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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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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5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制】定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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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更好地为生活和生】产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
:。 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城?市的:。道路、桥涵、供水】。。、取水、排水、河道!。城区段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供气、供热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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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公安、!城管:。、水利、环保、【交通、园林》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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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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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综合管理
【。
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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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范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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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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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 ,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接!到用户的报修申请】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抢修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停放地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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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产权!单位证明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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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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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是指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管!线走廊、《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用地、桥》梁(:含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并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挖《掘,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损坏的】道路、桥涵
】 因紧?急抢险、《抢修确需《挖掘道?路的:单位:应当在挖掘》的同时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挖—掘,道,路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挖掘
!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按规定!占用占用城》市道:路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三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装【。载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经过城市道路设施!时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过
《
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车主!或者货主应当—承,担桥:梁加:固所需费用
【第十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施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道路、桥涵设施改!建、扩建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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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城市道路、桥涵【设施上?的各类?管线、杆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或者《不符合?养护规范而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四章 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取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水?源井、净水厂、输配!水管道、地表水【取水口、《构筑物?、建筑?物、取水泵、—输配水?管网及专用》供电、通《讯线路、检查井、闸!门井、?消火栓、计量表具、!护,管涵洞、《测试点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
(二)—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取水管道上》直,接加压或者装泵抽】水;
》 (四)擅自启闭供!水、取水阀门—;
《 ,(五)擅自在水表井!、闸:门井内安《装取水设备》或者穿插其它管【道;
(六)!故意使水表不能正】常计量;
】(七)?擅自在城市供水、取!。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开挖沟《渠挖坑取土从事打桩!、顶进作《。业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按规定将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费用列—入基建投资和技改经!费
第五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是指城!市,公用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河道城区!段、排涝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排污闸门》及城市?防洪:堤岸、堤《坝、防洪墙》、涵闸、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堵塞、挖【掘、占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
(二)!在排水、防洪设施】范围内取土》、挖砂、砍伐、【破堤、立杆》、架线、垦植—、埋设?管道、拦渠筑—坝、安泵取》水、设置机械设备或!者更改?排水管线等;
! (三)在》排水:、防洪系统》采用公流制》的管:网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
(—四)在排水、—防洪:设,。。施堤岸非码头—区装:卸货物;
(!五)在?排水管网上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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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管网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许】可证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条 需要临时接!通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排水户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需:要跨越、穿》越排水、防洪设施】架设、埋设管线【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
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规定【的需报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涉及】水行政管理部门建】设的防洪设施—应当:先征得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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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处—的照明设施》以及路灯的配电室、!变压器、配套箱、灯!杆、地上《输,电线、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使用路灯!电源和其他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悬,空架:设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时应当符合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或者利用【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损坏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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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路线网】、公:交站:点、站台、公交停】车场、?线路标志《、候:车亭、出租车—停靠点、候》车牌等公《共交通?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占用或【者挖掘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公交站点、!候车亭、回》车通道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施工等?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八?。章 :城市供气、》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气、供《热,设施是?指气源?厂、:煤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储罐站—、供气管道》、输气泵站、—聚水井、阀门井【、调压站、》供气站、《集中供热的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供:热管道、供热泵【站、机泵《、,供热站、散热器、】检查井、《阀门:室、计量器具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 未经供气】、供:热单位同意》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在,供气、供热》设施上增设取—暖,。器、设泵抽气、安装!。。水嘴、淋浴器、【排水阀和排》放供热循《环水;
(二!)将自建《供气、供热》设,施与市?政公:用供气?、供热管道相连接】;
》。(三)将室内—供气、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四)其他【损害城市《。供,。。气、供热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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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和!依附:供气供热管网—设施拉绳《挂物或?者牵拉?、吊装作业;
! (:二):在,城市供气、供热【设施安全范围内采】砂、取?土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向供气、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水!、污水
第—三十七条 迁移、改!装、拆卸供》气、:供热设施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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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没收非法作业—工具;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限—期拆除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七条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非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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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第四项规《定涉及侵《害防洪?设施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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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没收非】法作业工具
【第四十三条 —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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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章规定的其有【权实施的行政处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实施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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