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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厦府》办〔2?007〕《。2,66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配?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 ,。。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侨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各区建设局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安置?房的:建设并协助》市住宅办做好—。本区安置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用于拆—迁城市?住宅的安置房—由市住宅办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设计划】 第七条 各【区政府及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市侨办《、市危?改办等相关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 】第八: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等部门对》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申?报的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并综!合全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投融资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城?市规划?等因素编《制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 — , 停止审《批,企业利用《乡镇企业《用地、工业用地【建设安置房的申请】 第十条 —安置房项目立—项前项目业主应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  — 市建设与管理局】应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综合项目安置对!象,、项:目用地及周边—配套等因素审批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按照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并《。。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市国土房》产局按照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将?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列入【全市的土地》供应计划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 】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具】体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预决算《审核牵?头,协调安?置房项目筹融资【工作审批安置房资】金用款申请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对项目】各项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监管等 》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本市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代建】代建单位的》资质等级应与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按本市项】目代建管理有关【规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 代建费按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计取?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力求!节能省地适》合安置   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0-】60平方米;二房】一厅70-80【平方米;《。三房:。一厅85-90【平,方米:; ?。  (二)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5-65!平方米;二房一【厅75-85—平方:米;三房一》。厅90-100平】方,米 :   ?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可】在上述户型》。的,基础上适当》增,加100《-15?0平方米的户—型安置房使用单位】对安:置房的户型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申,报安置房《需求:计划:时向市住宅办提【出 第十八条 全!市安置房项目的配套!设施、装饰装—修应执行《统一的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标准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制定《   全市安【置房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负责审查【确保建?设标准的《规范、统一 —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对项目的建【设,标准、设计方—案、设备配置—标准和招标采购【方,案等进行《审定对涉及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等重大?变更进行确》认对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约定范围内就【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向项目业—主负责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项目建设—资金通过项目业主授!权代建单位融资【、售房?款回笼、财》政拨款等方式筹集安!置,房的建设费用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拆迁【办负责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工作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负【。责安置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 安置房《配,售价:格,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住宅办应建立【全市:统一:的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并与有关管理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   ?安置房楼《盘信息应包括—安置:房的具体地点、房号!、户型、户型平【面图、面《积、现房《或期房以《及房屋安《置基本情况 — ,  各安置房项【目业主应《在取得安置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15日内按【要求在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上建立楼!盘表 ?   市拆迁办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审核确认后—15日?内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拆迁安置《房按以下程序配售 !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市拆迁办申请安置!房指标?市拆迁办《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审核兼顾【就近安置《原则出具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应包【括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   初步】调查摸底可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具体》实施   (【二)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及拆迁项目】相关材料向市住【宅办办理购买安置】。房手:续 :   ?(三)市《。住宅办根据安—置房供需《计划、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有关—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确定配售的安置!房项目、《房号等与安置—房使:用,单位签订安置—房销售协《议 ?  (四)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销售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拆迁办!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5个月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拆【。迁办审核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市住宅办—。核销房源《房源经核销》后市住?宅办予?以开具安置房专【用票据办理交房手】续 ? , (六)核》销后剩余的房源由市!住宅办收回》退还购房款本金 】。   (《七)拆迁《项,目,需,要增加安置房源【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 第二十六》条 :各区负?责,组织:实施的拆迁安置【房项:目房源由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具体?实施配售管理—工作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申报?安置房?使用计划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初审》提出配售方案—分别报市住宅办、】市拆迁办 —  :(二)市住宅—办审核同意》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向安置房使用单!位配售、核》销安置房具体程序】由各:区参照?本规定制定 —   (三)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核销房源市拆】迁,办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  :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安置房使—用情况?。报市住宅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全市】安置房必须使用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安置:房,专用票据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提交安置《房专:用,票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安【置房监督检查制度】成立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跟踪、检查安置房!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并!每半年一《。次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安置房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挪用、!擅自销售安置房的应!依法将违《法所得全额收缴【财政 ? ,第三十一条 市【住宅办与市财政局】建立安置房共—管帐户实行共管【专,户管理资金按—规定:专项用?。于,经批:准的安置房项目 !  各区财政、【安置房管理部门也应!建立安置《房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安置房资】金 第《三十二条 》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做好《安置房项目建—设、:配售、安《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建立!完整的安《置,房项目档案 【第三十三条 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 则: 第三十》四条 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的配售—。。程序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侨办、【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定 :   安置》房项目配套》公建:(含营业性》和非营业性配套公建!)的建设、配售、】管理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