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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厦门市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建,工,〔2007》〕52号 》 各相关单位 】  《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签定】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应包括检—测,标的、?检测价格、取样【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等内容检测合—同应: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格式合同 !  《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督促【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工!。作并及?时了解检测结果【 ? 第五》条 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委托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筑材料!“五强二比”检测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检测 !。 第:六条:。 ,受理该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检测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合同!。报送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备案 — ?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进场检验!制度加强《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报验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台帐工作并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及见证送检制度;取!样员、见证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取样员、见!证员对见证取样【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 第八条《。 预拌砼的》开盘鉴定应按照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13-【5,6-200》4):相关规定《执行:严禁预拌砼生产企】。业,人,员代替施工单位制作!、送检用《于,交货检验的》试件 ? ? ?第九条 《。。砼结构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留置!在所代表的构件【位置:上进行同《。条件:养,护,。不得集中养护 【 《 第十条 钢管】、,扣件:、建筑工《地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 ? 第十一条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第十!二条 在本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包括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应建立完》善质量检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全面推行!使用检测管》理软件?实现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 》 《 第十三条 各检!测机构于2》。007?年6月15日—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0月1日前!、施工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2月1日—前必须采用经计【量部门计量认可【。的,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及检测—管理软?件从事有关强—度试验? 《     【各检测机构于20】07年7月》1日: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1月1《日前:、施工?企业试验室于20】08年1月1日前】必须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现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第十四?条 各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应建立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检—测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以年度实行【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检测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 第:十五条 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的关键部位应【统一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贴密封签若》因仪器损坏等原因】。确需:开封处理应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相关人员—在场见证 】 第十六条 】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在每天下午50【0,前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送,当天的检测报告和】原始检测数据曲【线,否,则,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将《当日的检测报告登】陆信息管理系统若要!对已:出具报告可》修改部分进》行更改应《严格:按更改报告有—关程序进行并—将有关信息一—并,发送至网络数—据中心 】 ,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当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凡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不,能,。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的!应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以及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该系《统并入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反映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动态— ? 第》十九: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建立完善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内!容、程序、检测【数据联网及更改等规!定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计和报告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情:况 【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进行检!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监督抽查 【 《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不断充】。实,安装各种先》进检测仪器、设【备加强?对结:构实体质《量及现场使》用的水泥《、钢:筋、:预拌砼、钢管扣件、!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等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实:施监督检《测 ?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见证》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见证!取样人?员,和检测试验人—员实行I《C卡身份《认证并实施视频监】控各检测机》构,的工作情《况 ?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定?期组织?比对试验以验证【各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公?布评审结果;并加】强对: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使用情况和自【。动采集联网系—统实施成《效的检查和指—导有效促《。进本市质量》检,测技术水平得到持】。续改进和《提高 】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检测从?业人:员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开—展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和检测!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对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并将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及检《测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和检测【从业人员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部门表彰、评优评先!、,荣誉称号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的》可持相关证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档案管理!机构要求记录—。其,良好行为 ! 第二十六条【 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中见—证员或取样员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致使送检试样】不,具备代?表性和真实性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见证员和取样员!分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七条 检测—。工作中对出现抗拉强!度检测仪器设备夹】具或数据《采集器?每天同一台设备【同种样?品故障?超过两次的》;抗压?强度检测样品未【置于设备压板中心】位置:或数据采集器—每天同一台设—备同种样品故障超】过两次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项调查取证及监【管并责成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作出书面说明材【料若属于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及其工作《人员恶意《。所为的记入相应【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 第二十八条 对】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