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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局!部修改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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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规划管理完—善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贯彻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在规划】管理中实施》。建筑物日照分析的通!知的要求使日照【分析工作更为科【学、规范并参—。照相关地市的日照】分析:技,术规范特对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进行部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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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日】照,要,求的相?关条:款进:一步提高居住生活】环境条件规》范并:完善:日照分析《工作结?合厦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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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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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报《批的:建设项目对》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可!。能造成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项目均需!进行日照分析具体】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 1《、拟建建《筑对附近已建、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遮挡影响;【
— 2、》拟建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的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 3、?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建:筑对拟建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 现状建筑】自身遮挡《或建筑组群自身之间!遮挡使全天》有,效日照时间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新【建建筑使《其日照?情况进一步恶—化仍需进行恶化【情况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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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报批项目》原地块已有通—过审批的方》案在政府明确要求重!新设计方案新—建筑方案《的建筑高度及—建设规模降低的情况!下,在报批新的方案【时,可与原?。方案的日照》影响进行比》对不得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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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因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 第五条 日照】分析对象
》
— :1、居住类包括一】类住宅、普通住宅老!。人公寓残疾人住宅酒!店式公?寓,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等
】 2、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第六条 满足—以下日?照要求的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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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住宅】建,筑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当现状住宅》(以户?为单位)原》。有,效日照低于大寒日3!小时的?该户原最大的有效】日,照时:间作为?其日:。。照标准应满足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该标准》居室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 2、宿舍!、酒:店式公?寓,每栋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宿舍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宿—舍指有集《。中管理且仅》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酒,店式公寓《指,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住《宅
】 3?。、敬老院、老—人公寓、《残疾人专用住宅等服!务设施每《间住宅?至少有?一个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 》。 4:、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中小学教】室每:幢教学楼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低于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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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医院病房每幢大【楼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 ? 6、—旧区新建、改建项目!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1【小时旧区范围按【。。。。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的:要求界定
》
? 7、【传统风貌街》区、历史街区—、危:。旧房原址改》建等特殊《区域或?地块内当含上述建筑!功能:时其日照标》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8、已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拆—除决定的违》章建筑不考》虑其日照要求—
》 9、日照】受影响的住宅其产】权人:同意放弃该住宅的】日照权益应出具【书面意?见且经公证机关公证!。可不考虑该住宅的日!照,要求
》
《 第七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 ? :1、厦门市经—纬度东经《118°6′北纬】24°27′
! 《 2、有效时【间真太阳《时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1500【
【 3、时》间计算精度》不超过5分钟
【
】4、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计日照《最小连续时》间,不小于1《0分钟
【 5、【计算受影面》。距离室内地坪—0.9米《 高的外墙位置
】
, 【6、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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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是指!在拟建建筑》的,客体范?围内:应,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类建【筑
》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 日照分析前以认!定拟建建筑的高【度H以0《1、02为圆—。心R(R《=1.5H)为半径!作出:扇形日照影响范围即!为客体范《。围R最大《不超过?150米(如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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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客体范?围内确定应》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类建筑)并进行编】。号拟建建筑为—。住宅:或文教?卫生类建筑》的其自身也应作为】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
》 —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居住、文《教卫生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 客体—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处在》客体范围交界处的】建筑:以户型为单位在客】体范围外的》户型不进《行日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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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是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 ,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 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的01、—02为圆心R=1】50米为半径—做出扇形范》。围即为该客体—建筑的?主体范?。。围(如图《2):在此范围内调查了解!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
《 在上述【范,围内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并进】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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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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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日照【分析建模及》要求
【 1、建模】底标高设定时须考】虑建筑?实际高差所有建筑应!采用统?一的基准《面,一般采用绝对高程】
? 《 , 2、?遮挡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
: 3【、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造成遮挡的》部分都应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如果不造成自身!遮挡可不《建模;当《建,。筑,既是遮挡建筑物又是!被遮挡建筑物时【所建模型应反—映实:际情况?
? , ? 4、桥梁、山体!的遮:挡影响可以不纳【入计算(需要在【日,照报告中注明没【有考虑?)但是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计算内》容
【。。 :。 5、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窗应有唯一的命!名或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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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分析方式 》
《 基本以【沿线分析为主—结,合单点?。分析、窗户分析等 !
【 1、窗分析的【计算基准面 —
】 《。(1)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弧】形窗、?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
?。
: 】(2)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窗户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端,点为计算基准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0《米,的按2.《。。0米计?算
— 2、阳—台的计算基》准面
】 (1)!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如图4《第1种方式》。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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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4第2至4种方!式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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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如图4第5、6种方!式所示);》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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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包括
】 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数字地形图
】 ,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光盘(《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等)
】
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视?。具体情况是否提【供必要?。时附有需分析的窗户!。的,详细位置和尺寸)】
? 》4、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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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本《规则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分析范!围已经批准、待建、!在建的?主客体建筑的有关】资料
《。 》 ,6,、本条第《3,。、4、5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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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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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 : 1?。、,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 2、受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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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周边情况!、委托分析要求
】
: ? —(2)本基地内拟】建建筑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计算高度等】
? !(3) 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计算高度等!
】 《 (4) 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
【 4、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5、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及其来源—说明
【 , 6、进行日】。照分析?所使用的分析—软件:
—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设置
】 《8、:日照分析成果
【
, , !(1)日照分析模型!总平面图(15【00~?12:000)《包括所有主体与客】体建筑注明建筑编号!。、位置?、高度
】 — (2)日照分析模!型轴测图(15【。00~120—。00)
! (【。3)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 】(4)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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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线上日照分析图(1!500)
【 , 《 ? (6?)客体建筑窗位图(!1500~1100!。0) 注明每个【客体建筑的窗—位、窗编号
【 【 (7)—窗,日照分?析表第?。。3项中线上》。分析不满《足的立面上的窗建设!前、后的日照时间】对照表?
》。 【(,。8)日照分析结【论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客体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达到的!日照时数;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数或户数
】 《。 (9)如】线,。上,日照分析结果均满足!日照标准则》无需提供第(6)、!。(7)项内》容,
【 《 (10)委托【方盖:。章、日照分析单【位盖:章,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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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厦门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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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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