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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厦建法〔20!07)3号 各!有关单位 》 《。  :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局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五日 !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和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管工作具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办法、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   》。  :(二)对计价办法及!计价依据的具体【应,用进行解《释并对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  —   (三)对建设!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是否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进行监【管; ?。   》  (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是》否依:法按期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监管;   !  (?五)对造《。价咨询单位、—造价执业人员—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管;  】   (六)建立健!全价格信《息网络对价格信息进!行监:测与分析定》。期收集、编制—、发:布建设工程估算、概!算指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人工、机》械,台班、材料等市【场参考价格;— ,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计价活动监管工!作 ?  ?  : 前:款所称?的,计价办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程【。序、编制方》法所作的《相应规定 】    前款所【称的计价依据包括】建设工程的》消耗量标准、费用标!准、工期标准、【建设工程估算概算】指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以及人工、机】械台:班、材料《市场参考价格等【 《 第三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造,价的编制文》件和资?料(包括《电子文?件);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关】内容作出说明—; ?     (三)!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四)对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委!。托执法?权,。限进行处理;—   —。  (五《)公布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检查!结果 】 , 第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编制【招标标底(》工程控制价》。)、投标《报价等计价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计《价,办法 《     —造,价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计价办法《的行为可出具造【价管:理监督意见书对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予以处罚 》 — 第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招标》标底(工程控—制价)编制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 》    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进行审核、鉴!定;对计价依—。据合:。同约定不明或—未作约定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进行审核、—。鉴定 ?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计价活动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出】具修正意见》书;:对违反上述》。规定有意抬高—、压低?价格等法定情—形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六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对?。以下: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解释、《调解、审定》或裁定?    【 (一)《。。建,。设工程参与方对计】价办法与计价—依据的?具,体应用产生疑—问或歧义时可提请市!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解释; 】   ?  (二)建设【工程参与方在计【价活动?中对:工程价款《产生争议时争—议,一方或双方可提【请市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争议双方也—可向市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审定》申请市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在受理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结论; 】    《 (三)对涉—及计价办《法与计价依据的具体!适,用发:生争议时市造价管理!机,构可依?据双:方或单方申请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作:。出裁定 《    —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发生计价办法、!计价依?据评审及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投诉市造价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受理【部门转办函件后【应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结算备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及!时办清竣工结算的不!。得,交付使?用 《 《 第八条 对—未按照厦门》市,。建筑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进行竣工结算】的由市造价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结算对【逾期仍不结算—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厦门—市,。建筑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对《未,按,照法定期限》竣工结算并且发包人!。严重拖欠《工程款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严重拖欠工【人工资的《经责令限期结算逾】期仍不结《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市政【府1:0,。。3,号令) 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双方!。在一:定限期?内提交相关结算资料!。由市造价管》理机构依《一定期限内单—方,或双方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 】 第十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在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其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违反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 第十一】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在参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或?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的执:法检:查时负责对下列【施工合同履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一)施】工合同是否按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    (二—)是否存在订—立合同?后再另行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 : ,   (三)—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现象; 】  : ,  (?四)是否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劳动保险费挪作他用!;   【  (五)支付【担保:、,履约担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   (六)是否】存在任意《压缩:中标工期的行—为;  【   (七)是否】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结算 【 — ,第十二?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对以下《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    — (一)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发生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工期的; 】    (》二):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     (三【)建筑业企业未与】建筑: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建筑职工工资克扣】或者恶意拖欠的【;    】 (四)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措施费】的,;    】。 (:五)施工《合同:双方或?单方未按规定—出具:或足额?出具履约保函—。或支付保函》的;   】 , (六)《不按:规定限期办理竣【工决算?的 — 第十三—。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调查 ! 》第,十,四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以!下市场?参考价格 》 :     》。(一)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已完工》程的结算编》制资料定期发布【。建设工程估算—指标 《    》 (二)根据市【场,收集的资料》定期发布《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价参考!价目表 —    《。 (三?。)根据市场》收集的资料发布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 ? 》 第十五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动态《。管理工?作指导施工单位编】制企业定《额工作 《 :   ?。  (一)及时编制!补充本市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补充定额; —    —。 (二)动态—调整本市《建设工程因施工工艺!、施工机械、—施工水平等因—素,的变化而导致定额消!。。耗量的变化以—反映:我市建设工程平均先!进水:平消耗量标准作为政!。府宏观?调控价格《的依据; 》  《   ?。(,三) 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编制反!映本市先进》水平的?定,。额消耗量《以,指导施工单位合理】投标:。报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