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0.1 煤矿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现场应有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规程等技术文件。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2.0.2 施工图纸修改应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联系单或技术核定签证。设计变更(修改)文件,应按原设计校审规定进行。
2.0.3 煤矿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应使用经过法定计量单位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工具。
2.0.4 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工种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操作资格证和管理资格证,持证上岗。
2.0.5 煤矿设备安装工程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施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交接检验,形成记录;本专业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形成记录。上道工序未经检验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0.6 煤矿设备安装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2.0.7 煤矿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煤矿设备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
2.0.8 煤矿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设备制造厂家技术文件的规定,在试运转中需要调试的装置。必须在试运转中完成调试,其功能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设备联轴器、传动装置中的传动键、传动带等转动部位均应安装防护罩。
2.0.9 煤矿主提升机、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等大型固定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必须取得相应的技术性能测试报告;属于强制性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其制造、安装、改造及维修,应由依照有关规定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施工前必须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其施工过程,必须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取得相应监督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投入使用。
2.0.10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检验均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
2 一般项目检验结果中,机械设备安装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工艺钢结构、非标设备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标准,且其他不符合标准的检查点(值)在满足功能需要的条件下,其最大值不得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 质量验收记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齐全。
2.0.11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3 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环境保护的检验和抽样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 设备单体空载试运转应合格。
2.0.12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所含的分部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3 设备空载及负载联合试运转应合格;
4 观感质量验收合格率应达到70%及以上。
2.0.13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且下列各项随机抽查不应少于10处:
1 连接螺栓:螺栓、螺母与垫圈应按设计配置齐全,紧固后螺栓应露出螺母1个~5个螺距,外露螺纹无损伤,外露长度一致,螺栓穿入方向除构造原因外应一致;
2 密封状况: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
3 管道敷设:布置合理,排列整齐;
4 缆线敷设:走向合理,排列整齐,绑扎固定美观;
5 隔声与绝热材料敷设:层厚均匀,绑扎牢固,表面较平整;
6 油漆涂刷:涂层均匀,无漏涂,无脱皮,无明显皱皮和气泡,色泽基本一致;
7 平台、梯子、栏杆:固定牢固,无明显外观缺陷;
8 焊缝:焊缝纹理较均匀,焊渣和飞溅物清理干净;
9 切口:切口较规则整齐,切口处无熔渣;
10 成品保护:设备无缺损,裸露加工面保护良好。
2.0.14 煤矿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表B-1进行;
2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表B-2进行;
3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表B-3进行;
4 设备空(负)载试运转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表B-4、表B-5进行;
5 煤矿设备安装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表B-6进行;
6 煤矿设备安装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表B-7进行;
7 煤矿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应按本规范附录表B-8进行。
2.0.15 煤矿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整体返工或局部处理达到合格要求,并应重新进行验收;通过返修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的工程,不得验收。
2.0.16 煤矿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下列程序组织进行:
1 分项工程应在施工班组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组织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2 分部工程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单位工程完工经试运转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验单和竣工验收资料。
2)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同时提交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资料。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设备制造厂家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4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总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按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对所分包的工程项目检查评定,总包单位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办理工程资料的移交手续。
2.0.17 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认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若符合要求应在15d内完成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2.0.18 单项工程中主要生产系统已经形成,竣工单位工程个数达到设计总数的85%以上,质量验收合格且均已通过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后,方可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及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