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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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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20?。0,8〕1号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现将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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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企业的平等竞争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房】改办: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由市房改【。办、建规委、—发改委、《国土局、《。房产:局、物?价局、?市政局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组成】的,经济:适用:。住房: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以地块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 在桂林!市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和具有开发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5%【以,上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第六条 项目招【投标程序
】 1.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单位报名;
!。 3.评委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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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人》可,向招标小组申购招】标文:件招标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 , 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
? 6?.,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 : 7.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第七】条 招标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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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须知;
【 2.投标通】知书;
】 3:.,投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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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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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 6.修建性【详细规?划、勘察《设计条件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相:关问题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内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人—咨询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 : (一)商务标】书内:容
1】.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
—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 , 3?.企业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房有效!证明材料《;
》 4.《企业诚信《行为证明
— (二)技】术标书内容》
《 1.《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文件并附总平规划方!案、环境设》计、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配套设》施、户型及其组合、!按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规定制定户型一!览表、?结构和建筑及其他设!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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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成本包括】开发成本、税金、】3%利润(按开【发成本扣除》管理费和贷》款利息后《计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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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开】工、: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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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标书需单独装订内!。存资料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企业相—关,的名称和记号
第!九条 投标》执行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文件—
第十条 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每:亩1万元人民币【收,取,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形式!为有效?转帐:支票或汇票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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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开【标程:序与规定《
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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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无效标或废—标认定条件》
—。1.: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做》记号出?现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
—2.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 3.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限;【
? 4.投标人对!一,个,招标项目提交二【份或二份《以上标书;
! 5.《内容虚?假包括虚报》企业资质等级、【开发业?绩,证明、资信证明【等;
】6.标书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加《盖印公司公章的;】
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8】.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十【四条 ?。开,标后由评委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展评标工作】商务标?。书,在开标?时当众开标;技【术标书的评标工作由!工作人员进行—编号技术专家(随】机抽签产生)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分》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二—者相加最《高分者中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中标:人签订开《发项目合同时向【招标人缴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为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书和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承担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竣工并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逾期的应支【付,违约:金;凡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期限【三,个月仍未竣工验【收的取消该单位二年!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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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中标人凭项目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到市发—改委、建规委、国土!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
1—.,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 2.?中标人不履行投标】。书有:关承诺的
第【二十一条 对招投】标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已中标的!视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招标!。。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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