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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07〕2!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配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 :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 ,第,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侨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各区建】设局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安置【房,的建设并协》助市住宅办做好本区!。安置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用于拆】迁城市住《宅的安置房由市住宅!办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设》计划 第七条 】各区政?府及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市侨办!。、市危改《办等相关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 ! 第:。八,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等部门对》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申报的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并综合—全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投融资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城市规划等因素编】制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 》  停?止审批企业利—用,乡,镇企业用《地、工业《用地:建设安?置房的申请 — 第十条 》安置房项目》立项:前项目业主应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   市建设】与管理局应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综合:项,目安置对《象、项目用地—及周边?配套等因素审批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按照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并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市国土房产!局按照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将—。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列入全市》的土地供应》计划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具体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预决算审》核牵头协调安置房】项目筹融资工—作审:批安置?房资金用款》。申请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对项目各项!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监管【等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本市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代建代建》单位的资质等级应】与,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按,本市项目《代建管理有关规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 代建费按》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计取: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力求节能《。省地适合安置— :  :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   (一)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0-60】平方米;《二房一厅《70-80平方【米;三房一厅85】-90平方》米;   (二】)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5-65平》方米;二房一—厅75-85—。平方米;三房一【。厅9:0-100》平方米  — 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可在上述户型【的基础上适当—增加10《0-:150平方米—的户型安置》房使用单位对安置房!的户型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申报安】置房:需求:计划时向市住宅办】提出 第十—八条 全市安置房项!目,的配套设施、装饰装!修应执行统一的【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标!。准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制定》   全市安置房!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负【责审查确保建设标】。准的规范《、统一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对项目的建!设,标准、设计方案、设!备,。配置标?准和招标采购—方案:等进行审定对—涉及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等重大变更】进行确认对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约?定,范,围内就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向项?目业主?负责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质量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项目建设资金—通过项目业》。。主授权代建单位融资!、售房款回笼—、财政拨《款等方?式筹集安置房的建】设费用?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拆迁办负责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工作《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负责安置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 安置房配售价格】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住宅:办应建?立全:市统一的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并与有关管理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安置房楼盘》信息应?包括安置《房的具体地点、【房,号、户型《、,户型平?面图:、面积、现房或【期房以及《房屋安置基本情况 !  : 各安置房》项目业主应》在取得安置》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15日内》按要求在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上建立楼盘表】   市拆迁【办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审核确认!后,1,5日内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拆《迁安置?房,按以下程序配售 】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市拆迁办!申请安置房指—标市拆迁办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审核兼顾就!近安置?。原则出具《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应包括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   初步调查!摸底可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具】体实施  — (:二)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及拆!。迁,项目相关材料向市】住宅办办《理购买安《置房手续《   (三)市】住宅办根据安置房】供需:计划、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有关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确定配—售的:安置房项《目、房号等与—安置房使《用单位签订安置房销!售协议  — ,(四)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销:售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拆迁办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五)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5个?月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拆迁办审】核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市住宅办核销房源!。房源经核《销后市住宅办予【以开具安置》房,专用票据《办理交房手续—   (六)【核销后剩余的房源】由市住?宅办收回退》。还购:房款本金《。  ? (七)拆迁项目】需要增?加,。安置房源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 第二?十六条? ,各区负责组织—实施的?拆迁安置房项—目房源由《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具体实施配售】管理:。工作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申,报安置房使用计【划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初【审提出配售方案【分别:。报市住宅办、市【拆迁办 《   (二)市住宅!办审核同意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向:安置房使《用单位?配售、?。核销安置《房具体?程序由各区》。。参照本?规定制定   (!。三)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核销房源市》拆迁办?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安,置房使用《情况报市住宅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全市安置房必—须使用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安—置房专用票据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提交安《置房专用票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安置房监督检查制】度成:立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跟踪、检查】安置房?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并!每半年一《次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安置房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挪用、擅自销!售,安,置房的应依法将违法!所得全额《收缴财政 第三】十,一条 市《住宅办与《市财政局建立安置房!共管帐户《实行共管专》户管理资金按规【定专项?用于经批准的—。安置房项目 — ,  各区财政、安】置房管理部门也应建!立安置房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安置房资》金 第三》十二条 《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做》。好安置房《项目:建设、?配售:、安: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建立完整!的安置房项目档【案 第三》十三条 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的?配售程序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侨《。办、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定 !   安《置房项目配套公【建(:含营业性和非营【业性配套公建)的】建,设,、配售、管理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0?7年12月3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