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0.1 本条强调市场准入制度。煤矿设备安装工程是专业性很强的施工项目,为了保证施工质量,本条规定对从事煤矿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2.0.2 本条明确规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需要修改设计的情况的处理要求。明确施工单位无权修改设计图纸,施工中发现施工设计问题,应及时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联系,修改施工图纸应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正式手续。
2.0.3 本条规定是为保证质量检查数据真实可靠,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由计量单位检定、校准合格,且在保质期限内,方可使用。
2.0.4 本条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而制订的。
2.0.5 与煤矿设备安装工程相关的专业很多,例如土建、矿建、电气等。各专业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形成质量记录。
2.0.6 煤矿设备安装工程中的隐蔽工程主要是指设备的二次灌浆、梁窝的封堵、变速箱的封闭、大型轴承座的封闭及联轴节安装等,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的相关规定。
2.0.7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的规定,结合煤矿工业建设的特点,煤矿设备安装工程划分为几个独立的单位工程,本条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的划分是针对新建煤矿设备安装工程的;对于扩建或改建的煤矿设备安装工程,可对工程划分作切合实际的调整。涉及单位工程的电气安装分部、起重设备安装分部等项目中的分项工程划分执行国家相应的验收规范的规定。本条强调工程质量验收是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进行。
2.0.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煤矿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主要是指配置在煤矿机械设备上能防止危险因素引起人身伤害、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装置。应与设备同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质量验收时还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2.0.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主要强调设备投入运行的必要条件,主要设备运行前必须进行性能测试,国家强制性监督检验的设备,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程序,进行申报、监检、备案。
2.0.10 分项工程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整个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分项工程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是保证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决定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一般项目的检验也是重要的,其检验结果也应全部达到规范要求的允许误差范围。
2.0.11 分部工程的验收在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构成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完整,设备单体空载试车合格,则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2.0.12 单位工程的验收除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完整,设备空载及负载联动试运转合格外,还需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
2.0.13 观感质量验收往往难以定量,只能以观察、触摸或简单的量测方法,由个人的主观印象判断为合格、不合格的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点应通过返修处理补救,达到合格要求。
2.0.1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B)也可作为自检记录和专检记录。作为自检记录或专检记录时,需有相关质量检查人员签证。
2.0.16 本条规定了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分项工程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验收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由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工长)分别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中相关栏目签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有备案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0.17 本条对行业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认证的相关程序和时间期限进行了规定。
2.0.18 本条对单项工程的质量认证的条件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