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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厦府办〔2!007〕2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配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侨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各区建设局!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安置房的建—设并协助市住—宅办做好本》。区,安置房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用》于拆迁城市》。住宅的安置房由【市住宅办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设计划 —第七条 各》区政:府,及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市?侨办、?市危改办《等相关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 ! 第:八,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等部门!对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申报的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并综合全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投融资【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城?市规划等因素编制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 》  停?止审批企业利用乡】镇,企业用地、工业用】。地建设安置房的申】请 ?第十条 安置—房项:目立项前项》目业主应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 ?   市建》设与管理局应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综合】项目安置对象—、项目?用地及周边配套等因!素审批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按照—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并《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 第:十二条 市国土房产!局按照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将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列入全市】的土地供应计划【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具体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预决算审核】牵头协调安》置房项目筹融—资工作?审批安置房资金用款!申请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对项】目各项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监管—等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本市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代建代建单位的资质!等级应与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按!本市项目《代建管理有关规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   代建费按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计】取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力求节能省》地,适合安置  【 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0-60平方】米,;二房一厅》70-80平方【米;:。三房一厅85-9】0平方?米;  》 (二)《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5-65平【方米:;二房一《厅75-《85平方《。米,;三房一厅》90-1《00:平方米? :  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可在上述—户型的基础》。上适:当增加100-1】50平方米的户【型安置房使》用单:位对安?置房的户型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申报安置房!需求计划时向市【住宅办提出 【第十八?条, 全市安置房项目】的配套设施、装饰装!修应:执行统一《的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标准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制定   【全市安?。置房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负责《审查确?。保,建设标准的规范【、统一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对!项目的建设标—准,、设计方案、设备配!。置标准和招标采【购,方,案等进行《审定对涉及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等?重,大变更进《行确认对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约定范围—内就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向项目】业主负责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项目】建设资金《通过项目《业主授权代建—单位融资、售房款】回笼、财政拨款【等方式筹《集安置房的建设费用!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拆迁办》负责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工作!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负责安置!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安置房配售!价格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住宅【办应:建,立全市统一的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并与有关管理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   安置房楼盘】信息:应包括?安置房?的具体地点、房号】、,户型:、户型平面图、面】积、:现房或期房以及房屋!安置基?本情况  — 各安置房项目【业主应在取得安【置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15日内按】要求在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上建立楼盘表 【。。。   市拆迁办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审,核确认后15—日内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拆?迁安置房按以下程】序配售 》。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市】拆迁办申《请安置房指标—市拆迁办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审核兼顾就近安置】原则出具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应?包括:。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 【   初步调—查摸:底可: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具体实施 【   ?(二)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及拆迁】。项目相关《材料向市住宅办【办理:购买安置房手续 】   (三)市住宅!办根据安《。置房供需计划—、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有关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确定配售的安置房】项目、房号等—与安置?房使用单位签—订安置房销售协议 !   (四)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销!售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拆迁办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5】个月: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拆迁办审核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市住宅办》核销房源房源经【核销:后市住宅办予—。以,开具安置房专用票据!办理交房手续 【   ?(六:)核销后剩余—的房源由市住宅【办收回退还购房【款本金?   (七)拆】迁项:目需要增加安—。置房源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 第二十六条 【各区负责组》。织实施的拆迁安置房!项目房源由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具体实施配售管】。理工作  —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申报安置房》使,用计划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初:审提出?配售方案《分别报市住宅—办、市拆迁》办  《 ,(,二)市住宅办审核】同意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向安置房使用!单位配售《。、核销安置房—具体:程序由各区参照【本规定制定 —   (三)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核》销房源市拆迁办【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 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安—置房使用《情况报市住宅—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全市安置房!必须使用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安置【房专用票据 —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提交安?置房专用票据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安置房—监督检?。查制度成立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跟【踪、检查安置房【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并每半年一次—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安置房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 ?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挪用、擅自销售安】置房的应依法将【违法所得全额收缴财!政 第《。三十一条 市住【宅办与市财政局【建立安?置房共管帐户—实行共?管,专户:管理资?。金,按,规定:专项:用于经批准的安置房!项,目   》各区财政、》安置房管《理部门也应建立【安置房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安置房—资,金 第三十二条】 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做好安置房项!目建设、配售、安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建立完整的安】置房项目档案 】第三十三条 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的配售程序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侨办、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定 】  : 安置?房项目配《套公:建(含?营业性?和非:营业性配套公建【。)的建设《、配售、管理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07年12月3【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