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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部:门 》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土地收【购储备、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经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住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由,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 第四条 【拆迁当事人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可向!。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 】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 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 (二) 审核! 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估价报告或【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报告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拆迁当事人书面】协商记录等; 】    — (三) 市【。建设委员会必须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    —。 (四)拆迁—当事人经调解—不成或拒绝》调解的?市建设委员》会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 》 : 第六条 市建设!委员会应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并出具行》政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 (二)【 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   (三】), 裁决的依据—、理:由; 《。 ,   ? ? ,(四) 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    》 (五) 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  《 (:六) ?。裁决日期《并加盖市《建设:委员:会公章 【 《第七条 市建设委】员会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 —必须组织听证 【 第八!。条 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    】(二:)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   ? (三)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    (】四)被拆迁人拒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提存证明; — , :   ? (五》)行政强制拆迁听证!记录和结论性意见】 ?。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接到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责成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对《符合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 》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到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 拆迁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行政强制拆!迁具:体实:施方案行《政强制拆《迁15日前应—将,行政强制拆》。迁有关事宜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告 【。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对【被,拆迁房屋《及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 第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 《 : 第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无理阻碍行政强!制拆迁妨害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强制拆迁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各县】(市)城市》房屋 ?行政强制 拆—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