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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部《门 【。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土》地收购储备、—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经,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住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由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 《 第四《条 :拆迁当事《人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可向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 【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 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 ?   《 , (二) 》审核 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估价报告或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报告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拆迁当事!人书面协《商记录等; 】    《 (三) 市建!设委员会《必须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 , (四《)拆迁当事人经调】解不成或拒绝调解】的市建设委员—会,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 》 ? 第:。六条 市建设委员会!应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并出具行政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二) 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 (三) 裁决的依!。据、理由; 】    【(四) 《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    (】。五) 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  《  (六) !。裁决日期并加—盖市建设委员会【公章: 】第七条 市建—设委员会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 必须组织》听证 《 》 第八条 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    【(,二,)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 ,    (!三):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    — (四)被拆】迁人拒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提存证明;!。 ?    《 (《五)行政强制拆迁听!。证记录和结论—性意见 —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接》到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责成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对符?合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 《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到: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 拆迁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行政强制】。拆,迁,具体:实施方案《行政强制拆迁—。15日前应》将行政强制拆—迁有关事宜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对》被拆迁房屋及—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 第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 《 第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无理阻碍》行政强制拆迁妨【害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强!制拆迁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各县(—。市)城市房》屋 :行政强制 拆—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