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中水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36-2018 建标库

4.2  中水水质标准

4.2.1  中水用作建筑杂用水和城市杂用水,如冲厕、道路清扫、消防、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

4.2.2  中水用于建筑小区景观环境用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的规定。

4.2.3  中水用于供暖、空调系统补充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29044的规定。

4.2.4  中水用于冷却、洗涤、锅炉补给等工业用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的规定。

4.2.5  中水用于食用作物、蔬菜浇灌用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的规定。

4.2.6  中水用于多种用途时,应按不同用途水质标准进行分质处理;当中水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其水质应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