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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07—〕2:66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配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 》 ,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侨—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各,区建设局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安置【。房,的建设并《协,助市住宅《办,做好本?区安置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用于拆迁城市住!宅的安置房》由市住宅《办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设计划— 第?七,条 各区政府—及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市侨办、市危【改办等相关》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 第八!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等部门对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申报的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并:综合全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投融资《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城》市规划等《。因素编制《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 】   停止审—。批企:业利用乡《镇企业用地》、工业用地建设安】置房的申请 第】十条: 安置房项目立【。项前项目业主应【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   市建设】与管理局应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综合项《目安置对象》。、项目用地及周【边配套等因素审批】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按?照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并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市国—土,房产局?按照: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将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列入:全市的土地》供应:计划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具体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预—决算审核牵头协调】安置房?项目筹融资工—作审批安《置房资金用款申请】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对项目各项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监管》等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本!市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代?建代建单位的—资质等级应与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按本市?项目代建管理有关】。规,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代建费按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计取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力求节—能省:地适合安《置  《 ,。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0》-60平方》米;二?房一厅70-8【0平方米《;三房?一厅8?5-90平方米【。;   (二【。)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5-》65平方米;—二房:一厅7?5-8?5平:。方米;三房一厅9】0-10《0平方米   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可在上述户—型的基础上适—当增:加100-》150?平方:米的户型安置—房使用?单位:对,安置房的户型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申报安置!。房,需求计划时向市住宅!办提:出 第十八条【 全市安《置房项目的配套设】。施、:装饰装修应执行统一!的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标准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制定】 :  全市《安置:房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负责【审查:确保建设《标准的规范、—。统一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对项目的建设标准、!设计方案《、设备配置标—准和招标采购方【案等进行《审定对涉及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等?重大变更进行确认】对,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约定》范围内就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向项目业主!负责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质量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项目建—。设资金通过项目【业,主授权代建单位【融资、售房款回笼、!财政:拨款:等方式筹《集安置房的》建,。设费用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拆迁办负《责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工,作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负责《安,置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 安置?房配售价格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四条— ,市,住,宅办应建立全市统】一的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并与有!。关管:理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 ,安置房楼盘》信息应包《括,。安置房的具体地【点、房号、》户型、户型平—面图、面积、—现房或期《房以及房屋安置基】本情况   【各安置?房项目?业主应在取》得安置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1!。5日内按要求在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上【建立:楼盘表?。  ? 市拆迁办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审核确认后15日!内,。。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拆迁安置房按以!下程序配售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市拆迁办申请安置】房指标市《拆迁办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审核兼顾就近安置原!则出具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应包括】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  ! 初步调查摸底【可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具体实施—   《。(二)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及《拆迁项目相关—。材料向市《住宅办办理购买【。安,置房手续 》  : (三)市住宅办根!据安置房供需计【划、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有关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确定配售的】安置:房项:目,、房号等与》安置房使用单位【签订:安置房销售协议 】   (四)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销售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拆迁办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五)—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5个【月,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拆迁办—。审核: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市住宅办】核销房源房》源经核销后市—住宅办?予以开具安置房专】用票据?办,理交房?手续   (六)!核销后剩余的房【源由市?住宅办收回退还购】房款:本金   (七)!拆迁项目需》要,增加安置房源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 第二十六》条 各区负责—组织实施的拆迁安】置房项目房源—由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具体】实施配售《。管理工作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申报—安置房使用计划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初审提出!配售:方案分别报市住宅】办、市拆迁办 】  (二)市住宅办!审,核,同意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向安—置房使用单位配售、!核销安置房具体程序!由各:。。区参照本规定制定】 :  (三)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核?销,房源市拆迁办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  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安置房使】用情况报市住宅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全市安置房必—须使用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安置房专用》。票据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提交安置【房专用票据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安《置房监督检查制度成!。立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跟踪、《检查安置房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并每半—年一次?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安置房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挪用、擅自【销售安?置房的?应依法?将违法所得全额收缴!财政 第三十一条!。 市住宅办》与市财政《局建立安置房—共管帐户《实,行,共管专?户管理资金》按规定专《项用:于经批准的安置房】项目 《  各区财政、安置!房管理部门也应建】立安置房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安置房资金 第】三十二条 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做好安置房【项目建设、配售、】安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建立完整!的安置房项》目档案?。 第三十三条 】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的配售程序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侨办、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定!   《安置房项目》配套公建(含营业】性和非?营业性配套公建【)的建?设、配售《、管理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0》7,年12月3日印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