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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 : (1《998年5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制定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更好地为《生活和生产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城市】的道路、桥涵、供】。水、取水、排水、河!道城区段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供气、供热】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  规划、公安【、城管、水》利、环保、》交通、?园林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范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接《到用户的报修申请】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抢修—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停放地点的》限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产权单位!证,明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物《资 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是指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管线走廊!、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用地、桥梁(含!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并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挖掘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损坏的道路、桥涵】   因紧—急抢险、抢修确需挖!。掘道路的单》位应当在挖掘的【同时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挖掘道路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挖掘  】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按规定】占用占用《。城市道?路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三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装载】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经过城市!。道,。路设施时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过  ! 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车:主或:者货主?应当承担《桥梁加固所需费用】 第十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施】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道路、桥涵设施】改建:。、扩建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 , 设在?城市道路、桥涵设】施上的各类管—线、杆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或者不》符合养护规》范而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四章】。 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取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水源井、【。净水厂、《输配水管道、—地表水取《水口、构筑物—、建筑物、取水泵、!输配水?管网及专用》供,电、通讯线路—、检查井、闸门井】、消火栓、计—量表具、护管涵【洞、测试点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二)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取水【管道上直接加压或者!。装泵抽水《;   (四【。)擅自启闭供水、】取水阀门; —  : (五)擅自在【。水表井、闸门井内】安装:取水设备或者—穿,插,。其它管道;   !(六)?故意使水表不能正常!计量;   【。(,七)擅自在城市供水!、取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开挖沟渠!挖坑取土从事打桩、!顶进作业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按规定将!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费用列入《基建投资和技—改经费 第五【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 第十九条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是指城市公用【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河】道城区段、排涝【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排污闸门及!城市防洪堤岸、【堤坝、防《洪墙、涵闸、—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一)擅自堵塞!、挖掘、占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 !   (二)在排】水、防洪《设施范围内取土、挖!砂、砍?伐、破堤、》。立杆、架线、垦植】、,埋设管?道,、拦渠筑坝、安【泵,。取水、设置机械设备!或者更改排水—管线等; 》   (三)在【排水、防洪系统采用!公流制的管网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   (四)在】排,水、防?洪设施堤岸非—码头区装卸货物【; :。   (五)—。在排水管网上—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管网?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许可证方可排放 】 第二?十二条 需要—临时:接,通,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排水户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需要跨越、穿【越排水、防》洪设施架设、—。埋设管?线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 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规:定的需报《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涉及水行《政管理部门建设【的防洪设施应当先征!得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处的【照明设施《以,及路灯的配电室、】变压器?、配套箱、》灯杆、地《上输电线、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使用路灯《电源和其他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悬空—架设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时应】。。当符合?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或者利用《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九》条 损坏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路线网】、,公交站点、站台、公!交停车场、》线路标志、候—车亭、出租车停【靠点、候车》。牌等公共交通—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占用或者—挖掘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公交站点、候!车,亭、回车通道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施工等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章 城市供气【、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气、供》热设施是指气—源厂、?煤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储罐站、!供气:管道、输气泵站、】聚水井、《阀门井、调压站、供!气站、集中供—热的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供热管!道、供热泵站—。、机泵?、供热站、散热器、!检查:井、阀门室、计量器!具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 未经供】气、供?热单位同意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 (一)在》供气、供热设施【上增设取暖器、设泵!抽气、?安装水嘴、淋浴【器、排水《阀和排放供热循环水!;   (二【)将:自建供气、供热【设施与市政公用供气!。、供:。。热管道相连接; !  (?三)将室内供—气、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四》)其他损害城市供】气、供?热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和依附【供气供?热管网设施》。拉绳:挂物:或者牵拉、》吊装作业; —   (《二)在城市供—气,、供热设施安—全范围内采砂、取土!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 (三)向供气、】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水、—污水 第三十七】。条 迁移《、改装、拆卸供气、!供,热,设施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没收非【。法作业工具》;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限期拆除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七条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非法物品;  】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前款第四项【规定涉?及侵害防洪设施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没收《非法作业《工具 第四十三】条 :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章规?定的其有《权实施的行政处【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实施: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