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13-2018 建标库

11.3  应急净水

11.3.1  应急净水设施应根据水源突发污染和给水系统的特点,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采取充分利用或适度改造现有设施以及新建工程等方法。

11.3.2  应急净水技术根据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可按下列条件选用:

    1  应对可吸附有机污染物时,可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技术;

    2  应对金属、非金属污染物时,可采用化学沉淀技术;

    3  应对还原性污染物时,可采用化学氧化技术;

    4  应对挥发性污染物时,可采用曝气吹脱技术;

    5  应对微生物污染时,可采用强化消毒技术;

    6  应对藻类爆发引起水质恶化时,可采用综合应急处理技术。

11.3.3  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取水口距水厂有较长输水管道或渠道时,粉末活性炭的投加设施宜设在取水口处;

    2  不具备上述条件时,粉末活性炭的投加点应设置在水厂混凝剂投药点处;

    3  粉末活性炭的设计投加量可按20mg/L~40mg/L计,并应留有一定的安全余量。

11.3.4  采用化学沉淀技术时,根据污染物的具体种类,可按下列条件选择:

    1  弱碱性化学沉淀法,适用于镉、铅、锌、铜、镍等金属污染物;

    2  弱酸性铁盐沉淀法,适用于锑、钼等污染物;

    3  硫化物化学沉淀法,适用于镉、汞、铅、锌等污染物;

    4  预氧化化学沉淀法,适用于铊、锰、砷等污染物;

    5  预还原化学沉淀法,适用于六价铬污染物。

11.3.5  存在氰化物、硫化物等还原性污染物风险的水源,可采用化学氧化技术。氧化剂可采用氯(液氯或次氯酸钠)、高锰酸钾、过氧化氢等。设有臭氧氧化工艺或水厂二氧化氯消毒工艺的水厂也可采用臭氧或二氧化氯作氧化剂。

11.3.6  存在难于吸附或氧化去除的卤代烃类等挥发性污染物等的水源,可采用曝气吹脱技术。曝气吹脱技术可通过在取水口至水厂的取水、输水管(渠道)或调蓄设施设置应急曝气装置实施。曝气装置宜由鼓风机、输气管道和布气装置组成。

11.3.7  存在微生物污染风险的水源,可采用加大消毒剂量和多点消毒(预氯化、过滤前、过滤后、出厂水)的强化消毒技术,但应控制消毒副产物含量。

11.3.8  存在藻类暴发风险的水源,藻类暴发综合应急处理技术根据污染物的具体种类,可按下列条件选择:

    1  除藻时,可采用预氧化(高锰酸钾、臭氧、氯、二氧化氯等)、强化混凝、气浮、加强过滤等;

    2  除藻毒素时,可采用预氯化、粉末活性炭吸附等;

    3  除藻类代谢产物类致嗅物质时,可采用臭氧、粉末活性炭吸附。当水厂有臭氧氧化工艺时,也可采用臭氧预氧化;

    4  除藻类腐败致嗅物质时,宜采用预氧化技术;

    5  同时存在多种特征污染物的情况,应综合采用上述技术。

11.3.9  水源存在油污染风险的水厂,应在取水口处储备拦阻浮油的围栏、吸油装置,并应在取水口或水厂内设置粉末活性炭投加装置。

11.3.10  水厂应急处置的加药设施宜结合常用加药设施统筹布置,并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有关规定。

11.3.11  设有应急净水设施的水厂,当排泥水处理系统设有回用系统时,回用系统应设置应急排放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