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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厦建工〔【200?7〕52《号 各相关单】。位   【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签定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应包括检测标】的、检测价》格、取样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等内容检【测合同?应,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格式合同 ! :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督【促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工作—并及时了解检—测结果 》 :。 第五《条 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委托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筑材【料“五强《二,比,”检测?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检测 【 : 《第,六条 受理》该,。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检测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合同报送】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备案 【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进—场检验?制度加强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报验: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台—。帐工作并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及【。见证送检《制度;取样员—。。、见证?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取】样员:、见证员对》见证取样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 第八条 预拌砼!的开盘鉴《定应按照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13-56-—。2,004)相关规【定执行严禁》预拌砼生产企—业人员代替施—工单位制作、送检】用,于交货?检验的试件 — 》 第九条 砼结【构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留置在?所,代表的构件位置【上进行同条件养【护不得集《中养护 【 , :第十:条 钢?管、扣件《、建筑工地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 第【十二条 在本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包括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应建立完善质—量检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全面!推行使用检》测管:理软件实现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 【。 第:十三条?。 ,各,检测机?构,于,。2007年》6,月15日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0月1日前、!施工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2》月1日前必须采用经!计,量部门计量认可【的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及检测】管理软件从事有关】强度试验 】     【各检测机构》于2007年7月】1日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1【月1日前、施工【企,业试验?室于2008年【1月1日前必—须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现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 第《十四条 各》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应建立?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检测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以年度《实行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检测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 ?。 第十五条— 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的关键部位应统】一,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贴《密封:签若因仪《。器损坏?等原因确需》。开封处理《应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相关人】员在场见证 】 : 第十六》条, 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在每天下午50!0前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送当天》的检测报告和原始检!测数:据,曲线否则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将当日的!检测报告登陆信息】管理系统若要对已出!具报告可修改—部分进行更》改应严格按更改【报告有关《程序进行并将有关信!息一并发送至网【络数据中心 —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当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凡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不能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的应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以及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该系统并入】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反映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动态 ! : :第十九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建立完善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内】容,、程序?、检测数据》联网及更改等规定】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计和报告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情况 《 《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进行检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监】督抽查? :。 , :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不:断充实安装各种先】进检测仪《器,、设备加强》对,结构实体质》。量及现场使》。用的水泥、钢筋、】预拌砼、钢管扣【件、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等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实施监督《。检,测 ? :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见证?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见证取样人】员和检测试验人员】实,行IC卡身》。份认证并实》施视:频监控?各检测机《构的:工作情况《 《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定期组织比对试验以!。验证各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公》。布评审结果;并【加强:对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使用—情况和自动采集【联网系统实施成效】的检查和指导有【效促进本市》质量检测技术水平】得到持续《改进和?提,高 —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检测从业人员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开展【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和:检测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对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并【将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及!检,。。测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和检测从业人员!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部门【表彰、评优评先、】荣誉称号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的可持相关】证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档案:管理机构要求记录】其良好行为》 》 第二十六条【 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中见》证员或?取样员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致【使送检?试样不具备代表性和!真实:性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见证】员和取样员分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七条 检《测工作?中对出现抗》拉,。强度检?测仪:器设备?夹具或数据采—集器每天同》一,台设备同种样品故障!超过两次的;—抗压强度检测样品】。。未置于?设,备压板中心位置【或数据?采集器每《天同一台设备同种样!品故障超《过两次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项调查?取证:及监管并责成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作出!书面说明材料—。若属于?。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及其工《作人员恶意所为的记!入相:应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 第二十八条】。 对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