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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8〕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现将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 ,     【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企!业,的平:等竞争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房改办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由市房改!办,、建规委《、发改委、国土【局、房产局、物【价,局,、市政局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组成的经济》适用住房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以地块—进行公开招标 【 第五条 在桂林】市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和具》有开发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5%以上【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 第六条 项目招投!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   ?  2.投标单位】报名; 》 ,   ?3,。.,评,委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     】4.投标人可向【招标小组《申购:招,标文件招标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   ?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6.】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   7.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第七条 招标文件】内容 《  :  1.招标须【知;   —  2.投标通知】书;     】3.:投标书?;,   《  4.中标通知书!;,     5.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    6》.修建性《详细规划、》勘察设计《条件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相关问【题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内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人咨【询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    (一)商】。务标书内《容     1.!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 —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   ?。  3.企》业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房?有效证明材料; ! ,   ?4.企业诚信行为证!明,     —(二)技术标书内容!    》 1.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文件并附总【平规划方案、环境设!计、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配套设施—、户型及其组合、】按,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规定制定户—型一览表《、结构和建筑及其他!设计说明书;  !   2.工程成本!包,括开发成本、—税金:、3%利润(—。按开发成本扣除管】理费和贷款》利息后计《算)等;《     3.】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开?工、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 ,   ?技术标书需单独装】订内存资《料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企业相关的—名称和记《号, 第九条 投标】执行: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文件 】第十条 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每亩1万元人—民币收取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形式为!有效转帐支》票或:汇票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份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开标程序【与规定 《     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    4.—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予以公证 —第十三条 》无,效标:或废标认定条件【  ?   1.》。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做:记号出现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   —  2.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  3.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限;》     4【.投标人对一—。个招标?项目提交二份或【二份以上标》书;  》   5.内容虚假!包括虚报企业资【。质等级、开发—业绩证明、资信证明!等;     6!.标书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加—盖印公司公章的;】     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8.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十四条?。 开标后由评委【。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展评》标工作商务标书【在开标时当众开标;!技术标书的评标工】作由工作《人员:进行:编号技术专家(随机!抽签产?生)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分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二者相加最》高分者中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中标人签订开!发项目合《。同,时向招标人缴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为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书和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承担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竣工并?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逾期的》应支:付违约金;凡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期限三?个月仍?未竣:工验收的《取消该单位二年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投标:资格 》 第十九条】 中标人凭项目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到市发改委、建!规委、?国土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1【.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2.中标《人不履行投标书【有关承?诺的: 第二十》一,。。条, 对招投标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已!中标的视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 ,  招标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