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
? ?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含县城、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具体行—使以下职能
! 《(一)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三)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水资源!。量的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以及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和普及节水型!产品和器具;
】。。 》 (: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工作?;
!(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建【设、规划《、农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自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 第二?章 定?额与计划
第五】条 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
?
—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
—第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上:级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 : 用水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
第《八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
? :。 对单位》用户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相结合的制度!居民用户的水费【计价方式《及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
】。 : 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用户
】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年实际用水】量超过三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用水量不【足三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
《
》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取用地表水年实【际取水量《超过三?十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取水量不足三十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取用地?下水年实际取—水量超过十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取水量不足十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
》
《
: 第十条 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第十》一条 单位用户】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于每年 】12 月 1 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用—。水,总量和每月用水计】划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单位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定—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
【
第十二!条 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每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一:。次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的:重点单位用户—其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应当】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其中》用水:计划不合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纠【正
【 ,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划向》单位用户供水
【
,
第【十四条?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可【向,单位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可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
第—十五条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的首次用水计划在!。节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用水节水【评估报告、行业用】水,定额和设计用水量】。等核定用《水计:划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水?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水计划手续!;在核定用》。水计划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并单独装【表计量
【
,
第十七—条 实行单位用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费;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征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第十八】条 超计划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本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城市供水节【水公:共设施建设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资,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开发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和节约用水奖励工】作
第》三章 ? 节约用水
第】十九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取水!用水单位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 第二十条 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
》 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将该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动工工程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第二十一—条 : 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设施禁止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节约用水》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用水!应当计量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
—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 ?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生!产用水以及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等有关资料
! 单位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工作?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相关?。用水和节约用水【。资,料
—。
第二十三条 !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 ,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核?准的取水量》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其节《约的水资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
: 第二十四条 !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工业《企业新?建,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现有企业应当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设备更新
!
第二十五!条 单位》用户:应当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不予?增加用水计划;【当年节?余的水量《可流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纳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中
《 , 用水企【业实行定期水—平衡测?。试制度应当至少【每三年测试一次【并及时将水平衡【测试报告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贸易:、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 ?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限期更换】;应引导《。居民逐步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
》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生《态,景观用水应推广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技?术和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宾馆、饭!店、旅游和文—。化体:育设施、洗浴和洗车!业、水?上娱乐和《游泳场馆等应当积】极采:用循环用《水技术安装使用节水!设施
》。 ?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取【作它:用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网漏失率控制—目,标并组织考核
!
》第三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所有灌《区应当逐步按定额】配置灌溉水量和【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推,广应用农业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
【 涉农部门应【当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作物】推广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禁止农业漫灌!、串灌等粗放型用】水对农业节水—工程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优先予!以,。立项
?
《
第《三十一?。条 : 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
?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活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节约—。用水的教育和—宣传;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 , 第三十二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五条 《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三十六条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七条 —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