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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7〕52号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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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Ο七年六月八日!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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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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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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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
— (三)依法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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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宣传教》育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
(六)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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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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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事业】并委托本地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实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建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市、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接收下列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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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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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商业、金融、】保,险、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住宅【。、办公、生》。产、:经营及配套设施【的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广场、排水》、桥梁、涵洞、【隧道、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工程档案)—;
?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运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工程—档案)?;
:。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城—市雕朔等档案—);:
6.水利、!防洪、防《灾、抗震、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 7.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二)城市建》设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房产、【园林、风《景名胜、《市容环卫、》人防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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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收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档案应报【市档案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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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均应配》备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移交城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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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档案【馆进行验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自履行工作职责】业主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县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九条 改!建、:扩建、或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按实—际对原建《设,工程档案进行—变,更修改对改变工【程主体结构或平面】布,置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 停建、缓建的】工程项目档》案暂时由《建设单位保管
【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条 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使【用,一至: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一条】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人民防空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
—城,。市基础设施的各【项普:查和补测补》绘中形成《的城建档《案,组织普查工作的【单位应当《在普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建档案的组成部分!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受《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移交城】建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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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档【案材:料的内容、深度、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自《。治区、桂林市有【关,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
: ,(二:) 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要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四,)档案材《料按单位工程—、专业组卷排序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档》案装具的规》格式:样符合?现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逾期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档案要及时—做好登记、整理、】鉴定、入库》、保管工《作对破损、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保存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措!施
城建档案!的管理设施和手【段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管理技术现代!化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对馆《藏的城建档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凭【单位证?明,可,无偿查阅馆藏的【地下管线资料和自身!业,务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和摘录!。复制的档案》由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标记《的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查—档时不得损坏—、,涂改城建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城建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规:划、房产、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发放工程项目!的有:关,证,书并根?据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城建档—案部:门,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因有关责任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程档案无法移交!或严:重影:响,工程档案质》量的由所在》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并依法执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档案资料—损毁、丢失、—泄,密以及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由所《在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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