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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8〕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现?将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     【    》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企》业的平?等,。。竞争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房《改办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由市房—改办、建规委、发】改委、国土局、【房,产局、物价》局、市政局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组,成的经济适》用住:房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以地块进行》公开招标 》 第五条 》在桂林?市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和具有!开发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5%以上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第六【条 :项,目招投?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 ,    2.—。投标单?位报名;《     3.评!。委,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 :  : ,。  4.投标—人可向招标小组申购!招标文件招标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     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 ,  6.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7.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第》七条 招标文—件内容 《     》1.招标《须知;? :    2.—投标通知书; 】。    3.投标书!;   》  4.中标通知】书;: ,     5.【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6,.修建性详细规划、!勘察设计《条件: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相?关问题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内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人咨询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商务标书内容】   《。。  1.《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 【 ,。。 ,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  :  :3.企业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房有效证明材料!;    — 4.企业》诚,信行:为证明    】 (二)技术标书】内容     】1.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文件并附总平!规划方案、环境设计!、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配套设施、户【型,及其组合、按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规定制》定户型一览表、结构!和建筑及其》他,设计说明书;—     2.】工程成本包》括开发成《本、税金、3%利润!(按开?发成本扣除管理费和!贷,款利息后《计算)等;  】   3.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开?工,、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  技术标书需【单独装订内存—资,料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企业相关的【名称和记号 【第九条 投标执【行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文件 第十条【 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每亩1万元人民币收!取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形式】。为有效转帐支—票或汇票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份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开标程序与规】。定   》 , 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予以公证 第十!三条 无效标或废标!认定条件   】  1.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做记号出现—。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     2.】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    《 3.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限;  】   4《.投标人对》一,个,招标项目提》交二份或二份以上标!。书;:   《  :。5.:内容:虚假包括虚报企【业资质等级、开【。。发业绩证明、—资信证明等》;   》  6.标书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加盖印公司公章】的; ? ,    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   ?  8.《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 ,第十四条 开标【后由评委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展评标《工作商务《标书在开标时当【众,。。开标;技术标书的评!标工作由工作人【员进行编号》技术专家(随机抽签!产生)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分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二者相加最高】分者中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中标人签【订,开发项目《。合同时向招标人【缴付项目前》期费:用 :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为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书和》。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承担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竣工—并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逾期的应支付违【约,金;凡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期限三【个,月仍未竣工验收的取!消该单位二年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 中标人》凭项目?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到市发改委、】建,规委:、国土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1.!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2.】中标人?不履行投标书—有关:承诺的 第二【十一条 对招投【标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已中标的视》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 招:标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