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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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2005〕5】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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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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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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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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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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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满《。。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易【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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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提供相关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以—微利价格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决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研究拟定本办—法的:配,套政策和《规定;?
? (二) !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规—委等: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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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办法搞】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 (四) 》会同市建规委—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信的开】发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招投标
】 ? (五)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施和管理组织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单位《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
【 (六) 【督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七) 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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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发—放准购证《
(!。九) 组织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计报表【
(!十) 根据房—委会的要求》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协调工作承》办房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
【。
《。 :第六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过程中】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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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
第—四章 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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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经房委会研究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计,。划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以销定建”的原则!。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年度计!划在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数量不少于本市城】区市民实际消耗【商品房建设用地的2!0%:并在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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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凭《市房改办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分别到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建规委、环保】局,。等,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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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单位利用原有土!地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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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军队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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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规划设计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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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室内装修采【取初装修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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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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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要严格—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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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各种配套设》施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该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成后—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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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定—期向市房改办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六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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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得超过—3%
【 (一) 【开发成?本
《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 》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 《(二) 税金
】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 ?。(三) 利润
】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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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负担卡!制,度,。中标: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凭市房改办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卡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负担卡】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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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改办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文【)的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凡不具!备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工:之前确定销》售价格的开》发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开—发成本并向市—物价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定价申请材料,定价!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定点、土—地价格、相》关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概)预!算书、收《费,负担卡等《相关:证明文件市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房改办?对开发单《位的定价申请进【行审定确定销售【(预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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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确定—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第七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公示和审批办法另行!制定)申请人购【房时必须到市房改办!登记如实填写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由购房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市房!改办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购房对象】的购房资格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领《导小组审《查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在新闻《媒体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申购对—象由市?房改办根据我市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量按规定!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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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一)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含按《。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 ,(二:)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低收入无房家庭户!;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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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下的家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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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对象购—。房时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的规定确!定的本人《。级别职称所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合理选购—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之】内(未达标户—购买时按两套房合】并计算)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超面积部份】按同:类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超标》面积差价款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并存入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征地周】转,资金和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的管?。理费:用,支出:
第八《章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一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九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购房者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与购!买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有关材料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要—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对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明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有关税费【市房改办凭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材料给予办理个【人住房档案》购,房者:凭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或凭房】屋座落?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要加注“划拨!土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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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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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在,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原购买人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执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十一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要!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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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开发—单位:应,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前期物》业管理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的法规和规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有关合同加强售】后服: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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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开?发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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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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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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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不按照市—房改办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依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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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的申】请人经查《实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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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市属》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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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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