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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厦?府办〔20》07〕?2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配: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侨?。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各区?建设:局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安置房!的建设并协》助,市住宅办做》好本区安置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用于?拆迁城市《住宅的?安置房由市住宅办】。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设计—划 第七条 各】区政府及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市侨办、市【。危改办等《相关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 第八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等部》门对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申报【的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并综合全—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投】融,资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城《市规划等因》素编制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   停!止审:批企业利用乡镇【。企,。业用:地、工业《用地建设安置房的】申请 ? 第十条 安置房】项目立项《前项:目,业主应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   市建设】与管理局应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综合项目安【置,对象:、项目用《地及周边配套—等因素审《批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按:。照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并—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 第十二条 市国土!房产局按《照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将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列入:全市的土地供—。应计划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具体: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预决算审【核,牵头协调安置房项】目筹融资工作审【批安置房资金—用款申?请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对项目各】项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监管等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本市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代!建代建单位的资质等!级应与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 【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按本市!项目代建管理有关】规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 代建?费按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计》取 :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力求节能省—地适合安置 —   ?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   (一)—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0-:60平方米;二【房一厅70-80】平方米;三房一【厅85-90—平方米;  【 (二)《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5-65平方米;!二房一厅《75-8《5,平方米;三房一【厅90-《1,0,0平方米 —  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可在:上述:户型的?基础上适当》增加:100-1》50平方米的户型】安置房使用》单位对安置房的【户型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申报安置】房需求计划》时向市住宅》办提出 第十八】条, 全市安置房项目】的配套设《施、装饰《装修应执行》统一的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标准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制定 】。 ,  全市安》置房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负》责审查确保建—设标准的《规范、统一 —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对:项目的建设标准、设!计方案、设》备配置标准和招标】采购:方案等进行审定对】涉及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等重大变》。更进:行确:认对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约定范围内就!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向项【目业:主负责?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项目建设资金】通过项?目业:主授权代《建单位融资、售房】款回笼、财政拨【款,等方式筹集安置房的!建设费用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第》四章: 配售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市拆迁办负责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工!作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负责!安置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安置房配售!价格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住宅办应建!立全市?。统一的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并与有关!管理: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安置—房楼盘信息应—。包括安置房的具体地!点、房号、户型【。、户型平面图、面】积、现房或期房以】及房屋安置基—本情况 》 , 各安置房项目业】主应在取得》。安置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1—5日内按要求在【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上建》立楼盘表   】市拆迁办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审核确认后1!5日内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拆:迁安置房按以下【程序配售 —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市拆迁?办申请安《置房指标《。市拆迁?办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审核兼顾就近—安置原则出》具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应包括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 :  初步调》查摸底可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具体实施  【 (二)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及拆迁项目》相关材料《向市住宅办办理【购买安置房手—。续  《 (三)市》住宅办?根据安置房供需【。计划、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有关《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确定配—售的安置房项—目、房号等》与安置房使》用单位签订安置房销!售,协议   (四)!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销售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拆迁—办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五)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5个月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拆迁办审核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市住宅》。办核销房源房—。源经核销后市住宅】办,予以开具安置房专用!票据办理交》房手续   (】六)核销后剩余【的房源由《市住宅办收》回退还购房款本金 !   (七)—。拆迁项目需要增加安!。置房源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负责—。。组织实施的》拆迁安置房项—目房源由《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具体【实施:配售管理工作 【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申报安置房使用!计划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初审提出!配售方?案分别报市》住,宅办、市拆迁办【   (二)市】住宅办?审核同?。意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向安置【。。房,使用单位《。配售、核《销安置房具》。体程序?由各区参《照本规定制》定   (—。三)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核!。销房:源市拆迁办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安置房使用情况【报市住宅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全市安》置房:必须使?用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安置房专用—票据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提交!安置房专《用,票,。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安置房】。监,。督检查制《度,成立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跟踪、检查》安置房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并,。。。每半年一《次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安置房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挪,用、擅?自销售安置》房的应依法将违法所!得全额收缴》财政 《第三十一条 市【住宅办与《市财:政局建?立安置?房,。共管帐户实》行共管专户管理【资金按?规定专项用》于经批准的安置房】项目   各【区财政、安置房管理!部门也应建立—安置房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安—置房:资,金 第三十二条】。。 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做好《安置:房项目建设、—配售、安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建!立完整的安置—。房项目档《案, 第?三,十三条 《。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的配售程序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侨办、?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定  【 安置房《项目配套《公建:(含营业性》和非营业性配套公】建,)的建设、配售、】管理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3日印《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