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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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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2007】〕5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Ο七?年六:月八日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
(三—。)依:。法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宣传?教育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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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事业并委托本地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实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建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市、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接收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商业、金融、【保,险、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住—宅、办?公、生产、经营【及配套设施的建【筑工程档案);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广场、排水—、,桥梁、涵洞、隧道、!。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工程【档案);
【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工程档案);
!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运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工程档案);
!。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城【市雕朔等《。档案);
【 6.水利、—。防洪、防灾、抗【震、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7.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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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建设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房产、?园林、风《景名胜、市容环【卫、人防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接《收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档案应】报市档案局批准
!第七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均应配备—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移交《城建档?案,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档案馆进行验收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自履行工作职责业主!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县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九条 改建!。、扩建、或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按实:际对原建设》工程档案进行变更】修改对改变》工程主体结构或平】面布置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 停建、缓建的工程!项目档案暂时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条 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使!用一至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一条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人民防空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
—
城市基—。础设施的各项普查和!补测:补绘中形《。成的城建档案组织】普查工作的单—位应当在普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建档案的组成—部分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受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 第十?三,。条 移交城建—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 档案材料的内容!、深度、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自治区、桂】林市有关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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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
【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要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四)档《案材料?按单位工程、专【业组卷排序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档案》装具的规格式—样符合?。现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逾期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档案要及时做好登记!、整理?、鉴定?、入库、保》。管工作?对破损、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保存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措施
!城建档案的管理设】。施,和,手段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管理技术现【。。代化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对馆?藏的城建《档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凭《单,位证:明可无偿查阅馆【藏的地下管》线资料和《自身业务《。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和摘录复制—的档案?由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标记】的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查档《。时不得损《坏、涂改城建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城建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规:划、房?产、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发放工程项目的有关!证书并根《据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城,建档:案部门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因有关责】任,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程档案无】。法移交或严重影响工!程档案?质量的由所在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并依法执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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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档案资料损!毁、丢失、》。泄密以及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由所!在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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