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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市政〔《2008〕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现?将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  ?    》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企业的平等竞争【。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房改办》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由市房改办、建规】委,、发改委、国土【局、房产局、—。物价局、《市政:局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组成《的经济适用住—房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以地块进【。行公开招标 —。 第五条 在桂【林,市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和具有开发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5%【以上: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第六条【 项目招《。投标程?序   》  :1.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    2》.投标?单位报名; 【。    3.评委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 】     4.【投,标人可向招标小【组申购招标文—件招标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     6.【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   7.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第七条!。 招标文件内容【。  ? ,  1.招》标须知;《   《  2.投标通【知书;   【  3.投标书【;     【4.中?标通知书; 【  :  5.《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  :  6.修》建性:详细:规划、勘察设—计条件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相关问题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内?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人—咨询: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  :   (一)商务】标书内容   】  1.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   》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 3.?企业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房有效证明材料;】。 ,     》4.企?业诚信行为证明【     (二】)技:术标书内容  】   ?1.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文件并附总平规!。划方案、《环境设计、》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配套设施、!户,型及其组合、按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规定制定户型】一览表?。、结构和建筑及其他!。设计说明书》; ?    《2.工程成本包括开!发成本、《税,金、3?%利润(按》开,发成:本扣:除管理费《和,贷款利息后》计算)?等;  》   3.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开》工、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     技术标】书需单独装订内存】资,料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企业相】关的名称《和记:号 第九条 投标!执行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文件 》第十:条 :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每亩1!万元人民币收—取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形式为有】效转帐支票或汇【票,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份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开标程序【。与规:。定     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   ?。。。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予以公【证 第十三条 】。无效标或废标认定】条件     1!.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做记号出现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  《   2.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   3.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限;   —  4.投标人对】一个招标项目提交】二份或二份以上【标,书; ?   ?  5.内》容虚假包《括虚报企业资—质等级、开发业绩证!明、资信证明等; !  :   ?6.标书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加盖印公司【公章的;   】  :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  :   8.》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 第:十四条 开标后由】。评委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展评标工作商务!标书在开标时当【众开标;技术标书】的评标工作由工作人!员进:行编号技术专家【(随机抽签产—生)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分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二者《。相加最高分者中【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中标人签订开—发项目合同时向招标!人缴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为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书和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承担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竣!工并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逾期的应支付违【约金;凡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期限三!个月仍未竣工—。。验收的取消该单【位二年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投标资?格 》 第《十九条? 中标人凭项目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到市!发改:。委、建?规委、国《土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   1《.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 ,  2.中标人不履!行,投,标书有关承》诺的 《第二十一条 对招】投标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已中标的《视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  招标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