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 除砷
Ⅰ 一般规定
9.8.1 当生活饮用水的原水中砷含量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时,应采取除砷处理。
9.8.2 饮用水除砷方法应根据出水水质要求、处理水量、当地经济条件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采用铁盐混凝沉淀法,也可采用离子交换法、吸附法、反渗透或低压反渗透(纳滤)法等。
9.8.3 含砷水处理应先采用氯、臭氧、过氧化氢、高锰酸钾或其他锰化合物将水中的三价砷氧化成五价砷,然后再采用本标准第9.8.2条的方法加以去除。
9.8.4 除砷过程中产生的浓水或泥渣等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Ⅱ 铁盐混凝沉淀法
9.8.5 铁盐混凝沉淀法除砷宜用于含砷量小于1mg/L、pH值6.5~7.8的原水。对含有三价砷的原水,应先预氧化后,再处理。
9.8.6 铁盐混凝沉淀法除砷可采用下列工艺流程(图9.8.6)。
图9.8.6 铁盐混凝沉淀法除砷工艺流程
9.8.7 投加的药剂宜选用聚合硫酸铁、三氯化铁或硫酸亚铁。药剂投加量宜为20mg/L~30mg/L,可通过试验确定。
9.8.8 沉淀宜选用机械搅拌澄清池,混合时间宜为1min,混合搅拌转速宜为100r/min~400r/min;絮凝区水力停留时间宜为20min。
9.8.9 过滤可采用多介质过滤器过滤或微滤。选用多介质过滤器过滤时,滤速宜为4m/h~6m/h,空床接触时间宜为2min~5min。选用微滤过滤时,微滤膜孔径宜选用0.2μm。
9.8.10 当地下水砷超标不多、悬浮物浓度较低时,可采用预氧化、铁盐微絮凝直接过滤的工艺。
Ⅲ 离子交换法
9.8.11 离子交换法除砷宜用于含砷量小于0.5mg/L、pH值为6.5~7.5的原水。对pH值不在此范围内的原水,应先调节pH值后,再处理。
9.8.12 离子交换法除砷可采用下列工艺流程(图9.8.12)。
图9.8.12 离子交换法除砷工艺流程
9.8.13 离子交换树脂宜选用聚苯乙烯阴离子树脂。接触时间宜为1.5min~3.0min,层高宜为1m。
9.8.14 离子交换树脂的再生宜采用氯化钠再生法。聚苯乙烯树脂宜采用最低浓度不小于3%的氯化钠溶液再生。
9.8.15 用氯化钠溶液再生时,用盐量宜为87kg/(m3树脂),树脂再生可使用10次。
9.8.16 含砷的废盐溶液可投加三氯化铁除砷,投加量宜为39kgFeCl3/kg As。
Ⅳ 吸附法
9.8.17 吸附法除砷宜用于含砷量小于0.5mg/L、pH值为5.5~6.0的原水。对pH值不在此范围内的原水,应先调节pH值后,再处理。
9.8.18 吸附剂宜选用活性氧化铝。再生时可采用氢氧化钠或硫酸铝溶液。
9.8.19 吸附法除砷可采用下列工艺流程(图9.8.19)。
图9.8.19 吸附法除砷工艺流程
9.8.20 当选用活性氧化铝吸附时,活性氧化铝的粒径应小于2.5mm,宜为0.5mm~1.5mm,层高宜为1.5m,空床流速宜为5m/h~10m/h。
9.8.21 当选用活性氧化铝吸附时,可用1.0mol/L的氢氧化钠溶液再生,所用体积应为4倍床体积;用0.2mol/L的硫酸淋洗,所用体积应为4倍床体积;每次再生会损耗2%的三氧化二铝。
Ⅴ 反渗透或低压反渗透(纳滤)法
9.8.22 反渗透或低压反渗透(纳滤)法除砷工艺宜用于处理砷含量较高的地下水或地表水。可根据不同水质,采用反渗透或低压反渗透(纳滤)。
9.8.23 反渗透或低压反渗透(纳滤)法除砷可采用下列工艺流程(图9.8.23)。
图9.8.23 反渗透或低压反渗透(纳滤)法除砷工艺流程
9.8.24 反渗透或低压反渗透(纳滤)法装置的进水水质要求、技术工艺等宜按本标准第9.7.15条~第9.7.18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