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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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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土地收》购储备、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经: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住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由—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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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拆迁当—事人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可向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
— ,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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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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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审核】 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估价报告或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报告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拆迁当事人书面】协商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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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建设委员—会必:须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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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拆—迁当:事,。人,经调解不成》或拒:绝调解的市建设委】员,会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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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建设【委员会应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并出具行政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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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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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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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裁决的依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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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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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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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裁决?日期并加《盖市:建,设委员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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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建《设委员会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 必须—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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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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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 , ,(二)?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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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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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拆迁》人拒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提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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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强制拆迁《听证记?录和:结论性意《见
】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接到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责》成,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对!符合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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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到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 拆迁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行政强制拆】迁具:体,实,施方案行政强—制拆:迁15日前应将【行政强制拆迁有关】事宜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告:
【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对被拆迁房屋及】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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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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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无:理阻碍?行,。。政强制拆迁妨害【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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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强制拆迁【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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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县(?市)城市房屋 【行政强?制 拆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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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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