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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市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厦建工〔【2,007〕52号 】 各相关单—位,  》  :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签定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应包括检《。测标的、检测价格、!取样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等内【容检:测合同应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格式合同 !  【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督【促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工《作并及时了》解检测结果 — 第五条 !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委托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筑材】料“五强二比”【检测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检测 【 第【。六,条 受理该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检测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合】同报送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备?案 》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进场检验》制度加强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报验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台帐工作】并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及见证】送检制度;取样员】、见证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取样员、见证员对!见证取?样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 第八条 【预拌砼的开盘鉴定应!按照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1?3-56-2—004)相关规定执!行严禁?预拌砼生《产企业人《员代替施工单位【制作、?送检用于交货—检验的试件 【 : 第《九,条 砼结构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留!置在所?代表的构件位置【上进行同《条件养护不得集【中养护 — 第十条 钢!管、扣件《、建筑工地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 第十【一条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 —第十二?条 在本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包括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应建立完善—质量检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全面推行使【用检测管理软件【实现: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 — 第十三条 各【。。检测机构《于2007年6【月15日《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0月1日】前、施?工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2月1日前【必须采用经计量【部门计?量认可的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及检测管理软件【从,。事有关强度试验 】 《 :  :  各检测机构于2!007年7月—1日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1月1日前—、施工企《业试验室于2008!年1月1日》前必须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现》。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 第《十四:条 各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应建立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检测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以年度实行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检测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第十五条 》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的关键部—位应统一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贴:密封:签若因仪《器,损坏等原因》确需开?封处:理应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相关人员在场见!证 《 第》十六条 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在每天下午5【0,0前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送当【天的检测《报告和原始检测数】据曲线?否则: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将当—日的检测报》告登陆信息》管理系统《若要对?已出具报告可—修改部分进行更【改应严格按》更改报告有关程序】进行并将有关信息一!并发:送,至网络数据中—心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当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凡,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不能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的,应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以:及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该:。系统并入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反映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动态 — 第十》九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建立完善】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内容《、程序、检测数据联!网及更改等规定【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计和报告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进行—检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不,。断充实安装各种先进!检测仪器、设—备加强对结构—实体质量《及现场使用》。的水:泥、钢筋、》预拌:砼,、钢管扣件、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等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实:施监:督,检测 《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见证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见证取?。样人员?和检测试《验人员?实行IC卡身份认证!并实施视频》监控各检测机—构的工作情况 】 ,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定期组织比对试验!以验证各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公布!。评审结果;并—加强对?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使用情况和自—动采:集联:网系:统实施?成效的检查》和指导有效促—进,本市质量检测技术】水平得到持续改【进和提?高 —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检测从业人员!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开展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和检!。测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对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并将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及检测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和检测从业—人员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部门表彰、》评优评先《、荣誉?称号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的?可持相关《证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档案管》理,机构要求《记录:其良好行为 — : 《第二十?六条 ?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中见证】员或取样《员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致,使送检试样不具备】代表性和真实性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见证?员和取样《员分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七条 检测工作中!对出现抗拉强度检】测仪器设备夹具或】数据采?集,器每天同一台设备】同种样品故障超过】两次的;抗压—强度检测样》品未:置于设备压》板中心位置或—数据采?。集器每天《同一台设备》。同种样品《故障超过两》次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项调查取—证及监管并责—成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作出书面》。说明材料若属于【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及其?工作人员恶意所【为的记入相应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 第二—十八条 对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