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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市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厦建工〔2007】。〕52号 各】相关:单位 》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签—定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应包括!。检测标的、检测【价格、取《样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等内容检《测合同应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格式》合同: —  :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督促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工作】。并及时了解检测结】果 第五!。。条 :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委托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筑材料“五强二【比”检测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检测— — 第:六条 受理该—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检【测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合同报送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备!案 : 》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进场检验制度加强!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报验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台—帐工作并《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及见证送《。检制度;《取样员、见证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取样员、见证员!对见证取样》。。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 第八】条 预拌砼》的开:盘鉴定应《按照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13—-5:6-:。2004)相关规】定执行严禁预拌砼】生,产企业人员代替施】工单位制作》、送检用《于交货?检验的试件 】 第九条【 砼结构《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留置在?所代表?。的构:件位置上进行同条件!养护不?得,集中养?护 第!十条 钢管、扣件、!建筑工?地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 第十一条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 ?。第十二条 》在本:。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包!括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应建立完《善,质量检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全《面推行使用检测管理!软件实现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 — ,。 ? 第?十三条 各检测【机构于2007年】6月15日》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0月!1日前、《施工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2月1日前必】须采用经计量—部门计?量认可的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及检测—管理软件从事有【关强度试验 —  【   各检测机【构于:2007年7月【1日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于:2007年11月1!日前、施工企业【试验室于2008】年1月1日前必须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现】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 第十四条》 各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应建立【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检测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以年】度实行?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检测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第十【五条: 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的关键部位应统!一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贴密—封签若因仪器损坏等!原因确需开封处理】应,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相关人员!在场见证 ! 第十六》条 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在每天下午50!0前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送当!天的检测报告—和原始检测数据【曲线否则《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将当日的检测!报告:登陆信?息,管理系统若要对已】出具报告《可修改部分进—行更改应严》格按更改报》告有关程序》进行并将有关信【息一:并发送至《网络数据中心 】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当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凡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不能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的应—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以及】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该系统并入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反映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动态 【 第十九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建立《完善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内容、程》序、检测数》据联网及更改等【规定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计和报告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情况 》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进行检》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监督抽查 》。 ,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不,断充实?安装各种先进检【测仪器、设备—加强:对结构实《体质量及现》场使用的《水泥、?钢筋、预《。拌,砼、钢管扣件、【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等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实施监督检测 】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见证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见证】取样人员《和检测试验人员实】行IC?卡身份认证并—实施视频监》控各检测机构的工作!情况 ? 《。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定期组织—。比对试验以验证各】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公布评审结果【;并加强对》恒,加荷数据自》动采集设备》使用情?况和自动《采集:联网系统实施成效的!。检,查和指导有》。效,促进本市质》量检测技术水平得到!持,续改进和提高 【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检测从!业人员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开展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和检测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对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并将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及检测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和】检测从业人员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部门《表彰、评优评先【、荣誉称号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的可?持相关证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档案管理机【构要求记《录其良好《行为 — 第二十六条 !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中:。见证员或取样员【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致使送检试】。样不具备《代表性和真》实性: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见证员和取样员!分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七条 检测工作】中对出?现抗拉强度检测【仪器设备夹具或数】据采集器每天同一】。台设备?。同种样品故障超过两!次的;抗压强度检】测样品?未置于设《备压:板中心位置》或数:据采集器每》天同一台设备—同,种样品故障》超过两次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项调查】取证及监管并责成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作出】书面说明材料若属】于,检测机构《或,企,业试验室及其工【作人员恶意所为的】记入相?应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对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