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厦府办〔】2007〕》266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
,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配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
《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侨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各区】建设局?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安置房—。的建设并协助市【住宅办?做好本区安置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用于拆迁城市住【宅的安?置房由市住宅办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设计划
第七】条 各区《政府及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市侨办、市!危改办?等相关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
】第八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等部门对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申报的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并,综合全?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投融资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城市规划等—因素编制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
: 停止审批企【业,利用乡镇企业用地】、工业用《地,建设安置房的—申请
第》十,条 :安置房项目立—项前项目业主应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
市》建设与管理局应【。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综合—项目安置对象—、项:目用地及周边—配套等因素审—批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按《照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并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市国土房!产局按照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将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列入:全,市的土地《供应计划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具【体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预决《算审核牵头协—。调安置房《项目筹融资工作【审批安?置房资金用款申请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对项目各项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监管等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本市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代?建代建单位的资质等!级应与?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按本市项!目代建管理有关【规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 代建费》按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计取【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力求节】能,省地适合安置
】 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 (一《)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0【-60平方》米;二房一厅7【0-80平方—米;三房一厅85】-90平方》米;
》 (二)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5-6《5平方米;二房一】厅,7,5-85平》方米;三房一厅【90-100平方】米
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可在上述户】。型的:基础上适当》增,加,100?-15?0平方?米的户?型,安置房使用单位对】。安置房的户型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申—报,。安置房需求计—划时:向市住宅办提出
】
第十八条 全市】安置房项目的配【套设施、装饰—装修应执行统一的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标准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制定
!。
全市安—置房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负—责,审查确保建设—标准的?规范:、统一
《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对项?目的建设标准、设】。计方案、设备—配置标准《和招标采购方案等进!行审定对涉》。及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等重大变更进【行,确认对?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约定—范,围内就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向项目业主负【责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项目建设资金】。通过:项目业主授权代建单!位融资、售房款回笼!、财政拨款等方【式筹集?安置房的建设费用】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第—四章 配售》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市拆迁办》负责: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工作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负责安置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安置房配售价格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四条 【市住宅办《应建立全市》统一的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并与【有关管理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 安置《房楼:盘信息应包括安置】房的具体地点、【房号、户型、户【型平:面图、面积》。、现房或期房以及房!屋安置基本情况【
各安置房】项目业主应在取【得安置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15—日内:按要求在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上建立楼盘表
】 市拆迁办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审核确认》。。后15日内》。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拆迁安【置房按?以下程序配售
】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市拆迁办申请安置!房指标市拆迁—办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审核兼顾》。就近安置《原则出具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应:包括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
! ,初步调查摸底可【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具体实施
(!二)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及拆迁—。项目相关材料—向市:住,宅办:办理购买安置—房手续
— (三)市住宅办根!据,安置房供需计划、】。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有关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确定配售的—安置房项目、房号】等与安置房使用【单位:。签订安置房销售协】议
》(四)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销售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拆迁办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五)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5】个月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拆迁办审核》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市:住,宅办核销房源房源】经核销?后市:住,宅办予以开具安【置房专用票据办理】交房手续
》。
(六)核销后!剩余的房源由市【。住宅办收回退—。还购房款本》金
(—七)拆迁项目需【要增加安置房源【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负责组织【实施的?拆迁安置房项目房源!由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具体实施配售—管,理工:作
?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申报安置房使【用计划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初审提出!配售方?案分别报《市住宅办、市—拆迁办
》 (二)市住【宅办审核同意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向】。安置房使《用单:位配售?、核销安置房具体程!序由各区参照—本规定制《定
(三【)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核销房源市拆【迁,办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安置房使用—情况报?市住宅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全市安置房必须】使用: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安【置房:专,用票据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提—。交安:置房专用票据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安置房监督检】查制度?成立:。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跟踪、—检查安置房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并每】半年一次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安置!房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
?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挪用、擅自】销售安置房》的应依?法将违法所得全【额收缴财政
【第三:十一条 《市住宅办与市—财政局建立安置房共!管帐户实《行共管专户》管理:资金按规定专项用】于经批?准的安置房》项目
各【区财政、安置房管】理部门也应建立安置!。房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安置房资金
第三!十二条? ,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做好安置房项】目建设、《配售、安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建立!完整的安置房项目档!案,
第三十三条 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的配售程序》。。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侨办、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定》
安置房【项目配套公建—(含营业《性,和非营业性》配套公建)》的建:设、配售、管理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同时废止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3日印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