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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 ? 《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含县城、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具:体行使以下职能 !     —(,一)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 ?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  (三)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水资源量—的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以及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 ,  :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和普及】节水型产《品,和器具;《 《  :。。  :(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工作; 】     (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建】设、:规划:、农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自—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章 定额与计划! 第五条 —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 【 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 第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上!级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     用水】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第八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 :    《 对单位用户—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相结合的制度居!民用:户的水费计》价方式及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     】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用:户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年实际—用水量?超过三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用水量不足!。三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   —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取用【地,表水年实际取水量超!过三十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取水—量不足三十》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取用—地,下水年实际取—。水量超过十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取】水量不?足十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 ! : 第十条— 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第十一》。条 : ,单位用户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于每年 —12 月 1 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用水总量—。和每:月用水计《划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单位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定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 — 第十】二条 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每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一】。次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的重点?单位用户其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应当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其中用水—计划不合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纠正 【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划《向单位用户供—水, 】。第十四条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可—向单位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可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的首次用水计划【在,。节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用水节水—评,估,报告、行《业用水定额和设计用!水量等?核定用?水,计划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水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水计划手续;—在核定用水计—划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并单:独装:表计量 《 ? ? 第十?。七,条, ,。 实行单《位用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费,;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征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第十八【条 超?计划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本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城市《供水节水公共设施建!设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资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开!。发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和节!约用水奖励》工作 》第三章 《 节约?用水 第》十九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取?水用水单位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 第二十【条, 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 —。。     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将该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动工工—程,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设施禁止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节约用水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用水应当计量—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 】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 ?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生《产用水?以及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等有关资料 !。    《 单位?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工作《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相关》用水和节《约用水资料 【 第二】十三条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核准:的取水量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其节约的水资!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 《第二十四条》 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工业企业】新,建,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现有《企业应当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设备更《新 : : 》第二十五条 — 单位用户应当【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不予增加用—水计:划;当年《节余的水量》可流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纳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中  【   用水企业实行!定期:。。水平:衡测:试制度应当至少每三!年测试一次》并及时将水平衡测试!报,告,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贸易、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 》 第》二十七条 》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限期更换;应引【。导居民逐步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 ?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生态景观用】水,应推广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技术和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宾—。馆、饭店、旅游【和文化体育设施【、洗:浴和洗车业、水【上,娱乐和游泳》场馆等?应当积?极采用循环用水技】术安装?使用节水设》。。施 《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取作它用 !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网—漏失率?控制目标并组织【考,核 : 第】三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所有灌区应—当逐步按定额配置】灌溉水量和》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推广:应用农业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 【    《涉农部门应当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作,物,推广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禁止农业漫!灌、串灌《等粗放型用水—对农业节《水工程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优先【予以立?项 《 》第三十一条 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活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节约用水的教【育和宣传;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五条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八: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