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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 给—水,与排水 — 4.3《。.1: 城市给水—应,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非居民生【活用水尽量不采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大》力推:广雨水收集》利用、中水利用【等节约型技术—的运用 】 4.》3.2 城市【配水管?网应逐步形成环状城!郊的村?镇,应纳入城市》网统一供水 !。 , ?。4.3.3 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其取水构筑物应选】在城市和工业企【业,的上游?清洁河?段且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水源保护—区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或扩建有污染的【工程项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修建市政公用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水源保护的规定切】实,保,护,漓江、青狮潭水【库、桃花江》、宁远河《、南溪?河,、小东江等饮用水】水源 4.】3.:3.1 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1)东镇》路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     (【2)东江《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 (3)《城北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4)瓦窑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   (5)青狮】潭水:库自水库周边至第】一,重山脚范围内 】     在一级!保护区?其水质除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水—标准外?还应确保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要求 4.!3.3.2》 ,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漓—江上游?大,河墟:镇码头至《下游净瓶山大—桥之间干流水域在此!保护:区内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水标准 — 4.3.3【.3 准水—源保:护区 》     其范围包!括漓江支流桃花【江、宁远河、—南溪:河、小东江入漓【江口处上溯200】0米水域在此保护区!内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类水标准 》 《 ,。 4.3.—4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范围内【(岩溶水及易受污染!的深井?可,。相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及垃圾堆等污【染源已建的》必须拆?除 — : 4:.3.5《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必要时应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水【厂厂区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    ! 加压泵《站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水【厂及加压泵》站用地控制指—。标按表?4,.3.5采用— 表4.3—。.5 《水厂:及,加压:。泵站用?地指:标 ? : — 建设规模—(万m3《/d)? ? 地表水水】厂(m2.d/m】3) 【 地下水《水厂(m2》.d/m3) 】。 加压—泵站(m2.d/】m3)? ! ? :5 ~ 10 !。 0.7—0 ~ 0.5【0 0】.4:0 ~? 0.30 】 : 0.25 —~ :0.20 【 — , 10 ~】。 30 !0.50 ~ 0】.30 【 0.《30: ~ 0.20 】 : 0.2—0 ~ 0.—。10 】。 】30 ?~ 50 【 ?0.30 ~—。 0.?10 ? 》0.20 ~ 0.!08 【 0:.10 ~ 0.0!3 《 》注, 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 ,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常规》处理:工艺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染处理设施!。时可相应增加用【地 《  :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消毒工艺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相应调》整用地指标 】     》 4.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相【应增加?。用,地      5!.,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 ,4.3.6 —。 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旧城区结合旧城【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制《 — 4?.3.7《 污水处理—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位置和污水》收,集范围按远期规模确!定用地面积》其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 :4.3.7.1【 污水处理—厂厂址宜选在无【洪,涝威胁地质》条件较?好地下?水位较低便于排【放尾水和《消纳污泥兼顾—农田灌溉的城市下】游地区排《水口设置《应不影响《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在取水口下游】不,少于1000米 ! 4.3.7【.2 污水处【理厂:厂区尽量设在—城市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根据规?模大小应与城镇【工业:区、居?。住区保持《不少于300—米距离污《水,处理厂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厂区】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全厂总《面积的3《0% 《 4.3.7【.,3 污水厂周【围应设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米 ! 4.?3.7.4 — 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3.7.4采用 ! 表4.3.7【。。.4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 】。 建设规模(!万m3/d) 【。 用地指标! ? : 【 一级污水处】。理指标 ! 二级污《水处理指《标 : ? 》(不含污《。。。泥消化) 】 二级污水处理】指标 【 (含—污泥消化) —。 《 《 2—0以上 》 0.3 !~ 0.5 【 0.5 】~ 0.8 — ? 0.《。6, ~ 1.0 【 :。 , 》 》10 ~《 20 《 , 0.4【 ~ 0《.6 》 0.》6 ~ 0.9 】。 0.【。8 :~ :。1.2 《 】 5 ~ !10 【。 0.?。5 :~ 0.8》 0.】8 ~ 1.2 ! 1.0 】~ 2.《5 ? : 【。 2 ~— 5 ? , : :0.6 ~ 1.0! 1【.0 ~ 1.5 ! , 2.5 ~!。 4.0 — , — , : 1 ~ 2 ! 0.6【 ~ 1.4 】 ? 1:。.0: ~ 2《.0: 4.】0 ~? 6.0 【 注—。 : 1.用》地指标?指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4.3.!8 : 排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3.8?。采用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表4.—3.8 《 城市雨《水、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 —。 ? 雨水泵》站 污!水泵:。站 【 《 ? 建设《规模(?l,/s:), 》 用地指标(m2!.,s/l?), 建设】规模(l《/s) — 用》地,指标(m2.s/l!), 《 — , 20000】以上 】 0.4-0.【6 2】000以《上 【 1.5-3.0】 ? : 》 1000】0-2000—0 》 , 0.5-0.7 ! 100】-2000 — ? 2.《。0-4.《0 ? 《 《 : , 50?00-10000】 ? 0.6-0.!8, 》 ,60:0-100》0 — 2.5-5—.0: 】 ? 100—0-500》0 0】.8-1.1 】 : :300-600 ! 3》.0-6.》0 ? ? 】。 -- 》 -- 【 》100?-3:00 — :4.0-《。7.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