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4—.3 给水与【排,水
4.【3.1? 城市给水应【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非—居民生活用》水尽量不采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大力】推,广雨水?收集利用、》中,水利用等节约型【技术的运用
—
4】.,。3.:2 城市配—水管网应逐步形【成,环状城?。郊的:村镇应纳入城—市网统?。一供水
》
4【。.3.3 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其【取水构?筑物应选在》城市和工《业企业的上游清洁河!段且: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水源》保护区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或扩建有污染】的工程项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修:。建市政公用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水源保护《的规定切实保—护漓江、青》。狮潭:水库、桃花江—、宁远河《。。、南溪河、》。小东江等《饮用水水《源,
? ,4.3.3.1【 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 《 (1)》东镇路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
: ? (2)东江【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 《 , (:3)城北《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 (4)《。瓦窑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5)青狮潭水【库自水库周边至第一!重山脚范围内
【
【在一级保护区其水】质除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水:标准外还应确保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要求
》 4.3.》。。3.2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漓江!上游大河墟镇—码头至下《游净瓶山大桥之间】干流水域在》此保护区内》。。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水标准
!。。 4.?。3.3.3》 准水源保护区】
【 其范围包括—漓江支流桃花—江、宁?远,河、:南,溪河、小东江入漓江!口处上溯20—00米水域在此保护!区内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类《水标准
【
4.—3.4 《。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范围—内(岩溶水及易受污!染的深井可相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及垃》圾堆等污染源已建的!。必须拆除《
】4.3?.5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必—要时:应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水:厂厂区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
? ? 加压泵站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 水厂—及加压泵站用—。地控制指标按—表4.3.》5,采用
表4.3】.5 水厂及加】压泵站用《地,指标
—
— 建设规模(万】m3/d)
】 : 地表水水厂【(m:2.d/m》3)
《 地下水水厂!(m2.d/m3】)
【。加压泵站(》m2.d/m—3)
》
】 5《 ~ 10
】 0《.70 《~, 0.5《0
0.!40 ~ 0—.30
【。 0.25 【~ 0.20
】 ,
! 10 ~ 【30
《 ? 0.50 —~ 0.30
【。
, 0》.,30 ~ 0.2】0,
? 0.2—0 ~ 0.10】
】
—30 ~ 》50
0!.30 ~ 0.1!0
? ? 0.20 ~ 0!.08
!0.10 ~ 【0.03
》
:
注 】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 ?。。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常规处理工艺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染处理】设施时可相应—增加用地
— :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消毒【工,艺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相应调整用地指!标
【 4.》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相应增—加,用地
》 , 5.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4.—3.6 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旧—。城区结?合旧城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制
:
《
4.3.【7 污水》处理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位置:和污水收集范—围按远期规模确【定用地面积其—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4【。.3.7.1 【 污水处《理厂厂址《宜选在无洪涝威【胁地质条件较好【地下水?位较低?便于排放尾水和【消纳污泥兼顾农【。田灌溉的《城,市下:游地区排水口设置应!不影响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在取水》口下游?不,少于10《00米
4.!3.7?.2 《污水处理厂厂区【尽,量设在城市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根《据,规模大小《应与城镇工业区、】居住区保持不少于3!00米距离污水处】理厂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厂区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全厂总!面积的30%
】 4.3.7【.3 污水厂周围!应设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米
4.3】.,7.4 》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3.7.4采】用
?表4.3《。.7:。.4: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
!
?
建!。设规模?(万m?。3,/d)
— , :用地指标 》
《
?
《 一级》污,水处:理指标
— 二级污【水处理指标
【
— (不含污泥消化)!
—二级污水处理—指标
《。
》 :(含污泥消化)
】
—
— 20以上
【
, 0.3【 ~ 0.5—
》 0:.5 ~ 0.8】
0.】6 ~? 1.0
【
《
? : , 10 ~ 20
!
《 0.4 ~ 0】.6
0!.6 ~ 0.9
!。
《 0.8《 ~ 1.2
!
?
?
? 5? ~ 10
! :0.5 《~ 0.8
! 0.8 ~ 】1.2
》 1》.0 ~ 2.5】
:
—
2【。 ~ 5
】 0?.6 ~ 1.【0
《。 , 1.0》 ~ 1《.5
》 2《.5 ~ 》4.0
—
?
】1 ~ 2
—
: : ,0.6 《~ :1.:4
1.!0 ~ 2.0
! 4》.0 ~ 6.0】
【
注
—1.用地指标指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
2.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4.】。3.8 排—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3,.8采用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表4.3【.8 城市雨水】、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
雨!水泵站?
— ,污,水泵站 《
【
建设!规模(?l/:s)
》 : 用地《指标(m2.s【/l)
】 ,建设规模(l/【s)
— 用地》指标(m《2.s/l)
】
! 200—0,0,以上:
《 ?0,.4-0《.6
【。 ,2000以上—
1.!5-:3.0
【
》
10【000-20—0,0,0
? 《0.5-0》.7
【 100-2—。。000
— 2.0-【4,.0:
: ,
! 5000-【1000《。0
0】。.6-0《.8
【 600-1000!
《 2.5》。-5.0
】
【 10》00-5《00:0
0】.8-1.1
】 ? 300-6—00
— :3.0-6.—0
?
—
? ?--
》 --
—
1—00-300
【
4.0-!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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