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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199?8年5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制定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更好地为生》活和生产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城市的道路、桥涵】、供水、取水—、排水、河道城【区段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供气、》供热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管、!。水,利、环保、交通【、,园林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范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接到用【户,的报修?申请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抢修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停放》地点的限《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产权!单位证明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物资 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是指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管线走廊、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用地、桥梁(含】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并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挖掘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损坏的道路【、桥:。涵,   因紧急抢险!、抢修?确需挖掘《道路的单位》应当在挖掘》的同时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挖掘】道路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挖掘 】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按规》定占用占用城市道路!。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三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装载?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经过城市道路!。设施:时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过 —  : 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车主!或者货主应当承担桥!梁加固所需费—用 ?第十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施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道路》、桥涵设《施改建、扩建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 设在城《市道路、桥涵设施】上的各类管线、杆】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或】者,不,符合养护规》范而:。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四—章 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取》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水源?井,、净水?厂、输配《水管道、地表—水,取水口、构筑物【。、建筑物、取水泵】、输配?水管网及专用供电、!通讯:线路、?检查:井、闸门井》、消火栓《、计量表具、护【管涵洞、测试点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   (二》)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取水?管道上直接加压【或者装泵抽水;【   (四)擅】自启闭供水、取水】阀门:;   (—五,)擅自在水表井、】闸门井内安装取水】设备或者穿插—其它管道;   !(六)故意使—水表:不能正常计量; !  (七)擅自在】城,市供水、取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开挖:沟渠挖坑取土从【事打桩、《顶,进作业 《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按规】定将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费用列》。入基建投资和技改经!费 ?第五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是》指城:市公用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河:道城区段、排—涝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排污闸】门及城?市防洪堤岸、—堤坝、防《洪,墙、涵闸、》。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堵塞、?挖掘、占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   (二)在!排水、防洪设施范围!内取土、挖砂、【砍伐、?破,堤、立杆、架—线、垦植《、埋设管道、拦渠】筑坝、?安泵:取水、设置机—械设备或者》更,改,排,水管线等;   !(三)在排》水、防洪系统采用】公流制的管网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   (【四,)在排水、》防洪:设施堤岸非码头区装!卸货物;   】(五)在排水管网上!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管,网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许可证方》可排放 《 第:二十二条 》需要临时接通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排—水户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需要跨越《、穿越排水、防洪设!施架设、埋设管【线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规定《的需:报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涉?及水行政管理部门建!设的防洪设施应当】先征得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处》的照明设施以及路灯!的,配电室、变压器、配!套箱、灯杆、地上】输电线、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使用【路灯电源和其—他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功能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悬空架—设,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时应当符】合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或,者利用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损坏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路:线网:、公交?站点、?站台、公交》停车场、线路标志、!候车亭?、出租车停》靠点:、候车牌《等公共?交通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十一条 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占用或者挖掘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公交站点、候车】亭、回车通道—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进行经营活动 】。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施工等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章: 城市供气、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气、供热设【施是指气源厂、煤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储罐站、供气!管道、?输气泵站、》聚水:井、阀门井、—调,压站:、,供气:站、集中供》热的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供热管道、供】热泵站、机泵、供】热站、散热》器,、,检查井、阀门—室、:。计,量器具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 未?经供气?、供热单《位同意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 (一)在供气、供!热设施上增》设取暖器、设泵【抽,气、安装水嘴、淋】浴器、排水阀—和排放?供热循环水》; ?  (二)》将自建供气》、供热设施》与市政公《用供气、供热管【道相:连接; 《   ?(三:)将室?内供气、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四《)其他损害城市供】气、供热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利用和《依附供气供》热管网设《施拉绳挂物》或者牵拉、吊装作业!;   (二)在!城,市,供气、供热》设施安全范围内【。采砂、取土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三)向【供,气、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水、污水《 第?三,十七条 迁移、【改装、拆卸供—。气、供热设施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没收非法作!业工具;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限期拆》除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七【。条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非法物品; 】。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第四项规定涉及】侵害防?洪,设施: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没收》非法作业《工具 第四—十三条 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章规定《的其有权实施的行】政处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实施》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