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2!001年9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 20!01年10》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1年11月4日】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包括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权属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 —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产权—监理:机构和?区房:产管理机《构负责?房,屋,权属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房】屋权属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和抵押权的!设定等房屋权—利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 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房屋权属【登记
》
: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国家确认房屋【权,属的法律凭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 :。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包括以下几!种
— (一)—初始登记;
【 —(二)转移登—记;
】 :(三)变更登记;】
》 , (四《。)抵押权登》记;:
】(,。五)注销登》。记
】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房屋》权属审核;》
】(三)发布公告;】
】 (四)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
, ? , 前款第》三项:适,用于有可能引起【权属异议的登记【申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房屋权【。。。属无:异议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核准登记
】。
?
《第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房屋【权利人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况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 (:一)共有房屋权【属登记?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 , (二)】房屋抵?押权登记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
【(四)港、澳、台】或者境外的组织、个!人房屋权属》登记由该组织或【者个人提出》申请
?
, 前款】第四项提供的证件必!须公证或者》认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九条 受托】人接受?。房屋权?利人:委托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双方的身份】证件
!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期间房】屋权利人或者受托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下:落不明?且尚未确定》代,管人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暂缓房屋权!。属,登记
》。 ,
? 第十一条 —下列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代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 ,。 》(一)依法》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
【 (二】)依法没收》的,房屋:;,
》 (《三,。),无主的房屋
—
代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不予》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期间:房屋:权属利害关系—人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登记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异议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登记异议【书和证明材料;
】
(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中止房屋权属】登记决?定并通知异议—人和:原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
【 : (三)原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答复房产—管,理部门;逾期不【答复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异议人和原!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
【 :。 : ,(四)房产管理部门!收到原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后应【当,调查核实并在—调查核实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将决定书送达异议人!和原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
】
第十三条 !。因执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权利】人,。可,以凭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
:
?第十四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 ,
第十【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期:间,取得房产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房【产测量?规范对申请权属登】记房屋的座落、四至!。、建筑面积》等自然状《况进行勘测》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依据
!
: 第十六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房屋权属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权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注销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准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 《。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房产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房屋权属档案】并永久保存》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房屋权!属证书
】。。 (一》)以虚假或者伪造的!证明文件等方式【获取房?。屋,权属登记的》;
【。 (二)私自【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
— (三)虚报【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灭?失而获取《补发的;
! (四)—房屋权属证书记【载内容有《误的;
》 》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 , (?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房屋权属证书的!
—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于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房屋权属证书】被,撤销的?当事人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三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九条 新建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申请?初始登记
【 (一)身!份证明;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三)土?。。地使用?权证书;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五)竣》工验收证明》;,
,
, ? (六)总平面!图及分户《平面:图
!个人申?请初始登《记的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新建》。成的:商品房?销售前应当按照【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初始登记
!
第二十条!。 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和身份证明—按照以下规定申【。请转移登记》
【。 (一)房屋—买卖
【 : l:.购买旧房的—提交:买卖:合同和完税凭证【;
《 : , :2,.购买?商,品房的提交买卖合】同,、付款?票据、完税》凭证和房屋平面图;!
— 3.《合,资合作建房的提【交合资合作建房协】议书、投资票据、完!税,凭证和房屋平—面,图
!(二)房屋赠与提】交赠与?证明、?赠与协议书和完税】凭证
》 : (三)房屋】继承提交继承遗嘱或!者继承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 ? (四)房屋交换!提交交换协议书和】评估单属《于拆迁安置交换房】屋权属的提交—拆迁权属交换协【。议书、原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或者注销—证明、房屋》平面图、《完税凭证
— , (—五)房屋分割—提交分割协》议书
?
【(六)合并、分立和!以房:作价人股的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 (七)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
—
【。(八)处《分典当、抵押的房屋!或者:拍,卖所取?得的房?屋,提交取?得房屋权属》的证明文《件
《
第—二十:一条 房屋》的面积、门牌、【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发生变化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当事人除—。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登记文件
【 》 (一)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结果【;
】 (二)《房屋门?牌变:化,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 ? ?(三)权利人姓【名改变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权?利,人名称改《变的提交核准该【单,。位设:立的: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
【第二十?二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凭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身份证【明、抵押合同—书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申请抵押权》。登记
! 第二?十,三条 权利人应自】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权,。丧失、抵押》权终止等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 (一—)房屋因拆迁而灭】失的由拆迁人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和批准拆迁【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 (二)—土地使用《权丧失的提》交土地使用权丧失的!证明文件;
】 : (《三):抵押权终止的—提交他?项权证书、抵押【权终止提交灭失证】明和身份证明
】
《 第二《十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 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补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作出补发公【告自补发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
— 第二十《五,条 申?请补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 (一【)身份?证明;
《。
(二!),申请书;《
》 (三)—刊登遗失、灭失房屋!权属证书的证明
!
第【二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查验后可以换发!原房屋权属》。证书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以虚假?或者伪造的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房屋!权属:登记的;
— —(二)虚《报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灭失而获取【补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 《 (三?)私自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
【第二十?八条 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超越管辖【范围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其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三十条》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本人有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 (二)在】房屋权属登记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 (三)玩—忽职守造成房—屋权属档案丢失【、破损影响使用的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涵义《
? , (一)房屋!权属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及《抵押:权
— (二)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房地产—抵押:。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三)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所【有,权及抵押《。权,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权属的行—为
:
: 》(四)?房屋权属档》案,是指房产管理部门在!。对,。房屋权属《管理过程中收集的】各类证件、》图纸、表《卡,、帐册等反映房产】现,状及历史变化的资】料,经过整理而形成的】房产:资,料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