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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管理提高城【市公共建筑质量及住!宅的居?住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及】公共建?筑,2000年(含2】。000年)以后竣工!的,。项,目均执行本办法 ! 第三条! 成:立吉林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建委、计委、【财政局、《规划局、房产局、】土地局、城建局、公!用局、人《防办、环保》局、:电业局、《电信局?、广电局、》公,安局:、消防支队、邮政】局、各区政府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综《。合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的领》导研究?有关政策规定,解决!在综合验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 ? 第四条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单项【验收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综合验收!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各责任部门单项】验收工作的督—。促、检查;有权组】织专家对各责任部】门单项验收结论予以!复核和纠正;负责】发放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合:格,证)吉林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与吉!林市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心联合办公 【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所【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承担最终责任在有关!部门单项验收合格后!。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 【 第?六条 综合验收【。内容如下《    【 (一)—建筑工程规划; !    》 (二)—建设工程质量;【    】 (三《)配套设施》(包括道路》、路灯?、上水、下》水、供热、煤气管】网、电力《、电信、消防、建筑!物防雷、《。有线:电视、绿化、物【业管理等设施)是否!齐全;   !。 (四—。)竣工资料(文字】、图表、声像等文】件,材,。料建设前《期手续建《设前期费用缴纳凭】证)是否齐全 ! 第七条 !。。综合验收《。。合格证?办,理程序 —  :  ? (一)建—设单位在《联审中心《领取开工许可证之前!到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签订综合》验收承诺书领—。取综合验收手册;向!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缴纳工程质】量保修金和配—套抵押金 【   ? , , (二《)建设项目在—各单项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各专!项管理部门申请单项!。验,收各单?项验收合格后向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 ? ,    【(三:)对分期建成或【因季节?原因未完成全部配】套工程但已具备使】用功能的《项目可申《请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并签署"整》改及完善《项目:落实承诺?qu【ot;后《可交:。付使:用待:全部建成并通过各】单项验收后》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 《 第】八条 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合格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一)各责任部门】单项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及《综合验收《手册;   !。 《(二)建设前期【手续及费用缴—纳凭证 【 《第九条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对建设单—位所报综合验收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符合条件的发【。放,综合验收合》格证对有异议的单】项验收30》日内由?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验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后!申,请复核 【 : 第十《条, 综合验收职—责分工如《下 》。 ,  市建【委核查有关》证件、文《。件、前期手续及费用!。缴纳情况组织综合】验收:。工作办理综合验【收手续?发放综合验收合格】证  —  质监站验!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 :   ? 市《开,发办: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等《证书及住《宅,小区配?套完成情况 !   市拆】迁,办验收是否在—红线图范围》内实施拆《迁  —  市城建】档案馆验收竣工档】。案, 《 ,  市计【委验收计划执行情况!  》  《 财政局审核—配套费?。用缴纳?情况    ! 规《划局验?。收,建筑规划的执行情】况    ! 房产《局验收房屋拆迁评】。估、灭籍、》集资房手续办理【情况  【  市土地局!验收土?地利用情况 】 ,   市城】建局、?。区,城建局根据管—辖范围验收道—路,质量、排水管网、环!卫设:施、路灯《、绿:化、施工现场清【理及:残土清除等情况 】 , ,    公用!局验收给水、燃气、!供热等?公用设施建设情【况 》   《 人防办》验收人防地下—室工程?。或不建地下室项目的!审批手续 》    — 环《保局验收排污、防】尘、噪音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    【电业局验收供电方案!。执行:情况:及供电工程质量 】 : ,   电信】局验收通《信线路安装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等 》  :  ? 广电局验—收有线电视安装【情况    ! 公安局验收防!盗,、安全设施》(停车?场建设) 】   《 消防支队审【核消防设计验—收消防设施 —   》 : 邮政局验收信】报箱的建设情—况 》   防雷办!审核防雷工程设计】。验收:。防雷工程设施 【    — 地名》办验收地名》、门牌设《施 》。 第十一条】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未取得综!合验收合格证的【项目产权部门不得】办理产权手续 【 — 第十二条 对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新项目 】 , 第十【三条 综合验—收实:。行动态管理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工,程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 :第十:四,条 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已完成】综合验?。收的建设项目—以便:社会监督《 ,。 ? 第十五条】 新建(包》括在建)的》住宅:项目未做到建设【、管理、服务一体】化未按物业管理【标准达到质》量,合格、?设施配套、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不予综合验收【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 各单项验收—责任部门应配合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做,好综合验收工作对】在单项验《收,和综合验《收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市》民,用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补充规定 — : ,。。  :  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近几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出以下补充!规定 ? 一、年—度计划规模 【  1.《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及建设【规,模由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以及市场需求情】况分年?度,确定并纳入每—年度的房《。地,产,开发:总量:中 《  2.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位!置由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个区域?的建设情况提出方】案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   3.在建】设位置、《项目规模确定的基础!上采取招标或—政府指定《。等方式确定承建【。单位承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开发资质和较!高的社会信誉度【并且具有一》定的资金能力— 《 ,二、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单户:最大: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由设:计审查及规划部门进!行,审定 — 三、?销售价格  】 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按吉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9]44号)的!规定执行 【  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由承?建单位申报》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物价局结合实际情!况统一测算审核【按规:定利润标准确—定解放路两侧收【取路径建设费范围的!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售价增加12】0元   3.!每个: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所确定《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和》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向社会》公布 》 :四,、销售对象 —   《1.经济适用—住房必须面》向具:有本市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或】相当:于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个体、私】营经营者)出售(】家庭成员年》总收入人民币叁【万元以?下)  — 2:.现:住,房面积已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家?庭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 3.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需到房地》。产管理局填写统一】的认: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购《房者凭申请表—、户:口簿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认购书  ! 4.申请表由【购房:者,所在:单位对其工作性质】、收入状《况、家庭成员—。情况审查确认加【。盖公章?   5.下】岗职:工、停?产、破产《企业职工由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个体!、私营经营者—由驻地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工商、税务—部门协?助办:理 ?  : ,6.购房《者凭认购书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认购  ! 7.经《济适用房售房企业应!建立购?房户档?案(经济适》用住:房,认购书、售》房合同书)》并将:其档案转给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   8.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次转《让销售时需》补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费!、土地出让金、重】点城市结建人防费】等项费用所缴—费用由?财政:部,门收取?否,则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产籍手续 ! 五、审批管理!   1.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负责核定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项目及?建设位置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经济》适用住?房,承建单位的资质【情况、资《金,能力(资《本金验资《)、社会信誉程度 ! :  2.规划局和】建筑:设计审查部门—负责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性质:。和建筑标准》商业网点和公建项目!不得改建《为经济适用住房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改建为商【业用房和其他建设项!目如确需《改建:须向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根据批复《意见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补交各项费用之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规】划手续 —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由土地局—负,责控制?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办理土地手】续 ?  : 4.市《财政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前?期费:。用的收缴工作依【据优惠政策》办理应交《费用凡是未经领导小!组批准?列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项目不享受 "!经济房"的优惠【政策 《  5.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单位在房屋—。预(销)售前要向】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销—售价格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测算审】核后会同市物—价部门?共同确?定,凡超出规定》价格进行预(销)】。售,的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6.市房产局—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的—审核工?作建立审核》程序严格销售对象】严控转卖行为 【。 六、建【立,联合:监察制度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建立有?建委、规《。划、房产、》土地、财政、—物价等部门参加【。的联合监察组—由领:导小组组织对建【设项目?和承建单位》检查内容《建筑面积《标准是否符》合要求?;销售价《格执行情况;销【售对象是否正—确档案建立是否完备!;违:反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应补—交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向—社,。会明确公布有关【规定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承建【单位必须在所建【项目公众位置设立明!。示牌并公开监察组】。的举报电话 — 《七、违规处罚 !  1?.对超规划面积建】设的补交应》交费用并由市规划局!根据有关法规对【开,发建设企业进行【处罚   【2.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提高单?户建:筑面积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重新收取该项目的】相关费用所建—项目转为正》。常开发项目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预(《销)售许《可证和产权产籍【手续:   3.购】房手续?不完备或售房企【业没有向产权—部门移交《 , "经济适用—住房认购书"—的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4.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停止开发》企,业该项目的销售行】为按正常《开,。发项目补交前期费用!并,由市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吊《销其销售许可证 !   5.当—年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在下年度三月末!前必须办《理,。完立项、财政缴【费、开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否《。则计划自行废—止 :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