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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建工〔200—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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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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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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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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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签定】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应包括【检测标的、检测价】格、:取样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等内容检测》合同应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格式合同 【
【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督,促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工【作,。并及时了解》检测结?果
第】五条: 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委托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筑材料》“,五强二比《”检测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检测》 ,
第【六条 受理该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检测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合同报送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备案 【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进?场检验制《度加强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报验《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台?帐工作并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及见证送!检制度;取》样员:、见证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取【样员、见证》员对见证取》。样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
第八条! 预拌?砼的开盘鉴定—应按照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13》-56?-,2004)相关规定!执行严禁《预拌砼生产企—业人:员代替施工单位制】作、送检《用于交货检验的试件!
【。第九条? 砼结?。。构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留置在所代表的构!件,位置上进行同条件】。养护不得集》中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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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钢管、扣!件、建筑工地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
第【十,一条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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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本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包括: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应建立—完善质量检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全面推行使用【检测管理软件实【现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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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检测机构于—2007年6月15!日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0月1日》。前、:施工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2月1】日前必须采用经计】量部门计量认可的】。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及检《测管理软《件从事有关强度试验! ,
》 各—检测机构于20【07年?7月:1日: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1月1日前【、施工企业试验【室于200》8年1月1日前【必须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现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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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应,建立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检?测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以,年度实行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检测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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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的,关键部位应统一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贴密封签】若因仪器损坏—等原因确需开—封处理应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相》关人员在场见证【
第十!。六条 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在每天!下午500》前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送当天!的检测报告和原始检!测数据曲线否则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将当!日的检测报告登陆信!息管理系统若要对】已出:具报告可修改—部分进行更改—应严格按更改报告】有,关程序进行并将【。有关:信息一并发》送至网?络数据中心 — ,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当》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凡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不能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的应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以及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该系统并入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反!映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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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建立完善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内容、程序、检测】数据联网及更改等规!定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计】和报:告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情况 ?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进行检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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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不断充实安【装各种先《进检测仪《器,、设:备加:强对结构实体—。质,量及现场使用的【水泥、?钢筋、预拌砼—、钢管扣《件、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等—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实】施监督检测》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见证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见证取样】人员和?检测试验人员实行I!C卡身?份认证并实施视频监!控各检测机》构的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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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定期组!织比对试验以验【证,各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公布评【审结果;并》加强对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使用情】况和自动采集联网系!统,实施成效《的检查和指导—有效:促进本市质量检【测技术水平得—到持续改进和—提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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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检测从业人】员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开展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和检测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对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并?将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及检测【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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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和检测从业人—员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部门表》彰、评?优评先、《荣,誉称号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的,可持相关证》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档案管【理机构要求》记,录其良好行为—
第二!十六条 《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中:见证员或取样员【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致使送检【试样不具备代表【性和真实性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见—证,员和取?。样员分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七条 检测工【作中对?出现抗拉强度检测】仪,器,设备夹具或数据采】集器每天同一台设】备同种样品故障【。超过两次的;抗【压强度检测》样,品未置?于设备压《板中心?位,置或数据采集器每】天同一台设备同种】样品故障超》过两次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项调查取证及】监管并责成》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作?出书面说明材料若属!于,。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及其工作!人员恶意所为的记】入相应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对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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