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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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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制定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更好地为生!活和生产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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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城市的道【路、桥涵、供—水、取水、排水、河!道城区段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供气【、供热?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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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管、!水利:、环:保、交通《、园林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范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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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接—到用户的报修申请】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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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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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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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停放地点的限】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产权》单,位,证明: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物资
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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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是?指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管线走廊、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用地、》桥梁:。(含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并,。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挖掘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损》坏的道路、》桥涵
《 因紧急抢—险、:抢,修确需挖掘道路的】单位应?当在挖掘的》同时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挖掘《道路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挖掘】。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按规?定,占用占用城市道【路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三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装载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经过城市道路设施】时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过【
: 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车主或者货主—应当承担桥梁—加固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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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施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道路、桥涵设施改】。建、扩建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设】。在城市道路》。。、桥涵设施上的各】类管线、《杆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或者不符合!养护规范《而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四章: 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取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水源井【、净水?厂、:输配水管道、地表水!取水口、构筑物、】建,筑物、取《。水泵、输配》水管网及专用—供电、?通讯线路、检查井、!闸门:井、:消火栓、计量表具、!护管涵?洞、测?试点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二,)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取水管】道上:直接加压或者—装泵抽?水;:
? (四)擅自启闭】供水、取水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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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擅自】。在水表?井、闸门井内—安装取水设》备或者穿插其—它管道;
(!六,)故意使水表—不能正常计量—;
(七)擅!自在城?市供:水、取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开挖沟渠挖坑—。取土从事打桩—、顶进作《。业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按规定将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费用列》入基:建投资?和技改?经费
第五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是指城市公用!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河道城区段》、排涝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排《污闸门及《。。城市:防洪堤?岸、堤?坝、防洪墙、涵闸】、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一):擅自堵塞、挖—掘、占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
《。(二)在排水—、,。。防洪设施范围内取】土、:挖砂:、砍伐、破堤—、立杆、《架线、垦植》、,埋,。设管道、《拦渠筑坝、安泵【取水、设置机械设】。备或者更改》排水管?线等;?
(三—)在:排水、防《洪系统采用》公流制的《管网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
】 (?四):在排水、防洪设施】堤岸非?码头区装卸货物【;
(五【)在排水《管,网,上,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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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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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管网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许,可证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条 需要临时—接,通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排水户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需!要跨越、穿》越排水、防洪设【施架设、埋设—管线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规定的!需报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涉?及,水行政管理》部门建设的防洪设施!应当先征得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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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处】。的照:明设施以及路灯的配!电,室、变压器》、配套箱《、灯杆、地上输电线!、,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使用路?灯电源和其他—。。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功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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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悬空架设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时应当符合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或》。。者利用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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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损坏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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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路!线网、公交站点【。、站台、《公交停车场、线【路标志、候车亭【、出:租车停靠点、候车】牌等公共交通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占【用或者挖《掘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公《交站点、候车亭、回!车,通道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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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施工》等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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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城—市供气、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气?、供热设施是指气】源厂、煤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储:罐站、供气管—道、输气泵站、聚水!井,、阀门井、》调压站?、供气站、》集中供热的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供热》管道、供热泵站【、机:泵、供热站、散热器!、检查井、阀门室】、计量器具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 未—经供气、供热单位同!意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在供气、供—热设施上《增设取暖器、设泵抽!气、安装水嘴、淋】浴器、排水阀和【排放:供热循环水;
! (二)《将自:建供气、《供热:设施与市《政公用?供气、供热管道【。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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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室内】供,。气、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四)其他损害【。城市供气、供热【。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利—用和依附供气—供热管网《设施拉绳挂物或者】牵拉、吊装》作业;
【。(二)在城》市供气、供热设施】安全范围内采砂【、取土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三)向供【气、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水、污—水,
第三十七条【 迁移、改》装、拆卸供气、供】热设施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没收非法作》。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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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限期拆除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七—条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非】。法物品;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第【四项规定《涉及侵害《防洪设施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没收非法作业工具】。
第四十三—条 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章规定的其—。有,权实施的行政—处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实施!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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