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管】理提高城市》公共建筑质量—及住宅的居住—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及公共建筑20】00年?(含2?000?年)以后竣工的项】目均执行本办法
】
》 第三条 成【立吉林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建委、计委、!财政局、规划局、】房产局、土》地局、城建局、公用!局、人防办、环保局!、电:业局、电信局、广】。电局、公安局—、消防?支队、邮政局、各区!政府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综合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的领导研究!有关政策《规定,解决在综合验!。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 第四?条,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单项验收!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综《合验收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各责任部》门单项验收工作【的督:促、检查;有权组织!专,家对各?责任部门单项—。验,收结论予以》复核和纠正;负【责发放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合格证)吉】林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与吉林市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心联》合办公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所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承担最?。终责任在有关—。部门单项验收合【格,后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
《
《 ,第六条 综合验收】内容如下《。
: :
《 (一)》。建筑工程规划;【
! (二)《建,设工程质《量;
—
—(三)配套设施【。(包括道《路、路灯、上—水、下水、供热、煤!气管网、电力、【电信:。、消:防、建?筑,物防雷、有线电视、!绿化、物业管理等】设施)是否齐—全;
【。
《。 (四)《竣工资料(文—字、图表《、声像等文件材料建!设前:期手续建《设前期?费用缴纳凭证)是】否齐全?
》。
, 第七条 综合】验收:合格证办《理程序
》
【 (一?)建设单位在—联审中心领取开【工许可证之》前到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签订综】合验收承诺书领取综!。合验收手册》;向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缴纳工程质量保修金!和配套抵押金
!。 ,。。 :
(二)建】设项目在各单项【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各专项管理部—门申请单项验收各单!。项验收合格》后向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
《
《 (三)对—分期建成《。或因季节原因未完成!。。全部配?套工程但《已具备使用功能【的,项目可申请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并签—署,。"整改及完善—项目:落实承诺《?qu?ot;后可交付使用!待全部建成》并通过各单项—验收后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
《
【第八条 《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一)各责任部门单项!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及【综合验收《手册;
》
》
(二)建设】前期手?续及费用缴纳凭证
!
第】。九条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对建设单位所报综!合验收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符,合条件的发放综合验!。收合格证对有异议】的单项验收3—0日内?由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验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后【申请复核
—
第十条! 综:合验收?职,责分:工,。如下
】
市建—委核查有关证—。件、文件、》前期手续及费用【缴纳情况组》织综合验收工—作,办理综合《验收手续发放—综合验收合格证【
—
: 质监站验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
— 市开《发办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等证书及!住,宅小区配套完成情况!
】 , 市拆迁《办验收是否在红线】图范:围内实施拆迁—
】 市城建档案【馆验收竣工档—案
【
? 市计?委验收计《划执行情况
【。
》
: 财政局《审核配套费》用缴纳?情况
】
?。 规划?局验:收建筑规《划,的执行情况》
【
房产》局验收房屋拆—迁评估、灭籍、集资!房手续办理》情况
— ,
《 市土?地局验收土地利【用情况?
《
》 市城建局、区城】。建局根据管辖范围】验收道路质量、排水!管网、环《卫设施、《路灯、绿《化、施工现》场清理及残土清除】等情:况
! 公?用局验收给水、燃】。气、供热等》。。公用设施建设—情况
】
人》防办验?收人防地下室工程或!。。不建地?下室项目的审批【手续
【
》环保局验收》排污:、防尘、噪》。。音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
? 电:业局验?收供电方案执行情】况及供电工程质量
!
—
电信局验收通!信线路安装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等
—
》
广电局【验收有线电》视安装情况
—
《
:
, 公安局》验收防盗、安全设】施(:停车场建设)
!
消防!支队审核消防设【计验收消防设—施
—
邮—政局验收信报箱的】建设情况
!
防—雷办审核防雷—工程设计验收防雷工!程设:。施,
:
】地名办验收地—名、门牌设施
【
第】十一条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未取得综【合验收合格证的项目!产,权部门不得办理产权!手,续
!第十二条《 对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新项目
】
第十!三,条 综合验收—实行动态管理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工程《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已完】成,综合验?收的建设项目以便社!会监督
—
《 第十五条 新建(!包括在建)的住宅】项目未做到建设【、管:理、服务《。一体化未按物—业,管理标准达到质量】合格、设《施配套、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不予综合》验,收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 各单项验收责任!。部门应配《合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做:好综合验收工—作,对在单项验收和【综合验收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市民用《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补充规《定
《 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近几?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年度计划规模
!
: 1.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及建》。设规:。模由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以及市】场需求情况分—年度:确定:并纳入?。每年:度的房地产开—发总量中
!2.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位置由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个区域的!建设情况提出—方案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 3.在建设位【置、项目规模—确定的基《础上采取《招标或政府》指定等方式》确,定承:建单位承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开发资质》和较高的社》会信誉度并且具有一!定的资金《能力
《。
,
二、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单户最】大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由:设计审查《及规划部《门进:行审定
【
三、销售价格 】。
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按吉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9]】44号)的规定执行!
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由承建《。单位:。申报: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物价局—结合实际情况统一测!算审核按规定—利润标准确定解放】路两侧收取路径建】设费范?围的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售,价增加120元【。。
3—.每个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所确定】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和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向社会!。公布 ?。
:
,
,四、:销售对象
—
1《。.经济?适用住房必须面向】具,。有本市?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或相当于】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个,体、私营经营者)】出售(家庭成员年】总收入人民币叁【万,元以下)《
:
: 2.现住房面积已!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家庭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
3.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需到房地—产,管理局填写统一的认!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购房者》凭申请表、户—口簿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认购书 !
4.申【。请表由购房者所在】单位对其工》作性质、《收入:状况、家庭》成员情况审查确认加!盖,公,章
—5.下岗职工、停】产、破产企业职工】由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个体、私!营经营?者由驻?地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工商】、税务部门协助办】。理
《 , 6.购房者凭认】购书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认购
【 7.经《济适用?房,售房企业应建—立购房户《档案(经济》适,。用住房认购书、【售房合同书》。)并将其档案转给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8【.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次转让销售【时需:补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费、土地出让—金、重点城市结建】人防:费等项费用所缴费用!。。由财政?部,门收取否则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产—籍手续
】五、审批管》理,
《 1.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负:责核定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项目及】建设位置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经济适用住!房承建单《位的资质情况、资金!能力(资本金验资)!、社会?信誉程度
】 2.规划局—和建筑设计》审查部门《负,责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性质和建筑》标准:商业:。网点和公建项—目不:得改建为经济适用住!房,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改】建为商业用房和其】他建:设项目?如确需?改建须向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根据批复意见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补交各《。项,费用之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规划手续
—
: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由土】地,局负责控制》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办理土地手续 】
4.市【财政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前期费用的收【缴工作依据优—。惠政策办理应交费用!凡是未经领》导小组批准列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项目:不,享受 "经济房】"的优惠政策
! 5.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单位在房屋!预(销)售》前要:。向,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销—售价格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测,算审核后会同市物价!部门共?同确定凡超》出规定价格进行预(!销):售的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6.市【房产局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的审!核,工作建立审核程【序严:格销售对《象严:控,转卖行为
【
六、建立—联合监察制度—
?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建立有建委、规】划,、房产、土地—、财:。。政、物价等部门【参加的联合监察组】由领导小组组织对】建设项目和承—建单位检查内容建筑!面积标?准是否?符合要?。求;销?售价格执《。。行情况;销》售对象是否》正确档案建立是否】完备;?违反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应《。补交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向社—会明确公布有—。关规定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承建单位必须【在所建项目》公众位置设》立明示牌并公开监】。察,组的举?报电话
七!、违规处罚 —
1》.对超规划面积建】设的补交应交费【用并由?市规划局根据—有关法?规对开发建设企业】进行处罚 》
《2.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提高单户建筑【面积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重新收取该项—目的相?关费用?所建:项目转为正常开发项!目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预(销)售许可!证和产?权产籍手续》
:
3.购房【手续不完备或售房企!业,没有向产权部门移交! "?经,济适用住房认购书"!的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 :。4.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停止开】。发企业该项目的销】售行为按正常开【发项目补交前期费】用并由?市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吊销—其销售许可》证
5.当!年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在下【年度三?月末前必须》办理完立项、财政缴!费、开?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否则计划自行—。废止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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