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市政〔200—7〕52号》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Ο,七年六?月八:日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
? (三)依法【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宣传教育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
: (六)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事【业并委托本地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实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建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市、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接收—下列档案
》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商业、!金融、保险、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住宅《、办公?、,生产、经营及配【套设:施的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广场、排水】。、,桥梁:、涵洞?、隧道?、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工程档案);
【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工程档案》);:
,
: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运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工程档案)【;,
,。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城市雕朔等档案!。);
?
: 6.水利、防洪、!防灾、抗震、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 :7.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建设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房产、园【林、:风,景名:胜,、市容环卫、人防】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接收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档案应报市档【案局批准
第七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均应《配备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移交城【建档案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档,案馆进行验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自?履行工作职责业主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县》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九条 改建、扩建、!或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按实?际,对,原,建设:工程档案《进行变更修改对改】变工程主体结构或】平面布置《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停建、缓建的工程】项,目档案暂时由建【设单位保管
】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条 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使【用一至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一条: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人民:防空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
《城市基础设施的各项!普查和补测补绘中形!成的城?建档案组织普—。。查工作?的单位应当在普【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建档案的组成部分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受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第十三《条, 移交城建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 【档案材料的内容【、深:。度、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自治区、桂林市有关!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二)! 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
《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要?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 (四)》档,。案材料按单》。位工程、专业组卷】排序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档案装!具的规格《式样符合现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逾期!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档案要及时做】好登:记,。、整理、鉴》定、入库、保管工作!对,。破损:、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保】存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措!施
城建档案!的管理?设施和手段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管【理技术现代》化,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对馆藏】的城建档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凭单位证明可无偿】查阅馆藏《。的地下管线》资料和自身》业,务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和摘录复!制的档案由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标记》的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查档?时,不得损?坏、涂?改城建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城建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规划、房产】、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发放工【程项目?的有关?证书并根据》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城—建档案部《门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因有关责任【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程档案无《。。法移交或严重影响】工程:档案:质量的由《所在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并依法执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档案资料—损毁、丢失》、泄密以及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由所在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