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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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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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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土地收购储【备、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经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住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由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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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拆】迁当事?。人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可,向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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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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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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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核 《。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估:价报告或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报》告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拆迁当事人【书面协?。商,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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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建设委员会】必须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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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拆迁当事人!经调解不成或拒绝调!解的市建设》委员会?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
!第,六条 市建设委员】。会应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并出?具行政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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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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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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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裁决的依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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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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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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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裁决《日期并加《盖市建设委员—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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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建设委员】会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 必须【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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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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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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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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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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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被拆迁人!拒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提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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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行政强】。制拆迁听证》。记录和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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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接到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责成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对符合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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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到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 拆迁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行政强制拆迁具体实!。施方案?行政强制拆迁15】。日前应将《行政强制拆迁有【关事宜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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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对【被拆迁房屋及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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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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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无理—阻碍行政强》制拆迁妨害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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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强制】拆迁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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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各县(市)—城,。市,房屋 行政》强制 ?拆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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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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