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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1998年5—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制定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更好地为《生,活和:生产: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城市的道【路、:。桥涵、供水、—取水:、排水、河道城【区段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供气、供热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 ,规划、?公安:、城管、水利、环】保、交通《、园林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范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接到】用户的报《。修申:请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抢修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停放地点的!限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产—权单位证明》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物资 《 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 【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是指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管线走廊、】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用地、桥梁!(,含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并【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挖!掘,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损?坏的道路、桥涵 】   因紧急抢【险、抢修确需挖掘道!路的单?。位应当在《挖掘:的同时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挖掘道路】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挖—掘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按!规定占用占》用城:市道路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三【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装载》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经》过城市道《路设:施时: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过   】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车?主或者货主应当承】担桥梁?加固所需《费用 第》十,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施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道路、桥涵—设施改建、扩—建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设【。在城市道路、—桥涵设施上的各类】管线:、杆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或者不符合养护】规范而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四】章 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取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水源井、净水厂、输!配水管道《、地表?水取水口、构筑物、!建筑物、取》水泵、输配水—管网及?专用供电、通讯线】路、:检,查井、闸门》井、消火《栓、计量表具—、护管涵洞、—测试点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   (二)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取水:管道上直接加—。压或者装泵》。抽水;?   《(四)擅自启闭【供水、取水》阀,门;   (五)!擅自在水表井—、,闸门:井内:安装取水《设备:或者穿插其它管【道;   (六)!故意使水表不能【正常计量; — , ,。 (七)擅自在【城,市供水、取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开挖?沟渠挖坑《取土从事打桩—、顶进作《业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按规定将!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费用列【入基建投资和—技,改经费 》第五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 第十九条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是指城《市公用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河道城区段、排涝】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排污闸门及城市防洪!堤岸、堤坝、防洪】墙、涵闸《、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堵塞、挖!。掘、占?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 ?   (二)在【排水、防洪设施范】围内取土、挖—砂,、砍伐、《破堤、立杆、架线、!垦植、埋设管—道、拦渠筑坝、【安泵取水、设置机械!设,备或者更改排—水,管线等; 》。   (三》)在排水《、防:洪系统采《用公流制《的管网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 ,   ?(,四)在排水、—防洪:设施堤?岸非码头区装卸货物!;   》(五)?在排水管网》上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管网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许】可证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条 需要临》时接通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排水》户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需要跨越、穿越排水!、防洪?设,施架设、埋》设管线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 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规定的需报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涉及—水行政管理部—门,建设的防洪设施【应当先征得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处的照明《设施以及路灯—的配电室、》变压器、配套箱、灯!杆、地上输电线【、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使,用路灯电源和其他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悬空《架设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时应当符合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或者利用】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损坏》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路线】网、公交站点—、,站台、公交停车场】、线路标志、候车】亭、出租车停靠【点、候车牌等公共交!。通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十一条 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占—用或:者挖掘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公》交站点、候车—亭、回车《通道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施工》等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章 城市供气、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气、:供,热设施是指气源厂、!煤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储罐站、供气【管道、输气泵站【、聚水井、》阀门井、调压站、供!气站、集中供热【的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供热管!道、供热泵站、机泵!、供热站《、散热?器、检查《井、阀?门室、计量器—具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 未《经,供气、供热》。单位同意《。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在供:气、供热设施上【增设取暖《器、设泵抽气、【安装水嘴、淋浴【器、排水阀和排放供!热循环水; —   (二》)将自建供气—、供:热设施与市政公用】供气、供热》管道相连接;— ,   (三)将【。室内供气、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四)其》他损害城市供气、】供,热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和依附供—气供:热管网设施拉绳挂物!或,者牵拉?、吊装作业;—   (二)在城!市,供气、供《热设:施安全范围内采砂、!取土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三)向供气、】。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水、污】。水 第三十七【。条 迁移、改装【。、拆卸供气、供热设!。施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没收非法作》业工具;《。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限期拆除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七条—。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非法物?品;  》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前款第四项规】定涉及侵害防洪设施!。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没收非法作业工!具 第四十三条 !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章规定的!其有:权实施的行政处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实施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