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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7〕52号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Ο七年六月八日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   —(三)依法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宣《传教育?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  : (六)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事:业并委托本地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实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建】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市、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接收下列】档案 《 ,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商业、金【。。融、:保险、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住】宅、办?公、生产、》经营及配套设施的】建筑工程档案);】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广场、—排水:、桥:。梁、涵洞、隧道、】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运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工程《档案); 》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城市《雕朔:等,档案); —。 , 6.水利、防洪】、防灾、抗震、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7.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二)城—。市,建设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房产、园林!、风景名胜》、市容环《卫、人防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接】收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档案应报—市档:案局批?准 :。 第七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均应《配备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移《交城建档案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档案馆进行—验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自《履行工?作职责业主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县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九【条 改?建、扩建、》或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按实际】对,原建设工程档案【进行变更修改对改变!工,程,主体结构或平面【布置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停建、缓!建的工程项目档案暂!时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条 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使用!一至: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一条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人民防空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 —   城市》。基础设施的各—项普查和补测补绘中!形成的?城建档案组织普查】工作的单位》应,当在普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建档案的—组成:部分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受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第十三条 移交城建!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档!案材料的内容、【深,度、: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自—治区、桂林市有关】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二) 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 【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要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 (四)档案材料按!单位工程《、专业组卷排序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档—案装具的规》格式样符合现—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逾期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档案要及时做好】登记、整理、—鉴定、入库、保管工!作对破损《、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保存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措施 ?   城《建档案的管》理设施和手段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管理技术现代化【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对馆藏的【城建档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凭!单位证明可无偿【查阅馆藏的地下管线!资料:和自身业务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和摘录复—制的档案由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标记的》。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查—档时不得损坏—。、涂改城建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城建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规划、【房,产、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发放《工程项?目的有关证书并根】据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城建档案部门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因有关责任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程档案无法》移交或?严重影响《工程档案质》量的由所在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并依法执—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档案!。资料损毁、丢失、】泄密以及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由所在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