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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 市政?〔,。2008〕》1号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现将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   《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企业的平等》。竞争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房改?办,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由市房—改办:、建规委、发改【委、国土局、—房产局、《物价局、市政局【。。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组成的经济适用住】房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以地!块进行公开招标 】 第五条 在桂林市!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和具有开发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5%—以上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第六《条 项目招投—标程:序  《   1.》。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  : 2:.,投标单位报名; 】     3.评】委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    — 4.?投标人可向招标小】。组申购?招标文件招标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    《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  :  6.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  :  7.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第—七,条 招标文件—内容     】1.招标须》知;     】2,.投标通知书; !    3.投【标书;   【  4.中标通知】书; ?     5.【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 ,。 6.?修建性?详细规划、勘—察设计条件》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相关?问题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内: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人咨】询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  (一)商务【标书内容 —    1.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  《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    3》.企业?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房有效!证明材料; —  :   ?4.企业诚信行【为证:明  《   (二)技术】标书内容 —    1.—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文件并附总平】规划方案、环境设计!、,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配套设施、户【型及其组合、按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规:定,制定:户型一览《表、结?构和建筑及其—。他设计说明书; ! ,   2.》工程成本包》括开发成本、税【。金、3%利润(按】开发成本扣除管理费!和贷款?利息后?计算)等《;     3.!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开《工、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 技术标书需—单独装订《内,存资料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企业相关的名称!和记号 第—九条 投标执—行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文件 《 第十条 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每亩1万元人民币】收取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形式为有!效转帐支票或汇票】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份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开标】程序与?规定:  ?   ?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   ? 4.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予》以公:证 第十三—条 无效标或—废标:认,定,条件: :  :  1?.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做,记号:出现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     2.!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  3.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限:;     【4.投标人对一个招!标项目?提交二份或二—份以上标书;  !。  :。 5.?内容:虚假包?括,虚报企业资质等级】、开发业绩证—明、资?信证:明等;?     6.标!书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加盖!印,公司公章的》; :   ?  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8.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十!四条 开标》后由评委《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展评标工作】商务标书在》。开标时当众开标;】技术标?书的评标工作由工作!人员进行《编号:技术专?家(随机抽签产生)!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分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二者相加最】高分者中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第:十,六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中标人签订—开发项?目合同时向》招标人缴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为: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书和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承!担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竣工并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逾期《的应支付《违约金;《。凡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期—限三个月仍未竣【。工验收的取》消该:单位二年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投标》资格 《 ? 第十九条 中标!人,凭项目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到》市发改委、建规委、!国土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     》。1.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     2—.中标人《不履行?投标书有《关承诺的《 :第二十一《条 :对招投标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已中标的视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 招标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