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厦府【办,〔2:0,。07〕266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配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  !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 第:四条 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侨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各,区建设局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安置房的建设并协助!市住宅办做好本区】安置:。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用于拆迁》。城市住宅《的,。。安,置房由?市住宅办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设?计划: 第七条 各区】政府及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市侨办—、市危改办》等相关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 第八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等部门对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申—报的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并综合】全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投:融资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城》市规划等因素编制】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  ! 停止审批企—业利用乡镇企—业用地、工业用地建!设安置房《的申请 第十条】 安置房项》目立:项前项?目,业主:应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 !。  市建设》与管理局应》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综【合项目?安置对象、项—目用地?及,周,边,配套:等因素审批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按】照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并—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市国土房产!局,按照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将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列【入全:市的:土地供应计划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具体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预决《算审核牵头》协,调,安,置房项?。目筹融资工作—审批安置房资金【用款:申请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对项目各项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监管等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本市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代—建,代建单位的资—质等级应与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按本?市项目代建管理【有关:规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  代建费按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计:取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力求!节能省地适》合安置   【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0-60平方米【;二房一厅70【-80平方》米;三房一》厅85-90平方米!;   (二)】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5-65平—方米;二房一—厅,75-?85平方米;—三房一厅90-【1,。00平?方米: ,   ?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可在上述!户型的基础》上适当增《加100《-150平方米的户!。型安:置房使用单位对【安置房的户型—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申报安置!房需求计《划时:向市住宅办》提出 第十—八条 全《。市安置房项目—的配套设施、装饰】装修应执行》统一的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标准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制定 》  全市安置—房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负!责审查确保建设【标,准的规范、统—一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对项目的建设标准】、设计方案、设备配!置,标准和招标采购方】。案等进行审定对涉】及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等重大变更—进行确?认对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约定范!围内就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向》项目:业主负责《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项目建设!资金通过项》目业主授权代建单位!。融资、售《房款回笼、财—政拨款等方式—筹集安置《房的建设费用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 第:四章 配售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市拆!迁办负责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工作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负责安置【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安置房配售价格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住宅办!应建立全市统一的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并【与有关管理》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安置房楼!盘,信息应包《括安置房的具—体地点、房号、【户型、户型平—面,。图、面积《、现:房或期房以及房屋安!置基本情况  】 各安置房项目业】主应:在取得安置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15日内按要【求,。在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上建立】楼,盘表:   市拆迁【办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审》核确认后15日内】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拆:。迁安:。置房按以下程序【配售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市拆迁?办,申请安?。置房指标市》拆迁办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审核】兼顾就近安置原则出!具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应包括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   初步】调查摸底《可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具体实?施   (—二,)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及拆迁项【目相关材料向市住】宅办办理购买安置房!手续   (【。三)市?。住宅办?根据安置《。房供需计划》、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有关》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确定配售!的安置房项》目、房号等》与安置房使用单【位签订?安置房销《售协议 》  :(四)?。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销售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拆迁【办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5个:月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拆迁—办审核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市!住宅办核销房—源房源经核》销后市住《宅办:予以:开具安置房专用【票据办?。。理,交房手续 —  (?六,)核销后剩余的房】源由市住宅办收回退!还购房款本金 】  (七《)拆迁项目需—要增加安置房源【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负责组织实施!的拆:迁安置房项目房源由!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具体实施配售管!理工:作 :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申】。报安置房使用计【划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初审》提,出配:售方案分别报市【住宅办、市拆迁办】   《(二)市《住,宅办:审核同意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向安置》房使用单位配售、核!销安置?房具体程序由各区】参,。照本规定制定 】  (三)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核—销房源市拆迁办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  : 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安《置房使用《情况报市《住,宅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全—市,安置房必须》使用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安置房专用【票据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提交?安置房?专用票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安置房监【督检查制度成立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跟踪!、检查?安置房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并每:半年一次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安置房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挪【用、擅自销售安置】房的应依法将违法】所得全额收》缴,财政 ? 第三十一条 市住!宅办与市财政局建】立安置房共管—帐户实?行共:管专:户管理资金按—规,定,专项用于经批准【。的安置房项目 】  各区《财政:、安置房管理部【门,也应建?立安置?房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安置房!资金 ? 第:三,十二条 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做好安置房项目建】设,、配售、安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建《立完整的安置房项目!档案 第三—十,三条 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四条 【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的配售程—序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侨办】。、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定 《  安?置房项目《配套公建(含—营业性和非》营业性?配套公?。建)的建设、配【售、:管理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3日印—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