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3 水质稳定处理
9.13.1 城镇给水系统的水质稳定处理应包括原水的化学稳定性处理和出厂水的化学稳定性与生物稳定性处理。
9.13.2 原水、出厂水与管网水的化学稳定性中水 碳酸盐钙系统的稳定处理,宜按其水质饱和指数IL和稳定指数IR综合考虑确定:
1 当IL>0.4和IR<6时,酸化处理工艺应通过试验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当IL<-1.0和IR>9时,宜加碱处理;
3 碱剂的品种及用量,应根据试验资料或相似水质条件的水厂运行经验确定;可采用石灰、氢氧化钠或碳酸钠;
4 侵蚀性二氧化碳浓度高于15mg/L时,可采用曝气法去除。
9.13.3 出厂水与管网水的化学稳定性中铁的稳定处理,宜按其水质拉森指数LR考虑确定。对于内壁裸露的铁制管材,当LR值较高时,铁腐蚀和管垢铁释放控制处理工艺应通过试验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9.13.4 出厂水与管网水的生物稳定处理,宜根据出厂水中可同化有机碳(AOC)和余氯综合考虑确定。应根据原水水质条件,选择合适的水处理工艺,使出厂水AOC小于150μg/L,余氯量大于0.3mg/L。
9.13.5 水质稳定处理所使用的药剂含量不得对环境或工业生产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