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市政〔2》00:7〕52号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Ο:七年六月八日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  《 (:三)依法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  :。(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宣传教《育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   (六)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事》业并委托本地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实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建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市!、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接收下】。列档案  —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商业、?金融:、保险、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住宅、办公、】生产、?经营及配套》。设,施的建筑工程档【案);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广场、排水、!桥梁、?涵洞、隧《。道、:。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工程档案); 】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工程档案); 】。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运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城市雕朔等档案)】;   6.水利!、防:洪、防灾、抗震、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7.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建设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房:产、园?。林、:风景:名胜、市容环—卫、人防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接】收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档案【应报市档案局—批准 ? ,第七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均《应配备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移交城建档案】 ,。。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档案馆?进行验收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自履行工作【。职责业主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县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九】条 改建、》扩建、或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按实际对原—建设工程档》案进行变更》修改对改变工程【主体结构或》平面布置《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停建、】缓建的工《程项目?档,案,暂时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 ,。第十条 《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使,用一至?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一条【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人民防?空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 !   城《市基:础设施的各项普查和!补测补?绘中形成的城建档案!组织:普查工作的单位【应当在普《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建档】案的:组成部?分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受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移交城建—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 档案《材料的内容》、深度、《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自治区】、桂林?市有关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二): 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 》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要】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  (四)档案【材料按单位工—程、专业《组卷排序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档:案,装具:的规格式样符合【现行有关《规定: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逾期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档案?要及时做好登—记、整理、鉴定、】入库、保管工—作,对破损、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保存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措施   【城,。建档案的管理—设施和手段》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管》理技术现代化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对《馆藏的城建档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凭单位证明—。可无偿查阅馆藏的】地下管线资料和【自身业务《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和摘—录,。复制的档案由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标记的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查档时!不得损坏《、涂改城建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城建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规划?、房产、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发放工程《项目的?有关证书并根—据,。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城建档案!部,门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因有关责任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程:档案无?法移交?或,。严重影?响工:。程档案?质量的由所在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并依法执证》。上岗 ? 第二?十一条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档案资料》。损毁、丢失、—泄密以及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由所在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