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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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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Ο—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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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其主要职责是 】。
: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
!
, (三)依法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 (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宣传教育【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
, (六)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事:业并委托本地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实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建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第六条 市—、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接收下列档】案,
?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商业、金融】、保险、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住宅!、办公、生产、经】营,及配套设施的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广场《、排水、桥梁、【。涵洞:、隧:道,、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工程档【案);
《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工?程,档,案,);
《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运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工,程,档案);
》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城市雕朔】等档案?),;
6.水利!、防洪?、防灾、抗震、【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7!.,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二)城市建】设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房】产、园林、风景名】胜、:市容环卫、人防【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四)接—收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档案应【报市档案局批准
】
,第七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均:应配备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移交城建《。档案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档案!馆进:行验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自【。履行:工作职责业主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县?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九,条, 改建、扩》建,、或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按实际对—原建设工《程档案进《行,变更修改对》改变工?程,主体:结构或平面》布置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停建、缓建的工程】项目档案《暂时由建设单—位保管
—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条 《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使用一—至,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一条【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人民】防空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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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
: , 城市基础设施的】各项普查和补测【。补绘中形成的城【建,档案组?织普查工作的单位应!当在普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建档案【的组成部分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受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移交城建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 , (一?。) 档案材料的内】容、深度、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自治区、桂林市有】。关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 (二) 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
: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要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
(四)档案】材料按单位》工程、专业组卷【。排序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档案装具的!规格式样符合—现,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逾,期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档案要及》时做好登记、—整理、鉴定、入【库、保管《工,作对破损《。、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保存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措】。施
城建档】案的管理设》施和手段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管理】技术现代化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对馆》藏的城?建档: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凭单位证明可无偿】查阅馆藏的》地下管?线资料?和自身业务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和摘【录,复制的档案》由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标》记,的,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查档时不得】损,。坏、涂改城》建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城建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规》划、房产、》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发】放,工程:项目的有《关证书并《根据: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城—建档案?部门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因有关责任【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程档案】无法移交或严重【影,响,工程档案质量的【由所:在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并依法执【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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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档案资料损】毁、丢失、泄密以】及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由所在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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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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