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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厦建法〔200!7,),3号:。 , 各有关单位 】 :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局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二○○《七年三月五日 【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和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管工作》具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 ?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办法、!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  (二)对计价办!法及计价依据的具】体应用?进行解?释并对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  》   (三)对【建设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是否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进—。行,。监管; 》    》 (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是《否依:法按期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监管; 》 , ,   ?  :(五)?对造:。价,咨询单位、造价执】业人:员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管; 】     (六)】建立健全《价格信息网络对【价格信息进》。行监:测与分析定期—收,集、编制、发—布建设工程估—算,、概算指《。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人工、机械台【班、材?料等市场参考价格】;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计价活动【监管工作 【     前款所】称的计?价,办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程序、编制方!法所:。作的相应规定 !     》前款所称的计价依据!包括建设工程的消】耗量:标准、费用》标准、工期标准【、建:设工程估算概算指】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以及人【工、机械《台班、材料市场【参考价?格等 《 》 第三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造价的《编制文件《和资料(包》。。括电子文件》); 》 :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关】内容作?出说明?;  —   (三》)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   (四)对【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委托执》法权限?进行处理;》 , ?    (五)【公布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检查结果 ! : ?。 第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编】。。制招:标标:底(工程《控制价)、投标【报价等计价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计价!办法 —  :  造价《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计价》办法的行为》可出具造价管理【监督:。意见书对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予以处罚 ! 《第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招标标底(—工程控制价)编制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    【 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进?行,审,核、鉴定《;对计价依据—合同:约定:不明或未作约定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进:行,。审核、鉴定 !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计—价活动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出具修正】意见书?;对违反上述规【定有意抬高、压低价!格等法定《情形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六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对以下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解释、【调解、?审定或裁定》  》   (一)建【设工程参《与,。方对计价办法与【计价依据的》具体应用《产生疑?问或歧义时可—提请:市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解释;   !  :(二:)建设工程参与方在!计价活动中》对工程价款产生争】议时争议《一方或双《方可:提请市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争议双方也可向市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审定申【请市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在受理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结论:;    】 ,(三)对涉及计【价办法与计价—依据的具《体适用发《生争:议时:市造价管理机构可依!据双方或单方申请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作出【。裁定 ? :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发生计价办法、计价!依据评审及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投诉市【造价: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受理】部,门,转办:函件后应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前款规!定处理 【。 : 第七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结算》备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及时办清竣工结!。算的不得《交付使用《 , 《 ?第八条 对》未按照厦门市建【筑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进行竣?工结算的由市造价】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结算《对,逾期仍不结算—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厦门《市建筑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对?未按照?法定:期限竣?工结算并且发包人】严重拖欠工程款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严重拖欠工》人工资的经》责令限期结算逾期仍!不结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市政府10》。3号令)《 , 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双方》。在一定限期内提【交相:关结算资《料由市?造价管理机》构依一定期》限内单方或双方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 》 【第十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在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其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违反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 《第十一?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在参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或!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的执法检查时负【责对下列《施,工合同履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一!)施工合同是否【按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   (二)—是否存在订立合【同后再另行》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三)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现象; !  :   ?(四)是否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劳动保险费【挪作他用;》     】(五)支付》担保、履约担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     —(六)是否》存在任?。意压缩中标》工期:的行为;《 《    (七)【是否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结算 — — ,第十二?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对以下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     —(一)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发生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工【期,。。的,; 《    《 (二)《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 :    (三)建筑!业企业未与建—筑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建筑职】工工:资克:扣或者恶意拖—欠,的; ?     【(四)?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措施费的; 【  《 ,  (五)施—工合同双方或单方】未按规定出具或【足,额出具履约保—函或支付保函的【; :    — ,(六)不按规定【。限期办?理竣:工决算的 】 第》十三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调查 《 》 ,第十:四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以,下市场参考价格 】 ?  :  (一)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已完工程》的结算编《制资料定期发布建设!工程估算《指标 》  :   ?(二)根据市场收集!的资料?定期:发布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价参考价目表! ?     》(,三)根?据市场收集的资料发!。布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 — 第十五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动态管理》工,作指导?施工单位编制企业定!额,工作 》 ,    (一)【及时编制补充本市】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补《充定:额;: ,     (二!)动态调整本—市建设工程因—施工工艺、施工机械!、施:工水平等因素的【变化而导致定—额消耗量的变—。化以反?映我市建设工程平】均先进水《平消耗量标准作【为政府宏观调—控价格的依据; !     (三)! 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编制反》映本市先进水—平,的定额消耗》量以指导《施,工,单位合理投标报价 !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