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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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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5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制定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更好?地为生活和生产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
】。 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城市的道路【、桥涵?、供水、取水、排】水、河道城区段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供气、供热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管、水利、环保、!交通、园林》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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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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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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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范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接【到用户?。。的报修申请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抢修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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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停放地点的限】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产—权单位?证明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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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是指》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管线走廊、!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用地、桥—梁(含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并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挖掘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损坏的道路【、桥涵?
? 因紧急抢险—、抢修确需挖掘【道路的单位应当在挖!掘的同时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挖【掘道路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挖掘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按】规定占用占用城市道!路,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三【。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装载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经过城?市,道路设施时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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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车主或者—货主应当承》担桥梁加固所需【费用
第十—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施》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道路、桥涵设!施,改建、?扩建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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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城市道路《、桥涵设施上的各类!管线、杆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或者不《。。符合养护《规,范而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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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取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水,源井、净水厂、输】配水管?道、地表水取水【口、:构筑物、建筑—物,、取水泵、输配水管!网及专?用供电、通讯线路】。、检查井、闸门井、!消火:栓、计量表具—、护管?涵洞、测《试点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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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二)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取水管道上》直接加?压或者装泵抽水【;
(—四,)擅自启闭供—水、取水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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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擅自在水表井、闸】。门,井内安?装,取水设备或者穿插】其它管道;
【 (六)故意使】水表不?能正常计量;—
: (七《)擅自在城市供【水、取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开挖沟渠挖坑取土】从事打桩、顶进【作业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按规定将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费用列入基建投资!和技改经费
第】五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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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是指城市公用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河道城】区段、?排涝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排污闸门及》城市防洪堤岸—、堤坝、《防洪墙、涵闸、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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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堵!塞,、挖掘、占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
】 (二)在排水、防!洪设施范围内取【土、挖?砂、砍伐、破堤、】立杆、?架线、垦植、埋【设管道、拦渠筑坝、!安,泵取水、《设置机?械设备或者更改【排水管线等》;
》(,三)在排水、防洪】系统:采用:公流制?的管网?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
【 (四)在排【水、防洪设》施堤岸非《码,头,区装卸货物;
! (五)《在排水管网上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管!网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许可证方】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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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需要临时接》通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排水户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需要跨越、穿!越排水、防洪设【施架设?、,埋设:管线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规定:的需报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涉及《水行政管理部门建设!的防洪设施应当【先征得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处的照明《设施以?及路灯的配电室【、变压器、配套箱、!灯杆:、地上?输,电线:、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使用路灯电源和其!他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悬空架设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时应当符!合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或者利用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损,坏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路线】。网、公?交站点、站台、公】交停车场《、线路标志、—候车亭、出租车停】靠点、候车牌—等公共交通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占用或【者挖:掘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公交《站点、候车亭、回】车通道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施:工等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章? 城市供气、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气、供?热设施?是指:气,源厂、煤《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储罐《站、供气管道、输气!泵站、聚《。水井、?阀门井?、调:压站:、供气站、集—中供热?的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供热管道—、供热泵站、—机泵、?供热站、散热—器、检查井、—阀门室、计量—器具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 !未经供气、》供,热单位同意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在供!气、供热设施上增设!取,暖器、设泵抽气、安!装水嘴、淋浴器、排!水阀和排放供热【。循环水;
】(,二)将自建供—气、供热设施—与,市政公用供气—、供热管道相连接】;
? (三)将室【内供气、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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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损《害城市供气、—供热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和依附】供气:供热管网设施拉绳挂!物或者牵拉、吊装】作业;
【(二)?在城市?供气、供《热,设施安?全范围内采砂—、取土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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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供气、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水、污水】
:第三十七条 —迁移、改《装、拆卸供气、【供热设施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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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没收非?法,。作业工具;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限期拆】。除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七条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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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非法物品;—。
: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前款第四》项,规定涉及侵害防【洪设施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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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没收非法作业!工具
第四十三条!。 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章规定的其》有权实施的行—政处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实施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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