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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常政办发〔!2008〕》100号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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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和江苏省!。建,。设厅对建筑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图?。纸文件内容为依【据并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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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构)筑物的!体量、位置、外形等!明显不符合规—划要求构成违—法建设的规划—核实:前先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第四条 《。 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的测量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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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出】具,的规划?核实测绘报告规划核!实测绘?报告是规划部门依法!对,建筑:面积、容积》率,及,相关规划许可要素进!行规划?核实的凭据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包括—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和建【。筑面积测量报告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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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由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对建《设用地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体量、位置!、外形?、间距、主要立面】和竖向尺寸等规划要!素进:行实测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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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面积测量报告由!具有:相应房产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房产测》量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进行实测!后,出具 ?
第五【条 由于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不?一致等原因本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房产测量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实测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许可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许可建筑!面积)两者之—。间的误差允许范围】为3%有地下工【程的地下工程的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允许】范围和地上工程的】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允许范围均为3!%;建?设工程?包含2个或》2,个,以上单体建筑—。的单体建《筑的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允许范围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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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实测建筑面积—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的视:为,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符合—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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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低于或超出】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不再多退少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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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相关规》费按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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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误差允许范围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对—予以:保留的建(构)【筑物再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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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超出3%《以上(不含3%)的!。部,分按照?。关于:明确:。超容积率建设项目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常国土资—发〔2005〕13!9,号):明,确标准的2倍补缴】。土地出让金; 】
(二)!对低于3%》以下: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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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规费按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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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规划》部门:按实:测建筑面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全!部结束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九:条 房屋产权【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中认定的实测建筑!。面积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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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不予产权登记 】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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