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4.3 给—水,与排水
—
4.3《。.1: 城市给水—应,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非居民生【活用水尽量不采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大》力推:广雨水收集》利用、中水利用【等节约型技术—的运用
】
4.》3.2 城市【配水管?网应逐步形成环状城!郊的村?镇,应纳入城市》网统一供水
!。
,
?。4.3.3 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其取水构筑物应选】在城市和工业企【业,的上游?清洁河?段且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水源保护—区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或扩建有污染的【工程项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修建市政公用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水源保护的规定切】实,保,护,漓江、青狮潭水【库、桃花江》、宁远河《、南溪?河,、小东江等饮用水】水源
4.】3.:3.1 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1)东镇》路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 (【2)东江《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 (3)《城北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4)瓦窑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 (5)青狮】潭水:库自水库周边至第】一,重山脚范围内
】 在一级!保护区?其水质除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水—标准外?还应确保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要求
4.!3.3.2》 ,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漓—江上游?大,河墟:镇码头至《下游净瓶山大—桥之间干流水域在此!保护:区内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水标准
— 4.3.3【.3 准水—源保:护区
》 其范围包!括漓江支流桃花【江、宁远河、—南溪:河、小东江入漓【江口处上溯200】0米水域在此保护区!内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类水标准
》
《
,。 4.3.—4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范围内【(岩溶水及易受污染!的深井?可,。相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及垃圾堆等污【染源已建的》必须拆?除
—
: 4:.3.5《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必要时应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水【厂厂区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
! 加压泵《站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水【厂及加压泵》站用地控制指—。标按表?4,.3.5采用—
表4.3—。.5 《水厂:及,加压:。泵站用?地指:标
?
:
— 建设规模—(万m3《/d)?
? 地表水水】厂(m2.d/m】3)
【 地下水《水厂(m2》.d/m3)
】。 加压—泵站(m2.d/】m3)?
!
? :5 ~ 10
!。 0.7—0 ~ 0.5【0
0】.4:0 ~? 0.30
】 : 0.25 —~ :0.20
【
—
, 10 ~】。 30
!0.50 ~ 0】.30
【 0.《30: ~ 0.20
】
: 0.2—0 ~ 0.—。10
】。
】30 ?~ 50
【 ?0.30 ~—。 0.?10
?
》0.20 ~ 0.!08
【 0:.10 ~ 0.0!3
《
》注, 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 ,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常规》处理:工艺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染处理设施!。时可相应增加用【地
《 :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消毒工艺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相应调》整用地指标
】 》 4.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相【应增加?。用,地
5!.,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
,4.3.6 —。 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旧城区结合旧城【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制《
— 4?.3.7《 污水处理—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位置和污水》收,集范围按远期规模确!定用地面积》其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 :4.3.7.1【 污水处理—厂厂址宜选在无【洪,涝威胁地质》条件较?好地下?水位较低便于排【放尾水和《消纳污泥兼顾—农田灌溉的城市下】游地区排《水口设置《应不影响《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在取水口下游】不,少于1000米
! 4.3.7【.2 污水处【理厂:厂区尽量设在—城市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根据规?模大小应与城镇【工业:区、居?。住区保持《不少于300—米距离污《水,处理厂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厂区】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全厂总《面积的3《0%
《 4.3.7【.,3 污水厂周【围应设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米
! 4.?3.7.4 — 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3.7.4采用
!
表4.3.7【。。.4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
】。 建设规模(!万m3/d)
【。
用地指标!
? :
【 一级污水处】。理指标
! 二级污《水处理指《标 :
? 》(不含污《。。。泥消化)
】 二级污水处理】指标
【 (含—污泥消化)
—。
《
《
2—0以上
》
0.3 !~ 0.5
【 0.5 】~ 0.8
—
? 0.《。6, ~ 1.0
【
:。 ,
》
》10 ~《 20
《
, 0.4【 ~ 0《.6
》 0.》6 ~ 0.9
】。
0.【。8 :~ :。1.2
《
】
5 ~ !10
【。 0.?。5 :~ 0.8》
0.】8 ~ 1.2
! 1.0 】~ 2.《5
? :
【。 2 ~— 5
?
, : :0.6 ~ 1.0!
1【.0 ~ 1.5
!
, 2.5 ~!。 4.0
— ,
—
, : 1 ~ 2
! 0.6【 ~ 1.4
】 ? 1:。.0: ~ 2《.0:
4.】0 ~? 6.0
【
注—。
: 1.用》地指标?指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4.3.!8 : 排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3.8?。采用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表4.—3.8 《 城市雨《水、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
—。
? 雨水泵》站
污!水泵:。站
【
《
? 建设《规模(?l,/s:),
》 用地指标(m2!.,s/l?),
建设】规模(l《/s)
— 用》地,指标(m2.s/l!),
《
— , 20000】以上
】 0.4-0.【6
2】000以《上
【 1.5-3.0】
?
:
》 1000】0-2000—0
》 , 0.5-0.7
!
100】-2000
—
? 2.《。0-4.《0
?
《
《 : , 50?00-10000】
? 0.6-0.!8,
》 ,60:0-100》0
— 2.5-5—.0:
】
? 100—0-500》0
0】.8-1.1
】 : :300-600
! 3》.0-6.》0
?
?
】。 --
》 --
【
》100?-3:00
— :4.0-《。7.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