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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建工?〔200《7〕52号 【 各:相关单位 【    《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签定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应包括检测标!的、检测价格—、取样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等—内容检测合》同应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格式合同 —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督促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工作并及时了解】检测结果《 ? 第五条 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委托!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筑材料“五强】二,比”检测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检测: ?。 第》六条 受理该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检测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合同:报送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备案!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进场检验【制度:。加强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报—验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台帐工!作并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及见》证送:检制度;《取,样,员、见证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取样员、见证员!对见证?取样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 ,第八条 预拌—砼的开?。盘鉴定应按照—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13-《56-20》04:)相关规定执—行严禁预拌砼—生产企业人员代替施!工单:位制作、送检用于交!货检验的试件— —。 第:九条 砼结》构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留置?在所代表的构—件位置上进行同条】件养护不得》集中养护 》 ?。 第《十条 钢管》、扣件、《建筑工地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 《 第十一《条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第十!二条 在本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包括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应建立!完善质量检》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全》面,。推行使用《检测管理软件实现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 《各检测机构于—2007年》。6月15日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0月1日前、【施工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2月1日前!必须采用经计量【部门计量认可的【。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及》检测管理《软件:从事:有关强度试验 ! : :。  :  各检测机—构于2?00:7年7月《1日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1月1日前、施工】企,业试验?室于20《08年1月》1日前必须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现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 ?。 ,。 第十四条》 各: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应建立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检测】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以年度实行【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检测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五:条 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的关键部—位应统一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贴密封签若因仪器损!坏等:原因确需开封处理】应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相关人员在场见【证, 》 , 第十六条 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在【每天:下午500前—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送当天的检测【报,告和原始检测数据曲!线否则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将【当日的检《测报告登陆信—息管理系《统若要对《已出具报告可修改】。。部分进?行更改应严格按更改!。。报告:。有关程序进行并将有!。关信息一并》发送至?网络数据中心 】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当,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凡》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不能【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的【应,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以及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该系《统并入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反映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动态 》 :。 第十九—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建立?完善: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内容、程序—、检:测数据联《网及:。更改等规定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计和报告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情况 —。 ,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进行检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监】督抽查 —。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不断:充实安装各种先进】检测仪器、设备加】。强对结构实体质量】及现场使用》的水泥、钢筋—、预拌?砼、钢管《扣件、?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等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实施:监督检测《 《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见证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见证取样人员和检测!试验人员实行I【C卡身份认证并实施!视频监控各检测【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定期组—织比:对,试验以验《证各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公布评》审结果;并加—强对: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使用情况《和自动采集联网【系统实施成效的检】。查和:指导有?效促进本市质量检测!技术水平得到持【。续改进和提》高 【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检测从业人—员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开展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和检测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对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并将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及检?测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和检测从【业,人员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部门表彰、评优评!。先、荣誉《。称号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的可持相关》证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档案—。管,理,机构要求记》录,。其良好?行为 】 第二十六条 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中见:证员或取《样员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致使送检试样】。不,具备代?表性和真实性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见证员和》取样员分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予以—处理 《 : 第二十七条 !检测工作中》对出:现抗:拉强度检测仪—器设备?夹具:或数:据采集器《每天同一台设—备同种样品故障【超过两次《的;抗?压强度检测》样品未置于设—备压板中心位置或】数据采集器每—天同一台设备—同种样品故障超【过两次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项调查取证及监!管并责成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作出书面—说明材料若属于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及其工作人员恶】意所为的记》入相应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 :。 第二十八条 【对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