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 : 给:水与排水
】4.3?。.1 城》市给水应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非居!民生活用水尽量不采!。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大力推广雨水收集!利,用、:中水:利用:。等节约型技术的【运用
】 4?.3.2 》 城市配水管网【应逐步形成环状城】。郊,的村镇应纳入城【。市网:统一供水
】
4.3.3! , 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其取水构筑物应!选在城市《和工业?企业的?上游清?洁河段且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水源保【护区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或扩建有】污染的工程项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修建市政公》用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水源【保护的规定》切实保?护漓江、青》狮潭水库、桃花江】、,宁远河、南溪河、小!东江等饮用水水源】
4》.3.3《.1 《。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 : (1)东】镇路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 》(2)东江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
》 (3)城北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 (4》)瓦:窑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 (5)青狮潭水库!自水库周边至第一】重山脚范围内
! : 在一级保【。护区其水质除—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水标准】外还应?确保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要《求
:
4.3.3】.2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漓江上【游大河墟镇》码头至?下游净瓶《山大桥之间干流水域!在此:保护区?内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水【标准:。
? 4:.3.3.》3 准水源保护区!
?。 《 ,其范围包括漓江支流!桃花:江、:宁远河、南溪河、】小东:江入漓江口处上溯2!00:0米水域在此—保护区内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类!水标准
! :4.:。3,.4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范—。围内(岩溶水及易】受污染的深井可相】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及垃圾堆等》污染源已《建,的必须拆除
【。 :。
4.3.】5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必要时应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水厂厂区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
?
》 加压泵站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水厂!及加压?泵站用地控制指标按!表4.3.5采用
!
表4.3》.5: 水?。厂及加压泵站—用地指标
【。
【 建设规》模(万m3/d)】
? 地》。表水水?厂(m?2.d/m3)【
地下】水水厂(《m2.d/m3)
!
加压泵】站(m2.d—/m3)
》
?
】 5? ~ 10
【 0.70 !~ 0.50—
? 0.》40: ~ 0.30
】。
》0.2?5, ~ 0.20
! :
! ,10 ~《 30
— ?0.50 》~, ,0,。.30
】 0.30 ~ 0!.20
】 0.2《0 ~ 《。0.:10
!
30! ~ 50》
—0.30 ~ 0】.10
【 0?.20 《。~ 0.08—
》 0.1《0 ~ 《。0.:03
【
注 》 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常规处理工!艺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染处理设施【时可相?应增加用地
! ?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消?。毒,工艺: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相应调整用地—指标
【。 4》.,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相—应增加用地
—
, 5.【。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4.】3.6 》。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旧城区结合—。旧城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制
《
? 4?.3.7 污水】处理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位置和污!。水收集范围》按远期规模确定用】地面积其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 4.3.7.【1 污水处理【厂厂址?宜,选在无洪涝威—胁,地质条件较好—地下:水位较低便于排【放尾水和消》纳污泥兼顾》。农田灌溉的城市下】游地区排水口设置应!不影响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在?取水口下《游不少于1000】米
? 4.《3.:7.:2 ?污水处理厂厂区尽】量,设在城市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根据规?模大小应与城镇工业!区、:居住区保持不少于3!0,0,米距离?污,水处理厂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厂区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全厂总面积的3】0%
4.】3.7.3 【。污水厂周围应设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米
:
4.》3.7.4 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3.7》。.4采用
表4】.3.7.4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
?
— ? ,建设规模(万m【3/d)
】 , 用地指标
!
—
? 一级污》水,处理指标
—
二级【污水处?理指标?
》 (不含【污,泥,消化)
》 , ?二级污?水处理指标》 ,
(!含污泥消化)
】 , ,
,
!20以上
】 ?0.3? ~: 0.5
》
》0.5? ,~ 0?.8
?
0—.,6 ~? 1:.0
?
《
,
【 1:。0 ~ 20
】 0.4【 ~ 0.6
【
: : 0.6 ~ 0.!9
— 0.8 ~— 1.2
!
?
5 】~ 10《
,
0—.5: ~: 0.8《
,
0.【8 ~ 1.2
! 《。1.0 ~ 2.】5,
》
,。
?
2 【~ 5
《
0—.6 ~《 1.0
】 ,。 ,1.0 ~》。。 1.5
— 2.5 ~! 4.0
— ,
! 1 ~》 ,。2
— 0.6 ~ 1.!。4
1.!0 ~ 2.0
! 4.0 ~! 6.?0
—
注
【 1.用地指标指】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4.3.《8 排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3.》8,采用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
表4.3.8 !城市雨水、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
,
?
《 雨水泵站 【
《 污水泵站—
》
》
》建设规?模(:l/s)
! 用?地指标(m2.s/!l)
【 建设规模(l【/s)
】 用地指标—(m:2,.s/l)》
!
, 200【00以?上
》 0.4-0】.6
【 20?00以上
】 1.5-3】.0
!
10!000?-20000
】 0》.5-0.7
【。。。
100-!。2000
》
: 2.0-4.!0
【。 ,
? : 5000-10!00:0
— 0.6-》0.8
【 , 6:00-1000【
《 2.5-5.0!
】
1【0,00-500—0
《 : 0.8-1.1
!。。
: 300-60!0
【3.0-6.—0,
,
》
《 --
! --
【 1》00-3《00
— 4?.,0-7.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