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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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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8年5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制定?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更好地为】生活和生产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城市的《道路、?桥涵、?供水、取水》、排:水、河道城区—。段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供气《、供热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管【、水利、环保、交】通、园林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范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接到用户的报】修申请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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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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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停放?地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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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产权】单位证明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物—资
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是指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管线走《廊、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用地、桥梁!(含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并—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挖掘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损坏《的道路、桥》涵
》因紧急?抢险、抢《修确:需挖:掘道路的单位应当在!挖,。掘的同时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挖掘道路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挖掘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按规!定占用占用城市道路!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三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装—载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经过城市】道,路,设施时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过—
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车主或】。者货主应当承担【桥梁加固所需—费用
《第十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施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道路、?桥涵设施《改建、扩建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设在城!市道路?、桥涵设施上的各】类管线?、杆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或者不符合养护规】范而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四章? ,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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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取【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水】源井、净《水厂、输配水—管道、地表水取水】口、构筑物、—建筑物、取》水泵:、输配?水,管网及专用》供电、通讯线路【、检查井、闸—门井:、消火栓、计量【表具、护管涵洞、测!试点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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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
(二—)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取水》管道上直《接,加压:或者:装泵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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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启!闭,供水、取水阀门【;
》(五)?擅,自在水?表井、闸门井内【安装取水设备或【者穿插其它》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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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故意】使水表不能正常计量!;
? (七《)擅自在城市供水、!取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开挖《沟渠挖坑《取土从事打桩、顶】进作业?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按规定《将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费—用列:。入基建投《资和技改《经费
第五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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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是指城市公用!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河,道城:区段、排涝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排【污闸门及城》市防洪堤岸》、堤坝、防洪墙【、涵闸、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堵:塞、挖掘、占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
(—二)在?排,水、防洪设施范【围内取土、》挖砂、砍伐、破堤、!立,杆、架线《、,垦植、?埋设管道、拦渠【筑坝、安泵取—水、设置机械设【备或者更《改排水管《线,等;
《 :(三)在排水、防洪!系统采用公流制的】管网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
!(四)在排水、【防洪设?施堤岸非码头区【装卸货物;
【 (五)在排水管!网上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管网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许可证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条 《需,。要临时接通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排水户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需要跨【越、穿越《。排水、防《洪设施架《设,、埋设管线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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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规定:的需报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涉及水行政—管理部门建设的防洪!。设施应当先》征,。得,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处的照!。明,设施以及《路灯的配电室—、变压器、配套箱、!灯杆、地上输电【线、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使用路灯电—源和其他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悬—空架设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时应】当符合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或者利用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损坏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路!线网、公交站点、】。站台、公交停—车场、线路标志、】候车亭、《出租车停靠点、候车!牌,等公共交《通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占用或者挖》掘,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公交站【点、候车亭、回车通!道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施:工,等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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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城市供气、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气!、供热设《。施是指气源厂、煤】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储罐站!、供:气管道、输气泵站、!。聚水井、《阀,门井、调压站、供】气站、集《中供热的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供热管道、》供热泵?站、机泵、供热站】、散:热器:。、检查井、阀门室、!计量器具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 未?。经供气、供热—。单位同意《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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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供《气、供?热设施上增》设取暖器、设泵抽】气、安装水嘴、淋浴!。器、排水阀和排放供!热循:环水;
(】二)将自建供气、供!热设施?。与市政公用供—。气、供热《管道:相连接?;
(三)将!室内供气、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四)《。其他损?害城市?供气、供热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和依附供气!。供热管网设施拉绳】挂物或者牵》拉、吊装《作业;
》 (二《)在城?市供气、供热设【施安全范围内采砂】、取土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三)向供气、】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水、污】水
?第三十七条 迁【移、改?装、拆卸供气—。、供热设施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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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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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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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没收非—法作业?工具;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限期】拆除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七《条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非法物品;
!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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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四项规!定涉及侵《害防:洪设施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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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没收非—法作业工具
第四!十三条 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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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章规定的其有权!实施的行政处—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实施》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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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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