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4.3 给水【。与排:。水,
4.—3.1 城市给水!应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非居民生活—用水尽量不采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大力推广雨水—收,集利用?、中水利用》等节约型技术的运用!
—。 4?.,3.2 》城市配水管网应【逐步形成环状城郊的!。村镇应纳入城—市网统一供水—
4!.,3.3 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其取水构—筑物应选在》城市和?工业企业的上游【清洁河段且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水源保护区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或《扩,建有污染的》工程:项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修:建,市,。政公用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水源—保护的规定切实保】。护,漓江、青狮》潭水:库、桃花江、—。宁远河、南溪河、小!东江等饮用水水源
!
4.》3.:3,.1 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 (》1)东镇路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 , (2【)东江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3)城《北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
— (4)瓦窑—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 (5)】青狮潭水《库,自水库周边》至第一重山脚—范围内
《
》 在一级保—护区其水《质除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水标准外还应【确保: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要求
【 , 4.3《.3:.2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
—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漓江上游大河】墟镇码头至下游净】瓶山:大,桥之间干流》水,。域在此?保护区内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水标—准
《 4.?3,.3.3 准【水源保护《区
》 《其,范围:包括漓江支流桃【花江、?。宁远河、南溪河、小!。东江入漓江》口处上溯200【0,米水:域在此?保护区内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类:水标准?
?。
4—.3.4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范—围内(岩溶》水及易受污染的深】井可相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及《垃圾:堆,。等污染?。源已建的必须—拆除
! 4.3.5— ,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必要时应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水厂厂区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
【 : 加压泵站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水!厂及加压泵站—用地控制指标按表】4.:3.5采用
【。表4.3.5 水!厂及加压泵》站用地指标
!
?
建—设规模(《万m3/d)— ,
,。
:。 地表水水厂】(m2?.d/m3》)
《 地下水水厂】(m2.《d/:m3)
《
加—压泵站?(,m2.d/m3【)
!
—5 ~ 《10
0!.70 ~ 0【.,50
《 0.40】。 ,~,。 0.30
【 0.25】 ~ ?0.2?0
》
: :
10 !~ 3?0
《 0.50 ~! 0.?30
《 0》.30 ~ 0【.20
《。
: ?0.20 ~— 0.1《0
:
?
! 30 ~ 50
!
0.【30 ~《 0.10
! 0.20— ~ ?0.08
! 0.10 —~ :0.03
》
—
注 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 《。 ,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常规处》理,工艺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染处理设施时可【相应增加用地
】 《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消毒工《艺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相】应调:整用地?。指标
》 ? , 4.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相应增【加用:地,
《 5.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4.3.6 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旧城区结—合旧城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制】
【 4.3.7 】污水:处理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位置《和污水收集范围按远!期规模确定》用地面积其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
?4.3.7.1 !污水处?理厂厂址宜选在无洪!涝威胁地质条—件较好?地下水位较低—便于排放尾水和【消纳污泥兼顾—农田灌?溉的城市下游地区】排水口设置应不影】响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在取》水,口下游不少》于1000米—
4.—3.7.2 【污水处理厂厂区【尽量设在城》市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根据规模大小应与!城镇工业区、—居住:区保持不少》于300米距—离污水处《理厂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厂区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全厂】总面积的30%
! 4.3》.7.3 污水】厂周围应设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米
! 4.3.7.】4 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3.7.4》采用
表4.3.!7.4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
!。。 建设规模(】万m3/d)—
用地指!标
》
—
一级【污水处?理,。指标
!二级污水《处,理指标
】 , (不含—污泥消?化)
— , 二级污水处理【指标
【 (含污泥】消化)
【
》
《 20以上》
《。 ?0.3 ~ 0.5!
0【.,5 ~ 《0.8
— 0《.6 ~ 1.【0
:
! ? 10 ~ 20
!
, 0.—4 ~ 0.6【
0【.6 ~ 0.9】
—0.8 ~ 1【.2
【
《
: : 5: ~: ,10
?
: ,。 0.5》 ~ 0.8
! : 0.8 ~—。 1:.2:
1【.0 ~ 2.5
!
《
?
? ?2 ~? 5:
: 0.—6,。 ~ 1.0
! 1.0— ~ 1.5
【
2.5】 ~ 4.0—
》。
— 1《 ~ 2
】 :0.6? ~: 1.4
— : 1?.0 ?~ 2.0
—
《 4.0 》~ 6.《0
》
,
注
— :1.用地《。指标指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4【.,3.8 》排,。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3.8采用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表4.》3.:8 城市》雨水、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
》
: 《雨,水泵站
【 污《水泵站
】
【 , , 建设规《模(l/s)
】
用—地指:标,(m:2.s/l》)
建】设规模(l/s【) :
用地指!标,(m2?.s/?l)
【
】 ,2000《0以:上
— 0.《4-0.6
】 2000【以上
— 1.5—-3:.0
—
】 10000-2!000?。0
0.!。5-0.7
】 ?10:0-2?000
— ?2.0-4.0
!。
】 50—00-?1,000?0
0】.,6-0.《8
6】00-?100?0
《 2《.5-5.0—
—。
1!000-5》000
】 0.8-1—.1
【 300-600
!
《 ,3.0-6.0
! ,
《
--!
《 --
》
《 ,100?-300
— 4.—0,-7.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