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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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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20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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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总(》。。分):包,集团、监理》公司各?。有,关单位
—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简化办事【。。流程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行【为现:将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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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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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工作的!发,证机关并指定设【在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业务窗口《。负责受理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申请人【提交:的,。符,合变更条件及相关】。资料工作《可根据需要由—。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对建筑》工程现场进行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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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发证机!关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补发新证的原!证废止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发放新证书的】原因及原证书的编】号证书内容(除建】设单位、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须重新按工程报建程!。序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外)变【更的发证机关可在】原证书基础》上,。更改或在备》注栏中注明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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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符合申请变》更条件资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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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再次申请开工!。的,需,要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 (一)由】申请人在《黄石:市城乡建设网—(www《.h:。sj:gw.g《ov:.cn)《下载或到《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业务:窗口领取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表:按照变更《申请材料清单—要求如?实填:写或打印并备—齐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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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到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业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授?权办理?的需提供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 ? (三)《提供原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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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建工程建设!、,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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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建工程工程名称、地!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八—条 ?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产权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按报建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一)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二)原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原件【);
《 (三)!。加盖原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 ? : (四)变更—后建设?。单,位依法另选新—的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 《(五)变更后建设】单位与新的》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委托工程!监理)合同和—备,案表;
【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 第九条 》 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按工程报建】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原件);
! ?(二)?加盖: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 ? (:三)变更后已依【法另选的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 (四)确!定变更后《的施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施工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 (五)【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的备案表!;工程?施工:单位任命的项目部】主要成员的文件【(原件?);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十条: , 在:建工程监《理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工!程监:理概况表备》案手续
《。
, : (》一)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原,件,);
】 (二)加盖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双方《公章的监理费—结算证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
— (三)变更后已】依法另?选,的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
《 (四)—确定:变更后的《监理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监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 ?。 (五)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监】理概况备案表;工】。程监理单位任命的】项,目部主要成》员的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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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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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设】计单位?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单—位与原设计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
:。
(二!)确定变更后已依】法,。另选的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备案表;
! (【三)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第十】二,条 ?。在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原件);
! (二)!凡原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1)因重病或重【伤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主动辞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称职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5)?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的;(6》)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7)死?。亡;:
(!三)变更前、后【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安全生产合格!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所】在施工(监理)单位!的任命文件(原【件);
— ? (四)变更后】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对原施工【组织设计书》面确认证明;或重新!提供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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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变更?的必须是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或!主体加层《的增减?面积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变,更部分或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备案手续;
! : (三)新增规】模(面积)》。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已依法!另选的?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 (四?。)符:合变更?后建设规《模(建筑面》积):要求的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五《)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定》。的补充合同和备案】表;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遗失或—部,分遗失?的需要补发证—的建:设,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书—面办理补发施—工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凡建设单位遗—。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需《在本市市级及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原:件);
】 (二)部分遗!失施工许可证需要】补证的需携带未遗失!部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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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延期开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手续!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 : 建设单位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需重新申领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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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向发证机关—报告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中止施工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单位书!面中止施工》申,请书(?原件);《
》 (《二)质监、安—监部门?对中止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的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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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施工(】监理)单位对中止】施工的书《面意见证明(—原件)
《
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以上!的工程需要恢—。复施工的须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恢复施工核验登】记,手续并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单位书面!。恢复施?工申请书(原件);!
》 (二)—质监:、安监部门对—原,中止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的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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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监、?安监部门对拟恢复施!工的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文明开工!条件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
第十八—条 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不—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撤销?收回已?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并在黄石市城乡建设!网上进行公示
! (一)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被:撤,销的;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被撤销】的;
》 》(三)建设单位与原!确定施?工企业解除》或,终止合?同,未依法另选》施工:企业的;
】 : (四)》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与原—委托的?监理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未依法另》委托监?理单位的;
! (五—)施工图设计—变更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审?查和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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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工—程项目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
? (【七):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伪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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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建设】、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及技术人员对—已,领取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办理—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行为等相》关手续时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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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依法:按照本?规定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超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范《围擅自开展建筑施工!活动的发证机关将】视,其,行为违法《将收回原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9:1,号,。令等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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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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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大冶市!规划建设局、—阳新县建设》局、铁山区》建,设局:。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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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本办法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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