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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     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 市 《长 :。 】。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含县城【、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具体行使以下!职能  【 ,  (一)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    —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    (三)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水资】源量的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以及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  ?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和普及节水型】产,品和:器,具,;    】 (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工【作;: 《    《(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建设、】规划、农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自【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章, 定额与计划 【 ,第五条 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 》 《 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 ,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 第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上级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 ?   ?  用?。水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第八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 :    《对单位用户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相结合的》制,度居:民用户的水》费,。计价方式及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 :  《。。   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用户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年《。实际用水量超过【三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用水量不足—三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   —。 ,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取用地》表水年?实际取?水量超过三》十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取》水量不足三》十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取用地下水年实际】。取,水量超过《。十,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取,。水量:不足十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 【。。 第十条 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十一条 !单,位用户?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于每【年 12《 月: 1 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用水总》量和每月用水—计划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单位: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定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 【 , 第十《二条 ? 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每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一,次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的重点单位用!。户其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应当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其中!用水计划不合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纠正 《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划向单?位用户供水 】 第—十四:条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可向单位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可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的?。。首次用水计划在节】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用水节水评—估报告、行业用水定!额和设计用水—量,等,核定用水计划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水!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水计划手《。续;:在,核,定用水?计划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并单独装表计量! 【 第十七《条 ?实行单?位用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费;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征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第,十八条 《超计:划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本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城市供水节【水公共设《施建设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资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开!发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和节约《。用水:奖励工?作 : ,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九?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取水用!水单位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 , 第二十!条 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 , ?    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将?该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动工工—程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设【施禁止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节约用水【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用》水应当计量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 】 : 第—二十二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生产用水】以及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等有《。关资料 》   《  单?位,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工作?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相关!用,水和节约用》。水资料? 第!。二十三条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核《准,的取水量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其【节约的水《资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 第二!十四条 》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工业企业—新建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现有企业应【当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设备更】新 ? 第【二十五条 单位】用户应当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不—予增加用《水计划;当》年节余的水量可流】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纳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中】 ?     用水【企业实行定期水【平衡测试《制度应当《至少每三年测—试一次并及时将水】平衡测试报告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贸易、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 《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限期:更换;?应引:导居民逐《步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 ? : 第二》。十八条 《 园林绿化、生态景!观用水应《推广: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技术—和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宾】馆、饭店《、旅游?和文化体育设施、】洗浴和洗车业、水上!娱,乐,和游泳场馆》等应当积《极采用循环用水技】术安装使用》节水设施《 《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取作它用 】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网漏失】率控制目标并组【织,考,核 : 第】三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所有灌—区应:当逐:步按定额配置—灌溉水量《和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推广应用农—业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   】  涉农部门应【当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作物推—广,。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禁止农业漫灌】、串灌?等粗:。放型用水对农业节】水工程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优先予!以立项? ? 第三【十一条 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活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节约用水的教【育和宣?传;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五条: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六条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七条 !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条 ? 本办法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