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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7〕52号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Ο七:年六月八日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
! , (三)依法—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宣传教育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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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事业并委托本地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实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建《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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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接收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商?业,、,金,融、保险、》。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住宅、办公、!生产、经营及配套设!施的建筑工程档案】);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广场【、排水、桥》梁、涵洞、隧道【、,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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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运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工程档案);—
?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城市雕朔》等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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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水利、】防洪、防灾、抗震】、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 7.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二)城市—建,设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房产、园林】。、风景名《胜、市容环》卫、人?。防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接收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档,案应报市档案局【批准
第七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均应《。配备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移交城建!档,案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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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档案馆进行验收
!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自履行工作】职责业主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县—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九条 改】建、扩建、或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按实际对原!。建设工程档案—进行变更修改对【改变:工程主体《。结构或平面布置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 停建、》缓建:的工程?项,目档案暂《。时由建设单位保【管
《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条 —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使用一至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一条: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人民防空《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
? , ,城,市基础设施》的各项普《查和补?测,。。补绘中形成的城【建档案组织普—查工作的单位应当在!普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建档案的组【成部:分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受—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 第?十三条 移交城建】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档案—材料的内《容、:深度、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自治:区、桂林市》有关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二) 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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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竣工图要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 (四)档案材【料按单位工程—、专业组卷排序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档】案装具的规》格式:样,符合现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逾期:。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档案要及时做—。好登记、整》理、:鉴定、入《库、保管工作—对破:损、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保存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措施】
城》建档案的管理—设施和手段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管理:技术现代化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对馆藏的城建档!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凭《单位证明《可无偿查阅馆—藏的地下管线—。资料和自身业务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和摘?录复制的档案由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标记的—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查?档时不?得损坏、涂》改城建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城建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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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规划、房【产、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发放工程项】目的有?关证书并根》据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城建档案部》。门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因有关责任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程档案无法移交或】严重影响工程—档案质?量的:由所在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并依?法执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档案资!料损毁、《丢失、泄密以及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由所在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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