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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厦建法〔2—00:7)3号 各】有关单位 — ? ,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局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五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和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管工】作具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办法、【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 :     (—二):对计价办《法及:。计价依据《的具体应用进行解释!并对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 —     —(,三)对建设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是:否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进行监《管;  【 ,  (?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是否依法按期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监《管;   】  (?五)对造《价咨询单位、造价】执业人员《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管】。;     !。(六)建立健全【价格信息网络—对价格信息进行监】测与分析定期—收集、编《制、发布建设—工程估算、》。概算指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人工《、机械台班》、材料等市场参【。考价格;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计价活动监管工】作 :  《。。   前款所称【的计价办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程序、编!制方法所《作的相应规》定   【 , 前款所称的计价依!据,包括建?设工:程的消耗《量标准?、费用标准、工期】标准、建设工程估】。算概算?指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以及:人工、机械台班、材!料市场参《考价格?等 》 《第三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造,价的编制《文件:和资料(包括电【子文件)《;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关内容作出说明!;,。     (!三,),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四)对【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委】托,执法权限进行—处理; 【   ? (五)公布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检查—结果 ? ? : , 第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编制—招标标底(工—程控制价)》。、投标报价等—计价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计价办《法 《     造—价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计价办法的【行为可出具造—价管理?监督意见书对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予以》。处罚 — , 第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招标标底(工程】控制价)编制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    【 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进行】审核、鉴定;—对计价依据合同约】定不明?或未作?约,定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进行审核、鉴定 !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计价活动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出具修正】意见书;《对,违反上述规定有【意抬高、压》低价格?等法定情形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对以下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解释【。。、调解、审定—或裁定 —   ?  (一)建设工程!参与方对计价—办法:与,计价依据的具体应用!产生疑问或歧义时可!提请市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解释;  !  :。 (二)建》设工程参与方在【计价活动中对—。工,程价款产生》争议时争议》一方或双方可提请市!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争议双—方,也可向市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审定申请市】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在受理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结论; 】     (】三)对涉及计价办】法与计价依据—的具体适用发—生争议时《市造价?管理:机构可依据双方或】单方申请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作出》裁,。定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发生计《价,。办,法、:。计价依据评》审,及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投诉》市造价?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受理?部,门转办函件后—应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前款规》定,处理: — 第七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结算备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及时办清竣工【结算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八条 对未》按照厦门市建筑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进行竣《工,结算的由市造价【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结算:对逾:期仍不结算》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厦门市建筑【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对未按—。照法:定期限竣工》结算并且发》包人严重拖欠工【程款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严重拖欠工!。人,。工资的经责令限期结!算逾:。期,仍不结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市政?府103号》令) 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双方!在一定限期内—提交相关《结算资料由市造价】管理机构依》一定期限内》单方或双方》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 【 第十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在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其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违,反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 第》十一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在参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或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的执法检查时—负责对下列施工合同!履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一)《施工合同是否按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     —(二)是否存—在订立合同后再另行!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   (三)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现象;】     】(四)?是否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劳动?保险费挪作他—用;    ! (五)支付担【保、履约担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  (六)是否【存在任意压缩—中标:工期的行为; !。  :   (七)是否】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结算 】 第【。十,二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对以》下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  《   ?。(一)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发生—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工期的; !    》 (二)《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    (三)建筑!业企业未与建筑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建筑职工—工资克扣或者恶【意拖欠的; !    《(四)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措,施费的; 】 ,   (五)施工合!。同双方或《单方未按规定出【具,或足额?出具履约保函或【支,付保函?的; —    (六)【不按规定限期办【理竣工决算》的 【。 :第,十三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调】查 !第十四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以下—市,场参考价格 】     》(一)?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已完工程的结算!编制资料定期发布建!设工程估算指标 !     (二】),根据:市场收集《的,资料定期发》布,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价—参考价目表 !    (三)【根据市场收集—的资料发布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 , 第十!五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动态管理工—作指导施工单—位编制企业定额工作!。 ,   》  (一《。)及时?编制补充本市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补充定额; ! ,    (二)动态!调整本?市建设?工程因施《工工艺、施工机械】、施:。工水平等因》素的变化而导致定额!消耗量?的变化以反映我【市建设?工,程平均先进水平消耗!量标准作为》政府宏观调控价格】。的依据;  !   (三》) 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编制反】映本市先进》水平的定额消—耗,量以:指导施工单》位合:理投标报价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