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市政〔200【7〕5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Ο七年六月八【日,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
】(三)依法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宣传教育【。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
(六)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事业【并委:托,本地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实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建,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第六条《 市、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接收下列档案
】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商!业、金融、保险、】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住宅、办!公、生产《、经营及配套设施的!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广【场、排水、桥梁、】涵洞、?隧道、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工—程档案?);
?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工程档—案);
—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运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工程档案);
】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城市雕朔等档案!);
6【.,水利:、防:洪、防?灾、抗震、》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7.】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二)?城市建设《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房产、园》。。林、风景名》胜、市容环》卫、人?防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接收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档案应《报市档案局》批准
第七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均【。。应配:备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移交城《建档案
《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档案馆进行验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自履行工作】职责业主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县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九,条 改建、扩—建、或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按实际对原建【设工程档《案进行变更修改【对改变?工程主体《结,构,或平面布置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 停建、缓建的】工程项目档案暂时】由,建设单位保管
【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条? 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使用一至》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一条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人民防空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
》城,市基础设施的各【项普:查和补测补绘—中形成的城》建档案?组织普查工作的【单,位应当在普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建档案的组成—部分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受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移交城《建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 ?档案材料的内容、深!。度、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自治区!、桂林市有关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
, (?二):。 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
: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要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
(四)档【案材料按单位工【程、专业组卷—排序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档案装具》。的规格式样符合现】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逾期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档案要》及时做好登记、整】理、鉴定、入库、】保管工作对破损、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保存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措施
城建!档,案的管理设施和手】段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管理技术现代化
】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对馆【藏,的城建档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凭】单位证?。明可无偿查阅馆【藏的地下《管线:资料和自身业务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和摘—录复制的档案由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标记的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查档时不得损【坏,、涂改城建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城建—。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规《。划、:房产、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发放工程!项目的?有关证书并》根,据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城建档》案部门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因《有关责?任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程档?案无法移交》或严重影响工程档案!质量:的由所在《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并依法执—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
?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档案资》料损毁、丢失、【。泄密以及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由所在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