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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本市【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法成立的—节能服务机》构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 本市对节能评【估机构、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机构)  —  :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  节能服务—机构的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委!托的备案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鼓励措施】)    —  本市《鼓励用能单位—根,据节能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作为项目合作方!    》 ,。 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在本市开展的节能服!务项:目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 》第五:。。。条(备?。案条件?)      】节能服务机构—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依法《经过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与节能服】务产业相关; 】  :。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      —(三)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机构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从事能《源审计、节》能,检测、节《能技术咨询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   ?(四)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节能管【理,工作:经,。。验从事节能管—理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机电?、,暖通、热工、建筑】。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单位和法人代【表无不良《记录;?      (五!)从事能源审计【、节能?检测等节能服—务的机构具有相关的!计量认证证书—;   》   (六)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六条《。(备案材料)—     — 节:能,服务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 ,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三)】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相关的计量认证证书!;     【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前款所列】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节能服务《机构的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应当附带原件以【备验证? 第《七条(自愿申—请,),      【。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的申请依照自【愿的:原则由节《能服务机构向备案】管,理机构提《出 第八条(】。备案受理与审查【)      】备案管理《机构受理节能—服务机构的》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的原】则组织?专家审核经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审《定后予?以,备案  》 ,   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名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备案—分类)   【。   节能服务【机构的备《案,根据其?。服务内容及所—属,专业进行分类管理服!务内:。容包括?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节能检测!。、节能技术》咨询等所属专—业包括锅炉(窑【炉)、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 — 第十条《(证书发《放):      【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同意由备】。案管理机构》对通过备案公示的】节能服务机构—颁发备案证》书,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 》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于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个月前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合格后重新发证! 第十一条【(年度报《告)      !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备案】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的工作报—告 : 第十《二条(业务考—核) 《   ?  备案管理机【构根据节能服务项目!质量、?用能单位《评价、项目管理水】。平,。等对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成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收回其备】案证书 《 第十三》条(变更登记的报告!)      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发生变更《。或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更、!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执!业纪律)  【 ,  : 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执业纪律 —    《 (一)承担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服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具有政府资金专项!扶持:性质的节能量—审核工作《;     【 (:二,)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专篇编制工作的【节能服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任务;  —。    (三)坚持!公正、独《立、客观、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得泄露被服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索:要、收受《任何礼金财物; !   ?  (四)从事能】源审计、节能检测、!节,能,技术咨询《等节:能服:务的机构不》得与项目《委托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备案管理)  】 , ,。  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收回节—能服务?机,构的:备案证书《  ?    (一—)弄虚作假骗取【备,案证书的;》     —。 (二)转让—或者出借备》。案证书?的;    【  (?三)与用能单位、】节能:量审核机构串—通虚:报项目节能量和投】资金额进《而,出具虚假报告—的;     】 (四)在》管理、信誉、质量、!安全等方面出现较严!重的问?题的;   【   (《五)节?能服务机构考—核不合格被责令限】期整改但《逾期:未整改的《 ?第十六条(》社会监督和》举报)   【   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   备案管理机构!。接受:对节能服务》项目中违《规行为的《举报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备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节—能服务?机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应用解释) 【 ,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    《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