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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7〕5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Ο七年六月八日 】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   (三)依!法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   (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宣传教育—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  (六《)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事业并委托本地【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实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建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市、】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接收下列档案! :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商业、金融、!保险、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住宅、办公、生!。产、经营及配套设】施,的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广场、?排水、?桥梁、涵洞、—隧道、?。。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工程档案);】 ,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运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工程】档案); 》 ,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城市雕朔等档!案);?。   6.水利】、防:洪,。、防灾、抗震、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   7《.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二)城市建】设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房产:、园林、风景名胜】、市:容环卫、《人防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接收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档案【应报市档《案局批准《 第七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均应配备!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移交城建—档案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档案馆进行验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自履行工作职责业主!。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县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 第九条 改建、扩!建、或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按实】际对原?建设工程档》案进行变更修—。改对改变工程主体】。结构或平面布置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停》建、缓建的工程【项目档案暂时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条 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使用一至》。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一条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人,民,防空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 》 ,  城市《基础:设施的各项》普查和补测补绘中形!成的城建《。档案组织普查—工作的单位应当在】普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建,档案的?组成部分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受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第十三条 移【交,城建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档案材料的内容】、深度、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自治:区、桂林市有关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二)! 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 》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要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四)档案》材料按单位工程【、专业组卷》排序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档】案装具的规格式样符!合现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逾期《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档案要及时做好!登记、整理、鉴定、!。入库:、保管工作对破【损、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保!存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措施   —城建档案的管理设施!和,手段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管理技术》现代化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对馆藏的城【建档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凭单?位证明可无偿查阅】馆藏:的地下管线资料【。和自身业《。务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和摘录复制的】档,案由: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标记?的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查档时?不得损坏、涂—。改城建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城?建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 ? 第:十,九条 ?规划、房产、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发放工【程项目?的有关证书》并根据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城建档—案部:门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因有关责【任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程《档案无法移交或严】重影响工程档案质】量的由所在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并依】法执证上岗》。 ,。。。 第二十一条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档案资料损毁、丢】失、泄密以及—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由《。所在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