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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市建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    】 县(市《)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 —  ?  》各级:计划、?。经,贸、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第五条 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凡建设】工程项投资》计,划下:达后、发包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未按规定报!建的禁止进行发包】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建设单位【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 【 《   ? : (二?)建:设单:位,向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报!建,表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文?、投资计划和建设】用,地,批文、资金审计【部门出具《的资金?审计证?明等建设《前期工作和施工前准!备工:作,情况的有关资料【经审查核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发包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经》核准的报《建,项目投资、》建设规模等有—关报建内容发生变化!。时报建人必》须在:lO: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证明?到原报建核》准部门办理报建变】更 — 第八条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应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 , ,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经报建核准【后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发包须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邀请议标》方式进行 !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招标投标《管理市场公开发【布,招,标,信息由具有资质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出邀请!。函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资《。质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企业》投标 《 ?   ? (《三)邀请议标对不】宜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与两家或两家以上!资质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企业进行邀请!议标: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凡【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 OO?O平方米以上县(】市,),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施工【发包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须!按本办法实》行,公开招标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实验】、,保密:等特殊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 — — :第十:。。一条 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 】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    !。(四)有审查—投标企业《资,质的能?力;:  —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    —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市!或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    》。 ?。(二)建设》用地、建设规—划已获批准》其它各项审批手续】完备; 》   》 (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来源已!落实; 》。    】 ,(四)具有符—合工程造价计算【要求的正式图—纸和设计文》件;  】  《 ,(五)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招【标范围 【 《 第:十三条 招标—活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由招标单位!组,建招标工作》小组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   — (二—)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   ! (三)编制!并,报审招标文件; 】 :    【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 :   《 ? (五)招标—单位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结果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后由招标!单,位通知申请投标的】施工企业; ! ,。   《 (六)招标【单,位组织召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发布会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建设工程资料;!    ! , (七)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建设《工程资料进》行答疑; 】   ?。 (八)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   》 (九)招标草位】。组,建评标机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    !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 , ,   《 : , (十二)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 ?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办法、建设工程【的内容和各项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具备的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投—。标报价的计算依【据等  】。  招标文件【。一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准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经!。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前1》0日通知到所—有的投标单》。位 ? , 第四章》 标底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 招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方《面的规定编制标底】; ! 第十六条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   》 标底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后开!。标,之前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实行《邀请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 》 第】十七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一—经审定必《须密封保存》至,开,标时不得《泄,漏标底?如有泄漏招标投标】活动无效 !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标底 》 第?五章 投标 【第十八?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 》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建:设工程资料》编制:投标文件 !。   ?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综合说明】、投标报价、工期】、工:程进度计划、—质量等级、主—要材料用量、—施工组织方案、【保修:。措施和?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等 ?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    【 投?标单位如发现投标】文件有误(投标报】价除外)用》正式函件更正未用正!式函:件更正的仍以原【投,标文件为准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  :  ? (一)投标【文件:有涉及?整体:方,案、总报《价、总工期》等较大漏项》内容的?; 》。。    — ,(二:)投:标报价超出有效报价!区间规定的;— 》  : 《(三)?未,按规定密封、送达】或,没有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    》 (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主要图文【或字:迹难以辨认的;【    】 (五》)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    (六【)有其?它较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 第二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开!标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均:不得:更改 】 第二十—三条 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在已审定标底+!5%至5%区间生产!。性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在已审定《标底的+5%至【7%区?间,视为:有效报价可以参加】评标   ! ,。 : 如果发生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报—价浮动?区间:。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立即转为邀请—议,标经评?标机构评定中标单】位 》 第—二十四条 评标机】构由招标《单位与专家评委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评标机构中招标单!位参加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专家评委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 第二十》五条 开标至定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日特》殊情况经招标—。投标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邀请议标应在开始】议标:的,当天:定标 【 第二《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 , :   —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 】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    —。 :(二)招标》。单位内定中标单位】; 《  ?  (三)以!行,业特:殊为:理由实行《行业垄断《; —   (四)!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   (》五)故意抬高或压低!标,。底和工程造价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视】其情:节除责?令,。停,止建筑经营》活动、中止招标、补!办有关手《续、没收非法所得外!并按下?列,规定对责《任方予以处罚—。   【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没,履,行报建?。手续即发包》处三万元至七万元罚!款; ? ,。 ? ,  ?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招标:的,工程未招标》即发包的处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泄漏标底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标底的】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标,单位将中标工程【转,包他人的处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    》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招标单位内定【中标单位等》。。行为:之一:者,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 》 第二》十九条?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八章》。 附则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