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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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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200【5,〕5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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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满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易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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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提供相关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以微?利价格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决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研究?拟定本办法的配套】政策和规定;—
: (二)! 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规委等!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办:法搞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 (—四,) 会同《市建规委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信的:开发: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招投标》
《。 ? (五)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施和管《理,组织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单位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
【 (六)【 督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七)】 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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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发放准购证】
—。 (九) 组织】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计报表
! , (十) 》。根据房委会》的要求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协调工《作承办?房委:会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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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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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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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过程中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经房》委会研究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计?划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以销定建”的!原则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年度:计划:在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数量不少于本市】城区:市民实?际消耗商品房建【。设用地的20—%并在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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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凭市房改办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分?别到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建—规委、环保局等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相关手?续
【 第十二》。条, 各单位利用原有】土地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军队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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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规划《设,计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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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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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室内:装修采取《初装修的《形式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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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要严格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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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各种配】。套,设,施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该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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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成后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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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定期向?。。市房改办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六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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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得】超,过3%
! (一)》 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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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 》。 (二)《 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 , (三) !利润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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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负担卡制度中—标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凭市?房,改办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卡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负!担卡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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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改办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文)《的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凡不具备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工之前确【定销:售价格的开发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开发成《。本并向市物价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定价申请材料,定】价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定点:、土地价《。。格、相关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概)预?算书、收费负担【卡等相?。关,。证,明文件市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房改办对—开发:单位的定《价申请进行审—定确定销《。售(预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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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确定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第七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公示和审》批,办法另行制定)申】请人购房时必须【到市房?改办登记《。如实填写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由:购房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市房?改办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购房对象的》。购房资格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领导小组审查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在新闻【媒,体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申购《对象:由市房?改办根?据我市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量按】。规定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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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一)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含按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 (二)》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低收入无房》家庭户;《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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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下的家【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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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对《象购房时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的规定确》定的本人级别—职称所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合【理选购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之内(未达标!户购买时按两套房】合并计算《)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超【面积部份按同类【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超标《面积差价《款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并存入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征地《周转:资金和?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的管—理费用支出》
第八章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一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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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购房者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与购买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有关材料《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要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对!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明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有关—税费:市房改办凭》。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材料给予办理!个人住房档》案购房者凭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或:凭房屋座落》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要】加注“划拨土地”】字样
第》。十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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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在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原购买人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执】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十一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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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要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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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开发单位应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前期:物业管?理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的?法,规和规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有,关合同加强售后【服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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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开—发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
】 第:三十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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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不按照市—房改办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依》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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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的申—请人:经查实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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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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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市?属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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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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