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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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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管理提高《城市公共建》筑,质量及住宅的居住】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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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及公共】。。建筑20《00年(含》2,000年《)以后竣工的项目均!执行本办法
!。
第三条【。 成:立吉林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建委、计委、】财政局、《规划局、房产局、】。土地局、城建局、公!用局、人防办、环】保局:、电业局、电—信局、广电》局、:公安局、消防支队、!。邮政局、各》区政府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综合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的领导研究—有关政策规定,【解,。决在综合《验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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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单项验收【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综合验收!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各责任部门》单项验收工》。。作的督?促、检查;有权组】织专家对各责—任部门单项验—收结论予以复核和纠!正;负责发放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合格证)吉—林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与吉林市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心联合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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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所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承担最终责》任在:有关部?门单:项验:收合格后《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
】 第六《条 综合验收内【容,如下
】
(一)建】。筑工程规划》;,
】。。 , (二?)建设工程质量【;
! (三)配—。套设施(包括道【路、路灯《、上水、下水、供热!、,煤气管网、电力、电!信、消防、建—筑物防雷、有线【电视、?绿化:、物业管理等设施】)是否齐全;
!
(四!)竣工资《。料(文字、》图,表、声像等文—件材料建设前期手】续,建设前期费用—缴纳凭证)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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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综合验收合】格证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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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在:联审中?心领取开工许可证】之前到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签订综《合验收承诺书—领取综合验收—手册;向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缴纳《工程质量保》修金和配套》抵,押金
— :
?。 (二)《建设项目在各单项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各专!项管理部门申请【单项验收各单项验收!合格:后向: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
【
》
(三)对分期!建成或?因季:节原因未完成—全部配?。套工程但已具—备使用功能的项目可!申请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并签署!"整改及《。完善:项目:落实承诺?quot!;后可交《付,使用待全《部建成并《通过各单项验收后】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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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
? (一)各责任部门!单项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及综合】。验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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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前期手续及》费用缴纳凭证
【
《
第九条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对建设!单,位所报综合验收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符合条【件的发放综合—验收:合格证对有异—。议的单项验收—30日内由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验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后—申请:复核
—
第十条 】综合验收职》责,分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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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核】查有关证《件,、文件、前期手【续及费用缴纳情况】组,织综合验收工作办】理综合?验收手续发放—。综合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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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验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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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开发》办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等证书及住宅—小区配套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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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拆迁》办验收是否在红线】图范围内实施拆【迁
—
市城【建档案馆《验收竣工档》案
【
市计委验】收计划执行》情况:
【
财政局—审核配套费用—缴纳情况
【 ,
规划】局验收建筑规划的】执行:。情况
【
房产局】验收房?屋,拆迁评?估、灭籍、》集资房手续》办理情况
【 :
》市土地局验收土地利!用情况
【
《 市城建局、【区城建?局根据管辖》范围验收道路质量、!排水管网《、环卫设施、—。路灯、绿化、—施,工,现场清理及残—土清除等情况
【
《
公用局】验收:给水、燃气、—供热等公《。用设施?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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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验收人防地下—室工程或《不建地下室项—目的:审批:手续
】
环保局验】收排污、防》尘、:噪音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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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局:验收:供电:方案执行《情况:及,供电工程《质量
—
电【信局验收通信—线路安装《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等
— : ,
广电局【验收有线《电视安装情况—
】。 , 公安局验收防【。盗、:安,全设施?(,停车场建设)
【
》
消防支队】审,核,。消防设计验收消防设!。施
? ,
—。 邮政局验收信【报箱的建设情况
】
!防雷办审核防雷工】程设计验收防雷工】程设:施
《
》 地名办验—收地名、门牌—设施
【
第十一条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未【取得综合验》收合:。格证的?项目产权部门不得】办理产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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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新—项目
】 第十三》条, ,综,合验收实行动态管】理,。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工【程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 ,
《 ,第,十四条? ,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已完成综合验收!的建设项目以便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新—建(包括在建)的】住宅项目《未做到建设、管理、!服,务一体化未按物业管!理标:准达到质量合—。格、设施配套—、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不予综合验!收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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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单项:验收责任部门应配合!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做,。好综合验收工作对在!单,项,验收和综合验—。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市【。民用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补充规定
【 《 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近几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出以:。下,补充规定
》
: 一、年度计划规】模
? , 1.?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及建设规模】由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以及市场需求情!况分年度确》定,并纳入每《年度的房地产—开,发总量中
】 2.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位《置,由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个区域—的建设情况提出【方案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3.在】建设位置、》项目规模确定—的基础上采》取,招标或政府指定【等方式确定承建单】位承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开发资质》和较高的社会信【誉度并且具有—一定的资金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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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单户最大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由设—计审查及《规,划,部门进?行审定
【
三:、销售价《格
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按吉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9]44号)!的规:定执行
】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由承建!单位申报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物》价局结合实际情况】统一测算《。审核按规定利润标】准确定?。解放:路两侧收取路径【建设费范围的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售价增!加120元》
》3.:每个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所确定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和: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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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销售对象
】 1.经济适用住】房必须面向具有【。。本市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或】相当于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个体、【私营经营《。者)出售(家庭成员!。年总收入人民币【叁万元以下)—
2.现住!房面积已《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家庭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3.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需到:房地产管《理局填写统一的认】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购房者凭申】请表、户口簿—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认】购书
— 4.?申请表由购房者所在!单位:。对其工作性质、收】入状况、家庭成员】情况审查确认—加盖公?章 :
5.—下岗:职,工、停产、破—产企业职工由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个体:、私营经营者由【驻地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工商、税务部门!协,助办理
【 6.购房者—凭认购书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认《购
7.经!济适用房售房企业】应建立购房户档案】(,经济适用《住房认?购书、售房合同【书)并将其档—案转给?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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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次转让销售!时需补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费、土地出让金!。、重点城市结建人】防,费等项费用所缴费用!由,财政:部门:收,取,否则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产籍手续
【
五?。、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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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负责核定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项目及建设位置【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经济适用住房承【建单位的资质—情况、资金能力【(资本金验资)【、社会信誉程度【
2.【规划局和《建筑:设计:审查部门负责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性质和建筑标准【商业网点和》。公,建项目?不得改建为经济适用!住房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改—建为商?业用房和其他建设项!目如:确需改建须向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根据批复意》见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补《交各项费用》。之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规划手续
!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由土?地局负责《控制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办理土地手续— ,
? 4.市财政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前期费用】的收缴工作依—据优:惠政策办理应交【费用凡是未》经,领导小组批》准列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项目不!享受 "》经济房"的优惠政策!。
5.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单位—在房屋预(销—)售:前要向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销售价格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测算审核后会—同市物?价部门共同确定【凡超:出规定价格》进行:预(:销)售的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6.市房《产局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的审核?工作建立审核程【序,严,格销售对象严—控,转卖行为
!。六、建立联合监察】制度
—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建立有!建委、规划、房产、!土地、财政》、物价?等部门参加的—联合:监察组由领导小组组!织对建设项目和【承建单位《检查内容建》。筑面积标准是否符合!要求;销售价格执行!情,况;销售对》象,是否正确《档案建立是否—完备;违反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应补交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向社会明》确公布有关规—定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承建单位【必须在所建项目公】众位置设立明—示牌并公开监—察组的?举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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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规,处罚
— 1.对超规—划面积建设》的补交?应交费用并由市规】划局:根,据有:关法规对开发—建设企业进行处罚 !
《2.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提高《单户建筑面积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重新收取该【项目的相关》费用所建项目—转为正常开发—项目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预(销)—售许可?证和产权产》籍手:续
3.购!房手:续不完备或售房企业!没有向产权部门移交! "经济适用住】房认购书"的—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
?4.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停?止,开,发企业该《项目的销售》行为按正常开发【项目补交前期费【用并由市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吊销其销售许可证! ,
?。 5:.,。当,。。年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在下年度《三,月末前必《须办理完立项、财政!缴,费、开?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否则计划自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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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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