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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部,门 】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土地收购储》备、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经—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住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由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 第?四条 拆《迁当事人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可】向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 —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 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   《 (二) 】审核 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估价报告】或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报《告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拆迁当!事人书面协商记【录等; 》 ,    — (三)《 市建?设委:员会必须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   》 (四)拆迁!当事人?经调解不成》或拒:绝调解的《市建设委员会—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 】 :。 第六条】。 市建设委员—会应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并出具行政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 (二) 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 《(三) 裁决的依据!、理由;  !  : (四)— 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  《。  》(五) 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   《 :(六) 裁决日期并!加盖市建设委员【会公章 》 第七条! 市建?设委员会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 必须组织—听证 《 《。 第八条》 ,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    【(二)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   ?。 (三)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 ?(,四):被拆迁人拒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提存证明;【   —。 (五)【行政强制《拆迁听证记录和结论!性意见 》。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接到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责成: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对符合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到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 拆:。迁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行】政强制拆迁具体实施!方案行政强制拆【迁15日前应将行政!。强制拆?迁有:关事宜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告 !。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对被拆《迁房屋及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 ?。 第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无理阻碍行》。政强制拆迁》妨害: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强制拆迁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各县(市!。。)城:市房屋? 行政强制 拆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