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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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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制定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更好地为生活【和生:。。产,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
《 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城市的道路、桥涵】、供水、取》水、排水《、河道城区段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供气、供热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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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公安、!城管、水利、环【保、交?通、:园林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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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范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接到《用户的报修申—请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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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停放!地点的限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产权单?位,证明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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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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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是指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管线走—廊、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用】地、桥梁《(含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并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挖掘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损坏》的,道路、桥涵
】 因紧急抢险、【抢修确需挖掘道【路的单位应当—在挖掘的同时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挖掘道路—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挖掘—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按规!定占用占用城市【道路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三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装载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经?过城市道《路设施时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过
!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车】主或者货主》。应当承担桥梁加【固所需费用
第】十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施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道路、桥涵—设,施改建、扩建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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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城市道路、桥涵设】施上的各类》管,线、:杆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或者《不符合?养护规范《而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四章 《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取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水源井、》净水厂、《输配水管《。。道、地表水》取水:。口,、构筑物、建筑【物、取水《泵、输配水管网及专!用,供电、通《讯,线路、检查井、闸门!。井、消火栓、计量】。表,。具、护管《。涵洞:、测试点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 (二)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取水管道】上,直接:加压:或者装泵抽水;【。
? (四)擅自启闭】供水、?取水:阀门;
》 (五)擅自在水!表井、?闸门井内《安装取水设》备,或者穿?插其:它管道;《
,
(六》)故:意使水表不能正常】计量;?
,
(七》。)擅自在《城市供水、取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开挖沟渠!挖坑取土从事打桩】、,顶进作?业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按规》定将: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费用列入基】建,投资:和技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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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是指城市公—用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河,道城区段《。、排涝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排【污闸门及城》市防:洪堤:。岸、堤坝、防洪【墙、涵闸、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一)擅》自堵:塞、挖?掘、占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
! (二)在排水【、,防洪设施范围内取土!、挖砂、砍伐、破】堤、:立杆、架线、垦【植、埋设管道、【拦,渠筑坝、《安泵取水、设—。置机械设备或—。者更改?。排水管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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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排水!、防洪系统采用【公流制的管网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
(四)!在,排水、?防洪设?施堤岸非码头—区装卸货物;
】 (五)在排【水,管网上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管网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许可证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条 需》要临:时,接通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排水户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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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需要跨】越、穿越排水、防】洪,设施架设、埋—设管线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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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规定《的需:报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涉【及水行?政管理部门建—设,的防洪设《施应当先征》得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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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处的【照明:设施以及路灯的配】电室、变压器、配】。套箱、灯杆、—地上输电线》、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使用路《灯电源和《其他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悬空架设】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时应当符合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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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或者利用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损坏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路线网?、公交站点》、站台、公交—停车场、线路标志】、候车亭《、出租车停靠—点、候车牌等公【共交通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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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占用或者挖掘!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公交站点、候车】亭、回?车通道?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施—工等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章 城市供气、【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气、供热设施!是指气?。源厂、煤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储【。罐站、?供气管道、输气【泵站、聚水井、阀】门井、调《压站、供气站、集中!供热的?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供—热管道、供》热泵站、机泵、供】热站、散热器、【检查井、《阀门室、计量—器具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 未经供气》、供热单《位同意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在供气、供【热设施上《增设取暖器、设【泵抽气、安装水嘴】、,淋浴器、《排水阀和《。排放供热循环水【。;
(二)将!自建供?气、供热设》施与市政公》用供气、供热管道】相连:接;:。
: :(三:)将室内供气、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四)其他《。损害城市供气、供】热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利用和依附!供气供热管网—设施拉绳挂》物或者牵拉、吊装】作业;
》 (二)在城市】供气、?供热设施安全范围】内,采砂、取土》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三)《向供:气、: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水、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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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迁移、!。改装、拆卸供气、供!热设施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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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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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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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没!收非法?作业工具;》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限期—。拆除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七》条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非,法物品;
—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前款第四项规定涉!及侵害防洪设—施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没收】非法作业工具
【
第四十三条 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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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章规—定的其有《权实施?的行政处《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实施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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