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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厦府【办,〔2007》〕266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配》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  —。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侨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各区建设】局,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安》置,房的:建设并协助》市住宅办做好本区】安置房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用于拆!迁城:。。市住宅?的安:置房由?市住宅办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设计划 【 第七条 》各区政府及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市侨办?、,市危:改办等相关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 【 第八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等!部门对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申,报的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并】。综,合全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投融资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城市规划【等因素编制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九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   停止!审批企业利用乡【镇企业用《地、工?业用地建《设安置房的》申请: , 第十条《 安置房项目立项前!项目业主应》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 ?  市建设与—管理局应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综合项目安】置对象、项目用【地及周边配套等因】素审批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按照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并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市国土?房,。产局按照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将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列入全市》的土地供应计划【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具体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预决算审》核牵:头协调安置房项目筹!融资工作审批安【置房资金用款申请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对项目《各,项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监管:等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本市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代—建,。代建单位的资—质等级应与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 【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按本市项目代建管!理有关规《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代建费按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计取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力求节能省地【。适合安置  【 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  (一《)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0-60平—方,米,;二房一厅》7,0-80平方—米;:。三房一厅85-【90平方米;  !。 (二)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5-》65平方米;二【房一厅75-8【5,平方米?;三房一《厅9:。0-10《0,平方米   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可在上述户!型的基础上适—。当增加1《00-150平方】米的户型安》置房使用单位—对安置房的户型【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申报安置房需求计】划时:向市住宅办提—出 第十八—条 全市《安置房项目》的配套?。设施:。、,装饰装修应执行统一!的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标准—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制定  ! 全市?安置:房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负责—审查确保建》设标准的规范、统一!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对项目的建!设标准、设计—方案、设备配置标】准和招标采》购方案等进》行审定对涉及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等重大—变更进?行确认对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约定范围内】就,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向项目业《主负责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项:目建设资金通—过项目业主授权代】建,单位融?资、售房款回笼、财!政拨款等《方,式筹集安置房—的,建,设费用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拆迁办【负责: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工作—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负,责安置?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   安置房配【售价格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住宅办应建—立全市统一的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并《与有关管理》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安,置房楼盘信息—应包括?安置房的具体地点】、房号、《户型、?户型:平面图、《面积、现房或期房以!及房屋安置基—本,情况   —各安置房《项目业主应在取得安!置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15日内【按要求?在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上】建立楼盘表 —   市拆迁—办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审核确认后1】5日内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拆迁安置房【按以下程序配售 】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市拆迁办申请!安置房指《标市拆迁办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审核兼—顾就近安置原则【出,具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应包括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 《  初步调查摸底】可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具体实施【 ,。   ?(二)?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及拆迁项目【。相关材料向市住宅办!。办,理购买?。安置房?手续   (三)!。市住:宅办根据安置房供】需计划、《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有关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确定:。配售的?安置房项目、房号等!与安置房使》。用单位签订安置【房销售协议 【  :(四:)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销售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拆迁办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五)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5个?月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拆迁办审核》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市《住宅:。办,核销房?源房源经核销后市】住,宅,办予:以开具安置房专用票!据办:理交房手续 【  (六)核销后剩!余的房源由市—住宅办收回》退还购房款本金 !  (七《。)拆迁项目需—要增加安置》。房源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 第二十六条 【各区负责组》织实施的拆迁安置房!项目房源由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具体实施配》售管理工作》  ?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申报—安置:房使用计划》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初审—提出配售方案分别报!市住宅?办,、市拆迁《办   》(二)市住》宅办审核《。同,意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向安置【房使用单位配售、核!销安置?房具体程《序由各区参照本【规定制?定   (—三)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核】。销房源市拆迁—办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   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安,。置房使用情况报【市住宅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全市安置房必】须使用?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安置房专用票据【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提,交安置?房专用票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安置房!监督检查制度成立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跟踪、检查》安,置房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并每半年一次—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安置房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挪,用、擅自销》售安置房《的应依?法将违法所得—全额收缴财政 第!三十一条 市住宅】办与市财《政局建?立安置房《共,管帐户实《行共管专户》管理资?金按规?定专:项用于经批准—。的安置房项》目,  ? 各区财政》、安:。置房管理部门也【应建:立安置房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安置—房资金 》第三十二条 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做好安置房项目建设!、配售、《安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建立完整的【安,置房项目档案 【 第三十三条 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四条 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的配】售程:序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侨】办、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定 《。。   安置》房项目配《套公建?(含营?业性和非营业性配套!公建)的建设、配】售,、管理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3日印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