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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建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 ,    — 县?。。(市)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 《    《 各级计划【、经贸、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信用的?原则: ,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第五】条 :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凡建!设工程项投资—计划下达后、发包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未按规【定报:建,的禁止?进行发包 【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按下列程》序进行 《 《   《。。 , (一)建设单【位,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   】 (二—)建设单《位向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报,建表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文、》投,资计划?和,建,设用地批文、资金】审计部门出具—的资金审计证—明等建设前期工作和!施工:前准备?工,作情况的有》关资料经审查核【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发包的准备工作】 《。 第七【条 经核《准的报建项目—投资:、建设?规模等有《关,报,。建内容?发,生变化时报建人必】须在l?O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证明到原报》建核准部门》办理报建变更— 第】八条: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应》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招标 《 第九条 经—报,。建核准后《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发包须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邀请议标方】式进行 】。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招,标投标管理市场公开!。发布招标信》息由具有资质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   —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出邀请函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资,质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企》业投标 —  ?  (三)】邀请议标对不—宜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与两家或】两家:以上资质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企!业进行邀请议—标 《 第十条! 建设工程凡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 OOO平方米以!上县(市)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施】工发包?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须按本—办法实行《公开招标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实验、《。。保密:等特殊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一条 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 【    —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 :   (【四)有审查投—。。标企业资《质的能力; — 《。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 ,    —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市或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    【 (?。二)建设用地、建设!规划已获批准—其它各项审批—手,续完备; —   》 (》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来!源,已落实;《    】 (四)具有】符合工程造价计算】要求的正式图纸【和设计文件; 】  《  ? (?五)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招标【范围: 【 第十三条—。 ,招标活?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由招标单位!组建招标《工作小?组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    】。(二)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  ! , (三—)编制并报审招标文!件; 》  ?。  ?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 :    (】五)招标《单位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结果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后由招标单位通知!申请投标的施工【企业; 《    】 (六)招标单位!。组织召?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发布会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建设工程资料; ! , :    《 (七》)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建,设工程资料进行答】疑; 《    !(八)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 (九》),。招标草位组建评标机!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   》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 , : (十《二)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办法、建设工程的】内容和各项》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具备【的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投?。标,报价的计《算依据等《    !招标:文件一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准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经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前1?0日通知到所有的投!。标,单,位 第【四章 标底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   《。 招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方面的规】定编制?标底;? 《。 , 第十—六条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 :  : 标底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后开标之前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实?行邀请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 — 第—十,七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一?经审定必须密封保存!至开标时《不得泄漏标底如【有泄:漏招标投标活动无效! ?    》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标底 》。 : 第:五章 投标 — 第十八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建设工程!资料编?制投标文件 !  :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综《合说:明、投标报价、【工期、工程进度【计划、质量》等级、主《要材料用量、施工】组织方案、》保修措施和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等— 《 《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    【 : 投标单位如发现】投标文?件有误(投标—报价除外)用—正式函件更正未【用正式函件更—正的仍以原投—标文件为《准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    【 ,。 (一)投》标文:件,有,涉及:整体方案、总报价】。、总:工期等较大漏项内】容的; 】   ? (二)投标】报价超出有》。效报价区间规定【的; 【。  : (》三)未按《规定密封、送达或没!有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   ? (》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主要图文或字—迹难以辨认》的; 【  : (五)【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    (六【)有其它较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 第二—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开标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均不得更!改 ? 《 第二十三条 !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在已审定标》底+5%至5—%区间生产性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在已审定标底的+!。5%:至7%区间视为有效!报价可?。以参加评标 】 :   如果发!生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报!价浮动?区间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立即—转为邀?请议标经评》标机构评定》中标单位 — 《 第二十—四条 评标机构由招!标单位与专家评委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评标机构【中招标单位》参加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专家评委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 第《二十:五条 开标》至定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日特殊情况经招【标投标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邀请议标应【在开始议标的当天定!标 【 第二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 ,  ? , 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 : , 》。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   —(,二):。。招标单位内定中标】单位; 】   (【。三,)以行业特殊为理由!实,行行业垄《断; ?    【 (四)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  : (五)故意抬【高或压低标底和工】程造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视其情—节除责令停止建【筑经营活动、中止招!。标,、补办有关手续、】没收非法所》得外并按下》列规定对责》任,方予以?处,罚 《   《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没履行报建手续【即发包处三万元至】。七万元?罚款; 【    《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招标的工程未招】标,即发包的《处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泄漏标底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标底?的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标单【位将中标工程—转,。包他人的处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招—标单位内定中标【单位:等行为之一者—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 ,。 —第二十九《条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