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加强对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地开展】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依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和市《质量技监局》(以下简称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选《用、管理节能量【审核机?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选用—的能够为申请—本市:。政府性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改项目以及!其他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工作委托上海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登—记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一)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事,业单位开办》费用不少《于100万元
【
,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节能:量审核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三):具有与节能量审核】工,作,相,。适应:的计量认证》资质:、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资质、】国家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综合经济专业)【有,效,证书至少《一项能够开》展能源计量和检测工!作编制节能量审核报!告,近三年开展的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监测以及!节,能评估项目》不低于10项
! (四?)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节能技术管理工!作,经验从事节能—技术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机电:、暖通、热》工、建筑等相关专业!),或者从事《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监测【以及节能评估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五】)具有开展能—。源计量和检测—等工作所需》的设备和专》。业人:员
《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
第六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由机构自【愿,申请:经专家评《审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定网》上公示
《
第七条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对通过公示的【节能量审《核机构颁发相关【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节能量审核机!构应: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复审合格后【重新发证
》
第八条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应加—强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管【理、社会公示
!
《。
【 第九条节—能量:审核机?构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或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报告
【。 :第十条节《能量审核机》构每年一季度应向】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完成审?核项目基《本情况?、节能?。量监测方法、技术和!工作建议等
【 第十一条节能】量审核?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属实的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应:。及时撤?消或收回其》证,书并网上《公布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一》。。。。),明显违反国家和本市!关于项目《节能量审核的规【定和要求;》
(二)节能!。量审:核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或者审核意【见失实的;》
《(三)收受项—目单位的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与项目单位或节】能服务?公司相互串通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节能量审核任务【或不能完成审核【任务的
《
第《十二:。条对承担项目或【为项目提《供有偿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专家不】得再委?托其承担同一项【目或关联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第十三条】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应切实履行》对节能量《审核机构日常—管,理职:责结合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平时—检查情?况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可—向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调整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建议增补机构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十,四条: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受理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举报、】。投诉经检查核实报】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