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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199【8年5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制!。定,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更好》地为生活《和生产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 ?  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城?市的道?路、桥涵、》供水、取水、排水】、河:道,城区段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供气?、供:热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管、!。水,利、环保、》交通:、园林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综合管理 【 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范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接到用户的报修申请!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抢】修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 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停放地点的限【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产权单位证明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物资 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是指【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管】线走廊、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用地、桥》梁(:含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并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挖掘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损坏《的道路、桥涵 【   因《紧急抢险、抢修【确需挖掘道》路的单位应》当在挖?掘的:同时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挖掘道—路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挖:掘  《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按规定占用占用】城市:道路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三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装载: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经过城市道!路设施时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过   —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车主或者货主应当!承担:桥,梁,加固所需《费用 第十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施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道路?、桥涵设《。施,改建、扩建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设【在城市道路、—桥涵设施上的各【类管线、杆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或者《不符:合养护?规范而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四,章 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取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水源井、净水厂】、输:。配,水管道、地表水取】水口、构筑物、【建筑物、取》水泵、?输配水管网及专用】供电、?通讯线路《。、检查井、闸门井】、消火栓、计量【表,具、护管涵洞、测】试点及其附属设施 !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   (二)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取水管道上直接】加压或者装泵—抽水;   【(四)擅自》启,闭供水、取水—阀门; 《   (五)擅【自在:。水表井、闸门井内安!装取水设备》或者穿?插,其它管?道; ?   (六)故意使!水表:不能正?常计量;   】(七)擅自》在城:市供水、取》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开挖》沟,渠,。挖坑取土从事打桩】、顶进作业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按规定将—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费用列入基建投资】和技改经费 第】五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是,指城市?公用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河道城区段、排!涝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排污闸门及城【市防洪堤岸、—。堤坝、防洪墙—、涵闸、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堵塞、挖】掘、占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  》 (二?)在排水、防洪设施!范围:。内取土、挖砂、砍】伐、破堤、立杆、】架线、?垦植、埋设管道、拦!。。渠,筑坝、安泵取水【、设置机械》设备:或者更改排水管【线等;   【。。(三)在排水—、,防洪系统采用—公流制的管网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   (—四):在排水、防洪设施堤!岸非码?头,区装卸货物; 【   (五)在排】水管网上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管网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许可证方可排放 】 第二十《。二,条 需?要临时接通》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排水户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第二十三条 需】要跨越、穿越排【水、防洪设施架设】、,埋设:管线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规》定的需?报,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涉及水行政【。管理部门建设的防洪!设施应当先征—。得,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处的【照明设施《以及路灯的配电室、!变压器、配》套箱、灯杆、地上】。。输电线、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使用路【灯,电源和其他》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功能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悬】空架设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时应当符合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或者?利用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损坏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路线网、》公,。交站点、站台、【。公交停车场、线路】标志:。。、候车亭、出租【车停靠点、候车【牌,等公共交通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占】用或者挖掘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公交站点、候—车亭:、回:车通道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施工等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章 城市供气、】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气、供热设》施是指气源厂、煤】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储罐—站、供气管》道、输气泵站—、聚水井、阀门井】、调压站、供气【站,、集中供热》的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供热】管道、供热泵—站,、机:泵,、供热站、散—热器、检《。查井、?阀门室、计量—器,具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 未经供【气、供?热单:位,同意: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在供气—、供热设《施,上增设?取暖器、设泵抽气】、安:装水嘴、《淋浴器、排》水阀和?排放供热《循,环水:;   (二)将!自建供气、供热设施!与市:政公用供气、供热管!道相连接; 【。  (三)将室内】供气、?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四)其他损害城市】供气、供热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利用和依附供气】供热:管网设施拉绳挂【物或者?牵拉、?吊装作业;   !(二)在城市—。。供气、供热设—施安:全范围?内,采砂、取土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向供:气、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水、污水《 , 第三十七条— 迁移、改装、拆卸!供气:、供热设施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没收?非法作业工具;【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限期拆除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七!条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非法物!品,。; :  :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第四项!规定:涉及侵害防洪设施】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没收非法作》业,。工具 第四十【。三条: ,。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章规定《的,其有权实施的行政】处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实施?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