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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厦府办〔20—07〕266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配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侨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各区—建设局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安?置房的建设并协助】市住:宅办:。做好本区安置—房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用!于拆迁城市住宅【的安:置房:由市住宅办》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设计划 第七!条 :各区政府及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市侨—办、市危改办—等相关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 第八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等—部门对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申报!的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并【综合:全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投融》资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城》市规划等《因素编?制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  》 停止审批企业利用!乡,镇企业用《地、工业用地—建设安置《。房的申请 第十条! 安置房《项目立项《前项目业主应—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 —  市建设与管理局!应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综合》项,目安置对象》、项目?用地及周边》配,套等:因素审批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按照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并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市国土房产局—按照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将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列入全市》的土地供应计划【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具体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预决算审核牵!头协调安置房项目筹!融资工作审批安置】。。。房资金?用款申请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对项目各】项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监管等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本市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代】建代建单位的资【质等级应与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按本】市项目代《建管理有关规—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代建—费按: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计取【。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力:求节能省地适—合安置 《   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  (?一)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0-60平方米;!二房一厅70-【80平?。方,米;三房一厅8【5-90平方米; !。   (二)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5?-,65平方米;二房一!厅75-85平方】米;:三房一?厅90-100平方!米 :   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可在】上述:户型的基础》上适当增加100-!1,。50平方米的户型安!置,房使用单《位,对安置房的户—。型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申报安置房需】求计划时《向市住?宅办提出 —第十:。八条 全市安置房项!目的配套设》施、装饰装修应【执行统一《。的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标准》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制定   !。全市安置房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负责审查确保】。建设标准的规范【、统一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对项目的建设标】准、设计《方案、设备配—置标准和招标—采购方?案等进行审》定对涉及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等重大变更进行!确认:对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约定范—围,内,就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向项:目业主?负责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质量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项目建设资金通过项!目业主授权代建单位!。融资:、,售房款回笼》、财政拨款等方【式筹集安置房的建设!费用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拆迁办负责【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工作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负责安置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  安置《房配售?价格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住宅办应建立全市】统一的?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并与有关管理!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安置房楼盘信—息应包括安置房的】具体地点、房—号、户型、》。户型平面图、面积】、,现房或期房》以及房?屋,安置:基本情况《   各》安置房?项目业主应在取【得安置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15—日内按要求在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上建》立楼盘表 》   市拆迁—办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审核确认后15日内!。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拆迁安置房按!以下程?序配售 《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市拆迁办】申,请安置房指标—市拆迁办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审:。核兼顾就近》安置:原,则出具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应包括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 》  初步调》。查,摸底可?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具体!实施 《  (?二):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及拆】迁项目相《关材料?向市住宅《办办理购买》安置房手续  】 ,(三)市住宅办【。。。根,据,安,置房供需计划—、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有?关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确定配售【的安置房项目、房】号等与安置房—。使用:单位签订安置房销】售协:议   (四)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销售—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拆迁办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五)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5个?月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拆《迁办审核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市住宅办核销房【源房源经核销后市住!宅,办予以开具》安置:房专用票据办理交】房手续   (】六,)核销?。后剩余的房》源由市?住宅办收回退还购房!款本金 《。 ,  (?七)拆?迁项目需《要增加安置房—源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负责组!。织实施的《拆迁安置《房项目房源》由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具体实】施配售管理工作 】  :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申—报安置房使用计【划,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初【审提出配售方案分】别报市住宅办、【市拆迁办《   (二—)市住宅办审核同】意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向?安置房?使用:单位配售、核销安置!房,具体程序由》各区参照本规定制】定  《 (三?)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核—销房源市拆迁办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 ,  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安置房使用》情况:报,市住宅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全市《安置房必须使用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安置房【专用票据 》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提交安置房专—用,票据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安—置房监督检查制度成!。立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跟踪、检!查安置房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并每—半,年一次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安置房【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挪用!、擅自销售》安置房的《应依:法将违法所得—全额收缴《财政 第三—十一条 市》。住宅办?与市财政《局建:立安置房《共管帐户《实行共管专》户管理资金按—规定专项用于—经批准的安》置房项目   】各,。区财政、安》置房管理部门—也应建立安》置房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安置房—资金 第三十二条! 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做—好安置?房,项目建设、配售【、安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建立》完整的安置房项目】档,案 第三十三条】 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的配售程序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侨【办、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定,   安置房【项目配套公建(含营!业性:和非营业性配套【公,。建,)的建设、配售【、管理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3《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