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7〕52号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Ο七【年六:。月八日?。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
《 (:三)依法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宣传教育》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 (六)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事业并委!托,本,地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实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建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市?、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接收!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商业、金融、保【险、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住宅、《办公:、,生产、?经,营及配套设》施的:建筑工程档》。案);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广?场、:排水、桥梁、涵【洞、隧道、》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运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城市雕朔【等档案)《;
6.水利!、防洪、防灾、抗】震、: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7.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二》)城市建设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房产、】园,林、风景名胜、【市容环卫、人—防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四)接收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档案应报市档!案局批准
第七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均应!配,备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移交城建档案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档案馆—进行验收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自履行工作职责【业主: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县【。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
第:九条 改建、—扩建、或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按实际对【原建设工程档案进】。行变更修改对—改变:工,。程主体结《构或平?面布置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 停建、缓—建的工程项目档【案暂时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条 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使用?一,至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一》条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人民防空《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
: , 城市基础设施的各!项,普查和补测补—绘,。中形成?的城:建档案?组织普查工作的单】位应当在普》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
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建档案的组—成部分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受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移交城】建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 档】案材料的《内容、深度、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自治区《、,桂林市有关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 (二) 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要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
(四)档案】材料按单位工—程、专业组卷排序】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档?案装具的规格式样符!合现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逾—期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档】案要及时《做好登记、整—理、鉴定、入—库、保管工作—对破损、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保存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措施
《
城建档案的管!。理设施和手段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管理》技术:现代化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对馆《藏的城建档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凭单位证明—可无偿查阅馆藏【的地下管《线资料和《自身业务《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和摘!录复制的档案由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标【记的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查【档时不得损坏—、,涂改城建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城建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规划、房产、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发放工!程项目的《有关证书《并,根据: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城建档案部!门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因有关责任】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程档案】无法移交或严重影】。。响工程档案质量【的由所?在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并依法执】证上岗
《
第二十一条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档案—资料损毁、丢失、泄!密以及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由所在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