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五)《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定的补《充合:同和备案表;
【 ,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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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遗失或《部分遗失的需要补】发证的建设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书面办理补发!施,工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凡建设单位遗!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需在本?市市级及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原【件);?
(二!。)部分?遗失施工许》可证:需要补证的需携带】未,遗,失部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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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延期开—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手《续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 建设】单位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需重新申【领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
第!十六条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向《发证机关报告—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中止施工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单!位书:面中止施工申—请书(原件)—。;,
(】二)质监、安监【部门对中止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的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 《 (三)》施工(监理)—单位对中止施工的书!面意见证明(原件】)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以上的工程需【要恢复施工的须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恢复施工核验登记】手续并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书面恢复施—工,申请书(《原,件):。;
《 (二)质】监,。、安监部门对—原中:止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的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 (三)质监!、安:监部门对拟恢复施工!的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文明开工条—件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 第十八条 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不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撤》销收回?。已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并在黄石市城【乡建设网上》进行公示
》 》 (一?)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被撤】销的;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被撤销的【;
: (【三)建设单位与原】确定施工《企业解除或终—止合同未依》法另选施工企业【。。。的;
】 (四?)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与原委托的监!理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未:依法另委托》。监理单位《的;
!(五)施工》图设计变更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审?查和备案《的;
》 ? (六)《工程项目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
》 ? (?七)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伪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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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建设、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及技!术人员对已领—取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办:理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行为等相关】手续时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 》 如不依法按—照本规定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超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范围擅?自,开展建筑《施工活动的》发证机关将视其行为!违法将收回原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91号令等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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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一条 ! 大冶市规划建设】局、阳新县建设【局、铁?山区:建设局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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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本?办法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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