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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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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府【办〔2?007〕《2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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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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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配】。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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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侨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各区建设—局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安置房》的建:。。。。设并协助市住宅办】。做好本区安》置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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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用于拆》迁城市住宅的安【置房:由市住?。宅办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设计划》
第七条 —各区:政府及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市侨办、市【危改办等相关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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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等部》门对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申【。报的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并综合全》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投融资—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城市?规划等?因素编制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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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
!停止审批企业利用乡!。镇企业用《地、工?。业用:地建设安置房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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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安置【房项目立项前—。项,目业:主应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
市建—。设与管理《局应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综合项目安置】对象、项目用地及周!边配套?等,因素审批《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按照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并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市国—土房产?局按:照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将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列入》全市的土地》供应计划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具体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预决算【审核牵头协》调安置房项目—筹融资?工作审批安》置房资?金用款申请》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对项目各—项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监管等
第三章】 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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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本—。市,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代建代建!单位的资质》等级应与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按本市项【目代建?。管理有关《规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 代建费按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计取《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力求节能【省地适合安置
】 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 (:。一)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0-60平方】米;二房一》厅70-《80平方米》。;三房?一厅8?5-9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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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5-65平方米;二!房,一厅7?5-85平》方,米;三房一厅—90:-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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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可在—上述户型的基础上适!当增加10》0-150平—方米的?。户,。型安置房使用—单位对安《置房的户《型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申报】安,置房需?求计划时向市住宅】办提出
第十八】条 全市《安置房项目的配套】。设,施、:装饰:装修应执行统—。一的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标准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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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安置房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负责审查《。确保:建设标?准的规范、》统一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对项目》的建设?标准:、,设计:方案、设备配置【标准和招标采购【方案等进行审定对涉!及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等重大变更进—行确认对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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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约定范》围内:。就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向项目业!主负责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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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项《目建设资金通过项】目业主?授权代?建单位融资、售房款!。回笼、?财政拨?款等方?式筹集?安置房的《建,设费用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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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拆迁办】负责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工作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负责安!置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安—置房配售价格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住宅办应】建立全市《统一的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并与有关管理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安置房?楼盘信息应包—括安置房的》具体地点、房号【。、户型、户型—平,。面图、面积、现【房或期房《以,及房屋安《置基本情《况
》各安置房项目—业,主应在?取得安?置,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15日】。内按要求在》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上建立》楼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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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拆迁办—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审核确】认后15日内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拆迁安—置房:按以下程序配售【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市,拆迁办申请安置【。房指标市拆》迁办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审核兼顾就近安置!原则出具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应包括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
! 初步《调查:摸底可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具体实施
》
?(二:。)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及《。拆迁项目相》关材料向《市住宅办办理—购买安置房手—续
(—三):市住宅办根》据安:置房供需计划、【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有关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确!。定配售的安置房项】。目、房号等与安置】。房使:用单位签订安—置房:销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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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销售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拆迁办【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5【个月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拆迁办审核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市住宅办核》销房源房源》经,核,销后市住宅办予以】开具安置《房专用票据办理【交房手续
】(六)?核,销后剩余的房源由市!住宅办收回退—还购房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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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拆迁】。项目需要增加安置房!。源,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负责组织实》。施的:拆迁安置房项目房】源,由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具体实施】配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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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申—报安置房使用计划】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初审?提出配售方》案分:别,报市:住宅办、市》拆迁办
【(二)市住宅办【审核同意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向!安置房?使用单位配售—、核销安置房—。具体程序由》各,区参照本规》定制定
》 (三)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核销房源市】拆迁:办,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安置房使用情【况,报市住宅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全市安置】房必须使用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安置房专!。用票据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提交安置房专用票!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安置房监督】检查制度成》立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跟踪、检查安置房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并】每半年一次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安置房》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挪用、擅自销】售安置?房的应依法》将违:法所得全额收缴财】。政
第三十一条 !市住宅办与市财政】局建立安置房共【管帐户实行共管专户!管理资金按规定【。专项:。用于经批《准的:安置: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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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安置房管理部门【。。也,应,。建立安置房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安】。置,房资金
》第三十二条 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做好安置房项目【建设、配售、安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建立完》整的安置房》项目档案
—第三十三条 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的配售》程序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侨办、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定:
? 安置房项》目配套公建(—含营:业性和非营业性【配套公建)的建【设、配售、管理【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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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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