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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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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土《地收:购储备?、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经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住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由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
第四条 【拆迁当事人》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可向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
! ,。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 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 , (二?) 审核 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估价报告或!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报告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拆迁当事人书面!协商记录等;
【
,。。 ?。
(三)】 市建设委员—会必:须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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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迁:当事人经调解不成或!拒绝:调解的市建设委【员会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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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建设委员会!应,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并出具行政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 (二)》 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
?
(三)!。 裁决的依据、理】。由;
【
(—四) 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
(五) 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 《
《(六) 裁决日期并!加盖市建设委员【会公章
—
》第七条 《市建设委员》会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 必须组织》听证
《
第【八,条 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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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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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
【 (三)《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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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拆迁人拒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提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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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强制拆?迁听证?记,录和结论《性意见?
》。
,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接到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责?。成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对】符合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到《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 拆迁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行政强制拆迁具体!实施方案行政强【制拆迁15日前【应将行?政强:制拆迁有关事宜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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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对被拆【迁,房屋及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
? 第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
【 第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无理:阻碍行?。政强制拆迁》妨害: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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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强制:拆迁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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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各县(】市)城市房屋— 行政强制 拆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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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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