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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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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经国家批】准的外资等》。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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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的,分工:按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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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具体】负责市本级》及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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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本级及所属》各,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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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审计工作—程序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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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提出开【工报告前必》须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开工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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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计【对资:金来源符合》国家规?。定,手续完备资》金按时到位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出具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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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和概算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不得《在,计,划外搞其他的开发】建设或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也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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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范围进行设计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增加概算《投资设计费用收取】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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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认真组【。织施工不得有非【。法转包?工,程行为取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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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前两【个月内?编制出竣工决—算报审计机》关审计?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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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时限要求《将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委托给有》工程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核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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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视情节进行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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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的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有关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手—续,的可视情节》处以总投资额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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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超出》批准计?划和批准概算—进行项目建》设审计机关》可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
! 建设规模和—提高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投资处》理,对项目建设中违反】规定搞?其他开发建》设或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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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第,七条规定《设,计单位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概算投资》的对设计单位处以超!出部分设计费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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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第,八,条规定施工单位【擅自提高《取费标准或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并》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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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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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审计】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吉林《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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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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