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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市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建!工〔2007〕52!号 各相关【单位 ?。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签定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应包括检测标的【、检测价格、取样】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等内?容检测合《同应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格式合》同 ?  —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督促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工作并及时—了解检测《。结果 ? 第—五条 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委托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筑材料?“五:强二比”检测—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检测《 ? 第》六条 受《。理该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检,测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合同【报送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备:案, 《 ,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进场检验制【度加:强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报验: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台帐工作并【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及见证送检制【度;:取样员、见》证,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取样员、见】证,员,对,见证取样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预拌》砼的开盘鉴定应按】照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13?-,56:-20?04:)相关规定执—行严禁预拌砼生【。产企业人员代—替施工单位制作、送!检用:于交货检验的试件】 》 第九条 —砼结构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留:置,在,所代:。表的构件位置上进行!同条件养护不得集中!养护 ? 》 第十条《 钢管、扣件—、建筑工地》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 《 , 第十二条 在本】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包括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应—建立完?善质量检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全面推行使用检【测管:理软件实《现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 ? 《 第十三》条 各检测机—构,于2007年6【月15日《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0月1?日前、施工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2月!1,。日前必须采用经【计量部门计量—认可的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及】检测管理软》。件从:事有:关强度试验 !   》  各检《。测机构于2007】年7月1日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1月1日《前、施工企业—试验室?于,200?8年1月1日前必须!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现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 第十四条— 各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应《建立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检》测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以年—度实行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检测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五条 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的—关键部位应统—一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贴密封签《若因仪器《损坏等原《因确需开封处理应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相!关人员在场见证【 ? ? ,第十六条 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在每】天下午5《00前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送当天的检》测报告和原始—检测数据曲》线否:则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将当日—的检测报告登陆信息!管理系统若要对【已出具报告可修改部!分进行更改应严格按!更改报告有关—。程序进行《并,将有关信息一—并发送至网》络数据中心 — , , ,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当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凡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不!能,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的应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以及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该系!统并入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反映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动态 《 《 第十九《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建立完善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内容!、程序、检》测数据联网及更改等!规定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计和报告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情况 !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进行检?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监督抽查 【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不断充?实安装各《种先进检测仪器、】设备加强对结构【实,。。体,。质量及现场使用【的,水泥、钢筋》、,预拌砼?、钢管扣《件、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等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实施监督检测 !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见证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见证》取样人员和检测试验!人员:实行IC卡身—份,认证并实《施视频监控》各检测机构的工【作情况? ? ,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定?期组织比对》试验以?验证:各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公布《评审结?果;并?加强对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使用》情况:和自:动采集联网系统实施!成效的检《查和指导《有效促进本市质量检!测,。技术水平得到持【续改:进和提高 !。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检,测从业?人员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开展】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和检—测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对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并将》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及检测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和检测从业人员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部门表?彰、评优评先、荣】誉称号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的】可持相?关证:。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档案《管,理机构要求记录其良!好行为 】。 第二十》六条 ?。。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中见证员或取样员!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致使送检试样不具备!代表性和真实性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见证员和取样员】分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七条《 检测?工作中对出现抗拉】强度检测《仪器设备夹具或数】据采集器每》天同一台《设,备同:。种样品故障超过两】次的;抗压强度检】测样品未置》于设备压《板中心位《置或:数据采?集器每天《同一台设备同种样】品故障超过两次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项调查取证及监【管并责成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作出书》面说明材料若—属于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及其—工作人员恶意—所为的记入相应【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对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