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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8〕: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现将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 :     【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 暂 行 办 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企业的平等竞争【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房改办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由市房改办、建规委!、发改委、国土局】、房产局、物—价局、市政局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组成的经济适用】住房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以地《块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 在!桂林市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和具有开发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5?%,以上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第六条 项!目招投标程序 【  :   1.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 ,  2.投标单【位报名;《  ?   3.》。评,。委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  —   ?。。4.投标人可向招】。标小组申购招标【文件招标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   6.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    7.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第七】。条, 招:标文件内容  】   1.》招标须知;  】   2《.投标通知书; !    《。3.投标书;  !   4.》中,标通知书《;, :    5.—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 , 6.修建性详细规!划、勘察设计条件】。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相关问题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内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人】咨询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    (》一)商务标书内【容    — 1.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 , 3.企《业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房有效证明材料!;     4.!企业诚信行为证【明     (】二)技?术标书内容 —   ?  1.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文件并附总平【。规划方案《、环境设计》、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配—套设施、户型及其组!合、按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规【定制:定,户型:。一览表、《结构和建筑及—其他设?计说明?书;:     2.工!程成本包括开—。发成本、税金、3】%利润(按开—发成本扣除》管理费和贷款利【息后计算)等; !    3.—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开工、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技】术标书需《单,独装订内存》资料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企业相—关,的名:称和记号 第九】。条 投?标执行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文件 — 第十条 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每亩1万!元人民币收取—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形式为】有效转帐支》票或汇票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份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开标程序与—规定 《    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  :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   4.》。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予以:公证 ? 第十?三条 无效标或废】标认定?条件:  ?   1《。.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做!记号出?现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     】2.: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  :  3.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限;    ! 4.投标人对【。一个招标项》目提交二份或二份】以,上标书;《     —5.内容虚假包括虚!报企业资质等级、】。开发业绩证明、资信!证明等?;   》  6.标书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加盖印公司公章【的;     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  :8,.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十四条 开标后】由评委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展评标工作》商务标书在开标时】当众开标;技术标】书的:评标工?作由工作《人员进行编号—技术专家(随机抽签!产生)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分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二者相加最【高分者中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第十?六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中标人签—订开发?。项目:合同时向招标人缴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为】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书和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承担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竣工并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逾期的应—支付违约金;凡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期限三个月仍—未竣工验收的取消】。该单位二年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 ,中,标人凭?项目: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到市发?改委、?建规委、国土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     1.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   ?  2.中标—人不:。。履行投标《书有关承诺的 【 第二十一》条 对招投》标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擅自?更改 ?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已中标!的视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招标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