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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建工〔200—7〕5?2号:
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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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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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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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签定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应包括检测标的【、检测价格》、取样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等内:容检测?。。合同应?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格式合同】。
】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督促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工—作并及时了解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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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委托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筑材料“五强二比”!检测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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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受】。理该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检】测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合:同报送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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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进?场检验制度加强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报?验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台帐工【。作并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及见《证送:检制度;取》样员、见证》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取样员》、见证员对见证取样!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预》。拌,砼的开盘《。鉴定应按照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13-56-20】04)相关规定执行!严禁预拌《砼生:产,企业人员《代替施工单》位,制作、送检用于交货!检验的试《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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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砼结【构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留置在所代】表的构件位置上【进行:同条件?养护:不得集中养护—
【第十条 钢管、【扣件:、,建筑工地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
第十】一条: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第!十,二条 在本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包】括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应建立完善质—量检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全面?推,行使:用检:测管理软件》实现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 :
第十】三条 各检测机构】于2:。007年6月1【5日: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0月?1日:前、施?工,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2月1!日前必须采用—。经计量部门》计量认可的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及检测管理【软件从事有关强度】试验 《
? 各检测!机构于?2007年7—月1:日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1,。。月1日前、》施工:企业试验室于2【008年1月1日前!必须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现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第十四条 各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应建立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检《测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以年度实《。行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检测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第十五条】 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的关键部位应统一!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贴—密封签若因仪器损坏!。等原因确需》开封处理《应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相关人员】。在场见证 —
》第,十六条 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在每天下午】50:0前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送当!天的检?测,报告和原始检测数据!曲线否?则,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将当日的检测报【告登陆信息管—理系统若要对已出】具报告可修》改部分进行更—改应严格按更改报】告有关程序进行并】将有关信息一并发送!至网络数据中心 】 :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当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凡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不能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的应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以及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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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该系统并入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反:映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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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建立!。完善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内【容、程序、检测数据!联网及更改等规定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计和报》。告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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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进?行检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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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不断充实!安装各种先进检测】仪器、设备加强对结!构实体质量及—现场使用的水泥、钢!。筋、预拌砼、—钢管扣件、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等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实施监督检!测 : , ,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见证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见《证取样人员和检【测试:验人:员实行IC》。卡身份认《证,。并实:施,视频监控各检测机构!的工作情况 —。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定期组织比对】试验以验证各—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公布《评审结果;》并加强对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使用情况《和自动采集联网【系统:实施成效的》。检,查和指?导有效促进本市质】量检:测,技术水平《得,到持续改进和提【高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检测从【。业人员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开展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和检测】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对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并将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及检测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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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和检测从《业人员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部门表彰【、评:优评先、荣》誉,称,号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的可持》相关证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档案管理机》。构要求记录其良好】行为
!第二:十,六条 ?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中见证员或取样!员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致使送检试【样不具备代表性【和真实性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见证员和取样员分】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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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检测工作《中对出现《抗拉强度《检测仪器设备—夹具:或数据采集器—每天:同一台设备同种样】品故障超过》两次的;抗压—强度检测样》品未:置于:设备压板中心位置或!数据:采集器每天同一【台设备同种样品【故障:超过两?次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项调《查,。取证:及监管并责成—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作出书面说—明材料若属于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及,其工作人员恶—意所为的记》入相应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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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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