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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建!〔20?11〕3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总》(分)包《集团、?监理公?司各:有关单位 【   ?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简化办事流程】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行为现将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 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工作?的发证机《关并:指定设在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业—。务窗:口负责受理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申请人《提交的符合变—更条:件及相关资料—。工作可根据需要【由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对建筑?工,程现场进《行踏勘 !第三条 发证机】关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补发新证的!原,证废止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发放新?证书:的原因及原证书的】编号证书内容—(除建设单位—、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须?重新按工程》报建程序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外)变】更的发证机》关可:在原证?。书,基础上更改或—在备注?。栏中注明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 , , , :第四条 《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符!合申请?变更条件资》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的决】定 — 第五条 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再次—申请开工的需要【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    (一—)由申请人》在黄石市城》乡,建设网下载或到【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业】务,窗口领取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表按照变更申请材】料清单要求如—实填写或打印—并,备齐相?关资料; 》 ,     》(二:)申请人《到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业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授权办》理的需提供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三:)提供原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六条 《。 在建工程建设、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二)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三)《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 第七条 【在建工程《。工程名称、》地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八条 【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产权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按报建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一《)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二)原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原件);—     (三!)加盖原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 (四)变》更后:建设单位依法另选新!。的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  ?   (五)变更】后建设?单位与新的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委托【工程监理)合同和备!案表;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九条! 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按工》程报建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原件); 》  ? ,  (二)》加盖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  :。   (三》)变更后已依法另】。选的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   (《四)确定《变更后的施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施工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     (五】)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的备案?表;工程施工单【位任命?的,。。项目部?主要成员的》。文,件(原件);— ,  ?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第十条 》 在建工程》监理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工程!监理概况表备—案手续  【   (一)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原件《); ?   《  (二)》加,盖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双方《公章的监理费结算】证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     —(三)变《更后:。已依法另选的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 (:。四)确?定变更?后的监?理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监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   《  (五)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监理概况备】案表;工程》监理单位任命的【。项目:部,主要成员《的文件(原件);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设计单位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单位与》原设计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  !   (《二):确定变更后已依【法另选的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备案表;  】   (三)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第十二条 在!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原件); !     (—二)凡?原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1)!因重病或重》伤,。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主动辞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称职【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5)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的;—(6)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7)死【亡,;   — , (:三)变更《前、后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安【全生产合格》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所在】施工:(监:理)单位的任命【文件(原件); 】     (四)!。。变更后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对原施【工组织设《计书面确认证明;】或重新提供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原件?) — 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变更的必须【。。是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或主体加层的增减】面积: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二)变?更,。部分或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备案【手续:。;   —  (三)》新增规模(面积)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已】依法另选的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四)符合变更后建设!规模(建筑面积【),要求的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五)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定的补充合!同和备案表;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遗失】或部分遗《失的需要《补发证?的建设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书面办?理补发施工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凡:建设单位《遗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需在本市市级!。及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原件)《。;     (!。二)部?分遗失施工许—可证需要《补证的?需,携带未遗失》部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延期开》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手续《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    建设单【位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需】。重新:申领:。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 — 《 ,第十六条《 ,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向发证机关】报告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中止【施工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单位】书面中止施工—申请书?(原件); —     —(二)质监、安监】。部门对中止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的: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    《。。(三)?施工(?监理:)单位对中止施工的!书面意见证》明(原件)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以上的工》程,需要恢复《施工的?须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恢复:施工:核验登记手续—并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单位书—面恢复施《工申请书(原—件,);   【  (二)质监、】安,监部门对原中—止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的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     (【三)质?监、安监部门对【拟恢复施工的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文,明开工条件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 第十八条 ! 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不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撤销!收回已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并在黄《石市城乡建设—网,上进:。行公:示   —  :(一)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被》撤销的;《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被撤】销的; 《 ,     (三【)建设单《位与原确《定施工企业解除或】终止合同未依法另选!施工企?业的; —。。    (》四)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与原委托的】监理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未依法】另,委托监理单》位的:;    【 (五)施工图设计!。变更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审:查和备案《的; 《     (六【),工程项目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  !   (七)—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伪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 】 第十九条 】。 各建设、》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及技术人!员,对已:领取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办理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行为等相【关,。手续时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如,。不依法按照本规【定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超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范围擅自开》展建筑施《工活动的发证机关】将视其?行为违法将收回原】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91号令《等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大冶市规划建设局】、阳新?县建设局、铁—山区建设《局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本办法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