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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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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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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办发〔】2008〕1—00号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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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和江苏省建】设厅对建筑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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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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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图纸文件内!容为依?。据并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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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构)筑—物,。。的,体量、?位置、?外形等明显不符合】规,划要求构成违—法建设的《规划:核实前先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第四条 》。。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的测量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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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出具的规《划,核,实测绘?报告:规划核实测绘报【告是规划《部门:依法对建筑》面积、容积率及【相关规划许可要【素进行规《划核实的《凭据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包括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和建筑面积测量!报告要求如下 】
(一)!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由》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对【建设用地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体—量、位置、外形【、间距、主》要立面和竖向—尺寸等规划要—素进行?。实测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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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面积测【量报:告由具有相应房产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房产:测量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进行实》测后出具 —
第五—条 由《于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不一致—等原因本《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房产测—。量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实测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许可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许可建筑面积)!两者之?间的误差允许—范围为3%有—地下工程的地下工程!的,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允许范围和地—上工:程的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允许范!围均为3%;建【。设工程包《含2个或2个以上】单,体建筑的单体建【筑的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允许范围为!5%
第!六条 实测建筑】面积: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的视为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符【合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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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低于或超》。出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不再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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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相》关规费按实结算 】
》第七条 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误?差允许范围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对予以保】留的建(《构)筑物再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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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超出3%》以上(不《含3:%)的部《分按照关于》明确超容积率建【设项目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常国土资发〔20!05〕139号)】明确标准的2倍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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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低于3%以下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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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规费按!。实结算 》
第》八条 ? ,规划部?门,按实测建筑面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全部结束!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九】条 ?房屋产权《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中—认定的实《测建筑面积进—行登记 》
未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不予?产权:。登记 ?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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