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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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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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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经国家批】准的外资等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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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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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的分工按!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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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具》体负责市本级及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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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本—级及所属各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
【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审计—工作程?序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 第五条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提出】开工报告前必须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开工【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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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计对?资金来源符合国家】规定手续完备资金】按时到位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出具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和概:。算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不得在计—划外搞其他的开发建!设或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也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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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范围《进行设计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增加!概算投?资,设,计费用收取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认真组织!施,工不得有非法转【。。包工程行《为,取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项
!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前两个—月内编制《。出竣工决算报审计】。。机关审?计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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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时《限要求将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委托】。。给有:工程: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核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视情节进!行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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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的:。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有关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手续!的,可视情节处以总投】资额:。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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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超—。出批准计划和批准概!算进:行,项目:建设:审计机?关可: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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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和提高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投,。资处理对项》目建设?中违反规定搞—其他开发建设—。或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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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第七条规定设】计单位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概算》投资的对设计—单位:处以超出部》分设计费《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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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第八条规】定施工单位擅—自提:高取费标准》或,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并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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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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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审计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吉林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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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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