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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质量:判定
17.!2.:1 分项《判定当装饰工程中分!项,(工程)符合本标】准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时判该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否则判该—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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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 综合判定当装饰】工程中各分》项(工程)均—符合本标准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时判该装饰—工程:质量为合格》当装饰工程中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分:项(工程)如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时判该装饰工程!质量不合格当—装饰工程中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分项(工程)如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合格而其!余,分项(工程)有不】合,。格时根据《不合格?项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的严重程度分别】判该装饰工程质量不!合格(明《显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或该装饰!工程质量合》格(不?明显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
】
, 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视为》明,显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
》 : 1. 》外观上对视觉、触觉!、美感?等有:明显:影响
—。 :2. 使用》时有明显障碍—或今后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后果
】 3《. :超出本标准中规定】各项技术指标要求(!除,强制性条款)—1.:5 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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