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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管理提高【城市公?共建筑质量及住宅的!居住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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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及公:共建:筑2000年(含】2000年)以后竣!工的:项目均执行本—办,法
《
?。 第三《条 成立吉林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建委、!计委、?财,政局、规划》局、房产《局,、土地局、》城,。建局、公用局、人】防办、环保局、电】业局、?电,信局、广电局、【。公安局、消》防支队?。。、邮政局、》各区政府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综合!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的领导《研究有关《政策规定,解—决在综?合验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
第四条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单项验收—。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综合验收!。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各责】任部门?单项验收工作的督促!、检查;《有权组织专家—对各:。责任部门单项—验收结论《予以复核《和纠正;负责发放】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合格证)吉林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与,吉林市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心】联合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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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所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承,担最终责任在有关】部门:单项验收合》格后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
】
— 第六条《 ,综合:验,收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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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规《。。划;
!。
: (二)建设—。工程质量;
】
【(三)配套设施(】包括道路、》路灯、?上水、?下水、供《。。热、煤气《管网、电力》、电信、消防、建筑!物防雷?、有线电视、绿化】、物业?管理等设《施)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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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竣工资料【(,文字、图表、声像等!文件材料建》设前期手续建设前】期费用缴纳凭证)是!否齐:全
】 第七条 综合验收!合格证?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在联审】。。中心领取《开工许可证之—前,到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签订?综合验收承诺书领】。取综合验收》手册;向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缴纳工程质》量保修?金和配套抵》押金
】
(二)建】设项目在各单项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各专项管—。理部门申请》单项验收《各单项验收合格【后,向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
】
】 (三)对分期【建成或?因,季节原因《未完成全部配—套,工程但已具备—使用功能的项目【可申请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并签署"整改及【完善项?目落实?承诺?quot【;后可交付使用待全!部建:成,并,通过各单项验—收后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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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一)各责任部】门单项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及综合验收手册【;
:
《
《 (二)建》设前期手续及费用】缴纳:凭证:
第!九条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对建设单!位所报综合验—收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符合条件的发放【综合验收合格证对】有,异议的单项验收3】0日内由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验《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后申请复核
】 , ,
第十条【 综合验收职责【分工如下
》
!市建委核查有关【证,件、文件、前期手续!及费用缴纳》情况组?织综:合验收?工作:办理综合《验收手续《发放综合验》收合格证
】 , ,
质监站【验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
市开—发办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等!证,书及住宅《小区配套完成情况】
】。 市拆迁办—验收是?否在红线图范围内】实施拆?迁
《
【市城建档案馆验收竣!工档案
!
市计委验收!计,划执行情《况
】
财《政局审?核配套费《用,缴纳情况
】
》 规划?局,验,收建筑规划的执行】情况
【
》房产局验收房屋【拆迁评估、灭—籍、集?。资房:手续办理情况
【
,
》
?市土地?局验收土地利—用,情况
》 ,
?
?市城:建局、区城建局根】据管辖范《围验:收道路质量、排【水,管网、环《卫设:施,、路灯、绿化、施】工现:场清理及残土清除】等情况
《
【 公用局验收给水!、燃气、供热等公】用设施建设》情况
?
—
人防办验收】人防地下《室工程或不建地下】室项目的审批—手,续
! 环保局验收排】污、防尘《、,噪音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
【电,业局验收供电方案执!行情况及供电工程质!量
:
《
》电信局验收通信【线路安装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等
? 《
? ,广电局验收有—线电视安《装情况
】
》公,安局验收《防盗、安全》设施(停车场建设)!
? , :
: 消防支队审核消!防设计验收消—防设施?
》
邮政局】验收:信报箱的建》设情况
—
《
防雷办审【核防雷工程设—计验收防《雷工程设施
!
—地,名办验收地名—、门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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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未取得综合】验收合格证的项【目产权?部门:不得办理产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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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对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新项—目
】 第十三条 综【合验收?实行动态管》理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工程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
: 第十四条 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已完成综—。合验收的建设项目以!便社会?监督
! 第十五《条, 新建(包》括在:建)的住宅项目【未做到建设、管理】、服:务一体化未按物【业管理标准达到质】量合格、设施配套、!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不予综合验收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六条 】各单项验收责任部门!应,配合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做好:综合验收工作对【在单:项,验收和综合验收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市【民用: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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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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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近【几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出以下补充规【。定
:。
一《、年度计划规—。。模
1.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及建设规模由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以及市【场需求?情况分年度》确定并纳入》每年度?的房地产《开发总量中
【
, 2.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位置由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个区域的建—设情况提出方案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3.在建!设位置、项目规模确!定的:基础上采取招标或】政府指定等》方式确?定承建单位》承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开发—资质和较高的社会信!誉,度并且具有一定的】资金能力 》。
:
二、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单户【最大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由:设计审查及规划部】门进行审定
【
三、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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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按吉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9]44号)的】规定执行《
》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由承建单位申报【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物价局结合实际【情况统一《测算审?核按规定利润标准确!定解放路两侧收【取路径建设费—范围的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售!。价增加120元
!
3.每个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所《确定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和《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向《社会公布
!四,、销售对象
】 1.经济适用】住房必须面向具有】本市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或相当于》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个体、私《营经营者)出售【(家庭成员年总【收入人?民币叁万元以下) !
2》.现住房面积已【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家庭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
3》。.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需到《房地:产,管理局?填写统一的认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购房【者凭:申请表、《户,口簿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认购书
】 , 4.申《请表由购房者—所在单位对》其工作性质、—收入状况、家庭成员!情况审查《确认加盖公章 【
《5.下?岗职工、停产、破产!企业职工由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个体《、私营经营者由【驻地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工》商、税务部门协助】办理
6】.购房者凭》认购书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认购?
》7.经济适用房售房!。企业应建立》购房户?档案(经济适用住】房认购书、售房合】同书)并将其档【案转:给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8.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次】转让销售《时需补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费、《土地出让金、重点城!市结建人防费等【项费用所缴费—用由财?政部门?收取否则《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产籍手续》
五、审批!管理
》 1.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负!责核定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项目及建设位【置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经济适用住!房承建单位的—资质情况、》资,金能力(《资本金验《资)、社会信誉程】度
2【.规划局和建筑【设计:审查部门负》责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性质和建筑标准商】业网点和公》。建项目不得改建为经!济适:用住房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改建《为商业用房和其【他,。。建设项目如确需改】建须向?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根《。据批复意见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补交各!项费:。用之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规划手续
】
: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由—土地局负责控—制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办理土地【。手续
4.!市财政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前期费!用的收缴《工作依据《优惠政策办》理应交费用凡是未经!领导小?组,批准列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项目不享受 "经!济房"的优惠政策】
5.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单位在房屋预(销)!售前要向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销!售价格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测算审【。核后会?同市物价部门共同】。确定凡?超,出规定价《格进行预(》销)售的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6.市房】产局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的审核工作建—立审核程序严格销】售对象严控转卖行】为
六、建!立,联合监察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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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建,立有建?委、规划、房产、】土地、财《政、物价等部门【参加的联合监察组】由领导小组组—织对建设项目和承建!单位检查内容建【筑面积标准》是,。否符合要求;销【售价格执《行情况?;销:。售对象是否正确档】案建立是《否完备;违》反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应补交!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向社会明!确公:布有关规定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承建!单位必须在所建项目!公众位置设立明示】。牌并公开《监察:组的举报电话 【
七、—违,规处罚
1!.对:超规划面积建设的】补交应交费用并【由,市,规划局根据有关法】规对开发建》。设企业进《行处罚
— 2.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提高单—户建:。筑面:积,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重新收取该项!目的相关费用所建项!目转为正常开发【项目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预(销)售许!可证和?产,权产籍手续》
》3.购房手续不完备!或售房企业没有向产!权,部门移交 —"经济适用住房【认购书"的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4.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停止—开发企业该项目【的销售行为按正常】开发:项目补?交前期费《用并由市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吊销其销售许可【证
《 5.当》年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在下—年度三月末前—必须办?。理完立?项、财政缴费—、开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否!则计划自行》废止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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