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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部门《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土地收购】。储备、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经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住—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由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 ? ? 第四条 拆迁【当事人?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可向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 【 《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 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   (【二) 审核 —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估价报告或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报告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拆迁当事人书面】协商记录等; !    — (三) 》。市建设委员》会必须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  ?  : (四)拆迁当!事人:经调解不成》或拒绝调解的—市建设委《员会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 ! 第】。六条 ?市建设委员会应【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并出具行政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二】。), 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 (三) 裁—决的依据《、理:由; —   (四)!。 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    》 (五) 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  ?  (—六) ?裁决日期并加盖【市建设委员》。会公:章, — 第七条 市建设!委员:。会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 必须组织听】证 — , 第八条 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 (二)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 (》三,)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 : (四)被拆【迁,人拒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提存证明【; ?    — , (五)行政—强制拆迁听》证记录和结论性意】见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接到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责成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对符合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 , ,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到【。。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 拆迁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行政强制拆迁【。具体:实施方案行政强制】拆迁:15日前应将行政强!制拆迁有《关事宜?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告 !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对被拆迁房【屋及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 第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 , — 第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无理阻碍行政强制!拆迁:妨害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强制—。拆迁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各县(市)—城市房屋 行政强】制 拆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