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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建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  ? , 县(—市)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  —  各级【计划、经贸、—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第五条? 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凡建设工程项投】资计划下达后—、发包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未按!规定报建《的禁止进行发—包 !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按?下列程序进行 ! ,   ? : :(一:)建设单位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 》 ,    (!二)建?设单位向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报建表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文》、投资计划》和建设用地批文【、资金?审,计部门出具的资金审!计证明等建设前【期工:作和:施,工前准备工作—情况的有《。关资料经审》。查核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发包的准《备工作 ! : 第七条《 经:核准的报建项—目投资、建》设规模等有关报【建内容发生变化【时报建人必须在【l,O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证明到原】报建核准部门—办理:报建变更 【 第八条【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应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经?报建:核准后?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发包须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邀请议标!。方,式进:行, 《    —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招《。标投标管理市—场公开发布招标【信息由具有资质【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   》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出《邀请函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资质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企业投《标    ! : (:三)邀请议标对不】宜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与两家或两—家以上资质》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企业进行邀请【议标 【 第》十条 建设》。工程凡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 O》O,O平方米以上县【(市:),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施工发包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须按本办!法,实行公开招标—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实验、保密等【特殊: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 ? 【 第十一条 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 】    》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   《 (》四)有审查投标【企业资质的能力; ! 《   》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    —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市或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    (二!)建设用《地、建设规》划已获批准其它各】项审批手续》完备; 《    ! (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来,源已:落实;?    】 (《四)具有《符合工程《造价:计算要求的正式【图纸和设计》文件; 《 ?。。 ,   (五)!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招标范围— ? 第【十三条 招标活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由招标?单位组?建,招标工?作,小组: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 ? (二)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 ?  《  (—三)编制并报—审招标文件; 】 ,    —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  《  ? (五)招—标单位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结,果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后由招标单位通知申!请投标的施工企【。业; 《 :    — ,(六)招标单—位组织召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发布会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建设《工程:资料; 《    【 : (七?)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建设工》程资料进行答疑【;,    】 (八)—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  《  《 (九)招标草位组!建,评标机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 :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 :   《 (十二》)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 ,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办法、!建设工程的内容【和,各项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具备的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投》标报价的《计算依据等》   【 招?标文件一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准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经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前【10日通知到—所有:的投标单位》。 第四【章 标底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    【 招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方面【的规定编制标底; ! 第!十六条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  标底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后—开标之前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实行?邀请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 《 —第十七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一经?审定:必须密封保存至开】标时:不得:泄漏:标底如有《泄漏招标投标活动】无效 【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标底 【第五章 投标 【 第十八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建设工程资料【编制投标文件 【 ?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综合说明、投标报!价、:工期、工《程进度计划、质量】等级、?主要材料用量、施】工组织方案、保修措!施和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等 !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    !投标单位如发现投】。。标文:件有误(《投标报价《除外)用正式函件更!。正,未,用正式函《件,更正的仍以原投标文!。件为准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  ?  (一)投!标文件有涉及整【体方案、总报价、总!工期等较大漏—项内容的; 【    【 (?二)投标报价超出】有效报价区间规定】的; —   ? (三)未按!规定密封、送达或没!有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  》  《。 ,(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主要?图文或字迹》难,以辨认的; 】 :   ? (五)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  ?。  (六)—有其它较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 :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 第二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开标?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均不—。得更改 — 第二十!。三条 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在!已审定标《底+5%至5—%区间生产》性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在已审定标底的+5!%至7%区间视为】有效报价《可以参加评标 !    如!果发生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报价?浮动:区间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立即转—为邀请?议,标经评标《机构评定《中标单位 》 第!二十四条 评—标机构由招》标单位与专家评【委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评标机构中》招标单位参加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专》家评委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 《第二十五《条 开标至定—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日—特殊情况经》招,标投标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邀请议标应在】开始:。议标的当天》。定标 》 《第二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    【。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 !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    !(二)招标单—位内定中标单位; !。 ?    【(,三)以行业特殊【。为理由实行》。行业:。垄断; 》   》 《。(四)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 (五)故意—。。抬高:或,压低标底和工程造】价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视其情节】除责令?停止建?筑经营活动、中止】招标、补《办有关手《。续,、没收非法所得外并!按下列规定对—责任方予以处罚【 ?。  ?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没》履行报建手续即发】包处三万元至七万】元,罚款; 】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招标的工程未!招标即发包的处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泄漏标底【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标底】的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标》单位将中标工—程,转包他人的处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   》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招标》单位内定《中标单位等行为之一!者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 【第二:十九条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