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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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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建法〔2007!)3号
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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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局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五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和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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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管工《作具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办法】、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 (二)对计价办】法及计?价依据的具体应【用进行解释并对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
【 》 (三)对建设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是否?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进行监管》;,
(!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是否依法按期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监管;
— 》(五)对《造价咨询单位—。、造价执业人员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管】;
【 :(六)?建立:健全价格信》息网络对价格信息进!行监测与《分析定期收集、【。。编制:、发布建设工—程,估算、概《算指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人工、机械》台,班、:材料等市场参—考价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计价【活动监管工作—
》 前款》所称的?计价办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程序、编制—方法所作的相应规】定,
前!款所称的计》。价依据包括建—设工:。程的消?耗量标准、费用【标准、工期》标准、建设》工程估算概算指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以及人工!、机械?台班、材料市场参】考价格等《
第!三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造价的【编制文件《和资料?(包括电《子文件)《;
《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关!内容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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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 (《四)对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委托执法《权限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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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布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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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编制招标标—底(工程控制价)】、,投标报价等计—价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计价办法
】 造价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计【。价办法的行为可出具!造价管理《监督意见书对—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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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招标—标底(工《程控制?价)编?制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
—。 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进】行审核、鉴定;对】计价依据合同约定不!。。明或未作约定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进行审核《、鉴:定
—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计价活动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出具修【正意见书;对违【反上述规定有—意抬高、压低—价,格等:法定:情形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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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对以下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解释、调解—、审定或《裁定
— : (一)建设【工,程参与方对》计价办法《与计价依据的—具,体,应用产生疑问或歧】义时可提请市—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解释:;
—。。 (二)建设】工程参与方在计价活!动中:对工程?价款产?生争议?时争议一《方或双?方可提?请市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争,议双:方也可向市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审定申请《。市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在受理】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结论《。;
!(三)对涉及计价办!法与计价依据的【具体适用发生—争,议时市?造价管理机构可依据!双方或?单方申请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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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发】生计:价办法、计价依据评!审及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投诉市造价》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受理部门《转办:函件后应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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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结算备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及时办清竣!工结算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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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未按照厦门市建!筑,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进行竣】工结算的由市造【价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结算对逾期仍!不结算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厦—门市建筑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对未—。按照法定期限竣【工结算并且发包人】严重拖欠工程款【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严?重拖欠工人工资的】经责令限期结—算逾期仍不结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市,。政府10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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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双《方在一定限期内【提交相?关结算资料由—市造价管理机构依】一定期?限内单方或双—。方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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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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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在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其—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违反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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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在—参,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或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的执—法检:查时负责对》下列:施工合同履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一)施工合同!是否按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 : : (:二,)是否存在订—立合同?后再另?。行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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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现象;
【 ? (四)是否】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劳动保险费—挪作他用;
】 ,。 : (五)支付担保!、履约担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 (六)!是否存在任意压缩中!标工:期的行为;
】。 ? (七《)是否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结》算
【 第十二》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对—以下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 《 (一)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发】生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工:期,的;
】 (二)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 , (三)建筑业【企业未?与建筑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建筑职工工资—克扣或者恶意—拖欠的;
! (四)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措施费的;!
【 (:五)施工《合同双方或单方未按!。规,定出具或足额出具】履约:保函或支付》保函的;
【 (—六)不按《规定限?期办理竣工决算【的
】 第十三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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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以下市场》。参考价格
— 《 (一)》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已完工程【的结算编制资料【定,。期发布建设工—程估算指标》
【 (二)根据—市场收集的资料定期!发布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价参考价目表—
《 《(三)根据市—场收集的《资料发布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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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动》。态管理工作指—导施工单《位编制企业定—额工作
》 : ? (一)及时编【制补充本市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补充定额》;
】 (二)动态调整本!市建设工程因施工工!。艺、施工机》械、施工水平等因素!的变化而导》致定额消《耗量的变化以反映】我市建设《工程:平均先?进水平消耗》量标准作为政府宏】观,调控:价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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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编制反映本市先进水!。平,的,定额消耗量以—。。指导施工单位合理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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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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