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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8〕1号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桂林市人民政府 !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    —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企业的平!。等竞争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房【改办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由市房?改,办、建规委、—发改委、国》土局、房产局、物】价局、市政局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组成】的经:济适:用住房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以地块进—行公开?招标 ? 第五条 在桂林】市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和具有开发》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5%以上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第【六条 项目招投标程!序 ?    《1.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单位》报名; 》   ? 3:。.评委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 【 ,  : 4.投标人可向招!。标小组申购招—标文件招《标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    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  : 6.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     7—。.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第七》条 招标文件内容 !  :   1《.招标须知;—。     2【。.投标通《知书;     !3.投?。。。。标书; 《 ,    4》。.中标通知书; 】   ? ,。。 5.?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6.修!建性详?细规划、勘察—设计条件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相关问题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内《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人,咨,询,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    《(一)商务标书【内容     1!.,。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 —   ?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 ,。  3.企》业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房《有,效,证明材料《;     4】.企业诚《信行为证明 —     》。(,。二)技术标书内容】  ? ,  1.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文件并附总平规划!方案:、环境设计、—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配套设施》、户型及其组—合、按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规定制定户型】一览表、结构—和建筑及其他—设,计说明书;》    》 2.工程成本包括!开发成本、税金、】3%利润(按开发成!本,扣除管理费和贷款利!息后计算)等; 】     》3.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开工、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    技术标书需!单独装?订内存资料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企业相关!的名称和记号— 第九条》 投标?。执行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文件 】 第十条 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每亩1万元人民【币收取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形式】为,有效转帐支票或【汇票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份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开标程序】与规定     !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予以公证》 第十三条 无效!标或废标认定条件】   《  1.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做记号出现【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     【2.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   ?  3.《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限,; ?。 ,   ?4.:投标人对一个招标】项目提交二份或二份!以上:标书;  —   5.内容【虚假包括虚报企业资!质等级、开发业绩证!明、资信《证明等;   】  6.标》书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加《盖印公司公章—的; ?     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8.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十四—条 开?标后由评委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展评标】。工作商?务标书?在开标时《当众开标;技术标】书的评?标工作由工作—人员进行编号技术】专家(随机抽签产】生)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分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二者【相加最高分者中【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中标—人签:订开发项《。目合:同时向招标人缴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为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书和《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承担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竣工并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逾?期的应?支付违约金;凡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期】限三个月仍》未竣工验收的取消】该单位二《年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投》标资格 《 ? 第《十九条 中标—人凭项?目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到市发改委、建】。规委:、国土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 ,。  1.《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 2.中标》人不履行投》标书有关承诺—的 第二》十一:条 对招投标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已—中标的?视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 ,招标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