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4.3 给水【与排:水
4.3.!。1 城市给水应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非居民《生活用水尽量—不采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大力推广雨水!收集利用、》中水利用等节约【型技术的运用
【
【4.3.《2 ?城市配?水管网应《逐步形成环状—城郊的村镇应纳【入城市?网统一供《水
!4.3.3 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其取水】构筑物应选》在,城市和工业企业【的上游清洁河—段且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水源保护区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或【扩建有污染的工程项!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修,建市:政公用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水源保护的规【定切实?保护漓江、青狮潭】水库、桃花》江、宁远《河、:南溪河、小东江等】饮用水水源
!4.:3.3.《1 : 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
《 , (?1)东镇路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
: (—2,)东:江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
《 ?(3)城北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 《(4)瓦《窑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 (5)青!。狮潭水库自水库【周边至第一重山脚】范围内?
《。 在一级【。保护区其水质除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水标准【外还应?确,。保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要求
— 4.3.3【.2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漓江上【游大:河,墟镇码头《。至下游净瓶山大桥之!间干流水域在此【保护区内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水标准
— 4.3.3.3! 准水源保—护,区
? 其范】围包括漓江支—流,桃花江、宁远河【、南溪河《。。、小东江入漓江【口,处上溯2《000米水域在【此保护区内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类水标!准
【 4.3》.4: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范围内《(岩溶水及易—受污染的深井—可相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及垃圾》堆,等污染源已建—的必须拆《除
【 4?。.3:.5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必要时应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水厂厂区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
!
, 》 加:。压泵站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 ?水厂:及加压泵站用地【控制指标按表4.】3,.5采用
表4.!3.5 水厂【及,加压泵?站用:地指标
—
《
, 建》设规模(万m3【/,d)
】 ,地表水水厂》(m2.d/m3)!
地下】水水厂(m》2.d/m》3)
《 加压泵【站(m2.d—。。/m3)《
?
【 ? 5: ,~ 10
— 0》.70 ~ —0.50
— 0.4【0, ~ 0.30
】。
0—.25 ~ 0【.20
— ,
:
》 10 ~【 30
》 0》.50 ~ 0【.30
— 0.30【 ~ 0.》20
【 0.20 ~【 0.?1,0
》
! 30 ~ 5【0
【0.30 ~ 0.!10
《 : :0.20 ~ 0.!08
0!.1:0 ~ 0》.0:3
?
《
,
注 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常规处理工艺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染处理设施时—可相应增加用地
】
【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消毒工—艺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相:应调整用地》指标
》。 ? ?4.: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相应增加用地!。
《 5.》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4.3.《6 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旧城区结合【旧,城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制《
》
4.3—.,7 污水处理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位置和污【水收集范《围按远期规模—确定用地《面积其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4!.3.7.1 污!水处理厂厂址宜【选在无洪涝威胁地】质条件较好地下水位!。较低便于排放尾水】和消纳污泥兼—顾农田?灌溉的城《市下游地区排水口】设置应不影响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在取水《。口下游不少于10】00米
》 , 4.3.7.2 ! 污水处理》厂,厂区尽量设在城【市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根据!规模大小应与城镇工!。业区、?居住区保持不—少于:300米距离污【水处理厂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厂区】。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全厂总面积的3【0%
—4.3.7.3【 污水厂》周,围应设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米
4】.3.7.4 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3.【7.:4,采用
表4.3.!。。7.4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
—。
《。
》 建设?规模(?万m3/d》)
【。用地指标 》
,
! 一级污水处!理指标
! ,二级污?水处理指标
】 (不】含污泥消化)
! ?二级污水处理指标】
:
【(含污泥消化)【
—
】20以上 》
? 0.3 ~】。 0.5
】 0.《5,。 ~ 0.》8
? 0》.6 ~ 1—.,0
? :
,
《
10 】。~ 20
】 :0.:4 ~ 0.6【
0【.6: ~ 0.9—。
0【.8 ~ 1.【2
】
【5 :~ 10
! 0.5《 ~ 0.8
】 : 0.8 ~ 1!。.2
— 1.0 ~【 2.5
【
! 2? ~ 5
】 0.6 ~【 ,1.0
【 1.0》 ,~ 1.5
—
2.5】 ~ 4.0
】
—
1【 ~ 2
— : 0.6》。 ~ 1.4
】 : 1.《0 ~ 《2.:0
— 4.0 》~ 6?.0
【
注
— 1.用》。地指:标指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4.3.!。8 排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3.8采用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表4.3.8 】城市:雨水、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
— : 雨水泵《站
《。 污水泵站 !。
《
《
—建设规?模(l/s)—
:
? 用地指标—(,m2.s/l)【
? 建设规模(l!/s)
【 , 用地指标—(m2.s/l【)
【
》 20000】。以上 ?
《 , 0.4-0.【6
20!00以上
【 1.5【-3:.0
—
》
1—0000-200】00
《 0》.5-0.7—
》 ,10:0-200》0
》 :2.0-4.0
!
—
《。 5?000-1》0000《。
》 0.6-0—.8
6!00:-1000
! 2.5-—5.0
!
?
1000!-50?00
0!.8-1.》1,。
》 ,300-6》00
》 : 3.0《-,6.0
》
》。
:
--【
? --
】 100—-300
— 4.—0,-7:.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