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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 :    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含!县城、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具体行《使以下职《能    】 (一?)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  《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     (三】),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水资源量【的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以及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和普》及节:水型产品和》器,具; 《     (【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工》作;   】  (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建设、规划、—农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 ?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自,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章 定额与计—划 第五条 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 ?。 — 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  :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 第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上级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 :     —用水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第八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   对单位用【户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相结合的》制度居民用户的【水费计价方》式及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 】。  :   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用户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年实际用水量超!过三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用水量不足【三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   【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取《用地表?水年实际取水量超过!三十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取水量不》足三十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取用地?下水年实《际,取水量超过》十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取水量不足!十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 ? 》 第:十条 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十一条!。 单位用户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于每年 !1,2 :月 1 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用水总量和每—月用水计《划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单位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定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 》 ? :第十二?条 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每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一次 】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的重点】单位用户其》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应:当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其中用》。水计划不《合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纠正 【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划向单位用户供水! — 第十四条 【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可!。向单位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可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的首】次,用,水计划在节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用水节水!评估报?告、行业用》水定额和设计—用,水量等核定用水【计划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水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水计划手续;在【核定用水计划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并!单,独装表计量》 》 第十七条 !实,行单位用《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费;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征《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 》第十八条 超计【划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本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城市供水节水公共设!施建设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资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开发《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和节约?用水奖励工作 】 ,第,三章 节约用水 !。 第十九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取水用水单位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 ,。 ,第二十条《 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 —。     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将该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动工工程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设施禁》止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节—约用:水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用水应!当,计量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 】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  ?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生产:用水以及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等有关资料 【   《  单位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工】作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相关—用水和节约用—。水资:料 】 第二十《三条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  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核准的取水》量,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其节约的水资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第,二十四条 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工业】企业新建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现有企业应】当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设备更新 ! ? , 第二十五—条 单位用户【应当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不:予增加用水计划【;当年?节余的水《量可流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纳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中,。。 ?  :   用《水企业实行定期水平!衡测试?。制度应当至少—每三年测试一次【并及时将《。水平:衡测试报告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贸易【、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 》 —第二十七条 —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限期更换;应引】导居民逐步》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 —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生态景观!用水应推广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技术?和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宾馆、饭店》、旅游和文化—体育设施、洗浴【和,洗车业、水上娱【乐和:游,泳场馆等应当—。积极采用《循环用水技术安【装使用节水设施【。 《 ,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取,。作,。它用 《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网漏《失率控制目标并组织!。考核 ? 【第三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所有灌区应》当逐步按定额—。配置灌溉水量—和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推广《应用农业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 —。 :    涉农—部门应当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作物推?广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禁止—农,。业漫灌、串灌—等粗放型用水对【农业节水工程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优!先予以立项 【 —第三十一条 【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活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节约用》水的教育《和宣传;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三?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条 — 本办法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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