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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加强对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地开展》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依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1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和市质量技监【局(以下《简称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选用、管】。。理节能?量审核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选用的—。能够为申《。请本市政府性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改项目以及其!他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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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工?作委:托上海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登记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一《)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事?业单位开办费—用不少于1》00万元
【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节能量【审核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三)!具有:与节能量审核工作】相适应的计量认【证,资,质、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资质、!国家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综合经济专业!。)有效证书至少【一项能?够,开展能源计量和检测!工作编制《节能量?审核报告近三年【开,。展的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监测以及节能!评估项?目不:低于10《项
《 (四)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节能技术管【理工作经《。验从事节《能技术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机—电、暖通、》热工、?。建筑等相关》专业:)或者从事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监《测以:及节能评估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五)具有开展能【源计量?和检测等《工,作所需?的设备?和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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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由机构【自愿申请经专—家评审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定网上公示
】 第七条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对通过公!示的节能量审核【机构颁发相关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节能!量审核机构》应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复审:合格后重新发证【。
第八条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应加强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管理、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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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节能量【审核机构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或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报告
】 第十条《节能量审《。核,机,构,每年一季《度应向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完成审?核项:目,基,本情况、节能—量监测方《法,、技术?和工作建议等—
《第十一条《节能量审核》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属实的—。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应及时】撤消或收回其证【书并:网上:公布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明显:违反国家和本市关】于项目节能量审【核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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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节能—量,审核: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或者审核意见!失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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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受项目单位的财!物情节严《重的;?
: , (四)与项目【单位或节能》。服务公司相互串通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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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节能】量审核任务或—不能完成《审核任务的》
第十二【条对:承担项目或为项目提!供有偿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专家不得再委托【其承担同一项目【或关联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第十三】条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应?切实履行《对节能量审核机【构日常管理职责【结合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平时检查】情况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可向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调整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建议?增补机构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 第十四条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受理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举!报、:投诉经?。检查核实报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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