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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
县—(市)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 】 ,
】各级计划、经—贸、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第》五条 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凡建设工程项—投资计划下》达后、发包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未《按规:定报:建的:禁止进行发包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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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向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报建表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文,、投资计划和建【。设用地?批文、资金》审计部门出具的资】。金审计证明等建设前!期工:。。作和施工前》准备工作情况—的有关资料》经审:查核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发包的准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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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核准的报建】项,目投资、建设—规模等有关报建内容!发生:变化时报《建人必?须在lO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证明到【原报建核准部门办】理报建变更 【 ,
第八—条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应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经报—建核准后《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发包须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邀请议标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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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招标投标管理【市场公开发》布招标信息由具有资!质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出—邀请:函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资质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企业—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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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邀请!议标对不宜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与两家《或两家以上资质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企业进行邀请!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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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凡,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 OOO平方米【以上县(《市)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施,工发包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须按本】办法实行公》开招标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实》验、保密等特殊【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一条 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
【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
!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
(—四)有审查投标企】业资:质的能力; 【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
》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市或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
(二)建设!用地、建设规划已获!批准其它《各项:审批手续完备;【 ?
:
》 (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来源已落—实;
!
《(四)具有符—合工程造价计—算要求?的正式图纸和设计】文件; —
【 (五)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招标【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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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招标活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由招标》单位组建招标—工作小组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
?
(二)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 《
【 :(,三)编制《并报审招标文—件;
】
《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
?
:
》(五)招标单位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结果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后,由招标单《位通知?申请投标《的施:工企业;
!
(六)!招标单位组》织召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发布会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建设工程资】料;
】
:
(七)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建设工程资料进行】答疑; 《
》 ,
(八)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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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招:标草:位组建?评,标,机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
: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
, :(,十二)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办法、建设工程的】内容和各项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具,备的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投标—报价的?计算依据《等
【
:
招标文件》一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准: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经: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前:10:日通知到所有的【。投,标单位 》
?第,四章 标底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
!招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方面的规—定,编制标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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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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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底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后开标之》前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实行:邀请: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 【 ,
第十!。七,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一经】审定必须密》封保存至开标时不】得泄漏标底》。如有泄漏招标投标活!动无效
!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标底 《
第五章【 投标
《
第十八《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建设工程资】料编制投标文件 !。
《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综【合说明?、投标?报价:、工:期、工程进度计划、!质量等级《、主要材料用量、施!工,组织方案、保修措施!和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等 《
?。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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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如发!。现投标文《件有误(投标—。报价除外)用正式】。函件更正未用正式函!件更正的仍以—原投标文件》为准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
《
(一)投标】文件有涉《及整体?方案、总报》价、总?工期等较大漏项内容!的;:
》
(【二)投标报价超出】有效报价区间规【定的; —
《
(三—),未按规?定密封?、送达?或没有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
?
? (?。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主要图!文或字迹难以—辨认:的,;
【
(五)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
【
(六)有其它较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
第二—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开!标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均不得《更改
【
第二—十三条? 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在已审定!标底+5%》至,5%区间生产—性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在—已审定标底的+5%!至7%区间视为有】效报价?可以参加评标—
】
如果发生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报价浮动区间】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立即转?为邀请?议标经评标》机构评定中标单位 ! ,
第二!十四条 评标—机构由招标单位与专!家评委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评【。标机构中招标—单位参加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专家评委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 《开,标至定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日特殊【情况经招标投标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邀!请议标应在》开,始议标的当》天定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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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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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 !
? :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
】。。 (二)招标单位内!定中标单位; !
《
,
(三)—以行:业特殊为理由—实行行业垄断; !
:
,
《 (四)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
(五)】故意:抬,高或压低标》底和工?程,造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视其情节【除责:令停止建筑经营【活动:、中止?招标、补办有关【手续、没收非—法所得外并按下列规!定对:责,任方予以处罚 【 :
》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没履行报建手!续即发包处三万元至!七万元罚款; 【
】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招标的?工程未招标即—发包的处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泄漏标底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标?底的: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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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标单!位将中?标工程转包他人的】处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招标单位—内定中标单位—等行为之一者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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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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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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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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