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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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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20—07〕52号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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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Ο七【年六月八日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
(三—)依法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宣》传教育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事业并委托本地【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实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建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市、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接收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商业、金!融,。、保险、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住】。宅、办公、》。生产、经营》及配套设施的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广场】、排水?、桥梁?、,涵洞、隧道、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运】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城市雕朔】等档案);
!6.:水利、防洪》、防灾、抗震、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7.【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二)城市—建设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房产、园林、—风景名胜、市容环卫!、人:防,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接:。。收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档案应—报市档案局批准【
第七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均应配备!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移交—城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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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档案馆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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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自履行工作职责业】主,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县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九【条 改建、扩建、或!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按实际对《原,建设工程档案—进行:。变更修改对改变工】程主体结《构或平面布置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 停建、缓建—的工程项目档—案暂:时由建设单位—保,管
?。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条 】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使用一【至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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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人民》防空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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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
】城,市基础设施》的各项普查和补测】补绘中形成的城建】档,案组织普查工—。作的单位应当在普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建档案的组成部】分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受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第》十三条 移交—城建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档案材料的【内容、深《度,、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自治区、桂!林市有关《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 (?二) ?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
!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要】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四)档案材料按单位!。工程、专业组卷排】序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档》案装具的规格式样】符合现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逾:期,。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档案要及【时做好登记、整理】、鉴定、入库—、,保管工作对破损、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保存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措施—。
《。城,建档案的管理—设施和手《段,。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管理技术《现代:化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对馆:藏的城建档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凭单位证》明,可,无偿查阅《馆藏的地下管线资】料和自身《业务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和摘录复制的【档案由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标记的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查档时—不得损坏《、涂改城建》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城建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规划!、房:产、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发:放工程项目的有【关证书并根》据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城建档案部】门,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因,有关责任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程档【案,无法:。移交或严重》影响工程《档案质量的由所【在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并依?法执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档案资料—损毁、丢失、泄【密以及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由所在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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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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