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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 :6.:2.1 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进》行保护 》 6.2.】2 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 :     靖—江王府、靖》江王陵、甑皮岩洞】穴遗:址,、鹦鹉?山静江府城池图摩】。崖石:刻、古南《门、东?镇门、宋《代和元代城墙遗【址、木龙古塔、木】龙津渡?、府学文庙石刻、龙!隐岩龙隐《洞摩崖石刻、叠彩山!摩崖石刻、伏波山】摩崖石刻、西山【摩崖石刻《、李宗仁官》邸、李?济深故居、》白崇禧故《居、崇善路》清真寺?、广西壮族自—。治,区立艺术馆、蒋翊武!先生:就义纪念碑、八【路军桂?林办事处旧址等【历史文物古迹 【 》6.:。2.:3 ?文物:保护单位应划定三级!界线进行保护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按被?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提出规划—措施 】6,.2:.4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以文—物古迹单位现在的地!界,。或,历史上原有》界,线为界严格保—护原有?。文物古迹和》风貌环境《拆除:非历史性建筑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文?物,修缮工程除》外)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6.2.5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破《坏,地形、?地貌、植《被、:道,路、:水系等对该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的】控制具体可》。分为两类 》 , ,6.2.5.1 !一类地带(非—建筑:区)在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0米以内和【靖,。江王府沿王府城墙1!6米范围内为保【护文物环境及—景观而设置》的非建设《地带在这《个,地带内只能》进行绿化和建筑【消防车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设施对!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予以拆迁 6】.2.5.2— :二类地带(建设控】制地带)指一类地带!(,非建:筑区)范围外20米!以上区?域内新(改)—。建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这类地带内新(】改)建筑的性质、形!式、风格、体量【。、色调?都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其建》筑设计需征得市【文物保护《部门同意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6》.2.6《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各类建》设控:制地带内所允许的新!(改)建建筑高度】系指建筑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墙、【烟囱等 《 6—.2:.7 文物保【护单位所《处地段还可通过对影!响文物古迹空—间和视野环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体?量、:高度进行分析—控制从视觉上保护】文物古迹的环境在】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保护规划中划定【环境协调区该—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设计的《规划建筑《风格与色《调应与文《物及环境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