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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5〕【5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 ,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满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易: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提供相关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以微【利价格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决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研究拟定》本办法?的配套政策和规【。。定; 》     》(二) 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规委等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办法搞?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  (四《) 会同《市建规委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信的》开发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招,投标 》     (—五)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施】和管:。理,组织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单位【。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  —  : (六) 督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 (七) 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   ? (八) 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发!放准购证 》     (】九) 组织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计报?。表 :     (十!) 根据房委—会的要求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协—调工作承《办,房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 — 第【六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过程中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经》房委会研究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计划 》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以销!定建”的原则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年度?计划在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数量不—少于本市城区市民实!际消耗商品房建设用!地的:。20%并在》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 ,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凭市房改办!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分别到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建:规,委、环保局等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相关手续 【 第十二条! 各单位利》用原有土《。地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军队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 第十】三条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规,划设计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室内装修【采取:初装:。修的形式 【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要,严格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各》种配套?设施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该?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 ?第二: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成后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定期向市!房改办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六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得超过3%【   —  :(一) 开发—成本   】 ,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  :。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     —(,二) 税金 【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  (?三):。 利润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 , :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负—担卡制度中》标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凭市房改办】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卡—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负担卡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改办《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文)的!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凡不具备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工之前确定销售【价格的开《发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开发成本《并向市?物价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定价申请—材料,定价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定点、!土地价?格、相关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概)预算书》、收:费负担卡等相关证明!文,件市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房改办对开发单】位的定价申请进行】审定确定销售—(预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确【定,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 第七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公】示和审批《办法另行制定)【申请人购房》时必须到市》房改办登记》如实填写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由购房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市房?改办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购房对》象的购房《资格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领导》小组审查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在新闻媒体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申购对象《由市:房改办根据》我市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量,按规定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一)!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含按《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  ?   (《二)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低收入无房家庭!户; ?    —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户 《 , : 第二十九条】 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下的家—庭户 】 第三《十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对!象购房时《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的规定确定!的本人?级别职称《所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合理!选,购,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之内(—未达标户购买时按两!套,房合并计算)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超《面积部份按同—类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超标面积!差,价款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并?存入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征】地周:转资金和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的?管理:费用支出 》。 第:八章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一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 第九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购房?者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与购买【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有关材《料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要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对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明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有关【税费市房《改办凭?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材料:给,予办理个人住房【档案购房《者凭: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或?凭房屋座落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要】加注“划《拨土地?。”字样 第十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在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原购买—。人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执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十一?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要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 第三十!五条 开发》单位应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前期物业管理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的法规和规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有关合同—加强售后服务和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开发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 , 》 : 第:三十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不按照《市房改?办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依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的申请人—经查实?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市属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