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13-2018 建标库

9  水处理

9.1  一般规定

9.1.1  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用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是净水处理能否取得预期处理效果和达到规定的处理后水水质的关键。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实际,结合当前水源水质的现状和供水水质要求的提高,可经过调查研究以及不同工艺组合的试验,以使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用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更科学合理,更切实际。

9.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第4.1.5条规定: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生活饮用水必须保证不被病原体污染,是卫生而安全的。为保证配水系统的卫生安全,生活饮用水必须保证时常处于已消毒状态。因此,不论水厂的规模和处理工艺,水厂必须设有消毒设施。各国对生活饮用水消毒的必要性都做了规定,如《美国饮水法案》(SafeDrinkingWaterAct)修正案规定:美国所有的地表水供应单位必须用过滤和/或消毒来保证用户的健康。

9.1.3  水厂的自用水量系指水厂内沉淀池或澄清池的排泥水、溶解药剂所需用水、滤池冲洗水以及各种处理构筑物的清洗用水等。自用水率与构筑物类型、原水水质和处理方法等因素有关。根据我国各地水厂经验,一般自用水率为5%~10%。上限用于原水浊度较高和排泥频繁的水厂;下限用于原水浊度较低、排泥不频繁的水厂。

9.1.4  通常水处理构筑物按最高日供水量加自用水量进行设计。但当遇到低温、低浊或高含沙量而处理较困难时,尚需对这种情况下所要求的最大供水量的相应设计指标进行校核,保证安全、保证水质。

9.1.5  净水构筑物和设备常因清洗、检修而停运。通常清洗和检修都计划安排在一年中非高峰供水期进行,但净水构筑物和设备的供水能力仍应满足此时的用户用水需要,不可因某一构筑物或设备停止运行而影响供水,否则应设置足够的备用构筑物或设备,以满足水厂安全供水的要求。

9.1.6  净水构筑物除设置必需的进、出水管外,还应根据需要设置辅助管道和设施,以满足构筑物排泥、排空、事故时溢流以及冲洗等要求。

9.1.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氧化剂、混凝剂、助凝剂、消毒剂、稳定剂和清洗剂等化学药剂是水处理工艺中添加和使用的化学物质,其成分将直接影响生活饮用水水质。选用的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从法律上保证对人体无毒,对生产用水无害的要求。

9.1.8  常规处理或常规-深度处理的出水不能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时,可先进行预处理。根据原水水质条件,预处理设施可分为连续运行构筑物和间歇性、应急性处理装置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