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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8》。〕100号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和—江苏省建《设厅对?建筑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图纸《文件内容为依据并】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构)筑物的体量、】位置、?外形等明显不符合规!划要求构成违—。法建设的规》划核实前先》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 :第四条 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的测量!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相关规定执行 !   》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出,具的规划《核实测绘报告—规划核实测绘报【告,是规划部门依法对】建筑面积、容积率】及相关规划许可要】素进行规划核实的】凭,据,。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包括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和建筑面积测量】报告要求如下 【 ,。   《 (一)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由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对》建设用?地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体量!、位:。置、外形、间距、主!要立面和竖向尺寸等!规划要素《。。进行实测《后出具; 【   ? , (二)建筑面积测!量报:。告由:具有相应房产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房产【测量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进行实测后》出具 】第,五条 由于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不,一致:等原因本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房产测量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实测: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许可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许【可建:筑面积)两者之间的!误差允许范围为3%!有,地下:工程的地《下工程?的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允许范围和【地,上工程的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允许范围均》为3:%;建设工》程包含?2个或2个》。以上单体建》筑的单体建》筑的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允》许范围为《5% 第!。六条 实》测建筑面积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的视!为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符合规【划要求 《    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低》。于或:超出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不再多退少补 ! :    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相关规费》按,实结算? 第七条! , 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误差允许范围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对予以》保留的建《(构)筑《物再: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    — (一)对》超出3%以上(【不含3%)的部分按!照关于明确超—容积率建设项目【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常国土资发〔【2005《〕,139号)明确【标准的?2倍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对:低于3?%以下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 【    (【三)相关规费按【实结算 !第八条 规划部】门按实测建筑面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全部结束!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九条 房屋产权!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中认定》的,实测建筑面积进【行登记 —。  :  未《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不予产权】登记 【。。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