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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 , ?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    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含县城、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具体行使!以下职?能,     】(一:)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   ?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 :    (三)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水?资源量的《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以及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 ,    《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和普及节水型产品】和器:具;   】  (?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工作;   !。  (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建设!、规划、农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自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 第二章 定额与计!划 第五条 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 ?。 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  :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 ? 第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上级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 :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     用水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第八?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 对单?位用:户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相结合【的制:度居:民用户的水》费计价方式及—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 】    — 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用户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年:实际用水量超过三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用:水量不足三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    【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取用地表水【。年实际取水量超过】。。。三十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取水【量不足三《十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取?用地下水年实际【取,水量超过十》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取水量》不,。足,十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 ! 第十条— 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第十?一条 单》。位用户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于每年 12 月! 1 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用水总量和每月用】水计:划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单位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定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 《 》 第十二条 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每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一次 【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的重点》单位用?户其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应】当,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其中用水计划不合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纠正 【 ,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划向单位用户!供水 》 《 第十四条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可,向,单位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可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 》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的首次用—水计:划在节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用水!节水评估报》告、行业用水—定额和设计用水量】等核定用水计划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水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水计划手续;!在核:定用水计划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并单独装【表计量 】 : 第十七条 — 实:行单位用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费;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征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第十:八条 超计划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本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城市供水节水公【共设施建设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资:。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开发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和节约用水奖励工!作 《第三章? 节约用水 【 第十九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取水?用水单位《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 第二十条 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 —    《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将该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动工工程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设施禁止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节《约用水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用水应】当计:。量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 】 —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生产用—水以及?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等有关资料 】  :   单位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工作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相关—用水和节约》用水资?料 !。第二十三条 —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核】准的:取水量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其【节约:的水资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 第二十四条【 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工:。业企业?新建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现有企业应当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设备更!新 ? 》 第二十《五条 单》位用:户,应当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不予《增加用水计》划;当年节余的【水量可流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纳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中 !     用水企】业实行?定期水平衡测试制】度应当?至少:每三年测试一—次并及时将水—平衡测试报告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贸易、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 : ? 《第二十七条 —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限期《更换;应引》导居民逐步》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 —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生态景观用!水应:推广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技术和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宾馆、饭店、旅游和!文化体育设》施、洗浴和洗车业】。、水上娱乐和游泳场!馆等应当《积,极采用循环用—水技术安装使用【节水设施《。 : :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取作它用 】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网漏失率控制】目标并组《织考核 》。 ? ?。第三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所有灌区应当—。。逐步按定额配—置灌:。溉水量?和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推广应用农业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  》   涉农》部门:应当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作—物推广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禁止农业漫灌、!。。串灌等粗放型用水】对农业?节水工程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优先予!以立项 — 第三十】一条 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活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节—约用:水的教育和宣—传,。;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五条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三十八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