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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离任与》交接 【第十九条 》督察员每届任期为2!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任但在!同,一县(市)只能续任!1次 【 第二十条 】督察员在《任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督察职责时应!及时报告督察办【由督查办报》市政府同意后—解聘 《 ? 第二十—。一条 督察员离任前!。应,。以书面形式向督【察办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情况并向下—任督察员移交—任期内?督,察工作全部档案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