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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含县城、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具】体行使?以下职能 》     (】一)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 :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     (三)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水资源》量的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以及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和普及节水型【产品和器具》; 《     (—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工作; 】     (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建设、规划、【农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自【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章 定额》与,计划 第》五条 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 — :。 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 ,。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 第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上级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  《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     用】水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第八!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     对单【位用户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相结》合的制?度居民用户的—水费计价《方式及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  】   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用户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年实《际用水量超过三【。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用水量—不足三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 】 ,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取:用地表水年》实际取水《量超过三十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取水量!不,足三十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取用【。地下水年实际取【。水量超?过十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取水量不】足十: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 【 第十条 —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十一:条 : ,单位用户《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于?每年 12 月【 1 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用水总】量和每月用水计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单位!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定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 】 》 :第十二条 》 ,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每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一次 ? ?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的重点单位用户】其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应!当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其中用水计划不合!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纠正】 《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划向单位》用户供水《 】第十:四条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可【向单位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可!。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的首次用水计】划在节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用水?节水评?估,报告、行业》用水定额《和设计?用,。水量等核《定用水计划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水】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水计划手续—;在核定用水—计划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并》单独装表计量 !。 第—十七条? , 实行单位用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费;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征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 , ?第十八条 超计划】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本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城市供水节—水公共设施建—设,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资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开发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和》。节约用水奖励工【作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九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 ,取水用水单位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 , 第二十【条 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 】     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将—该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动工《工程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设施《禁止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节?约用水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用水应?当计量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 【 ?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  :。 , ,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生产!用水以及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等:有关资料 》 :。     》单位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工:作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相—关,用水和节约用—水资料 !。 第二十》三条: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核准—。的取:水量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其节》约的水资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 : 第二十四【条 : 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工业企业【新,建,。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现有企》业应:当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设备—更新: 】第二十五条 单位!。用户应?。当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不予—增,加用:水计划;《当,。年节余的水量可【。流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纳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中: :     用【水企业实行》定期:水平衡测试制—度应当至少每—。三,年测试一次并及时将!水平衡?测,试,报告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贸易、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限期更换;【应引导居民逐—步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 《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生态景观【用水应推广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技?术和: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宾馆、《饭店、旅游》和文化体育设施【、洗浴和洗车—业、水上娱乐和游泳!场馆:等应当积极采用循】环用水技术》安装使用节水设施】 《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取作它》用, 》 :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网漏失率控!制目标并组织考【核 《 第三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所!。有灌区应当》逐步按?定额:配置灌溉水量和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推广【应用农?业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 》     涉农部门!应当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作?物推广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禁止?农,业漫灌、串灌等【粗放型用水对—农业节水工程—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优先予以立项 】 ? 第》三十一条 —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活!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节约?用水的教育和宣【传;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 ?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三十《六条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