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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市《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建法!〔2007)—3,号, 各有关单【位 ? : ,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局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五日 】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和【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管】工作具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办法:。。、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  :  (二)对计价办!法及计价依据的具体!应,用进行?解释并?对,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 【    《(,三)对建设》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是】否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进行》。监管; 《     (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是否依》法按期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监】管; 》 ,   ? (五)对造价咨询!。单,位、造价执业—人员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管; 【     —(六)建立健全价】格信:息网络对价格信息进!行监测与《分析:定期收集、编制、发!布建设工《程估算?、概:算,指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人?工、机械台班、【材料等市场参考价格!;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计价活动监管工作!     前!款,所称的计《价办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程》序、:编制方法所作的【相应规定《 : ,。     前—款所称的计价—依据包括建设工程的!消耗量标准、费用标!准、:工期标?准,。。。、,建,设工程估算》概算指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以及人工【、机械台班、材【料市场参考》。。价格等 》 : 第三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造价的编制!。文件和资料(包括】电子文件);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关内容作—出说明;《。     (!三):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     》(四)对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委托执法权—限进:行处理; 【   ?。  (五)公布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检查结果 【 第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编制招标标底—(工:程控制价)、—投标报价等计价【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计价办法 【。 ?    造价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计价办法的行】为可出具造价管【理监:督意见书《。对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予以《处罚 ? 【第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招标标底(工程!控制价)编制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    【 ,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进行?审核、鉴定》;,。。。对计价依据合—同约定不明或未作约!定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进行审?核,、鉴定 》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计】价活动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出具【修正意?见书;对违反上述规!定有意抬高、压低价!格等法定情形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六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对以下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解?释、调?解、审定或裁定 !     (一)!建,设工程参与方对计】价办法?与计价依《据的具体应用产生疑!问或歧?义时可提请市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解【释; 《。   《。。。  (二)建设工程!参与方在计价活动】中对工程价款产生】争议时争议一—方或双方可提请【市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争议!双方也可《向市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审定申请市—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在受理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结论; 【  :  (三《)对涉及计价—。。。办法与计价依—据的具体适用—发生争议时市—造价管理《机构可依《据双方或单》方,申请: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作出裁定 — :   ?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发生计价》。办法、计《价依据评审及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投诉市造价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受,理,部门转?办函件后应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前》款,规,定,处理 】 第七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结:算备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及时办【清竣工结《算的不得交》付使用 》 : 《第八条 对未—按照厦门市》建筑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进行竣工结算】的由市造《价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结算对逾期》。仍不结算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厦门市建筑【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对未按照法定【期限竣工结算并且】发包人严重》拖欠工程《款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严重拖欠《工人工资《的经责令《限期结?算逾:期,仍不:结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市政—府103号令—) 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双方【在,一,定限:期内提?交相关结算资料【由市造价管》理机构依一》定期限内单》。方,。或双方?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 【 第十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在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其】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违反?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 ? , 第十一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在参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或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的执法】检,查时负责《对下列施工合同【履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一)?施,工合同是否按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     【(二)是否存—。。在订立合同后—。再另行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     (三)】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现!象;:。  》   ?(四)是否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劳动保—险费挪作他用; 】 ,     —。(五)支付担保、履!约担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     (—六):是否存在《任意压缩中标工期】。的行为;《 ?   ?  (?七)是否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结算 【 《 第十二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对以下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    (一)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发生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工?期的;  】   (《二)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    (三)建筑!业企业未与建筑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建筑职工工资!克扣:或者恶意拖欠的;】 ?  :  : ,(四)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措施费《的; —    (五—)施工合同双方或单!方未按规定出具或】足额出具履》约保函或《支付:保函的;  !   ?(六)?不按规定限期—办理竣工决算的 】 第十!三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调查 】 , :。 第十四《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以下市《场参:考价格 《    — (一)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已完工【程的结?算,编制:资,料定期发布建设工】程估:算,指标    ! ,(二)根据市—场收:集的资料定期发【布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价参《考价目表 】    (三)根据!市场收集的资—料发布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 — 》 第十五》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动态管理工作指导施!工单位编制企业定额!工作: :    》 (一?)及:时编制?补充本?市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补充定额; !     —(二)动态调整本市!建设工程因施工工艺!、施工机械、—施工水平等因素的】变化而导致定额【消耗量的变化—以反映我市建—。设工程?平均先进水》平消耗量标准作为政!府,宏观调控价格—的依:据;   】  (三)》 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编制】反映本市先进水【平的:定额消耗《。量,以指导施《。工,单位合?。。理投标报《价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