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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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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建工〔2!。00:7〕52号
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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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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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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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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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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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签定《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应包》括,检测标的、检测价格!、取样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等内【容检测合同》。应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格式合—。同
—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督促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工作并!及时了解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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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委【托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筑材料《“五:强二:比”检测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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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受理该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检测: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合同】报送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备案【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进场检】验制度加《强,。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报验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台帐《工作并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及》见证送检《制度;取样员、【见证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取样?员、见证员对—见证取样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 :
第八条【 ,预拌砼的开盘鉴【定,应按:照,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13-5【6-2?004)相》。关规定执行严禁预】拌砼生?产,企业人员代替施工单!位制作、送检用于交!货检:验,的试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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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砼【结构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留》置在:。所,。代表的构件位置上进!行同条件《养护不得集中养【护 : :。
《第十条 钢管—、扣件、建》筑,工地: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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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本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包括?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应建?立完:善,质量检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全!面推行使用检测【。管理软件实现—。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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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检测机构》于2007年6月1!5日: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0月】1日前、施工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2月:1日前必须采用经】计量部?门计量认可的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及检测管理软!件从事有关》强,度试验 —
》 各检测机【构于2?007年7月1【日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1月1—日前:、施工企业试验室于!2008《。年1月?1日前必须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现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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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应】建,立,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检【测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以年度—实行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检【。测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第十五条 !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的关键部位应统一】。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贴密封《签若因仪器损—坏等原因确需—开封处理《应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相关!人,员在场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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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在每【天下午500—前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送当天的检测报告】和原始检测数据曲线!否,则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将当】日的检测报告—。登陆信?。。息管理系统若要【对已出具报告可修】。。改部分进行》。更改应?严格按更改》报告有?关程:序进行并将有—关信息一《并发送至《网络数据中心—。 ?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当—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凡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不能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的应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以及》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该系:统并:入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反映】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动!态 《。
第十九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建】立完:善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内》容,、程序?、检测数据联网【。及更改?等规定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计和报告《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情况 《 ,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进,。行检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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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不,断充实安装》各种先进检测仪器、!设备加强对结构实】体质量及现场—使用的水泥、—。钢筋、预拌砼—、钢管扣《件、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等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实施监督!检测 》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见证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见证:取样人员和检测【试验人员《实行IC卡》身,份认证并《实,施视频监控各检测】机构的?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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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定期组—织比对试验以验证】各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公布评审结—果;:并加强对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使用情况》和自动采集》联网系统实》施,成效的检查》和指导有效促进【本市质?量检测技《术水平得《到持续改进和提【高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检测从业!人员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开展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和检测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对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并将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及【检测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和!检测从业人》员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部?门,表彰、?评优评先、荣誉称】号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的可持!相,关证: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档案管理《。机构要求《记,录其良好行为 【
第二十!六条 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中见《。证员或取样员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致使送检】试,样不具备《代,表,性和真实性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见证员—和取样员分》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七条: 检测工作中对出现!抗拉强度检测—。。仪器设备夹具或【数据采集器每天同一!台设备同种样品故障!超过两次的;抗【压强度?检测样品未置于【设,备压板中心位—置或数据采》集器每天同一台设】备同种?样品:。故障:超,过两次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项调查取!证,及监管并责》成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作出书面说》明材料若《属于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及其【工作人员《恶意所?为的记入相应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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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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