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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1998年5—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制定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更好:地为生活和生—产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
【 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城市!的道路?、桥涵?、,供,水,、,取水、排《水、河道城区段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供:气、供热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管、《水利、环保、交【通、园林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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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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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范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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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接《到用户的报修申【请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抢修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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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停放地!点的限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产!权单位证明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物资
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是指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管线走廊、》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用!地、桥梁(含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并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挖—掘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损坏的道《路、桥涵
】因紧急抢《险,、抢修?确需挖掘道路—的,。单位应当在》挖掘的同时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挖掘道路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挖掘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按规】定占用占用城市道路!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三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装载?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经过城—市道路设施时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过
》 ,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车主【或者货主应》当承担桥梁加固所需!费,用
第《十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施】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道路!、桥涵设施改—建、扩建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设在—城市道路《、桥:涵设施上的各类管线!、杆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或者不符合》养护规范而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四:章 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取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水源井、《净水厂?、,输配水管道、地【表水取水口》、构:筑物、?建筑物、《取水泵、输配—水,管网及专用供电、】通讯线路、检查井】、闸:门井、消火》栓、计量《表具、护管涵洞、测!试点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
(《二)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取水管道上直—接加压或《。者装泵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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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启闭供水《、取水?阀门;
《
(五)—擅自:在水表井、闸门【。井内安装取水设【备或者穿插其—它管道;
》。
(《六)故意使》水表不能正常—计,量;:
(七)擅】自在城?市,供水:。、取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开挖【沟渠挖坑取土—从事:打,桩、顶进作》业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按!规定将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费用列入—基,建投资和技改—经费
第五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是指城市公用【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河道城区段、排涝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排》污闸门及城市防洪】堤岸、堤坝、防洪墙!、涵:闸、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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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堵塞、?挖掘、占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
? (二《)在排水、防洪设】施范围内取土、挖】砂、砍伐、破堤、立!杆、架线《、垦植、《埋设管道《、拦渠筑坝》、安泵取水、设置机!械设备或《者更:改排水管线等;【
? (三)在排水、防!洪系统采用》公流制的管网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
(】四)在排水、防洪设!。施堤岸?非码头区装卸货物;!
(五)在】排水管网上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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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管!。网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许?可证方?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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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需要!临时接?通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排水户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需要跨越、穿越排水!、防洪设施架设、】埋设管线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规,定的需报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涉及水行政管【理部门建《设,的防洪设《。施应当先《征得: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处》的照明设施》以及:路,灯的配?。电,室、变压《器、配套箱、—灯杆、地上输电线、!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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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禁止使用路—灯,电源:和其他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悬空架》设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时应当符合!。安,全,距离:。
,。
第:二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或—。者利用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损坏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路线:网、公交站》点、站?台、公交停》车场:、线:路标志?、,候车亭、出》租车停靠《。点、候车《。牌等公共交通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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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占用或者挖掘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公》交站点?、候:车亭、回车通—。道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施工等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章 城市—供气、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气、供热设!施是指气源厂、煤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储罐站、供【气管道、《输气泵站、聚水【井、:。阀门井、调》压,站、供气站、集中供!热的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供热管道、供热泵站!、机泵、供热—站、:散热器、检》查井、阀《门室、计量器具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 未经供气、!供热单位同意—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 (一)在供【气、供热设施上【增设取暖器》、设泵?抽气、?安,装水嘴、《淋浴器、排水阀【和排放供热循环水】;
(二)】将自建?。供气、?供热:设施与市政》公用供气《、供热管道相—连,接;
—(三)将室内—供气、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四)其他【。损害城市供气、供】热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和依附供【气供:热管网设施拉绳【挂物或者牵拉—、吊装作业;—
《(二)在城市—供气、供热设—施安:全范围内采砂、【取土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三)向供【气、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水、】污水
第三十【七条 迁移、改装、!。拆卸供气、供热【设,施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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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没收《非法:作业工具;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限》期拆除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七条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非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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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前款第四项规定涉】及侵害防洪》设施: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没收?非法作业工具
第!四十三条 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章—规定的其有权实施】的,行政处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实施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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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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