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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8〕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现将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
》。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企业!的平等?竞争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房改办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由市房改办、建规!委、发改委》、,国土局?、房产局、物—价局、市政局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组成的经济适用!住房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以地块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 在】桂林市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和—具有开发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5》%以上?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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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项目招投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单位报名;!
3.】评委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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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投标人可《向招标小组》申购招标《文件招标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 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 :6.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 7.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第七【条 招标《。文件内?。容
—。 1.招标须知;】
: 2.投标】通知:。。书;
】3.投标书;
【
4.中】标,通知书;《
?。 , , 5.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 6.修【建性详细《。。。规划、勘察设计条】件,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相关—问题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内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人咨询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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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商务】标书内容
【 1.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
—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 3?.企业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房有效证明材料!;
【。。4.企业诚》信行为?证明:
(【二)技术标书内【容
—。 1.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文件并附总平规划】方案、环境设计、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配?套设施、户型及【其组合、按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规定制定!。户型一览表、结构】和建筑及其他设计】说明书;
! ,2,.,。。工程:成本包?。。括开发成本》。、,税金、3%利—润(按开发》成本扣除《管理费和贷款利息】后,计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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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开】工、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 技术标【书需:单,独装订内存资—料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企业相关的—名称和记号》
第九条 投【标,执行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文件
第十!条 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每亩1《万元人民币收取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形式—为有效转帐支—票或汇票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份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开?标程:序与规定
! 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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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予以公】证
第《十三条? 无:效标或废标认定条】。。件
《 ?1,.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做记号出《现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
—
, ? 2.?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 《。3.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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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人?对一个招标项目【提交二份或二份以上!标书;
— 5.》。内容:虚假包括虚报企业资!质,等级、开发业绩证明!、资信证《。。。明等:;
》 6.标》。。书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加盖印公!。司公章的;
】。。 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
8—.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十—四条 开标后由【评委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展评:标工作?商务标书《在开标时《当众开标;技术【标书的评标工—作由:工作人?员进行编号技术专家!(随机抽签产生【)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分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二者相加最高分】者中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中标人》签,。订开发项《目合同时向招标人】缴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为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书和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承担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竣工》并,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逾《期的应支《付违约金;凡—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期!限三个月《仍未竣工验收的【取消该单位二—年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投!。标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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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中标人凭项目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到市发改》委、建?规委、国土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1.】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 2.中标人—不履行投标》书,有关承?诺的
第二—十一条 对招投标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已中标的】视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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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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