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部:门
:
《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土地】。收购:储备、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经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住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由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 第四条《 拆迁当事》人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可向【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
—
《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 (一) 》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 ,
【(二:。) 审核 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估【。价报告或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报告!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拆迁当?。事人书面《协,商记录等;》
: ?
(—三) ?市建设委员会必须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 ,
(【四)拆?迁当事人经调解不成!或拒绝调解》的市建设《委员会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
!
? 第六《条 :市建设委员会—应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并出》具行政?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 ,
》。 (二) 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
(】三) 裁《决的依据、理由;
!
】 (四) 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
(【五) 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
!。(六) 裁》决日期并加》盖市建设委员—会公章
】
, 第七条 市建设!委员:会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 必《须组织听《证
?
》 第八条 》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
《 (?二):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
(三)!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 ?
? (四)被》拆迁人拒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提存证明;》
,
:
【(五:)行政强制拆迁【听证:记录和?结论性意《见
?
?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接到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责成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对符合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到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 拆《迁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行【政,强制:拆迁具体《实施方案行》。。政强制拆迁15【日前应?将,行政强制拆迁有【关,事宜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告
》。
?。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对被—拆迁房屋及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
【第,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
—。。。。
《第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无理阻碍—。行政强制拆迁—妨害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强制拆迁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五条 【。各县(市《。)城市房屋》 行政强制 —拆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