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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建】。〔2011〕3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总?(分:)包:集团、监理公司各有!关单位 — ,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简:化办事流程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行为现将—。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 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工作的发证机关并指!定设在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业务窗?口负责受理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申请人提交的【符合变更条件及【相关资?料工作可根据需要由!。。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对建筑—工程现场进行踏勘】 》 第三条 》 发证机关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补发新证《的原证废止》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发放新》证书的原因及原证】书的:编号证书《。内容(除建设单【位、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须重新》。按工程报建程序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外)变更《的发证机关可在【原,证书基础上更改【或在备注栏中注【明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 第四条 —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符合申请变更条【件资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的:决定 ? 第五【条 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再次申》请开工?的需:。要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  :   (一)由【申,请人在黄石市城乡】建设网下载或—到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业务:窗口领取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表按照》变更申请材料清单要!求如实填写》或打印并备齐—相关资料;》     (】。。二)申?请人到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业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授,权办理的需提供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三)【提供原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第六条 在建!工程建设、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七条 《在建工?程工程?名称:、地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八条 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产权》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按报—建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一)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二)原!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原件)—;  》   (《三):加盖原?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    (四)变】更后:建设单位《依法另选《新的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    (五—)变更后建设—单位与新的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委托工程监理)合!同和备案《表; 》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九条 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按《。。工程报建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原件!),; 《    (二)【加盖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   ? (三)变更—后已:依法另选的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 ,(四)确定变—更后的施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施工!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    (》五)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的】备案:表;工?程施工单位任命【的项目?部主要成员的文件】(原件);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第十条】 在建工》程,监理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工程监理概—况表备案手续—。  《   (一》)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原件:); 》 ,   (二)加盖】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双方公章的监!理费结算证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     》(三)变更后—已,依法另选的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    (》。四)确定变更后的监!理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监】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  :(五)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监理】概况:备案表;工程监理单!位任命的项目部主】要成员的文》件(原件); 【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设计单位】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单位与原—设计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 》    (二)【确定变更后已依法另!选,的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备案表;【     (三!)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 第十二条 在】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原】件); 《     (【二,)凡原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1)因重病或!重伤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主动辞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称职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5)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的;(6)》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7)死亡; 】  :  :(三)变《更前、后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安?全生产合格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所在施工!(监理)单位的任】命文件(原件); ! ,     (四【)变更后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对原施工组织【设计书面确认证明】;或重?新提供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原件)! 》 ,第十三条《 , 在建工程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变更的必】。须是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或【主体:加层的增减面积【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变更部分或》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备案手【续;    】 (三)新增规模(!面积)?。。。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已依法另—选的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 ,    (四)符】合变:更,后建设?规模(建筑面积)】要求的?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五)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定的补充合同和【备案表;《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遗失《或部:分遗失的需要补发证!的建设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书—面办理补发施工【。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凡建设—单位遗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需》在本市?。市,级及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原件)—;  》   ?(二)部分遗失【施工许可证》需要补证的》需携带未《遗失:。部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延期开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手!续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  ?  : ,建设单位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需】重新申领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 第十六!条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向发证机】关报告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中止】施工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单位书》面中止?施工申请书》。(原:件); 》。   ?  (二)质监、安!监部门对中止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的?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三)施?工(监理)》。单位对中止施工的书!面意见证《明(原件) — : 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以上的!。工,程需要恢复》施,工的须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恢复施!工核验登记手续并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单位书面恢》复施工申请书(原件!); 《。 ,    《(二:)质监、《安监:部门对原《中止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的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  ?  :。 (三)质监—、,安监部门对拟恢复施!工的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文明开工条件!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 第—。十八条 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不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撤销收—回已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并在!黄石市城乡》建,设网:上进行?公示    】 (一?)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被撤销的—;,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被撤销的; !    (三)建】设单位与原确定施】工企业解除或终止】合,同未:。依法另选施工企【业的;?    — (:四)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与原《委托的监理》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未依—法另委托监理单【位,的;  —   (五)—。。施工图设计》变更: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审查】和备案的; 【   ?  (六)》工程项目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 ?     (七)!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伪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 【 : 第十九条 各建!设、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及技—。术人员对已领取【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办理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行为等相关手续】。。时,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  如不《依法按照本规定【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超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范—围,擅自开展《。建筑施工《活动的发证》。机关将视其行为违】法将收?回,。。原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91号令等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 大冶市规划建设】局、:阳新县建设局—、铁山?区建设局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本,办法: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