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词【。说,明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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