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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 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 》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含县城、】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具体行使以下职】能,  》   (一》)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   (三)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水资源量!的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以及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和普及节水型产!品和器具; ! ,   (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工作; —     (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建,设、规划、农—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自: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 第二章《 定额与《计,划 ?第五:条 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 【 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  :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 , 第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上级: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 ,    》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     用—水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第八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    — ,对单位用户》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相结合的制度居】民用户的水费计【价方式及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  》   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用户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年!。实际用水量超过三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用水量不足三!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 《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取用地表水年—实际取?水量:超过:三十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取水:量不足三十》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取用地下水【年实际取水量—超过十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取》。水量不足十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 《 第十【条 ?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 单位?用户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于每年 】12 ?月 1 《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用水总量和—每月用水计划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单位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定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 》 第十二条 ! 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每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一次?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的重!点单位用户》其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应当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其中用水》计划不合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纠《正 ? : 第十三条 !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划》向单位用户供水 ! , 《 第:十四条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可向单位—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可,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 ?第十五条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的首次《。用水计划在节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用水节水评估!报告、?行业用?水,定,。额和设计用水—量等核定用水—计划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水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水计划手续;】在核定用水计划【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并单独装表计量 】 : 《 第十七条 实】行单位用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费;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征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 第十八《条 超计划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本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城市供水节水公【共设施建设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资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开发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和节约用水奖—励工作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九?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取》水用水?单位: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 第二十条 【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 !     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将该】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动【工工程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设施禁止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节,约用水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用水应当》计量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 !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    《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生产【用水:以及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等有关《资料 —    单》位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工作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相关用《水和节约用水资【料 《 ? 第?二十:三条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  :   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核!准的取水量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其节约!的水:资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 第:二十四条 》 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工业企业新建—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现有企—业应当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设备《更新 》 第—二十五条 》 单:位用户应当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不予增?加用水计划》;当年节余的—水量可流《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纳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中    】 用水?企业实?行定期水平》衡测试制度应当至】少每:三年测试一次并及】时将水平衡测试报】告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贸易【。、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 《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限:。期,更换;应引导居民逐!步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 《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生态景观用水应】。。。推广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技术!和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宾馆、饭店、旅!游和文化体育—设施、洗浴和—洗车业、《水上娱乐和游泳场】馆等应?。当积极采用循环【用水技术安装使用】节水设施《   —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取作它用《。 ?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网漏失率》控制目标《。并组织考《核 》 第三—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所有《灌区应当逐》步按定额《配置:灌溉水?量和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推广?应用农业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 ?   ?  涉农部门—应当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作物推—广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禁止农业【漫灌、?串灌等粗放型—用水对农业节水工】程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优先予以》立项: 】第三十一《条 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活【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节约用水的教【育和宣传;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 : : 第三十六条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