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部门
】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土地收购储备、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经《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住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由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 ,。 第四条 拆迁【当事人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可向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
》。
,
》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 】。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
(二) 审!核 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估【价报:告或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报告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拆!迁当事人书面协商记!录等;
【
(三】) 市建设委员【会必须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
!(四:)拆迁当事人经【调解不?成或拒绝调解的市】建设委员会》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
】
第六—条 :市建设委员会应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并,出具行政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二) 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
(《三) 裁决》的依据、理由;【
! ,(四) 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
《 (五?), 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
(六【) 裁决日期并【加,盖市建设《委,员会公章
【
?。。 第?七条 市建设—委员会?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 必须?组,织听证
《。
?
: 第?八条 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 ?
(二)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
(三】),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
(四】)被:拆,迁人拒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提存!证明;?
《
(五】)行政强《制拆迁听证记录和】结论:性意见
!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接到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责!成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对符:合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
—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到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 ?拆迁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行政强制拆迁—。具体实施方案行政强!制拆迁?15日前应将行政】强制拆?迁有:关事宜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告
】。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对被拆迁—。房屋及?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第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
【
》 第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无理阻碍行》政强:制拆迁妨害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强《制拆迁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五条《 各县(《市):城市房屋 行政强】制 拆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