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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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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建【工〔2?007〕《52号
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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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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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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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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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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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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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签定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应《包,括检测标的、检测价!格、取样《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等内容【检测合同应》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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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督促》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工作?并及时了解检测结果!
第【五条 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委》托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筑材?料,“五强二比”检【测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检测 《
第六条 !。受,理该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检测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合!同报送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备案【 ?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进场检?验制度?。加强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报验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台帐:工,作并:。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及!见证送检制度—;取样员、见—证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取样员、见证员!对见证取样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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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预拌砼!的开盘鉴定应按照】。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13-56-—2004)相关【规定执行严禁—预拌砼生产》企业人员代替施工单!位制作、送检用【。于交货检验的试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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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砼:结构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留置在所代表的!构件位置《上,进行同条《件养护?不得集中养护 【 ,
第十条 !钢管、?扣件、建筑工—。地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
》第十一条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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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本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包括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应建立完!善,质量检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全—面推行使用检测管理!软件:实现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 《
》第十三条 各检测】机构于?2007年》6月15日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0月1!日前、施工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2月1日前】必须采?用经计量《。部门计?量认可?。的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及检:测,管理软件从事有【。关强度试验 —
】 各检测机构【于2007年7月】1日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1月1】日前:、施工企业试验【。室于200》8年1?月1日前《必须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现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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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应建—立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检测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以年度实行!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检测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第》。十,五条: 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的关键》部位应统一》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贴密封签!若因仪器损坏等原因!确需:开封处理应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相关:人,员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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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在每【天下午5《00前?。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送当天的检测】报告和?原始检测数据—曲线否则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将】当日的检测》报告登陆信息管【。理系统若《要对已出具报告【可修改部《分进行?更改应?严,格按:更,改报告有关程序进行!并将有关信息一【并发:送至网络数据—中心 《。 ,。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当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凡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不能?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的应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以—及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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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该系统并入!。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反!映,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动!态
】第十:九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建?立完善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内容、程《序,、检测数据联网【及更改等规定—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计和报告【。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进行检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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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不断充实安【装各种?先进检测仪器、设备!加强对结构实体质量!及现场使用的水泥】、钢筋、预》拌,砼、钢管扣》件、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等,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实施监》督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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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见证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见证取—样人员和检测试【验人员实行》IC卡身份认证【并实施视频》监,控各检测《机构的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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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定期组?织比对试验》以验证各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公布评审—结果;并加》。强对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使用情况!和自动采集联网系统!。实施成效的检查和指!导,有效促进本市质【量,检测技术水平得到持!续改:进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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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检测从业人员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开,展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和检—测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对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并》将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及检测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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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和检—测从业?。人员: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部门表《彰、评优评先、荣】誉称号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的可》持相关证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档案管理机构!要,求记录其良》好行为 》
第二十六!条, 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中见证员或取样员!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致使送检试样—。。不具备代《表,性,和真实性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见证员和取》样员分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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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检测工作】中对出?现抗拉强度》检测仪器《设,备夹具或数据采集器!。每天同一台设备同】种样品故《障,超过:两,次的;抗压》强度检测《。样品:。未置于设备压板中心!位置或数据采—。集器每天同一—台设备同种》样品故障超过两次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项调查取证及监!管并责成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作出!书面:说明材料若属于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及其工作【人员恶意所为的【记入相应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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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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