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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市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厦建工〔2!。007〕52号【 各《相关单位《 :。  ?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签定【。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应包括检—测标的、检》测价:格、取样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等】内容检测合》。同应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格式合同【。 ?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督!促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工作并及时【了解检测结果— 》 第五条 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委托?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筑材料“五强【。二比”检测》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检测 ? —第六条 受理—该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检测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合—同报送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备案 ?。。 》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进场检验】制,度加强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报验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台帐工作并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及】见证送检制度;取】样员:、见证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取样员、《见证员对见证取样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 第八条《 预拌?砼的开盘鉴定—。应按照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13-!56-200—4)相?。。关规定执行严禁【预,拌砼:生产企业人员代替】施工单位《制作、送检》用于交货检验—的试件? — 第九条 》砼结构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留置【在所代表的》构件位置上进—行同条件《养护不?得集中养护 】 : 第十条 钢管】、扣:件、建筑工地—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 ? 第:。十一条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 第十二条 在】本,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包括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应!建立完?善质量检《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全面推行使【用检测?管理软件实》现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 】 第十三条 —各检:测机构?于2007年—6月15《。日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0月1》日,前、施工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2月1日前【必须采?用,经计:量部门计量认可的】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及检测》。管,理,软件从事有关强【。度试:验 —     各检】测,机构于2007【年7:月1日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1月1日前、施工!。企业试?验,室于:2008年1月1】日前必须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现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第十四条《 ,各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应建立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检测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以年度实《行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检测!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 第十《五条 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的关?键部位应统一—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贴【密封签若因仪—器损坏等《原因确需开封处理】应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相关人员在》场见证 ! 第十六条》 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在每天下午500!前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送当天的检测—报告和原始》检测:。数,据曲线否则》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将当日的《检测报告登陆信息管!理,系统若要对已—出具:报告:可修改部《分进行更改应—严格按更改》报告有关《程序进行并将有关信!息一并发送至网络数!据中心 【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当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凡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不,能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的应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以及》。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该《系统并?入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反映!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动态 !。 第十—九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建立完【善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内容、】程序、?检,测数据联网及—更改等规定》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计和报告】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进行检》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监督》抽查 ? , ?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不《断充实安装各种先进!检测仪器、设备【加强对结构》实体质量《及现场使用的—水泥:、钢筋、预拌砼、】钢管扣?件,、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等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实【施监督检测 — 》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见证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见证取样《人员:和检测试验》人员实行《IC卡身份认证【并实施视频监控各】检测机构《。的,工作情?。况 【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定期组织比对!试验:。以验证各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公布—评审结果;》并加强对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使用情况和自动【采集联网系统实施成!。效的检查和指导有】效促进本市质量检】。测技术水平得—到持续?改进和提高 【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检测从业人!员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开展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和检测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对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并?将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及检测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和:检测:从业人员《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部门表彰、评—优评先、荣》誉称号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的可《持,相关证?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档案管理—机构要求记录其良好!行为 !第二十?六条 ?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中:见证:员或取样《员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致使送检试样】不具备代表性和真】实性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见证员和》取样员分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七》条 检测工作中对出!现抗拉强《度检测仪器》设备夹具或》数据采集器每天【同一台设备》同种样品《故障超过两次—的;抗压强度检【测样品未置于设备压!板中心位置》或数据采集器—。每,天同一?台设备同种样品【故障超过两次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项,调查取证及监管并责!成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作?出书面说明材料若属!于,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及其工【作人员恶意》所为的记入相—应,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 第二十八条— 对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