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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经国家批准的外!资等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审计监!督 ?。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的分工按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执】行  —。  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具体负责市本级及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 :。 :    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本级及—。。所属各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 ?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审计工作程序】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 , : , 第五条》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提出开工报告前【必须: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开工前审计》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计对资金《来源符合国家规【定手续完备资—金按时到位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出具】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和概算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不得在计划!外,搞其他的开发建设或!。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也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的投资 !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范围进【行设计?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增加【概算投资设计—费用:。收取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认真组织施工不得!有非:法转包工程行为【取,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项 】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前两个月内编制出】竣工决算《报,。审计机关审计—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时限】要求:将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委?托,给有:工程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核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视情节进行—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的建议 】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的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有关: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手续的可》视情节处以总投资额!。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 ?   《 , (:。二,)违反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超出批准计【划和批准概算进行项!目,建,设审计机关可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 :   》 建设规【模和:提高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投资处—理对项目《建设中违反》规定搞其《他开发建设或—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三》)违反第《七条规定《设计单位《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概算投资的—对设计单位处以【超出:部分设计费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四)【。违反第八条规定【施工单位擅自提高取!费标准或《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并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审计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吉林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