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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黄建〔《2011〕3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总(分)包集团、!监理公司各》有关单位 —    《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简化办事流程!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行为现—将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 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工】作的发证机关并指】定设在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业务窗口负!责受理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申请?人提交的符》合变更条《件及相关资》料工:。作可根据《需,要由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对?。建,筑工程现场进行踏】勘 第三!。条, 发证《机关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补发新证的原—证废止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发放新证书的【原,因及原证书的编【号证书内容》。(除:建设单位、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须重新按—工程:报,建程序?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外)—变更的发证机关【可在原证书基—础上更改或在备注栏!中注明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 第四条 【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符合申请变更】条件资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的:决,定 《 ?第,五条 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再次申请开工【。的,需要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由申请人—在黄石市城乡—建设网下《载或到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业务:窗口:领取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表》按,照变更?申请材料《清单要求如》实填写或打印并【备齐相关《资,料; ?     (二】。),申请人到《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业】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授,权办理的需提供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供原—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第六条 在建【工程建设《、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 (二)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 第七条 在建】工程工程名称、地】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八条 】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产权】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按》报建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二)!原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原】件); 》。     (三)】加盖:原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四!)变更后《。建设单位《依法另选新的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五)变更后》建设:单位与?新的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委托工】。。程监理?。)合同和备》案表;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第九》条 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按工程报建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原《件);    ! (二)加盖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   (三)变更】后已:依法另选的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  :(四)确定变更后的!施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施:。。工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   (五)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的备案表;工程】施工单位任》命的项目部》主要成员《的文件(《原件); 》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第十【条 在建工程监】理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工程监理概况表】备案手?续,  《 ,  (?一):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原!。件);? ,     —(二)加盖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双方公章的监】理,费结算证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 ,  (三)》变更后?已依法另选的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四)确定变更后的监!理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监: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 ,   (五)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监理—概况备案表;—工程:。监理单位《任命的项目部—。主要成员的文件(原!件);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设!计单位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单位与?原设计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 !  :  (二)确定变更!后已依法另选—的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备!。案表; —    (三)【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 第十二》条 在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原件);【     (二!)凡:原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1)因重病或重伤!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主动《辞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称职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5【)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的;【(6)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7)死》亡; 》    (三)【变更前、后》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安:全生产合格》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所在?施工(监理)单位的!。任命:文,件(原件); !    (四—。)变:更后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对原施工组【织设计书《面确:认,证明;或重新—提供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原件) — 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变更【的必须是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或主?体加层的增》。减面:积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变更部分或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备案手续; !    《。 (三)新增规【模(:面积)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已依法另选】的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     (【。。四)符合变更后【。建设规?模(:建筑面积《)要求的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定【的补:充合同?和备案表;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第十四条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遗失或《部分遗失《的需要补《发证的建设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书面办理《补发施工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凡建设单位遗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需在本【。市,市级及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原件?。);    】 (二)部分—遗失施工许可证需要!补证:。的需携带未遗失部】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延期开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手续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     建设【单位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需重新—申领: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 】第十六条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向发证机关》报告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中《止施工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单位书面中止】施,工申:请书(原件); 】     (二)!质,。。监、安监《。部门对中止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的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   ?(三)施工(监【理)单位对》中止施工的书—面意见证明(原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以上:的工程需要恢复施】工,的须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恢复施工核验登【记手续并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单位书!面恢复施工申请书】(原件);  !   (二)质监】、安监部门对原中止!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的,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三)质监》、安监部门》对拟恢?。复,。施工的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文明开工条件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不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撤销】。收回已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并在黄石市—城乡建设网上进行】公示 《     (一)】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被撤销《的;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被撤销的》;   —  (三)建设单位!与原确定《施工企业解除或终】。止合同未《依法另选施工企业的!; ?     (四)】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与【原委托的监理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未依法!。另委托监理》单位的;   !  (五)》施工:图设计变《更,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审《查和备案《的;    】 (六)工程项目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 【     —(七)?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伪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 】 第十九条【。 各建设、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及技术人员对已领!取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办理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行为等相《关手续时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    《如不依?法按照本规定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超: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范围擅《自开展建筑施工活】动的发证机关将【视其行?为违法将收回原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91!号令等?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一条 大!冶市规划建》设局:、阳新县建设局、】铁山区建设局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本办法【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