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4.3 给水!与排水
4.!3.:1 城市给水应】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非《居民生?活用:水尽量不采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大力?推广雨水《收集利用、中水【利用等节约型技【术的运?。用
!4.3.2 城市!配水管?网应逐?步,形成环状城郊的村】镇应纳入城市—。网统一供水
!
: 4.3》.3 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其取水构筑》。物应选?在城市和工业企【业的上游《清洁河段《且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水:源保护区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或扩建有污染】的工程项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修建】。。市政公用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水源】保护的规《定切实?保护:漓江、青狮潭水【库、桃花江》、宁远河、》南溪河、小东江等饮!用水:水源:。
4.3.3!.1 ? 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
(】1)东镇路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2)东《江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 《(,3)城北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 : (4)瓦窑【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
: (5)青!狮潭水库自水库周】边至第?一重山脚范围内
】
《 , 在?一级保护区其水质】除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水标!准外还?应确保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要求
】4,.3:.3.?2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漓江上游大河墟!镇,码头至下游净瓶山大!桥之间干流》水域在此《保护区内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水标准
》 4?.3.3.》3 准水源保护区!
《 , 其范围包【括漓江支流》桃花江、宁远河、南!溪河、小东江—入漓江?。口处上溯2》0,。00米水域》在此保?护区内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类水标【。准
【 4.3.4【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范围内(岩溶水】及易受污染的深【井可相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及《。垃,。圾堆等污染》源已建?的必须拆除
【
《 4.《3,.5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必要时应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水厂厂区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
?
》 加压泵站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
: 水厂及加压】泵站用?地控制?指标按?表4:.3.5采用
【
,表4.3.5— 水厂《及加压泵站用地指】标
:
! 建设规模—(万m3/d)
!
地表【水水厂(《m,2.d/m3)【
地【下水水厂(》m,2.d/m3)
! 加压泵站】(m:2,.d/m《。3):
《
!。 5 ~ 10
】
》0.70 ~ 【0.:50:
: 0.40 !~ 0.《30
— 0.《25: ,~ 0.20—
:
?
《
, 10 ~ !30:
0【.50 ~》。 0.30
【。 0.30 !~ 0.2》。0,
0【.20 ~ 0【.10
! :
》 30 ~ 50】
《 0?.30 ~ 0.】10
【 0.20》 ~: 0:.0:8,
,
0.10! ~ 0.03【
:
注 !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
《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常规处理【工艺: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染处理【设施时可相应增加用!地
《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消【毒工艺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相应调整》用地指?标
《 4.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相应增加用》。地,
: , ? 5.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4.3?.6 ? 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旧】城,区结合旧城》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制
【。。
》4,.3.7 污水】处理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位置【和,污水收集范围按【远,期规模确定用地面积!其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 4.3.7.1! 污水《处理厂厂址宜选在无!。洪涝威胁地质条【件较好地下水位较】低便于?排放尾?水,和消纳污泥》兼顾农田《灌溉的城市下游地】区排水口设》置应不影响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在!取水口下游不少于】1000米
—
4.3.7】。。.2 污水处【理厂厂区尽量设在城!市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根据规模大小!应与城镇工业区、】居住区保持》不少:于300米距离【污,水处理厂《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厂区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全?厂总面积的30%
!
4.3—.,7.3? 污水厂周围应】设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米
—。 4.3.7—。.4 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3.】7.4采用
【。表4.3.7.4】。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
【
】建设:规模(万m》3/d)
】 用地指标
!
?
— 一级污水处】理,指标 ?
—二级污水处理指【标
》 (不【含污泥消化)
! 二《级污水处理指标【
【 (?含污泥消化)
】。。
】 ? 2:。0以上
】。 0.3 —。~ 0.5
】 ,。 0.5》 ~ 0.8
!。 0.6 【~ 1.0》
【
【。10: ~ 20
】 : 0:.4 ~ 0.6
!
《 ,0,.6 ~ 0.9
!
》0.:8 :~ :1.2
【
】 5 《~ :10
— 0.5 ~ 】0.8
《
》0.:8, ~ 1.》2
《 1.0—。 ~ 2.5
【
】
2 【~,。 5
》 0.6 ~】 1.0
】 :1.0 ~》 ,1.:5
— 2.5 ~ 【4.0
!
— 1 《~ 2
》 0.6 ~! 1.4
】 1.0 ~ 】2,.0
— 4.《0 ~ 6.0
!
注
】
: 1.用《地指标指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4《.3.?8 : 排: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3.8采用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表4.3.》8 城市》雨水、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
《
雨水泵】站,
— 污:水泵:站 :
:
?
?
建设】规模(l/s—)
】用地指?标(m2.s/l)!
,
《 建设规模(—l/s)《。
? ? 用地指标》(m2.s/l)
!
—
【200?00以上 》
—0.4-0》.6
】2000《以上
!1.5-3.0
】
?
《
: 100【。00-20000
!
: 0.5-0.!7
:
100-!。2000
!。 2.0-4.0】
《。
:
5!。000-10—000
》 , : 0:。.6-0《.8
6!00-100—0
》 2.5-5【.0
》
?
— 1000-50!00
0!.8-1《.1
3!00-600—
—3.0-6》.0
】
《。 -》-
-】-
【100-300【
》。 4.0-7—.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