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建〔2011〕【3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总(分!)包集团、监理公司!各有关单位
! :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简化办事《流程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行为现?将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工作的发《证机关并指》定设在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业】。务窗口负《责受理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申请人!提交:的符合变更条件及】相关资料工》作可根据需要—由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对建筑】工,程现:场进行踏勘
! 第三条 【发证机关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补发!新证:的原证废止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发放新证书的原!因及原证书的编号】证书:内,容(除建设单位、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须重:新按工程报建程序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外)】变更的发证》机关可在原证书基础!上更改或在》。备注:栏中注明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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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符《合申请?。变更条?件资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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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再次申》请开工的需要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 (一)由!申,请人:在黄石市城乡建设】网下:载或到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业务窗口!领取黄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表按照变更申【请材料清单要求【如实填写或打—印并备齐相关资料;!。
,。 (二】)申请人到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业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授权!办理的需提供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 (三)《提供原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 ,第六条 在建【工程建设《、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 (二》)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第七:条 在《建工程工程名称、】地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八条 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产权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按报建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一,)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二)原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原件);
】 , (—三)加盖原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 (四—)变更后建设单位】依法另选新的—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 (五)变更【后建设单《位与新的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委托》。工程监理)合—同和备案表》;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 第九条 —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按工程报建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一)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原件)《;
》 : (二)加盖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 (:三)变?更后已?依法另选《的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 (四)确定【变更后的施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施工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 (五)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的备?案表;工程施—工单位任命》的项:目,。部主要成员》的文件(原》件);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第十条 】。。 在:建工程监理》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工《程监理概况表备【案手续
【 (一)—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原件);
【。 (二)【加盖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双方公【章的:监理费?结算:证明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 (三)变更后已!依法另选的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 : : (?四)确定《变更后的监理—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监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 , (—五)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监理】概况备案表》;工程监理单位任命!的项目部主要成【。员的文?件(原件《);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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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设《。计单位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单位与原》设计单位解除合同协!议书;
【。。 : (二)《确定变更后已依法另!选的: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备《案表;
》 : (三)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十二条 在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原件);
— 《 (二)凡—。原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1,)因重病或重伤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主动辞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称职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5)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的;(6)—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7)】死,亡;
】 (三)变》更前、后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技【术,人员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安?全生产合格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所在!施工:(监理)单位的任命!。。文件(原件);【
: ? (四)》变更后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对原施工】组织设计《。书面确认证明;或】重新提供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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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变更的必须是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或主—体加层?的增减面积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变更部分【或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备案手续;】
(】三)新增规模(面】积)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已?依法另选的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 》(四)符合变更后建!设规模(建筑面【。积)要求《的,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五)《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定的补充合—同和备案表;
】 : :。 (六)《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遗失或》。。部分遗?失的需要补发—证的:建设:。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书,面办理补发施工【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凡建设《单位遗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需【在本市市级及—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原件);
! (二)部分遗】失施工许可》证需要补证的需携带!未遗失部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延期【开,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手续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 ? 建设单位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需重新申领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
第十六!条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向发证机关》报告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中止】施工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单:位书:。面中止?施工申请书(原件】),;
】(二)?质监:。、安监部门对中止】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的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 (三】)施工(监理—)单位对中止施【工的书面意见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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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以—上的:。工程需?要恢复施工的须【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恢【复施工核验》登记手续《。并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建设:单位书面恢复施【工申请?书(原件);
】 (二)质!监、安监《部门对原中止—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的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 ? (三)质—监、安监部门对拟】。恢复施?工的: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文明—开工条件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
: 第十八条 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不《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撤销收回已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并在黄!石市城?乡建设?网上进行公》示
【。 (一)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被撤销!的;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被撤销的》;
: , (—三):建设:单位与原确定施【工企业解除或终止合!。同未依法另选施工】企业的;
! (四)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与原委托的监理【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未依法—另,委托:监理单位的》;
? (五)施!工图设计变》更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审《查和备案的;—
— (六?)工程项目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
— (七)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伪】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
》 第十?九条 ?。 各:建设、?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及技术?人员对?已领取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办!理,重新申领《。。、变:。更和补?发行为等相关手【续,时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 : 如不依》法按照本规定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超!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范围擅?自开:展,建筑施工活动的发】。证机关将视其行为】。违法将收回原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91《号令等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一条 大冶市!规划建设局、阳【新县建设局、铁山】区建设局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本《办法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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