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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厦门市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厦建法〔2—0,0,。7)3号 》 各?有关单位 — :  ?  :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局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五日: ,。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和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管工作具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办法】、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   《  :(二)对《计价办法及计价依据!的,具体应用进》行解释并对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 :。  ?   (三)对建】设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是否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进行监管; 【。   《  (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是否依法》按期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监管; 【 ?    (五—)对造价咨询单位】、造价执《业人员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管; !     (【六)建?立健全价《格信息网络对价格信!息进行监测与分析】定期收?集、编制、发布建设!工程估?算、概算指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人工、机械台班】、材料等市场参【考价格;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计价】活动监管工作—  》  : 前款所称的计【价办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程序、编制方!法,所作的相应规—定, ,  《   前款所称的】。计价依据包括建设工!程的消耗量标准【、费用标《准、:工期标准《、,建设工程估算概算】指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以】及人工、机械—台班、材料市场【参考:价格等? : , : 第三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造价的编【制,文件和资料(包括】电子文件); 】 ,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关内容作出说明!; 《     》(,三)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 :    (》四)对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委托执法权限!。。进行处理; !    (》五):。公布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检查结【果 — 第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编制招?标标底(工程控制价!),、投标报《价等计价《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计价《办法 》  :   造价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计?价办法的《行为可出具造价【管理监督意》见书对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予以》。处罚 ? 【第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招标《标底(工程控制价】)编制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   !  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进行审《核、:鉴定;对《计价依据合同—约定不明或未作【约定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进,行审核、鉴定 !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计价活?动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出具修正《意见书;对违反【上述规定有意抬高、!压低价格等法—定情形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六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对《以下: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解释—、调解、审》定或裁定 【 ,    (一)建】设工:程参与方对计价办】法与计价依据—的,。具体:。应,用产生?疑问或歧义》时可提请市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解释;】 ,     (】二)建设工程参【与方在计价活动中】对工程价款》产生争议时争议【一方或双方可—提请市?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争议》双方也可向市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审定申请市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在受理?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结【论;  【   (三)对【涉及计价办法与【计价依?据的:具体适用发生争【议时市造《价管理机《构可依据双方—或,单方申请《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作出【裁定 ?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发生《计价办?法、计价依据评审及!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投诉《市,造价: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受!理部门转《办函件后应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前款规定处理 】。 , 第七【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结】算备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及时办清竣工结算!的不:得交付使《用 【 , 第:八,。条 对?未按照?厦门:市建筑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进:行竣工结算的由市】造,价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结算对逾期仍不!结,算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厦门】市,建筑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对未】按照法定《期,限竣工结算并—且发包人严》。重拖欠工程款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严重拖欠工—。人工资的经责令限期!结算逾期仍不—结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市政府1—03号令) — ?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双方在【一定限期内》提交相关结算—资料由市《。造,价管理机构依一【定期限内单方或双】。方,。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 — 第十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在!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其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违】反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 第十】一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在《参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或【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的执法检查时负责对!下列施工合同履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一)施工合同】是否按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是否存在【订立合同后再另【。行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 (三)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现象; !     (四)!是否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劳动保险》费挪作他用; !     (—五)支付担保、【履约担?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 , ,  (六)是否存在!任意压缩中标工期的!行为; —     (七【)是否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结算: 》 ?第十二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对以下—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     (一】)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发—生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工期《的;:。 : : ,   (《二)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     (三】)建筑业《企业未?。与,建筑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建筑职工工资【克,扣或者恶意》拖欠的; 】。    (四)【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措《。。施费:的; —    (五)【。施,。工合同双《方或单方未按规定】出具或足额出具【履约保?函或支付保函的【。; 》   ?。。 (:六)不按规定限期办!理竣工决算的 】 —第十三?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调查 —。 第十!四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以下市场参考【价格   】。。  (一)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已完工程的结算!编制资料定期发【。布建设?工程估算指标— ?     (二【)根据?市场收集的资料定】。期发布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价】。参考价目《表 ?     —(三:),根据市场收集的资料!发布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 — : ? 第:。十五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动态管理》工作指导《施工单?位编制?企业定额工作 !     (一)】。及时编制补充本【市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补充定额【;, ?     (二)】动态调整本市—建设工程《因,施工:工艺、施工机械【、施工水平等—。因素的变化》而导致定额消耗量】。的变:化以反映我市建设】工程平均先进—水平消?耗量标准作为政府】宏观:。调控价格的依据; ! ?  :  (三) 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编制《反映本市先进—水平的定《额消耗量《以指导施工单—位合理投标》报价: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