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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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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府办〔—。20:07〕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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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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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配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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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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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侨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各—区建:设,局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安!置房的建设并—协助市住宅办—做好本区安置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用于拆迁城市住【宅的安?置房由市住宅—。。办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设】计划
第七条 各!区政府及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市侨办》、市危改办等相【关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
第【八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等,部门:对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申报的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并综《合全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投—融资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城市规划等因!素编制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
停止审批!。企,业利用乡镇企业用地!、工:业用地建设安置房】的申请
第—十条 安置房项目立!项前项目业主应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
? ,。 市建设与管理【。局应: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综—合项:目安置对象》、项目用地及—周边配套等因素审批!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按照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并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市国土】。房产局按照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将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列入全市的土地供应!计,划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具体?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预决算审【核牵头协调安—置房项目筹》融,资工:作审批?安置房资金》用款申请《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对项目各《项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监管等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本市: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代建】代建单位的》资质等级应与—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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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按本市项目代建】。管理有关《规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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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建费按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计取《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力求节!能省地适合安—置
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 (?一)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0-60平方米;二!。房一厅70-80】平方米;三房一厅】85-90平方【米;
》 (二)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5-65平》方米;二房一厅【。75-8《5平方米;三—房一:厅90?-1:0,0平方米
— , 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可在上述户型的基】础上适当增加—100-1》5,0平方?米的户型安置—房使用单位》对安置房的户—。型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申报安置房需!。求计:。划时向市住》宅办提出
第十八!条 全市安置—房项目?的配套设《施、:装饰装修应》执行统?一的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标准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制定
全市!安置房?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负责审查确!保建:设标准的规范、统一!。。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对项目的】建设标准、设计方案!。。。、设备?配置标?准和:招标采购方案等进行!审,。定对:涉及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等—重大:变更进?行确认?对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约定范《围内就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向项目业【主负:责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质》量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项目建设资金通【过项:。目业主授权代建单位!融,资、售房款回笼【。、财政拨款》。等方式?筹集安?置房的建《设费用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拆迁办负责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工!作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负责安置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安置!房配售价格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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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住宅办应建立—全,市统一的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并与有关管理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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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楼:。盘信息应包括安置房!的具体地点、房号、!户型、户型平面【图、面积、现房或】期房以及房屋安置】。基本情况《
各安置【房项目业主应在【取得安置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1—5,日内按要求在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上建立?楼盘表
》 市拆迁办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审核确认后【15日?内,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拆迁安《置房按以下程序配】售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市拆迁办—申请安置《房指标市《拆迁办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审核兼顾就!近安置原《则出具?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应包括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
《。 初:。步调查摸底》可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具体实施【
(》二)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及】拆迁项目《相关材料向》市住宅办办理购【买安置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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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住宅办—根据安置《房供需计《划、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有关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确!定配:售的安置房项—目、:。房,号等与安置房使【用单位签《订安置房《销售协议
(!四)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销售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拆迁办】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五,)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5个月】。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拆迁办审核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市住宅办】核销房源房源—经核销后市住宅【办予以开具安置房】专用票?据办理交房手续【
《(六)?核销后剩余的房源由!。。市,住宅办收回退还购】房款本金
】(,七)拆迁《项目需要增》加安置房源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负责组织】实施的拆迁》安置房?项,目房源由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具,体实施配售管—。理工作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申《。。。报安:置房使用计》划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初审提出配售!方案:。分别:报,。市,住宅办、市拆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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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住宅办审核同意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向安】置房使用单位—配售、核销安置房具!体程序?。由各区参照本规定制!定
(三)】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核销房【源市拆迁办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安置房使用情况报】市住宅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全市】安置房必须》使用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安,置房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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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提交?安置:房,专用票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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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立安置房监督检查】。。制度成立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跟踪、检查!安置房?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并每半年一次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安置房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挪用《、擅自销售安—置房的应依》法将违法所》。得全额收缴财政
!。第三:十一条 市》住宅办与市财政局】建立安置房共管帐】户实:。行共管专《户管:理资金按规定专项】。用于经批准的—。安置房项目
!各区财政、安置【房管理部《。门也:应建:立安置房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安置《房资金
第三十二!条 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做好安—置房项目建设—。、配售、安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建立完整的》。安置:房项目档案》
第三十》三条 ?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的配售》程序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侨办?、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定
》 安置房项目—配套公建(含营【业性和非《营业:。性配套公建)的【建设、配售、管理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2007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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