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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19《98:。年5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制定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更:好地为生《。活和生产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 —   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城市的道!路、桥涵《、供:。水、取水《、排水、河道—城区段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供气、—供热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   规划、—公安:、城管、水利—、环保、交》通、园林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综《合管理 《 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范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接到用!户的报修申请—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抢修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 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停放地点的】限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产权单位证!明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物资】 ,。 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是指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管线走廊《、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用【。地、桥?梁(含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并】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挖【掘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损坏的道路、桥涵!。   因紧急抢】险、抢?修确需挖掘道路【。的单:位应当在挖掘的同】时,。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挖掘道路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挖—掘 :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按,规定占用《占用城市道路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三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装:载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经过城市道路设施时!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过 《   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车主【或者货主应当承【担桥梁加固》所需费用 》 第十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施—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道路、桥涵设施】改建、扩建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  设在《城市道路、桥涵设】施上:的各类管线》、杆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或】者不符合《养护:规范而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四章 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取】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水源井、净水厂、输!配水管道、地—表水取水口、构筑】物,、建筑物、取水【泵、输配《水管网?。及专用供电》、通讯线路、检查】井,、闸门井《。、消火栓、》。计量表具、护管【涵洞、?测试点及《其附属设施 —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   (二)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取水管道【上直接加压或者装泵!抽水;   【(四)擅《自启闭?供水、取水》阀门; 》  (五)擅—自在水表井》。、闸门井内安—装取:水设备?或者穿插《其它管道;   !(六)故意》使水:表不能正常》计量;   (七!)擅自在城》市供水、取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开挖沟渠挖坑取!。土从事?打桩、?顶进作业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按规定将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费用列》入基建投资》和技:改经费 《 第五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 第十九《条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是—指,城市公用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河?道,城区段、《排涝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排污闸门及城】市,防洪堤岸、堤坝、】防洪墙、涵闸、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堵塞、挖》掘、占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 —   ?(二)在排水—、防洪设《施范:围内:取土、挖砂》、砍伐、《。破堤、立杆、架【。线、垦植、埋设【管,道、拦?渠筑坝、安泵取【。水、设置《机械设备或者更改排!水,管线等; 》   (三》)在排水《、,防洪系统采用公【流制:。。的管网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   (四)在!排水:、防洪设施堤岸【非码头区装》卸货物;《   (》五)在?排水管网上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管!网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许可证方可排放 】 第二十《。二条 需《要临时接《通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排水户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需,要跨越、穿越—排水、防《洪设施?架设、埋设管—线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规定的需报【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涉及水行政管理部!门建设的防洪—设施应当先征—得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处的照明—设施以及《路,灯的配电室、变压】。器、配套箱、灯【杆、地?上输电线、》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使用路灯电源和其】他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悬空—架设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时应当符】。合安全距离 — 第二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或【者利用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损坏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七章《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路线网、公【交站点、站》台,。、公交停车场、【线路标志、候—车,亭、:出,租车停靠点、候车】牌等公共交通—。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占用—或者挖掘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公,交站点、候车—亭、回车《通道等行为 — 第三十二条— 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施工等!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八章《 城市?供气、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气!。。、供热设施是指【气源厂?、煤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储罐站、供气管道】、输气泵站、—聚水井?、,阀门:井、调压站、—供气站?、,集中供热的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供热管道、供!。热泵:站、机泵、供—热站、?散,。热器、检查井、【阀门室、计量器【具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 未—经供:气、:供热单?位同意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在供气、供热!设施:上增设?取暖器?、,设,。泵抽气、安》装,水嘴、?淋浴器、排》。水,阀和排?放供热循《环水;   【。(二)?将自建供气、供热设!。施与:市政公用供气、【供热管道相连接;】   (三)【将室内供气》。、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四】)其他损害城市供】气、供?热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和依《附供气供热管网【设施拉绳挂》物或者牵《拉、:吊装作业;》 ,   (二)在城市!供气、供热》设,施安全范围内—采,砂、取?土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  (?三)向供气、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水、污水 — 第三十七条 【迁,。移、改装《。、拆卸供气、—。供热设施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没收非法【作业工具;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限期拆除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七条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非法物品《;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第四项规定》涉及侵害防洪设施】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没收非法—作业工具 第【四十三条 》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章规定?的其有权《实施的?行政处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实施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