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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07〕2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 ,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配!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 :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 第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侨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各】区,。建设局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安置【房的:建设并协《助市住宅办做好本】区安置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用于拆迁城市住宅的!安置房由市》。住宅办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设计划 第七条】 各区政府》及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市侨办、市危】改办等?相关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 ?第,八,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等部门对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申报【的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并综合全《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投融资】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城市规划等因素编制!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   停止审!批企业利用乡镇企业!用地、工《业用地建设》安置房的申》请 第《十条: 安置房项目—立项前项《目业主应《。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  【 市建设与管理局】应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综合项目安置】对,象、项目用地及【周边配套《等因素审批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按照—。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并》。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市国—土房产?局按照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将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列入—全市:的土地供《应计划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具体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预决算审!核,牵头协调安置—房项目筹融资工【作,审批安置房》资金用款申》请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对项目【各项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监】管,。等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本,市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代建代建】单位的资质等级应】与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按本市?项目代建管理—有,关规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代建—费按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计取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力求:节能省地适》合安置 《。   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0-60平方—米,;二房一厅》70-80平方【米;三?房一厅85-—9,0平方米; 【  (二)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5-65平—方米;二房一厅75!-8:5平方米;三—房一厅90-—100平方米  ! 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可在上述户型的基】础上适当增加—。100-150【平方米的户型安置】房使用单位对—安,置房的户《型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申报》安置房需求计划时向!市住宅?办,提出 第十八条】 全市?安置房项目的配套设!施、装饰装》修应执?行统一的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标准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制定   全市】安置房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负责审查确》保建设?标准的规范、统【一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对项【目的建设标准、设】计方案、设备配【置标准和招》标采购方案等—。进行审定对涉及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等—重大变更进行—确,认对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约《定范围内就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向?项目业主负责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质量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项目建设资—金通过?项目业主授》权代建单位融资、售!房款回笼、财政拨】款等方式筹集安置】房的建?设,费用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拆迁!办负责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工作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负《责,。安置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安置】。房配售价格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住宅—办应建?立,全,市统一?的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并与有【。关管理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安置房!楼盘信息应包括安置!房的:具,体地点、房号—、户型、户》。型,平面图、面积—、现房或《。期房以及房屋安置基!本情况   各】安置房项目业主【应在取?得安置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15日—内按要求在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上建立楼盘表—   市》拆迁办?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审核》确认后15》日内: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拆迁安置房按以!下,程序配售 —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市—拆迁办?申请安?置房指标市拆—迁办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审《。核兼顾就近安置原则!出具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应包括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   初!。步调查摸底》可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具?。体实施   【(二:),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及,。拆迁项目相关—材料:向市住宅办办理购买!安,置房手续  【 (三)市住宅【办根据?安,置房供需《计划:、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有关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确定配售的安【置房项目、房号【等与安置房》使用单位签》订安置房销》售协议   (】四)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销售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拆迁!办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五)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5个月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拆迁办?审核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市住宅办《核销房源房源—经核销后市》住宅办予以开具安】置房专用票据办理】交房手续 —  (六)核销后剩!余的房源由市住宅办!收回退还购》房款:本金  》 (七)拆》迁项目?需要增加安》置房源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负责:组织实施的拆—迁安置房项》目房源?。由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具体实施配【售管理工作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申报安置房》使用计划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初审提出配!售方案分别》报市住宅办、—市拆:迁办:   (二—)市住?宅办审?核同意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向安置房!使用单位《。配,售、核销安》置房具体程序由各区!参照本规定制定【   (三)【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核销房源市拆迁【办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 ,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安置房使用情—况报市住宅办备【案 : 第:二十七?条 全市安置房必须!使用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安?置房专用票据 【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提》交安置房专用票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安置房监【督检查制度》。。成立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跟踪—、检查安置房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并每半年一次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安置!。房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挪用、擅!自销售安置房—的应依法将违法所得!全额:收缴财政 第三】十一条 市住宅【办与市财政局建【立安置房共管帐户】实行共管专》户,管理资金按规—定,专项用于经批准的】安置房项目  】 各区财政、—安置房管《理,部门也应建立安【置,房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安置:房资金? 第三《十二:条 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做好安置》房项目建设、配【售、安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建—立完整的安置房【项目档案《 第三十三条 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 则: 第三十四—。条 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的配【售程序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侨》办、: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定  — 安置?房,项目配套公建(【含,营业性和非营业性】。配套:。公建)的《建设、?配售、管理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3日印?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