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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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201!1〕3?。。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总(分)包集团!、监理公司》各有关单位
!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简化》办事流程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行为现将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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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工作的发证机】关并:指,定设:在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业务窗!口负:责,受,理,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申《请人:提交的符合变更【条件及相关资料工】。作可:根据需?要由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对建筑?工程现场进行踏勘】
第三】条 发证机—关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补发新】证的原?证废止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发】放新证书的原因及原!证,书的编号《证书内容《。(除建设单》位、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须重新—按,工程报建程序—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外)《。。变更的发证机关可】在原证书基础上更改!或在备注栏中注【明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 第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符?合申请?。变更:条件资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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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再—次,申请开工的需要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由申请人【。。在黄石市《。城,乡建设?网,下载:或,到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业务窗口领取【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表按照变更申【请材料清单要—求如实填写或打印并!备齐相关资》。料;
? (二】)申:请人到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业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授权办理《的需提?供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三)!提供原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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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在:。建,工程建设、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第七条 — 在建工程工程名】称、地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产权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按报建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一)!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二)】原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原件);
! (三)加盖】。原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 (四)变更后】。建设单位依》法另:选,新的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 (五)【变更后建设单位与新!的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委托工程监理【)合同和备案表【;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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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按!工程报建《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原》件);
【 (二)—加盖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 》。 (三)变更后已】依法另选的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 ? (四)确—定变更?后的施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施工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 ?。 (五)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的备【案表;工《程施工单位任命的】项目部主要成员的】文件(原《件);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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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在建工】程监理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工程—监理概况《。表备:案手续
》 , (一)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原件!);
【 (二《),加,盖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双方公章的监】理费:结算证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 (:三)变更后已依【。法另选?的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四!。)确定变更后的监理!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监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 ? (五》)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监理概—况备案表;工程【监理单位任命的【项目部主要成员的】文件(原《件);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设!计,单位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单位与原设计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
(!二):确定:变,更,后已依?法另选的《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备案表;
】 , (三—)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第—十二条 在—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原件】);
《 (—二,)凡原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1)因重病【或重伤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主!动辞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称【职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5)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的;(6)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7)死》亡,;
》 : (三?)变更前、后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安全生产合格—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所在施工(【监理)单位的任【命文件(原件);
! 》 (四)变更后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对原【。施工组织设计书面确!认证明?;或重?新,提供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原:件,。)
》 :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变更的必须【是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或主体加《层的增减《面积: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变更部分或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备案:手续;?
, (三】)新增规模》(面积)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已依法另选的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四):符合:变更后建《设规:模,(建:筑面积)《要求的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定的补充合】同和备案《表;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遗—失或部分遗失的需】要补发证的建设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书!面办理补发施工【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凡建】设,单位遗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需在【。本市市级及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原件)】;
?。 , (》二):部分遗?失施工许可证需【。要补证的《需携带未遗失部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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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延期开【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手续》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 , ,建设单位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需重【新申领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
第十!六条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向发证机关!报告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中?止施工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单位—书面中止《施工申?请书(原《件);
】。 (二《)质监、安监部门对!中,。止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的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 (三)!施工(监理)单位对!中止施工的书面意】。见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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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以上的工【程需要?恢复施工的须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恢!复施工核验登记【手续并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书面恢复施工申!请书:。(原:件);?
》 (二)质—监、安监部门—对原中止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的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三)质监《、安监部《门对拟恢复》施工的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文明开工条件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不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撤销收—回已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并在黄石市城【乡建:设网上进行公示
! ? (一《)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被撤销的;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被撤销的;
— : (》三)建设单位与原确!定,施工企业解除或终】止,合同未依法另—选施工企《业的;
! (四)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与原委!托的监?理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未依法》另委托监《理单:位的;
】 (五《)施工图设计变【更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审,查和备案的》;
— (六《)工程项目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
】。 (:七)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伪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
《 :第十九条 各建】设、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及技】术人员对已领—取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办理—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行—为等相?关手续时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 : 如不?依法按?。照本规?定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超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范围擅自【开展建筑施》工活动的发证—机关将视其行为违法!将,收回原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9:1号令等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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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大》冶,市,规划建设局》、阳新县建设局【。、铁山?区建设?局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本办法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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