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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 :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     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 长 ? ? 》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含县城、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 ? :。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具体行使以—下职能 》   《  (一)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 ,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 ,    》 (三)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水资源—量的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以及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和普》及节水型产品和【器具; 》。     (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工作; !     (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建设、—规划、农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 ?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自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 第二章》。。 定额与计》划 第五条 【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 — 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 第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上级?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    《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   用水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 第八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 对单位用》户,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相—结合的制《度居民用户的水【费计价方式及—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 !  :   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用【户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年实际用水!量超过三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用水量不足—三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  —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取,用地表水《年实际取水量超过】三十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取水量?不足三十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取用地《下水年实《际取水量超过十【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取:水量不足《十,。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 ! 第十【条 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十一【条 单位用户【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于每年》 12 月 1 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用!水总:量和:每月用水计划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单位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定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 【 第十二条 — 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每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一次 《 ,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的重点单《位用户其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应当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其中用?水计划不合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纠正 】 第十三条 【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划向单位用—。户供水? :。 第十四!条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可向【单位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可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 第十五条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的【首次用水《计划:在节: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用水节水评估报告!、行业用水》。。定额和设计用水【量等核定《用水:计划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水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水计划手续】;在:。核定用水计划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并?单独:装表计量 — 第十】七条 实》。行单位?用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费;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征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 第十八条!。 超:计划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本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城市供水】节水公共《设施:建设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资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开!发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和节约用【水奖励工《作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九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     —取水用水单位—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 第二—十条: ,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 》 ,   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将该【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动工—工程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设施禁止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节约—用水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用水应当】计量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 》。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生,产,用水以及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等:有关资?料 : :  :   单位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工作》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相关用水】和节约?用水资料 —。 : : 第二十三条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核准:的取水量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其节约的《水,资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 , 第?二十四条 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工业企业新建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现有企业应!当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设备更新 【 第】。二十五条 单位用!户应当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不予?增加用水《计划;当年》节余的水量可—流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纳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中 ?     用【水,企业实行定期水平衡!测试制度《应当至少每三年测试!一,次并及时《。将水平衡测试报告】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贸易、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 — 第二十—七条 《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限期更换;应引导居!民逐步?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 ? ,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生态景观用!水应推广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技】术和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宾馆《、饭:。店、旅游《和文化体育设施、】洗浴和洗车业—、水:上娱:乐和游泳场馆—等应当积极采用循环!用水技术安装使用节!水设施 —  :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取作它用 !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网!。漏失率控制目标【并组:织考核 》 , 第三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所有灌》区应当?逐步:按定额配置灌—。溉水量和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推?广应:用农业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  】   涉《农部门应当》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作物推广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禁止农业漫灌、串】灌等粗放型用水对农!。业节水工程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优》先予以立项》 《 第三十【一条: , 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活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节?约用水的教》育和宣传《;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 第三十二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五条 》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三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