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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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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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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萍乡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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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长
【。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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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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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含县城、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 ,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具【体行使以《下职能
】 , (一)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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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水资源—量的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以及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 ?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和普及节水】。型产品和《器具:;
《 , : (?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工作;【
【。 (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建设《、规划、农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自【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章 【定额与计《划
第五》条 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
《。
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
》第,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上级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 ? 用水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第八《。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 —对单位?用户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相结合的制度居民用!户的水费计价方【式及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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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
! ?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用户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年实【际用水量《超过三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用水量不【足三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
《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取【用地表水年实际【取水:量超:过三十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取水量不】足三十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取用》。地下水年实际—取水:量超过十《。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取:水,量不足十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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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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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单【位用户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于每年】 12 月 —1 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用水总量和每【月用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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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单位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定?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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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每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一次
】 《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的重点单—位,用户其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应当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其中用水—计划不合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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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划向单位】用户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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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可向【单,位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可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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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的首【次用水计划在节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用水节水》。评估报?告、行业用水—定额和设计》用水量等核定用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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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水: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水计—划手续;在核定【用水计划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并单独】装表: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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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实行单位用】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费;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征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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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超计:划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本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城—市供水节《水公共设施建—设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资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开发【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和节约用水奖励】工作
》第三章 《 节约用水》
第十九》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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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水用水单位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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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
— 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将该: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动工工程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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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设施?。禁止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节约用水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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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水,应,当计量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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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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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生产】。用水以及《。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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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工作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相关用水和节约用】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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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 : 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核准的?取水量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其节约的】。。。水资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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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工】业企业?新建: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现有?企业应当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设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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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单,位用户应《当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不予增加用》水计划;当》年节余的水量—可流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纳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中【
》 用水企业实】行定期水《平衡测试制度应当】至少每三年测试【。。一次并及时将水【平衡测试报告—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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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贸易、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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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限?期更换;应引导【居民逐步《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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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生态景【观用水应推广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技术和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宾馆、饭店—、旅:游和文化体》。。育设施、洗浴和洗车!业、水上娱乐和游】。泳,场馆:等应当?积极:采用循环《用,水技术安装》使,。用节水设施
!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取作【它用
】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网—漏失率控制目标并】组织:。考核
! 第三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所有】灌,区,应当逐步按定额【配置灌溉水量和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推广应用农业【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
】 涉农部《。门应:当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作物推广—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禁止农业【漫灌、串灌等—粗放型用水对—农,业节水工程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优先予以立项—
】第三十一条 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活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节:约,用水的教育和—宣传;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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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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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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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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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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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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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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