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吉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建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
,。 县(市)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
【
—各级计划、》。经贸、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
第五条 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凡建】设,工程项?。投资计划下达后【、发包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未按规定报》建的禁止《进行:发包
】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建设单位—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 ?
! ,(二)?建设单位向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报建!表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文、投资【计划和?建设用?地批文?、资金审计部门出具!的资金?审计证明《等建:设前期工作和—施工前准备工作情】况,的有关资《料经审查核》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发包的】准备工作《 :
【第七条 经核准的】报建项目投资—、建设规模等有【关报建内容》发生变化时报建人】必须在?lO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证明到》原报建?核准部门办理报建】变更
!。第八条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应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经,。报建核?准后: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发包须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邀请!议,标方式进行 【 ,
,
—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招标投标【管理市场公开发布招!标信息由具有资质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
!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出邀请函】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资质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企业投标 】
《
(三)!邀请议标对不—宜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与两家或两家以【上资质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企业进行邀请【议标
—
第十条】 建设工程凡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 OOO】平,方米:以上县(《。市)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施工发包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须按!本办:法实行公开》招标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实验、保—密等特殊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
【 ,。
第十一》条,。。 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 】
?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
:。
》(,四)有?审查投标企业资质】的能力; 》。
!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
】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市或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
,
(二》)建设用地、—建设:规,。划已获批准其它各项!审批手续完》备; 》
?
(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来?源已落实《;
!
: (四)具有符【合工程造价》计,算要:求的正式图纸—。和设:。计文件;《
【
(五—),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招标范围
】
:
第十三—条 招标活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由招:标,单位组建招标工【作小组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
】 (二)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
! (三)》。编,制并报审招》标,文件;
】
《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 ,
《
,
: (五)招》标单:位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结】果,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后由招标单位通【知申请投标的施工】企业;? :
!(六:)招标单位组织召】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发布会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建设工程资》料; 《
【 (七)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建设工程资》料,进行答疑; 】
》
(八)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
!(九)招标草位组】建评标机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 ,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
(十二)】。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办法、建设工程的内!容和各项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具备的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投标【报价的计算依据等 !
【
招标文件一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准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经:。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前10日】通知到所有的—投标单位 —
?第四章 《标底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
】 招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方面的规定编制标】底;
!
,
,第十六条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
《
: 标底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后开标之】前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实行】邀请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 !
》
第十七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一经审定—必须密封保存至开】标时不得泄漏—标底如有《泄漏招标投标活动无!效
—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标】底, ?
第?五章 投标
—
第十八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建《设,工程资料编》制投标文件 — :
》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综合说【明、投标《报价、?工期、工程进度【计,划、质量等级、主要!材,料用量、施工—组,织方案、保修措【施和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等 】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 ,
投标单】位如发现投标文【件有误(投标报价除!外)用正式函—件,更正未用正式函件更!正的:仍以原?。投标文?件为:准
【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
(一)投!标文件有涉》及整体方《案、总报价、总工期!等,较大漏?项内容的《;
【
:
?(二)投标》。报价超出有效报价区!间规定的; —
《
》 (:。三)未按规定密【封,、送达或没有—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
】 (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主要图文《或字迹?难,以辨认的; —
! (五)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
(六?)有其它较》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开标—。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均不得更》改 :
?
第二十】三条 ?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在已审定标底+】。5,%至5%区间生产】性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在已审》定标底的+》5%至7%区间视】为有效报价可以参】加评标?
—
:。
, 如果发生—。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报!价浮动区间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立即】转为:邀请议标经评标机】构评定中标单位 】
》
?第二十四条 评标机!构由:招标单位与专家评委!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评标机构中招标单位!参,加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专家评委》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
,
第二》十五条 开标至【定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日特【殊,情况经招标投标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邀请!议标应在开始—议标:。的,当天定标
】
第二》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
【
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
】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
》(二)招标单位内】。定中标单位; 】
:
》 :(三:),以行业特《殊为理由实行—行业垄断;
!。
,
?
: (四)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
(五【)故:意抬高或压低标底】和工程?造价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视其情!节除责令《停止建筑经营活【动、中止招标—、补办有关手续、】没收非法所得外并】按下列规定对责任】方予以?处罚
—
—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没履行报建手续即!发包处三万元至七】万元罚?款;
】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招标的工—程未招标《即发包的处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 ,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泄漏标《底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标底的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
:。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标单?位将中标工程转包】他人:的处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
《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招标单位内定中标单!位等行?为之一者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 ,
《
?第二:十九条?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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