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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
:(200《1年9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 200—1年10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1年11】。月,4日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城市—(包括?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权属!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
, —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产,。权监:。理机构和区》房产管理机》构负责?房屋权属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房屋权属—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和抵押权的—设定等房屋权利【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 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房屋!权属登?记
—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国家确认!房屋权属的法律【凭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包》括以下几种》
? 《 (一)初始—登记;
【 , (二)转移】登记;
》 (三)!变更登?记;
【 (四)抵押权!。登记;?
— , (五)注》销登:记
—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受理登《记申请?;
】 (二)房》屋权:属,。审核;
—。 ? (三《)发:布公告; 》
》。 (《四)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
《 , , 前款第三项适用于!有可能?引,起权属异《议的:登记申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房屋权属】。无,异议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核准登【记
》
第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房》屋权利人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况: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 (—一,)共有房屋权属登】。记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 (二)【房屋抵押权登记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 (【四)港、澳》、台或者境外的组】织、个?人房屋?权属登记由该组织或!者个:人提出申请
【 —前,款第四?项,提供的证件必—须公:证,或者认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九《条 受托人》接受房屋权利人委托!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双方的身份证【件
】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期间房屋!。权利人或《者受托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下落《不明且尚未确定代】管人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暂缓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一条《 下列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代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 (【一)依法《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
】 : (?二)依法没收—的房屋;
】 (三)无主!的房屋
! :代,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不—。予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 :第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期间房屋权属】利害关系人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登】记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 (一)异议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登记》异议书和证明材【料;:。
】(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中:止房屋权属登记【决定:并通知异议人和【原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
【 》(三:),原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答复房?。产管理部门》;逾期?不答复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异议:人和原?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
《 》(四)房产管理部】门收到原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后应当调查核!实并在?调查核实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将决定书【送,达异议人和原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
】
第十三条 因!执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权利人】可,。以凭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
》第十四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 ,
:
第十》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期间取得房产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房产测量规!范对申请权属—。登记房屋的座落【。、四至、建筑面【积等自然状况进【行,勘测: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依据
》
— 第十?六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房!屋权:属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权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注销【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准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
?。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房:产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房屋权【属档案并永久保存】
? ,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房屋权属证书
】 (一)!以虚假?或者伪?造的证明《文件等方式获取房屋!权属登记的》;,
— , (二)私自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 (三)虚【报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灭失?而获取补发的;
! , (四)】房屋权属《证,。书记载内《容,。。。有,误的;
!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
— (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房屋权属!证书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于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房屋!权属证书《被撤:销的当?事人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三: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九条】 新建?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申请初!始登记
》 —(一)身份证明;】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 : (三)—土地使?用,权证书;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证明;
】 (【六,)总平面图及分户】平,面图
— 个人申【请初始登记的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新【建成的商品房—销售前应当按照【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初始!登记
】 :第二十条 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和身份证明按—照以:下规定申请转移登记!
? 《 ,(一)房屋买—卖
《 l.购】买旧:房的提交买卖合【同,和完税凭证;
【
《 ?2.购买商品房【。的提交买卖合同、】付款票据、完税凭证!和房屋平面图—;
】 3.合资合作建房!的提交合资合—作建房协议书—、投资票据、完税】凭证和房屋平面图】
【 (二)房》屋赠:与,提交赠与《证明、赠与协议书和!。完税凭?证,。
》 (三)—房屋继?承提交继承》遗,嘱或者继承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 (四【)房:屋交换提交》交换协议书》和评估单属》于拆迁安《置交换?房,屋权属的提交拆【迁权属交换》协议书?、原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或者注《。销证:明、房屋平面—图、完税凭证
【
【。(五)?房屋:分割提?交分:割协议?书
《 《 (六)《合并:、分立和以房作【。价,人,股的: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
: (—七)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
《 : :(八)处分典当【。。、抵押的《房屋或者《拍卖所取得的房屋】提交取得房屋权【属的证明文件
【
,
《 第二十一条 房!屋的面?积,。。、门牌、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发生变化!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当事人除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登记文?件,
【 (一)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结果;
》 : ? (二?)房屋门牌变化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
? (》三)权利人姓名改变!。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权利人名称改—变的:提交核准该单位设】立的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
《
?。第二十二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凭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身—份证明、抵押合同书!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申请抵!押权登记
》
:
第二【。十三条 权利人应】自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权【丧失:、抵押权终止等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一)房屋因拆迁】而灭:。。。失的由拆迁人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和批!准拆迁?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 《 :(二)土地使用权】丧失的提交土地【使用权丧《失的证明文件;
】
, —(三)抵押权—终止的提交他—项权证书、抵—押权终止提交灭失】证明和身份》证明
! 第:二十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 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补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作出!补,。发公告自《补发: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
《。第二十五《条 申请《补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
【 》(二)申请书—;
— (三)刊【登遗:。。失、灭失房屋权属】证书的证明
】
第二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查验后?可以换?发原房屋权属证书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以虚假?或者伪造的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房屋权属登记【的;
【 (二)虚报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灭失—而获取补《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 《 (:三)私自《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
第二十八!。条, ,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超越管辖范围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其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条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本?人有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二)在】房屋权属登记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 《 :(,三)玩忽职守造【成房屋权属档案【丢失、破损影响【使用的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涵:义,
(!一)房屋权》属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及抵押权《
? (二)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房地:。产抵押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三)【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所有权—及抵:押权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权?属,的行为
】 (四)房屋权!属档案是指房产管】理部门在对房屋【。。。。权属管理过程—中收集的各类证件、!图纸、?表卡、帐册》等反映房产现状及】历史变?化的资料《经过整理而》形成的房产资料
!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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