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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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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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含?县城、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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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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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具—体行:使以下职能
】 (一)】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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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水资》源量的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以》及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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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和普及】节水型产品和器具;!
》 (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工作;
》 》。 (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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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建设、规划—。、农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自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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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定【额,与,计划
第五—条 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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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 第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上级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用水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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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对单位用户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相结《合的制度居民—用户的水费计价方】式及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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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
: ? 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用户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年—实际用水量超过三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用】水量不足三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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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取用?地,表水年实际取水量】超过三十《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取!。水量不足三十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取用地】下水年实《。际取水量《超过十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取水量不足十—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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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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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单位用户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于,。每,。年 12《 月 1《 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用水总量和每—月用水?计,划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单位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定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
【 第十二条 【 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每,。。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一次!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的重点【单位用户《其,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应【当,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其中用》。水计划不合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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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划向单—位用户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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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可向单位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可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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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的首《次用水计划在—节,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用水节》水,评估报告、行—业用水?定额:。和设计用水》量等核定用》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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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水—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水!计划手?续;:在核定用水计—划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并单【独装表?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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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实行:单位用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费;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征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超计划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本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城市供水节【水公:共设:施建设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资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开发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和节约用水奖【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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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九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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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水用水单位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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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
】 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将该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动工工程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设!施禁止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节约用水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用水应当计量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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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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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生】产用水?以及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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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工作: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相关用水和【节约用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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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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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核:准的取?水量: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其?。。节约的水资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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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工业企业新建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现有企》业应:当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设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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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单位用户应当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不予增加用水计划;!当年节余《的水量可流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纳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中
? 《 用水企》业实行定期水平衡】测试制度应》当至少每三年测【试一次并及》时将水平衡测试报告!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贸易、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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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限期更换;应【引导居民逐步—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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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生态景观用!水应推广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技术和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宾馆、饭店、】旅游和文化体育【设施:、洗浴和《洗车业、水上娱乐和!游泳:场馆:等应当积极采用循】。环用水技术安装【使用节水设施—
《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取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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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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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网漏】。失率控制目标并组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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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所有灌《区应当逐步》按定额?配置灌溉水量和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推广应用农》。业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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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农部:门,。应当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作物推《广,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禁止农业【漫灌、串灌等粗放型!用水对?农业节水工程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优先予—以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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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活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节,约用水的教育和【宣传;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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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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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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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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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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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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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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