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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管理提高城市公共!建筑质量及住宅的】居住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及公共建筑!。20:00年?(含:2000年)—以后竣工的项目均执!行本办法《 : : , ?第三条 《成立吉林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建委、!计委、财政局、【规划局、房》产局:、,土地局、《城建局、公用局、】人防办、环保—局、电业局》、电信局、》广电局、公安—局,、消:防支队、邮政局、】各区政府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综合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的领导研究!有关:政策规定,解决【在综合验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 第四条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单项?验收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综合验收—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各责任》部门单项《验收工作的督促、检!查;有权组》织专家?对各责?任部门单项验收结论!予以复核和纠—正;负责发放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合格证)吉》林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与吉林市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心《联合办公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所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承担最终责任在有关!部门单项《。验收合格《后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 】 第—六条 综《合验收内《容,如下  【  : (《一)建筑工程—规划; 《    】 (:二)建设工程质量;!    !。 (三)配套设施(!包括道路、路灯、】。。上水、下水》、供热、《煤气管?网、电力、电信、消!防、建筑《物防雷、有线电视、!。。绿,化、物业《管理等设施)是否】齐全;   ! : (?四)竣工资料—(文字、图》。表、声?像等文件材》料建设前期》手续建设前期—费用缴纳凭证—),是否齐全 》 第七!条 综合验收合格证!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在】联审中心领取开工许!可证之前到》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签订综合验收—。承诺书领取》综,合验收手册;向【。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缴纳工程质量保修】金和配套《抵押金 —    (二!)建:设项目在《。各单项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各专项管理部!门申:请单项验收各单【项验收合格后向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 !    — (三)对》分,期建成或因季节【原因未完成》。全部配?套工程?。但已具?备使用功能的项目可!申请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并签—署"整改《及完善?项目落实承诺?q】uot;《后可交付《使用待全部建成并】通过各单项验收后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 ! 第】八条 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一)各责》任部:门单项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及》综合验收手册; 】。 :    (二!)建设前《期,手续及费用缴—纳凭证? — :第九:。条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对建设单】位所报综合验收【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符合条—件的发放《综,合验收合格证对有】异议的?单项验收3》0日内由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验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后申请复》核 !第十条 综合验【收职责分工如下【 , :    — 市建委核查—有关证件、文件【、,前期:手续及费用缴—纳情况组织综—合验:收工作办《理综合验收手续发】放综合验收合格证 !    】 质监站《验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  :。 市开发办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等证》书及住宅小》区配套完成》情,况  —  市拆迁办!验收是否在红—线图范围内实施拆迁! ,    — , 市城建》档,案馆验?。收竣工档案 !   ? 市计委验收计!划执:行情况 —   ? : 财政局审核配套!费用缴纳情况—  》  ? , 规划局验收建筑】规划的?执行情况 】   房【产局验收房屋拆迁评!。估,、,灭,籍、:集资房手续办理情况!   — 市土—地局验收土地利用情!况 ?  ? , 市城建局】、区:城建:局根据管辖》范围验收《道路质?量、排水管网—。、环卫设施、—路灯、?绿化、施工现场【清理:及残土清除》等情况   ! 公》用局:验收给水、燃气【、供热等公用设【施建设情况 — :    人防!办验:收人防地下》。室工:程或不建地下室项】目的审批手续— ?  :  》环保局验收排污【。、防尘、噪音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    【 电?。业局验收供电—方案执?行情况及供电工程质!量 :    【 :电信局验收通—信线路?安装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等》 ?   ? ? 广电局验收有线】电,视安装情况 【。 :   》 公安局验收—防,盗、:安全设施(停—车场建设) — ?   消【。防支队审核》消防设计验收—消防设?施    】 , :邮政:局,验收信报《箱的建设情况—。 :    防!雷办审核防雷工程】设计验收防雷—工程设施《 ?   ? 地名办验收!地名、门牌设施 ! —第十一条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未取—得综合验收合格证】的项目?产权部门不得办【理产权?手续 】 第十二条 对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新项目 ! 第十三条 !综合验收实行—动态管理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工程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 第十?四条 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已完成!综合验收的建—设项目?以便社会监督 】 —第十:五,条 :新建(包括在—建)的住宅项目【未做到建设、管理、!服务一体化未按物业!管理标准达到—质,量合格、设施配套】、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不予综合验!收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 各单项验收责任】。部门应配合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做好】综合验收工作—对在单项验收和综合!。验收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市民用!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补充规定 】 ,   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近几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年度计划规模 】。。   1《.,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及建设规模—由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以及市场!需求情况分》年度:确定并纳入》每,年度的房《地产开发总量中 】   2.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位置由?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个区域的建】。设,情况提出方》案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 , 3.在《建设位置《、项目规《模确定?的基础上采》取,招标或政府指—。定等方式《确定承建单位承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开发】资质和?较高的社《会信誉?度并且具有一定的资!金能力 【 二:、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单户最!。大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由》设,计审查及规划部【门进行审定 ! 三、销售价—格   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按—吉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9—]44号)的规定执!。行  》 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由承建单!位申:报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物价《局结合实际情况【统,一测算审核按规定】。利润标准确定解【放路两侧收取—路,径建设?费范围的《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售价增加120元】 :   3.每个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所确?定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和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向?社会公布《。 ? 四、销售—对象 ?。 ,   1.经济【适用住房必须面【向具有本市》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或相当于!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个《体、私?营经营者)出售(家!庭成:员年总?收入人民《币叁万元以》下) 《 ,  2.现住房面】积已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家庭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 3.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需到房地产管理【局填写?统一的认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购房者凭申请表【。、户口?簿,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认【购,书  》 4.申请表—由购房者所在—。单位对其工作性质】、收:入状况、家庭成员情!况审查确《认加:盖公章  【 5.?下岗职工、停产、】破产企业职工由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个体、私】营经营者由驻地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工商、税务部门协助!办理   【6.:购房者凭认》购书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认购   7】.经济?适用房售房企业【应建立?购房户档案(—经,济,适用住房认购书【、售房?合同书)并将其档案!转给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  : 8.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次转让销售时需!补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费、《土,地出让金、》重点城市结建人【防费等项费用—所缴费用由财政【部门收?取否则?。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产籍《。手续 五】、,审,批管理 》   1.》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负责核定—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项目及建设位【置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经—济适用住《。。房承:建单:位,的,资质情?况、资金《能力(资本金验资)!。、社会信誉》程度 《  : ,2.规划局和建【筑设计审《查部门负责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性质和?。建筑标准《商业:网点和公建》项目不得改建为【经济适?用住:房,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改:建为商?业用房?和其他?建设项目如确需改建!须向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根据!批复意见《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补,交各项费用》之,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规划手续 【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由】土地局负责控—制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办理【土地手续 —   4.》市财政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前】期,费,用的:收缴工作依据优惠】政策办?。理应交费用凡是未】经领导小组批准【列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项目不享【受 "经济房"】的优惠政《。。策 :   ?5.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单?位在:房屋预(销)—。售前要向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销售价格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测算审核【后会同市物价部门】共同确定凡超—出规定价格进行【预,(销)售的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6.市?房产局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的审核工作】建立审核程序严【格销售对象严控【转卖行为 — 六、建立联】合监察制度 —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建立有建!委、规划、房—产、土地、财政【、物价等《部门参?加的联合监》。察组由领导》小组组织《。对建设项目和—承建单?位检:查内容建筑面—积标准是《否符合?要求;销售价格执行!情况;销售对象是】。否正确档案建立【是否完备;违反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应补交【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向社会明确公布有关!规定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承建单位必—须在所建《项目公?众位置?设立明示牌并公开监!。。察组:的举报电话》 七、违】。规处罚 —  1.对超—规划面积建设—的,补交应?交费用?并由市规划局根据有!关法规对开发建设】企业进行处》罚 ?。   2《.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提高单【户建筑面积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重新收取!该项目的相关费用所!建项目转为正常【。开发项目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预(销)售许—可证和产权产—籍手续 —  3.购房手续】不完备或售房企【。业,没有向产权》部门移交 "【经济适用住房—。认购书"的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 4.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停止开发企业该项!目的:销售行?为按正常开发项目补!。交前期费用》并由市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吊销】其销售?许可证   5!.当年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在下年度三月末!前必须办理完立【项、财政《缴费、开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否则计划!自行废止《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