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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 市政〔200【8〕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 现将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   ?   ?。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 》 ,。暂, 行 办 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企业:的平等竞争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 第三条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房:改办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由市房改】办、建规委、—发改委、国》土局、房产局、物】价局、市政》局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组成!的,经,济适用住房》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以地块!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 在桂林市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和具有开发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5%以上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第?六条 项目招投【标程:序  《   1.》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单位报名【;     3.!评委: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     —4.投标人可—向招标小组申购招】标文件招标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 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6.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   7.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第七条 招标文【件内容 》    1.—招标须知;  】   2《。。.投:标通知?。书;    【 3.投标书; 】    《 4.中《标,通,知书;?     5【.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   ? 6.修《建性:详细规划《、勘察设计条件【。。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相关问题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内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人咨询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   (一)—商务标书内容  !   1.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    】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  :  3.企业—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房有效证!明材料?; ?    4.企业诚!信行为证明 【    (二)技】术标书内容》     —1.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文件并附总平规】。划方案、环境—设计、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配套设施、户型【及其组合、按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规定制定户【型一览表、》结构和?建筑及其他》设计说?明书; 》。  :  2.工程成本包!括开:发成本、税金、3%!利,润(按开发成本扣除!管理费和贷款利【息后计?算)等; —  :  3?.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开,工、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    技术标书需!单独装订内存—资料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企业》相关的名称和—记号 第九条 投!标执行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文件 第十条 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每亩1万元人—民币收取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形式为有效】转帐支票或汇票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份—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开标程序与规【定     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 , , ,4.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予以!公证 第十三条 !无,效,标或废标认》定条件 《     1.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做记号出现》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  《   2.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3.!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限;?    》 4.投标人对【一个招标项目提交】二份或二份以—上标书; —    5》.内容虚假包括【虚报:企业资质等级、开发!业绩证?明、:资信证明等》;    — 6:.标书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加盖印公!司公章?的;     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     8.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十四条! 开标后由》评委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展评标!工作商务标书在开】标时当众开》标;:技术标书的评标工】作由:工作人员进行—编号技术专家—(随机抽签产生)】。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分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二:者相加?最高分者中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中标人签订开发【。项目合?同时向?招标人缴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为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书:。和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承担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竣工并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逾期的应支付】违约金;《凡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期限三个【月仍:未竣工验收的取【消该单位二年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投标资格— , 《。 第十九条— 中标人《凭项目?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到市发改《委、建规委》、国土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   1.》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 , 2.?中标人?不履行投标书—有关承诺的》 第二十一条 】对招:投标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已?中标的?视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招标!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