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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2 》质,量判定 《 : 17.2.1 分!项判定当装饰工程中!分项(工程)符【合本标准《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时判该!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否则?判,该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 ! , 1—7.2.2 —综合判定当装饰工】程中:各,。分,项(工程)均符合本!标准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时判该—装饰工程《质量:为合格当装饰工【程中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分?项(工程)如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时判该装饰》工程:质量不合格当装饰工!程中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分:项(工程)如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合格而其余分项】(工程)有不—合格时根据不合【格项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的严重【程,度分别判该装—饰,。工程质?量不合格(明—显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或该装饰《工程质量合格(不】明显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  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视》为,明显: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  !。 ,  1. 外—观上对视《觉、触觉、美感【等有明显影响  !   2《. 使用时有—明显障碍或》今后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后果    ! 3. 超出本标】。准中规定各项技术】指,标要求(除强—制性条款)》1,.5 倍的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