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 建标库

第十六章 规划实施

第159条 强化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发挥总体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规划区范围的任何建设必须依照本规划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履行法定程序都无权做原则性的改变。

第160条 为保证黄石城区与大冶城区的顺利对接,建议按本次规划划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调整行政区划。明确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理顺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统一城市规划管理权限。在行政区划未调整前应统一规划,协调建设管理。

第161条 加强城市建设的管理,制订城镇规划管理细则,依据总体规划制定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具有相同的法定效力。

第162条 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以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为先导,带动罗桥新城发展,引导城市空间顺利拓展。

第163条 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的管理,对规划确定的非盈利性设施、公共绿地、城市广场、文化设施用地、文物保护用地、市政工程用地、防灾设施用地要严格控制,不得出让或更改使用性质。

第164条 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第165条 对主城用地以及城市景观带沿线用地性质和建设强度要严格控制。严禁随意侵占湖泊水体、开山取石和破坏山林植被的行为。

第166条 建立城市规划信息系统,对城市各项建设活动进行动态管理,完善城市建设管理系统,提高规划部门的管理水平和权威性。

第167条 加强规划宣传,鼓励公众参与,增加全民规划意识,提高遵守、执行总体规划和有关法规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发挥对规划实施的监督作用,保证总体规划目标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