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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黄建〔2—011〕3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总(【分)包集《团、监理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简化办事【流程: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行为》现将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工作?。。的发证机关》并指定设在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业,务窗:口负责受理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申请!人提交的符合—变更条件《及相关资料工作【可,根据需要由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对建筑!工程现场进》行踏勘 》 ? ,第三:条 发证机—关,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补发新证】的原证废止》。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发放》新证书?的原因及原证书的】。编号证书内容—(除:建设:单位、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须重?。新按工?。程报建程序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外】)变更的发证机【关可:在原证书基础上更改!或在备注栏》中注明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 第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符《合申请?变更条?件资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的决定 】 第?。五条 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再次?申请开工的需要【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  (一《)由申?请人在黄石市城乡建!设网下载或》到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业务窗口领取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表按照?变,。更申请?材料清单要求如实】填写或?打印并备齐相关资料!;,     (二!)申请人到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业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授?权办理的需提—供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  ?。。   ?(三)提供》原,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 第六条 在!建工程建设、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二》)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 第七条 在建!工程工?程名称、地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八条 !。 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产权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按报建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一)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二)原》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原件!);     !(三)加《盖原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    (四)变】更后建设单位依【。法另选新的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     (—五)变更后建设单】位与新的《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委托》。工程监理)》合同和?备案表;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九条! 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按《工程报建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原件); !    》 (二)加盖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 ,  :  (?。三)变?。。更后已依法另选的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  (四《)确定变更后的【施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施:工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  (五《)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的备案表;工程【。施工单?位任命?的项目部主》要成员?的文件(《原件);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 第十条《 在建工程监理】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工程监理概》况表:备案手续   !  (一)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原件); 】    (》二)加盖《。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双】方公章的监理费【结算证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 (:三)变更后已—。依法另选《的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     (—四)确定变更后【的监理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监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   (五)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监!理概况备案表;【工程监理单位任【命的项目部主—要,。成员的文件(原件)!; :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第十一条 》 在建工程》设计单位《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单位:与原设计《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 !    (》二)确定变》更后已?依法:另选的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备案表; —   《  (三)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十二!条 : 在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原,件,。); ?     —(二)凡《原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1)》因重病或重伤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主》动辞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称职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5)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的【;(6)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7)死《亡;    】 (:三)变更前、后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安全生产合】格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所在施工(监理!。)单位的任命—文件(原件);【 :    《 (四)变更后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对》原施工组《织设计?书面确认证明;或重!新提供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原件) — ? 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变更的《必须:。是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或》主体加层的增减面】积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二)变更部!分或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备案手】续;  —   (《三)新增规模—(面积)《。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已依法另】选,的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  : (四)符合—变更后?建设规模(建—筑,。面积)要求的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五)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定的补】充合同和备》案表;? ,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遗失或部分【。遗失的?需要补发证的建【设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书面办理—补发施?。工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凡建设】单,。位遗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需在本【市市级及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原件); 》     (二)!部分遗失施》工许:可证:需要补证《的需:携带未遗失部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 第十五条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延期开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手续》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 :  :。  建设单位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需重《新申领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 】 《 ,第,十六条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向发—证机关报告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中止施工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单》位书面中止施工申请!书(原件);—  《。  : (:二)质?。监、:安监部门对中止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的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     》(三)?。。施工(?监,理,)单位对中止施工】的书面意《见证明?。(原件)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以上《的工程需要恢复施工!的须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恢复施工核验【。登记手?续并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单位书面恢复施工!申请书(原》件);    ! (二)质》监、安监部》门对原中止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的,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     (—三)质监《、安监部门对—拟,恢复施工的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文明—。开工条件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 第十?八条 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不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撤销收回已【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并在黄石市城】乡建设网上进行【公示 》    (一)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被撤《销的:;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被撤【销的;    ! (三)建设单位与!原确定施工》。企业解除或终—止合同未依》法另选?施工企业的; !    (四)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与原委托】的,。监理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未依!法,另委托监理单位的】。;   —  (五)》。施工图设计变更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审》查和备案的; 【     (六)!。工程项目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   】 , (七)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伪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 》 第十九条— 各建《设,、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及技术人员对【已,领取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办理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行为等相关手—续时: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     如—不依法按照本规定】。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超: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范围擅自—开展建筑施工活【动,的发证机关将视其】行为违法将收—回原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91号?令等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一条 】 大冶市规划建【。设局、阳新县建设】局、铁山区建—设局: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本办法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