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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厦门市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厦《建工〔2007〕5!2号: 各相关单【位  —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规定 《 ?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 :。 : 第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签定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应包括检【测标:的、检测《。价格、取样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等内》。容检测合同应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格式合—。同 《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督促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工作并及时了!解检测结果 】 第《五,条 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委托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筑材料“五强!二比”检测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检测 ! 第六条— 受理?该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检测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合同报送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备案 —。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进场检验制度加强!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报:。验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台帐《工作并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及见证送!检,制度;取《样,员、见证《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取样员、见证员【对见证取样》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 第八条 预!拌砼的开盘鉴定应按!照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13-56-—2004)相关【规定执行《严,禁预:。拌砼生产企业人员代!替施工单《。位制作?、送检用于交货检】验的试件 ! 第九条 —砼结构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留置在所代—表的构件位置—上,进行:同条件养《护不:得集中养《护 《 : 第十条 钢管、!扣,件,、建筑工地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 ? 第十《。一条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 , :。 第十二条 在本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包?括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应建立完善质量!检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全面推—行使用检《测管理?软,件实现?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 】 第十三条 —各,检测机构《于200《7年6月1》5日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0月1日前、!施工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2月1日前【必须采用经计—量部门计量认—可的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及检!测管理软件从—事有:关强度试验 —  【   各检测机构于!2007年7月1日!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1月1日前、施工!企业试验室于20】0,8年1月1日前【必须: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现【。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 ?第十四条 各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应!建立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检测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以年度实行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检测》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第十五条 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的关键—部位应?统一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贴密】。封,签若:因仪器损坏等原因确!需开封处理》应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相关人员在场见【证 : : : 第十六》条 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在每:天下午500前【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送当天的!检测报?告和原始《检测数据曲线否【则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将当日的》检测:报告登陆信息管理】系,统若:。。要对已?出具报告可修改部】。分进行更改应—严格:按更改报告有关程】序,进行并将有》关信:息一:并发送至网络数据】中心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当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凡《。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不能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的应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以及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该系:。统并入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反!映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动态 【 第十九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建立完善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内:。。。容、程序、检—。测数据联网》及更改等《规定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计和报告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情况 !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进行检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监督抽【查 《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不断充实安装】各种先进检测仪器】、设备加强对结构】实体:。质,量及现场使》用的水泥、钢筋【、预拌砼、》。钢管扣件、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等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实施监督检】测 》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见:证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见》证取样?人,员和检测试验人员实!行IC卡《身份:认证并实施》视频监控各检—测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定【期组织比对试验以】验证各?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公布评审结果】;并加强对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使用情况和自动】采集:联网:系统实施成效的【检查和指导》有效促进本》市质量检测技术水平!得,到持续改进》和提高 】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检测】从业人?员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开展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和检—测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对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并将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及检测—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和【检测从业人》员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部门表—彰、评优评先—、荣誉称号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的可持相关证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档案管理!机构要?求记:录,其良好行《为 —。 :第,二十六条 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中见证!员或取样员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致使》送,检试样不具备代【表性和真实性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见!证员和取样员分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七条】 检测工作中对出现!抗拉:强度检测仪器设备夹!具或数据《采集器每天同一【台设备?同种样?品故障超《过两:次的;抗压强度【检,测样品?未置于设备》压板中心位置或数】据采集器每天同一】台设备同种》样品故障超》过两次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项调查!取,。。证及监?管并责成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作出书面说明材料!若属于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及其【工作人员恶》意所为的记》入相应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 : 第二十八—条 对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