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市?政,〔2008〕—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      】   ?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 暂 】行 办 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企业【的平等竞争》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房,改办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由市房改办、建规!委、发改委、国【土局、房产局、物】价,局、市政局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组成的—经济适用住房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以地块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 在桂!林市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和:具有开发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5%以上!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第六条 】项目招投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  2.《。投标单?位报名?;     3.!评委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 —   ? , 4.投标》人可向招标小组申购!招标文件招标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  :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 6.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   7.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第七条 招!标,文件内容  【   1.招标须知!。。。;  《   ?。2.投?标通知?书;     】。3.投标书; 【     4.【中标通?知书; 》 ,   5.》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 ,    6.修【建性详细规划、勘察!设计:条件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相关:问题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内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人咨:询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     》(一)商务标书【。内容     1!.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   !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 , 3.企业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房有效证明【材料:;,    》 4.企《业诚信行为证明 】     (二)】技术标书《内容  》。   1.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文件并!附总平规划方案、】环境设?。。计、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配套设施、户】型及其组合、—按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规定制定户》型一览表、结构和】建筑及其他设计说】明书;    】 2.工《程成本包括开发成】本,、,税,金、3%利润—(按开发成本扣除管!理费和贷款》。利息后?计算:。)等;?     —3.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开工、》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 ,    技术标书】需,单独装订内存资料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企业相《关的名称和》记号 第九—条 投标执行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文件 ! 第十条 》。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每亩1万元人【民币收取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形式为—。有效转帐支票—或汇:。票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份》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开标程序与》规定:     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  :。   4.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予以公》证 : 第:十三条 无效标或废!标认:定条件 《    《 1.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做记?号,出现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     【2.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   ?。3.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限!; :    《 4.投标》人,对一个招《标项目提交二份或】二份以上标书—;,     5.】内容虚假包》。括虚报企《业资质等级、开发业!绩证明、资信—证明等;   】  :6.标书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加—盖印公?。司,公章的; 》     》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  8.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十《四条 开标》。后由评委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展评标《工作商务标书在【开标:时当众开《。标;技术标》书的评?标工作由工作人员】进,行编号?技术专家(随机抽签!产生)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分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二者相加最高分!者中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中标人签订【开,发项目合同时向【招标人缴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为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书和《。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承》。。担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竣工并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逾期的应支付—违约金;凡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期限!三个月仍未竣工验收!的取消?该单位二年》。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投标资格 】 第【十九条 中标人【凭项目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到市发改委、】。建规委、国土—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 1.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 2.?中标人不履行—投标书有关承—诺的: 第二十一条 】对招:投标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已中标的视】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    招标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