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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 市政〔2008!〕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现将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  :     —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企业的?平等竞争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房改】办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由市房改办、建!规委、发改委—、国土局、房—产局、物价局、市】政,局,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组成的经【济适:用住:房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以【地块: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 在桂林市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和具有开发!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5%以上》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第六条 项目—招投标程序   !  1.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单位:报名;     !3.评委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 《。     》4.投?标人可向招标小组】申购招标文件招标】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  :   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6.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    7》.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第七条 】招,标,文,件内容?     —1.招标须知—; ?    2》.投:标通知书;   !  :3.投标《书,;     【4.中标通》知书;     !5.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    6.—修建性详《。细规划、勘》察设计条件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相《关问:。题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内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人:咨询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    《 (一)商》务标书内容 【。    1.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   》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3【.企业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房有效证明材料】;,     4.】企业诚信行为证明 !     (二)】技术标书内容— :    1.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文件并—附总:。平规划方案、环境设!计、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配《套设:施、户型《及其:组合、?按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规定制定户型一】览表、结构和建【筑及其他《设计说明书》;   》  2.工程成本包!括开发成本、税金】、3%利润(按【开发成本扣除—管理费?和贷款利息后计算)!等; ?  : ,  3.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开工》、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技术标书需单独装】。订内存资料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企业相—关的名称和记—号 第九条 投标!执行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文件 第》十条 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每亩1】万元人民币收—取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形!式,为有效?转帐支票或》汇票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份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开【标程序与规定 【 ,    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 ,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     4.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予《以公证 第十【三条 无《效,标,或废标认定条件 !    1.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做记?号出现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 !    2.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  3.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限; 【     4.【投标人对一》。个招标项目提交【。二,份或二份以上—标书;  —   5.内容虚假!包括虚报企》业资质等级、—开发:业绩证明、资—信证明?等;     】6.标?书,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加盖印公】。司公章的; —    《 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   ?  :8.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 第十四《条 开标《后由评委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展评标工作商!务标书在开》标时:当众开标;技术【标书:的评标工作由工【作人员进《行编号?技术专家(随—机抽签产生)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分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二,者,相加最高分者中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第十六《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中标《人签:订开发项《目合同时向招标人】缴,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为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书!和,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承担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竣工并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逾】期的应?支付违约金;凡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期】限三个月仍未竣工验!收的:取消该单位》二年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投标!。资格 — ?第十九条 中—。标人:凭项:目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到:市发改?。委、建规委、国土】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 1.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    2.中标人!不履行投标书有关】承诺的? 第二十一条【 对招投标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已中标的视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 招标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