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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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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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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政办发〔—2008〕10【0号:。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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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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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和江苏《省建设厅《对建:筑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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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图纸《文件内容为》依据并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构)筑物的【体量、位《置、外形等明显不符!合规划要求构成违】法建设的规划—。核实前先《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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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的:测量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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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出具的规】划核实测绘报告【规划核实测绘—报告是规划部门【依法对建筑面积【。、容积率及相关规】划许可要《素进行规划核实的凭!。据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包》括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和建】筑面:积测量报告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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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由》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对建《设用地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体量、位置、外形!、间距?、主要立面和竖向】尺寸等规划》要素进行《实测后出具; 【
》。
(二)建筑面积!测量报告《。由具有?相应房?产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房产测?量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进行:实测后出《具 :
》第五条 由—于,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不一致《等原因本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房产测量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实》测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许!可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许可建筑!面积)两者之间【的误差允许范围为3!%有地下工程的【地下工?程的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允】许范围和地上工程的!。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允,。许范围?均为3%;建—设工程包《含2个或2》个以上单体建筑的单!。体建筑的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允,许范围为5%—
—第六条 《 实测建筑面积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的】视为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符合《规划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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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低于或超出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不再《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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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相关【规费按实结》。算
第】七条 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误《。差允许范围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对!予以保?留的建(构》)筑物再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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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超出:3%以上(不含【3%)的部》分按照?关于明确超容积【率建设项目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常国土资发〔—2005〕139号!),。明确标准的2倍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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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低于3%以下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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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规费按实结算
!。
第八条— 规划《部门按实《测建筑面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全部结束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九条 房—屋产权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中—认定的实测建筑【面积进行登》记
】。
未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不予—产权登记
】。
第?。十条 ?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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