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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 ?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  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 市 长 【 , —。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含县城、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具—体行:使以:下职能 【    (一)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   》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  :  :(三)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水:资源量的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以及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  ?  :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和普及节水型产】品和器具; 】     (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工作; ! ?    (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建?设、规划、》农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自—。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章 定额与计划! 第五《条 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 《 《 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   ?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 , —第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上级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  ?   用《水,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 第八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     对单【位用户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相结合的制度—居民用户《的水费计价方式及】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 —    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用—户,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年实际》用水量超过三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用水量不足—三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  【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取用地!。表水年?。实,际取水?量,超过三十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取—水量不足三十—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取用地下!水,年实际取水》量超过十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取】水量不足《十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 】 第十条《 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第:十一条 单位用】。户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于每年 1》。2 月 《1 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用水总量和每!月用水计《划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单【位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定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 — 第十二!条 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每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一,次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的重点单位】用户其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应当》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其中?。用,。水计划?不合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纠正 》 ?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划》向单位用户供水 】 : 《 ,第十四条《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可向单位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可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 —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的首次用水计划!在节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用水节水评估】报告、行业》用水定额和设—计用水?量等核定用水计划】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水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水计划【手续:;在核定用水计【划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并单独装表计量 ! ? ?。第十七条《 实行单位—用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费》;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征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 第?十八条 超计划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本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城市供水节水公【共设施建设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资【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开发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和节?约用水?。奖,。。励工作 《。 第三章 【节约用水 》 第十九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    《取水用水《。单位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 第二十条【 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 —    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将该!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动工工程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设施?禁止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节约用水】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用水》应当计量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 【。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生,产用水以及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等有关资料 【     单【位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工作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相,关用:水和节约用水资【料 》 第二—十三条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  :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核准?的取水量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其节约的》水资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 ,第二十四《条 : 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工】业企业新建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现有企业!应,当,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设备更新 】 第二十【五条 单位用户应!当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不予增加—用水计划;当—年节余的水量可【流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纳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中 ?   《  用水企业实行】定,期水平衡测试—制度应当至少每三年!测试:一次并及时将—水平衡?测试报告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六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贸》易、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限期更换;应引导!居民逐步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 —。。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生态景】观,用水应推广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技术和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宾馆、饭店、旅游和!文化体育设施、【洗,浴和洗车业》、水上娱乐和—游泳场馆等应当【积极采用循》。环用水技《术安装使《用,节水设施《 ,  《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取作它【用 【。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网漏失率】控制:目标并组织考—核 !第三: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所有灌区》应当逐步按定额配】置灌:。溉水量和《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推!广应用?农业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    ! 涉农部《门应当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作,物推广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禁【止农业漫灌》、串灌等粗》放型:用,水对农业节水工程】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优先予以立【项 【 第三《十一条 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活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节约用水的教育【和宣传;《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六条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七条 《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三?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