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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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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建法〔20—0,7):3号
》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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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局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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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和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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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管工作》具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办法、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 (二)对—计价办?法及计价依据的【具体应用进》行解释并对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
】 (?三)对建设》。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是否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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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是否依法按期【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监管;
! , (:五)对造价》咨询单?位、造?价执业人员》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管;
】 : (:六)建立《健全价格信息网络对!价格信息《进行监测《与分析定期收集、编!。制、发布建设工程估!算、概算指》。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人工、《。机械台班《、,材料等市场参考价格!;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计《价活动?监管工作
【 前款【所称的计价》办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程序、编制方法所】作的相?应规定
— : ?前款所称《的计价依据包括【建设工?程,的消耗量标准、费用!标准、工期标准、】建设工程估算概【算指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以及!人工、机《械台:班、材料市场参【考价格?等
】 第三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造价】的编制文《件和资料(》包括电子文件)【;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关内容》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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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四《)对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委—托执法权限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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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布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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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编—制招标标底(工【程控制价)、—投,标报:价等计价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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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造价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计价?办法的行为可出【具造价管理监督【意,。见书对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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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招】标标:底(工?程控制价《)编:制,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
【 ?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进行?审核、?鉴定;对计价依【据合同?约定不明或未作约定!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进行审核!、鉴定?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计价活》动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出?具修正意见》书;对违反上述规】定有意抬高、压【低价:格等法定情》。形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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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对以下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解释、调解、】审定或裁定
! (一)建】设工程参与方对计价!办法与计价依据的】具体应用《产生疑问《或歧义时《可,提请市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解释;
【 《 (二)建设工程!参与方在计价活【动中对工程》价款产生争议—时争议一方或双【方可提请市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争,议,双方:也可向市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审定申】请,市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在受理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结!论;
— (三)对涉!及计价?办法与计价依—据的具体《适用:发生争议时市造价】管理机构《可依据双《方,。或单方申请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作出裁》定
—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发生计价办法—。。、计价依据评—审及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投诉市造》价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受:理部门转办函件【。后应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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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结,。算备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及时办清竣工结算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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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对未:按照厦门《。市建筑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进行竣工结算的【。由市:造,。价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结算对逾【期仍不?结算: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厦门市建筑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对未按照法定期【限,竣工结算并且—发包人严重拖欠工程!。款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严重拖欠工人工!资的经责令限期结算!逾期仍不结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市政府10】3号令)
】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双方在一定限期!。内提交?相,关结:算资料由市》。造价管理机构依一定!期限内单方》或,双方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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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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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在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其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违反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 ,
第》十一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在参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或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的执法《检查时负责对下列】施工合同履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一)施《工合同是否》。。按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 (二)【是否:存在订立合同—后再:另行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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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现象;
! (四)是否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劳动保险费挪作】他用;
】 (五》)支付担《保、履?约,担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 (《六):是否存在任意压【缩中:标工期的《行为;
【 《(,。七):是,否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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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对【以,下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 ? (一)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发生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工期的;
! (二)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 ?(三)建筑业企业未!与建筑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建筑职工工】资,克扣或者恶意—拖,欠的;
】 (四)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措施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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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施【工,合同双方或单方【未按规定出具或足】额出具?履约保函或支付保函!。的;
】 (六)不—按规:定限期办理》竣工决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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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调—查
!第十四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以下!市场参考价格
】 《 (一)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已完工程的结算编制!资料定期《发布建设工》程估算指标》
】(二)根据市场收】集的资料定期—发布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价参考价目表
!。 (三】)根据市场收集【的资料发布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
【 第十《五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动态管》。。理工作指导施—工单位编制企业定】额工作?
: (一)!及时:编制补充本市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补:充定额;《
: 》 (二)动态调整本!市建:设工程因施工工【艺、施工《机械、施工水平等因!素的变化而导—致定:额消耗量的》变化以?反映我市建设工程】平,均先进水平消耗【量标准?作为:政府宏观调控价【。格的依据;》
《 ? (三) 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编,制反映本市先进水】。平的定额消耗量以指!导施工单位合理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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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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