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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7〕5—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Ο,七年六月八日 【。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   (三)】依法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宣传教育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 (六?)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事业并委托!本地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实》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建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市《、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接—收下列档案 —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商《。业、:金融:、保险、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住!宅、办公、》。。生,。产、:经营及配套设施的建!筑工程档案);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广场?、排:水、桥梁、涵—洞、隧道、》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工程?档案);  【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运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工程档—案); 》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城:市雕朔?等档案);》   《6.:水利、防洪、防【灾、抗震、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   7.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二》)城市建设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房产、【园林、风景名—胜、市容环》卫,、人防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接收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档案应《。报市档案局批准 !第七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均应配?备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移交城建档案 】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档案馆进—行验: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自履行?工,作职责业主》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县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 第:九条 改建、—扩建、?或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按实际对原建设工程!档案进行《。变更修改对》改变工程主体—结构或平面布—。置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 停建、缓建—的工程项目》档案暂时《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条》 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使用《一至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一条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人民防空《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   城市基础】设施的各项普—查和补测补绘中【形成的城建档案【组织普查工作的【。单位应当在》普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建档案的—组成部分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受【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移?交城:建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 档案【材料:的内容、深度—。、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自治区、《桂林市有关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  (二) 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 】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要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四)档!。案材料按单位工程】、专业组《卷,排,序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档?案装具的《规,格式样符《。合,现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逾期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档?案要及时做好—登记:、整理、鉴》定、入库、保管工】作对破损、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保存?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措施》。   城》建档:案,。的管理设施和手段】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管理技【术现代?化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对馆藏的】城建档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凭】。单位证明《可无偿?查阅:馆藏的地下管—。线资:料和自身《业务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和摘录复制的档】案由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标!记的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查!档时:不得:损坏、涂改城建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城建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规】划、房产、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发放?工程项目的有—关证:书并根据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城建【档,案部:。门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因有关》责任: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程!档案:无法移?交或严重影响工程】档案质?量的由所在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并依法执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档案资料损】毁、丢失、泄密【。。。以及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由所《在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