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 试 运 转
13.9.1 乘人装置的空载试运转和负载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试运转技术组织措施和设备出厂技术文件进行试运转并严格按试运转程序逐步进行;
2 单机调试、机组联动空载试运转和挂牵引索空载试运转的每一步骤连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4h,驱动机组等主要设备在额定速度下的运转时间应为全部试运转时间的60%;
3 负载试运转的累计有效时间不得少于8h。
检验方法:检查试运转记录。
13.9.2 乘人装置试运转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乘人装置试运转前应进行驱动机组试运转,并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相关规定;
2 驱动轮、从动轮、托绳轮、尾部游轮、滚轮组等运转设备应转动灵活,声音正常,工作可靠,钢丝绳压在绳槽中心;
3 驱动装置主电机的过流、失压、过负荷、超速等保护,信号与监控系统,各种联动与闭锁系统,制动系统,保护齐全,工作正常,动作灵敏,制动可靠。
检验方法:检查试运转记录和观察检查。
13.9.3 乘人装置咬合应平稳,夹持应可靠,运行应平稳,无卡阻、跳绳和掉绳现象。
检验方法:检查试运转记录和观察检查。
13.9.4 拉紧小车沿轨道运行应平稳,重锤沿导轨升降应无摆动和撞击现象,线路钢丝绳垂度和重锤升降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试运转记录和观察检查。
13.9.5 乘人装置与井壁和底板的距离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运转记录和观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