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中水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36-2018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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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条是说明编制本标准的原则、目的和意义。国发[2000]36号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必须坚持开源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用水量和排水量不断增长,造成水资源日益不足,水质日趋污劣,环境恶化。据统计,全国668个城市中,400个城市常年供水不足,其中有110个城市严重缺水,日缺水量达1600万m3,年缺水量60亿m3,由于缺水每年影响工业产值2000多亿元。北方13个省(区、市)有318个县级以上的城市缺水,许多城市被迫限时限量供水。城市缺水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另一方面我国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从2000年的415.2亿m3增到2008年的571.7亿m3,监测表明,有63.8%的城市河段受到中度或严重污染。据查全国118座大城市的浅层地下水有97.5%的城市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首次突破50%,水污染事件呈高发态势,水质型缺水已经成为我国水资源短缺的主要原因。缺水和水污染的加剧使生态环境恶化,因此实现污废水、雨水资源化,经处理后回用,既可节省水资源,又使污水无害化,是保护环境、防治水污染、搞好环境建设、缓解水资源不足的重要途径。从我国设有中水系统的旅馆、住区等民用建筑统计来看,利用中水冲洗厕所便器等杂用,可节水30%~40%,并缓解了城市下水道的超负荷运行。2011年3月28日,第七届国际绿色建筑大会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隆重召开,会议主题报告为《我国绿色建筑行动纲要(草案)》,报告中明确要求要积极推进绿色建筑的单项技术的创新,其中包括雨水收集和中水循环利用与建筑的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采取综合防治,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在我国缺水地区开展建筑中水设计,势在必行。为推动和指导建筑中水设计,通过本标准的实施,统一设计中带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使建筑中水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技术先进。

1.0.2  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建筑中水是指民用建筑或建筑小区使用后的各种排水(生活污水、盥洗排水等),经适当处理后回用于建筑和建筑小区作为杂用的供水系统。因此工业建筑的生产废水和工艺排水的回用不属此范围,但工业建筑内生活污水的回用亦属建筑中水,如纺织厂内所设的公共盥洗间、淋浴间排出的轻度污染的优质杂排水,可作为中水原水,处理后可作为厕所冲洗用水和其他杂用,其有关技术规定可按本标准执行。

    各类民用建筑是指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如旅馆、公寓、科研楼、办公楼、住宅、教学楼等,尤其是大中型的旅馆、宾馆、公寓等公共建筑,具有优质杂排水水量大,需要杂用水水量亦大,水量易平衡,处理工艺简易,投资少等特点,最适合建设建筑中水;建筑小区是指新(改、扩)建的校园、机关办公区、商住区、居住小区等,用水量较大,环境用水量也大,易于形成规模效益,易于设计不同形式中水系统,实现污、废水资源化和小区生态环境的建设。

1.0.3  把充分利用各种污水、废水资源作为建设中水设施的基本原则要求提出。我国是一个水资源贫乏的国家,又是一个水污染严重的国家,不论南方、北方,东部地区、西部地区,缺水和污染的问题都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要解决就得从源头抓起,建筑物和建筑小区是生活用水的终端用户,又是点污染、面污染的源头,比起工农业用水大户,小而分散,但总量很大。节水和治污也必须从端头抓起。凡不符合有关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污废水,特别是在那些还没有完整下水道和污水处理厂的城镇和地区决不允许乱排滥放,必须对不符合环境排放标准的排水进行处理,这是环保和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再生利用是污水资源化和节水的要求。长期以来我们虽一直抓节水、抓治污,但随着用水量的增长,污水的排放量仍在不断增加,而污水处理率、重复使用率却一直上不去,缺水的情况也在不断加剧,如果把造成点污染、面污染的污水作为一种资源,进行处理利用,既治了污又节省了水资源,变害为利,岂不是一举两得。因此在建设一项工程时,首先要考虑的应是各种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污水、废水既然是一种资源,就应该考虑它的处理和利用。污水处理不仅是污染防治的必须,也是污水资源化和污水、废水处理效益的体现。因此将充分利用建筑和建筑小区的所有污水、废水资源作为中水设施建设的基本原则要求,是基于节水和治污两条基本原则的综合认识提出的,是节水优先,治污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当然,贯彻这一要求还要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其具体实施方案。

1.0.4  对规划设计提出要求。在建筑和建筑小区建设时,各种污水、废水、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配套中水设施的建设与建筑和建筑小区的水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紧密相关,是总体规划设计的重要内容,应引起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和规划建筑师的足够重视和相关专业的紧密配合。只有在总体规划设计的指导下,才能使这些设施建设的合理可行、成功有效,才能把环境建设好,使效益(节水、环境、经济)得以充分发挥。比如在缺水地区的雨水利用如何与区内的水体景观、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污水的再生利用如何与绿色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一些典型试点小区如“亚太村”的成功经验已经表明了这一点。

1.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提出建设中水设施的基本原则,强调要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特点和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建设中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将污水处理后进行回用,是保护环境、节约用水、开发水资源的一项具体措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明确要求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m2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m2、天津市5万m2、河北省10万m2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中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三同时”要求,是国家有关环境工程建设的成功经验,也是国家对城市节水的具体要求。

    在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当政府有关部门有建设中水设施的规定和要求时,对于适合建设中水设施要求的工程项目,设计时设计人员应根据规定向建设单位和相关专业人员提出要求,并应与该工程项目同时设计。适合建设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就是指具有水量较大,水量集中,就地处理利用的技术经济效益较好的工程。为便于理解和施行,结合开展中水设施建设较早城市的经验及其相关规定、办法、科研成果,提出适宜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工程举例仅供参考,见表1。

表1  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工程举例

    这里强调了“应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我国尽管是缺水国家,但还有地区性、季节性和缺水类型(资源、水质、工程)的不同,应结合具体情况和当地有关规定施行,北方地区(华北、东北、西北)比南方地区面临严重的资源性缺水和生态型缺水,污水、废水的再生利用应以节水型和环境建设利用为重点;南方地区一些城市的缺水,多为水质污染型缺水,污水、废水的再生利用,应以治污型的再利用为重点;其他类型的缺水如功能型、设施型则应以增强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功能和设施建设为重点,总之要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特点和当地的有关规定施行。这就为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使建筑中水建设既能吸取别人的经验,又能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留下了余地。

1.0.6  本条提出建筑中水设计的基本依据和要求,是建筑中水设计中的关键问题。确定中水处理工艺和处理规模的基本依据是,中水原水的水质、水量和中水回用的水质、水量要求。通过水量平衡计算确定处理规模(m3/d)和处理水量(m3/h),通过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比选合理确定中水原水、系统形式,选择中水处理工艺是建筑中水设计的基本要求。主要步骤是:(1)掌握建筑物原排水水质、水量和中水水质、水量情况,一般可通过实际水质、水量检测以及调查资料的分析和计算确定,也可按可靠的类似工程资料确定,中水的水质、水量要求,则按使用目标、用途确定;(2)合理选择中水原水,首先应考虑采用优质杂排水为中水原水,必要时可考虑部分或全部回收其他排水,甚至厕所排水,对原排水应尽量回收,提高水的重复使用率,避免原水的溢流,扩大中水使用范围,最大限度地节省水资源,提高效益;(3)进行水量平衡计算,尽力做到处理后的中水水量与回用量的平衡;(4)对不同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选,合理确定系统形式,即按照技术经济合理、效益好的要求进行系统形式优化;(5)合理确定处理工艺和规模,严格按水质、水量情况选择处理工艺,力求简单有效,避免照搬照套;(6)按要求完成各阶段工程图纸设计。

1.0.7  本条提出了建筑中水各阶段设计深度的要求。

    设计阶段与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相一致。就是说主体工程包括方案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建筑中水也应按三个阶段做相应的工作;如果主体工程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那就将方案的设计工作做得深入一些,按两阶段设计。设计深度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内容和设计深度要求。

    本标准是对建筑中水设计的技术要求,那么为什么还要对设计工作和设计的深度提出要求呢?因为,以前的经验教训,一是有的建筑设计单位对这一项设计工作内容不重视,不设计,甩出去;二是即使设计了也不到位,不合理,大大降低了中水设施建设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成功率。有的因水量计算、水量平衡不好,工艺选择不合理,各系统相互配置不当,致使整套设施不能运行,给工程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设计则是主要原因之一。那种认为此项内容不包括在建筑或建筑小区的设计内容之内,不该设计的认识是错误的,中水设施既然是建筑或建筑小区的配套设施,就应由承担主体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统一规划、设计,这是责无旁贷的。当然,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要求,经委托方同意的分包也是可以的,但承担工程设计的主委托方仍应对工程的完整性、整体功能和设计质量负责。

1.0.8  强制性条文。对中水工程的使用和维修的安全问题提出要求。中水作为建筑配套设施进入建筑或建筑小区内,安全性十分重要。(1)中水设施使用和维修的安全,特别是埋地式或地下式设施的使用和维修;(2)中水用水安全,因中水是非饮用水,必须严格限制其使用范围,设计中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使用安全,严禁中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任何方式的直接连接,避免发生误接、误用。

    对于埋地式或设于地下的中水设施,设计中应将设施使用和维修的安全性放在首位,应同其他专业的设计人员密切合作,按相关标准和条文的规定,采取人员疏散、通风换气等技术措施,以免发生人员中毒等事故。严禁中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而使中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避免发生误接、误用。

1.0.9  本标准涉及室内外给水排水和水处理的内容,本标准内凡未述及的有关技术规定、计算方法、技术措施及处理设备或构筑物的设计参数等,还应按有关的国家标准执行。关系较密切的标准如《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