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5〕5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满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易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提供相关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以微利价!。格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决《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研究【拟定本办法的配套政!策和规定《;
【 , (二) 》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规委等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办法?搞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
(四!) 会同市建规委】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信的开?发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招》投标
?。
《 (五)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施和管理组—织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单位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
【 (六) 督【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七《) 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 (八) —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发放准购证
—
》 :(九) 组织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计报表
—
【(十) 根据—。房委会?的要求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协调工!作承办房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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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
—。 第六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过程中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
, ,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
》
,第四章 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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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经】房,委会研究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计划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以销定建”的】原则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年》度计划在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数量》不少于本市城区市民!实际消耗商品房【。建设用地的》20:%并:在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凭市?房改办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分别到》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建规委、环—保局等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相—关手续?
,
— 第十二条 各单】位利用原有》土地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军队】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
第十三—条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规划设《计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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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室内《装修采取初装修的形!式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要严格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各种配套!设施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该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 , 第二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成后: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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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定期向市—房,改办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六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得超:过3%
》 ? ?(一) 开发成【本
《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 (二)》 税金
】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 《 (三) 利【润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负担卡制!。度中标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凭市?。。。。房改办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卡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负担?卡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改办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文!)的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凡【不具备?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工?之,前,确定销售价格的开发!。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开发成本并向市物价!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定价申请《材料,定《价,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定点?、土地价格、相关】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概)预算书—、收费负《担卡等相关》证明文件市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房改办对开发单位的!定价申请进》行审定确定销售(预!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确【定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第七《章 销售管理
【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公示和!审批办法另》行制定)《申请人购房时—必须到?市房改办登记如实填!写,。。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由购房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市房:改办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购《房对象的购房资格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领导小组《审查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在新闻媒体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申购对《象由市?房改:。办,根据我市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量按?规定: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 (一)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含按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 ? (二》。)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低收入!无房家庭户;
!。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户
—
第—二十:九条 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下—的家庭?户
】 第三十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对象购房时【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的规定?确定的本人级—别职称?所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合理选购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之内(》未达标?户购买时《按两套?房合并计算)—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超面积部份按同】类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超标:面积差价款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并存:入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征!地周转资金和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的管理费【用支出?
第?八章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一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九—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购房【者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与购买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有关材料】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要,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对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明【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有关税费市【房改办凭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材料:给予办?理个人住《房档案购房者凭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或凭房屋座—落,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要加注“】划拨土地”字—样
第十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在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原购买—人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执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十一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要】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
》 第三十五—条 开发单位应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前期《物业管理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的法规和规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有关!。合,同加强售后服务【和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开】发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
】。 第三十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不:按,照市房改办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依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 第四十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的申请人—经查实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三条 市】属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