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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管理提高城市】公共建筑质量—及住宅的居住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及公共建筑2【00:0年(含200【0年:)以后竣工的项【目均执行本办法【 — :。第三条 成立吉【林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建委、计《委、财政局、规划】局、房产局》、土地局、城—建局、公用局—、人防办、环—保局、电业局、电信!局、广电局、公【安局、消防支队【、邮政局、各区政府!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综【合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的,领导研究有关政策规!定,解决《。在综合?验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 》。。第四条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单【项验收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综合验收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各责?任部门单项验收工作!的督促?、检查;有权组织】专家对各责》。任部门单项》验收结论予以复核和!纠正:;负责发放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合格证)吉林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与吉》林市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心?联合办公 】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所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承《担最终责任在有关】部门单项验收合格】后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 — 第?。六条 ?。。综合验收内》容如下  】  : (一)—。建,筑工程?规划;  】  (二)】建设:工程质量; !   (【三)配?。套设施(包括道路】、路灯、《上水、下水、供热】、煤气管网、电力】、电信、《消防、建筑物防【雷、有?线,电视、绿化、—物业管理等设施)】是否齐全; 】    (四!)竣工资《料(文?字、图?表、声?像等文?件材料建设前期【手续建设《前期费用缴纳凭证】)是否齐全 【 》 第七条 综—合验收合《格证办理程》序 :  《  (一)建!设单位在联审—。中心领取《。开工许可证》之前到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签》订综:合验收承诺书领取综!合验:收手册;向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缴纳工程质量保【。修金和配套抵押【。金 《    》 (二)建设项】目,在各单?项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各专【项管理部《门申请?单项:验收各?单项验收《合格后向《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 《    【 (三)对—分,期建成或因季节原】因,未完成全部配套工】程,但,已具:备使用?功能的?项目可申请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并签》署"整改《及完善项《。目,落实承?诺?quot;【。后可交付《使用待?全部建成《并,通过各单项验收后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八:条 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一)各责任—。部门单?项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及综合验收手【册;: ,  《。  (二)建!设前期手《续及费用缴纳凭【证 】 第九条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对?建设:单位:所报综合验收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符合条件的发】放综:合验收合格证对有】异议的?单项验收30日【内由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验《。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后申?请复核 《 第十!条 综?。。。合验:收职责分工》。如下    ! 市建委核查】有关证?件、文件、前期【。手续及费用缴—纳情况组织综合验收!工作办理《综合:验收手续发放综合验!收合格证 》    【。 ,。。 ,质监站验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   市开发!。办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等》证书及住宅小区【配套完成情况 】    】市拆迁办验收是【否在红?线,。图,范围内实施》拆迁  【  市城建】档案馆?验收竣工档案 】    》 市计委验【收计划执行情况 !   《 《财政局审核配套费用!缴纳情况 】   》。 规划局验收—建筑规?划的执行情况 】  ?  房产局验!收房屋拆迁评估、】灭,籍、集?资房手续办理—情况    !。 ?市土地局验》收土地利用情况 】 :    市城!建局、区城建—局根:据,管辖范围验收道路】。。质量:、排水管网、环【卫,设施、路灯》、绿化、《施工现场清理及残土!清除等情况》  》。 , 公用局验收!给水、燃气、—供热:等公用设施》建设情况  !  人防办验!收人:防,地下室工程或不建地!下室:项,目的审批手续 】  ?  》环保局验收排污、防!尘、噪音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    《 电业局验收】供电方案执行—情况及供电工—程质量 【。   》。。 电:信局验?收通信线《路,安装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等 】    】广电局?验收有线电视安装情!况 》   —。公安局验收防—。盗、安全设施(停车!场建设) 】   消【防支队审核消防设计!验收消?防设施 《    — 邮政局—验收信报《箱的:。建设情况 —   《 《防,雷办审核防雷—工程设计验收防【雷工程设《施    】 地名办验【收地名、门牌设施】 【 第十一条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未取得综合!验收合?。格证的项《目产:权部门不得》办理产权手续— 】第十:二条 对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新项目 ! 【第十三条《 综合验《收实行动《态,管理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工程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已完成》综合验收《的建设项目以便社】会监督 【 ? 第十?五,条 新建(包括【在建:),的,住宅项目未做到【建设、管理、服务】一体化未按物业【管理标准达到—质量合格、》。设施配套、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不予综合《验收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 各单【项验收责任部门应】配合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做好综合验【收工作对《在单项验收和综合】验收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市《民用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补!充,规定   】。  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近几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出以下补充》规定: ? 一、年《度计划规模 —   1.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及建设规模由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以:及市场需求情况【分年度确定并纳入每!年度的房地产—开,。发总量中 —   2.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位—置由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个区域的】建设情况提》。出方案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  : ,。。3.在?建,设位置、项目—规模确定的》基础上采取招—标或政府指定等【方式确定承建单【位承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开发《资质和较高》的社:会信誉度并且具有】一定的资《金,能力 ? , 二、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单户最大【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由设计审查及规划部!门进行审《定 :。 三、销售价!格 :   《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按吉—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9]4?4号)?的规定执行 —   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由承》。建单位申报》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物】价局结合实际—情况统一《测算审核按规定【利润标准确定解放路!两侧:。收取路径《建设费范围》的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售价《增加120元—。   3.【每个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所确—定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和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向社会?公布 — 四、销《售对象 —  1.经济适用】住,房必须面向》具有本?市,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或相当于】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个体、私营【经营者)《出售(家《庭成员年总收入人】民币叁?万元以下)  ! 2.现住房面积已!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家庭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3.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需到房地】产管:理局填写统一的认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购—房者:凭申请表、》户口:簿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认购:书 《  4.申请表由】购房者所在单位对】其,工作性质、收入状】况、家庭成员情况审!查确:认加:盖公章   5!。.下:岗职工、停产、破】产企:业职:工由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个!体、私营经营—者由驻地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工商《、税务部《。门协助办理  ! 6.购房者—凭,认购:。书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认购:  《 7.经济适用【房,售房企业应》建立购房户档案(经!。。济适用住房》认购书、售房合同】书):并将其档案转给【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 ,  8.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次:转让销售时需补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费、:土地出让金、重点】城市结建人防费等】项费用?所缴费用由财政部门!收取:。否则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产籍手!续 》 五、审批管—理   1【.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负责核定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项目:及建设位置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经济适!用住:房承建单位的资【质情况、《资金:能力(资本金验资】。)、社会信誉程【度  》 2.规划局和【建筑设计审查部【门负责?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性质和建《筑标准?商业网点和公建【项目不得改建—为,经济适用住房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改建?。为商业用《。房和其他建设项【。目如确需改建须向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根—。据,批复意?见,。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补交各项【费用之?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规【划,手续: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由土地局负》责控制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办》理,土,地手续?   4.市财!政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前《期费用的收缴工【作依据优惠》政策办理应交费用凡!是未经领导》小组:批准列?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项目不享》受 :。。 "经济《。房"的优惠政—策   5—.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单位在房屋】预,(销)售前要—向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销【售价格?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测?算审核后会同市物】价部门共《同确定凡超出规【。定价格进行》预,(销)售的》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市,房,产局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的审核工!作建立审核》程序严?格销售对《象严控转卖行为 ! 六、建—立,联合监察《制度: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建立有建!委、规划《、房产、土地—、财:政、物价等部—门参加的联合监【察组:由,领导小组《组织对建设》项,目,和承建单位检查内】。容,建筑:面积标准是》否,符合要求;》。销售价?格执行情况;销售】对象:是否正确档案建立是!否完:备;违反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应补交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向社【会,明确:公布有?关规定?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承建单位《必须在所建项—目公众位《置设立明示牌并【。公开监察组的举【报电:话 七【、违规处罚 】 , 1:.对超规划面积建设!的,补交应交费用并由市!规划局根据有关法规!对开:发建设企业进行处】。罚,   2.【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提!高单户建筑面积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重新收取该—项目的相关费用所】。建项目转为正—常开发项目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预(销)》售许可证和产—权产籍手续 【   3《.购房手续不完【备或售房企》业没有向产权部门】移交 "》经济适用住房认【购书"的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 4.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停止开—发企:业该:。项目的销售行—为按正常开发项【目补交前期费用【并由:市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吊销》其销售?许,可证  — 5:.当年?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在下年度三月末!前必须办《。理完立项《、财政缴《费、开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否则计划自】行废止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