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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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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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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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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土地收】购储:备、: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经】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住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由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 第四?条 :拆迁当事《人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可向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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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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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 (二)《 ,审核 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估价《报告或?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报告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拆迁当?事人书面协商记录】等;
【
? (三) 市【建,设委员会必须—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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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拆迁当事人》。经调解不成或—拒绝调解的市建设】委员会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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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建:设委员会应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并【出具行政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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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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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
?。 (:三) 裁决的—依据、理由;
【
】 ,(,。四) ?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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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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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裁决日期并】加盖市建设委员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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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建设—委员会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 必须【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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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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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 (?。二):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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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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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拆】迁人拒?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提,。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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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强制拆迁《听,证记录和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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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接《到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责成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对符—合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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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到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 拆迁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行政强制【拆,迁具体实施方—案,行政强制《拆迁15日前应将行!政强制拆迁有关【。事宜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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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对》被,拆迁房屋及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 第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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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无理阻碍行】。。政强制拆迁》妨害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强】制拆:迁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城?市房屋? 行:政强制 拆》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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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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