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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  :  《 县(市)》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 !    】 各级计划、经【。贸、: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 第五条 》。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凡建设工!程项投资计划下【达后、发《包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未按规定报】建的禁止进行—发包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建设单《位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 — ,   —(二)建设单位【向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报建表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文,、投资计《划和建设用地批文】、资金审计部门出具!的资金审计证明【等建设前期》工作:和施:工前准备工作—情况的?有关资料经审查核】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发?包的准备《工作 【 第》七条 经核准—。的报建项目投—资、建?设规模等有关报【建内容?发生变化时报建【人必须在lO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证明【到原报建《核准部门办理—。报建变更 ! 第?八条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应—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 ,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经报建?核准后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发包须?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邀请议!标方:式进行? 《    —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招【标投标管理市—场公开发布招标信】息由:具有:资质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出邀—请函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资《质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企:业投标 【    【(三)邀《。请议标?对,。。不宜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与—两家或两家》以上资质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企业!进行邀请《议标 】 第十条 建】设工程凡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 OOO平方米】以上县?(市)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施工发包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须】按,本办法实行公开招】标,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实验、?。保密等?特殊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 】 》 第十一条【 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    【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 《 《 ,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 ? (四?)有审查《投标企业《资质的?能,力;  】 ,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    】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市,或,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    —。 (二)建设用【地、建设规划已获】批准其它各》项审批?手续完备; 】    】(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来!源已落实《; 《   《。 《(四)具有符合【工程造价《计,算要求的《正式图纸和设计【文件; 《  》  》(五)?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招》标范围 — 第十三!条 招标活》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由招标单位组—建招标工作小组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   《 (二)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  !  (—三,)编:制并报审招标—文件; 【    《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    — : (五?)招:标单位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结果?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后由》招标单位《通知申请投》标的施?工,企业:;    ! (六)招标】单位组织召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发布会】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建设工程资料; !   》 (七)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建】设工程资料进行【。答疑; —   《 : (八)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    》 , (九)招标【草位组?建评标机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   》 ?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 ,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 《   》 (十二)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 》 :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办法【、建设工程》的内:容和各项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具备?的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投—标报价的计》算依据等 【    招【标文件一《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准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经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前?10日通知到所有的!投标单位 》 第四章 标!底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 招?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方面?的规定编制标底;】 :。 ? 第》十六条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 ,。 ? 标:底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后开标》之前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实行邀请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 】 第十?七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一经审定必须—密封保存至开标时】不得泄漏标》底,如有泄漏《招标:投标活动无》效    !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标:底 —第五章 投》。标 第十》八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 【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建设工程】资料编制投标文件 !    【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综合说《。明,。、投标报价、工期】、工程进度计—划、质量等级、【主要材料用量、【施工组织方案、【保修措施和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等 — ? ,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 ,   《 ? 投标单《位如:发现投?标文件有误(—投标报价《除外:)用正式函件更【正,。。未用正式函件更【。正的仍以原投标文件!为准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  : ,。 ,。 (一》)投标文件》有涉及整体方案、】总报价、总工期等较!大漏项内容的—; : : :   ? (二)投标报!价超出有《效,报价:区间规定的;— ,    】。 (?三):未按规定密封、送达!或没有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    】 (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主》要图文或字迹难以辨!认,的; 》  ? , : (五)》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  (六)有其】。它较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 第二?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开标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均】不,得更改 《 — 第二十三—。条 :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在已审定《标底+5%至5%】区间生产性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在】已审定标底的+【5%至7%》区间视为有效报【价可以?参加评标 【 ,    — 如果发生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报价【浮动区间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立即转为邀—请议标经评标机【构评定中标单—。位 ! 第二十四条 评标!机构由招《标单位与专家—评委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评标机构中招】标单位?参加: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专家评委《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 第二十》。五条 开标至定【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日特殊情况经招】标投标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邀请议标应在开!始,。议标的当天》定标 《 第二【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  》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 《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    【 (二》)招标单位内—定中标单《位,; 》    (三!)以行业特殊为理由!实行行业垄断; 】   — (》四,)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五)故意抬高或】压低标?底和工程《。造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视其?情节除责《令停止建筑经营活】动、中止招》标、补?办有关手续、—没收非法所》得外并按下列—。规定对责任方—予,以处:罚 ?    — :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没履行报建手续】即发包处三万元至】七万元罚《款; 【   》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招标的工《程未招标即发包的】处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  :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泄漏?标,底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标底的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 ,   ?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标单?位将:中标工程转》包他人?。的处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   《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招:标单位内定中标单】位等行为之一者【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 第二】十九条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